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5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己○○ 戊○○甲○○乙○○庚○○丙○○丁○○上列被告因違反大陸人民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