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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 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貳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2 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均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3 月12日將其等收押,並於98年6 月12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法 官 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條例等
裁判日期:200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