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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515號、第11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乙○○、丙○○(後2 人已審結)均明知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

1 第2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現已修正為「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明定,臺灣地區人民須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許可於護照上加蓋1 年效期多次入出章戳(下稱金馬許可證),持憑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下稱金馬小三通),且知悉如依此方式入出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每趟約可節省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旅費,而認代辦臺灣地區人民以金馬小三通模式進出大陸地區顯有利可圖,乃萌生為不知情之臺灣地區人民虛偽辦理金馬許可證,而使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意圖,由乙○○先自行於民國95年1 月間,依據丙○○提供之真正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核准投資函(起訴書誤載為不實之報備函)委由在大陸地區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士偽造「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印章1 枚,並各加蓋公印文1 枚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文書共18件上而予以偽造,藉以虛偽顯示投審會已核准公文上之受文者在大陸地區投資設立技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技佳公司)等公司(以上偽造之公文書名稱、虛偽核准在大陸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丙○○則以為每一客戶辦理金馬許可證支付2,000 元之代價,向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偽造之公文書,並先自行在臺北縣新店市某地,委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士偽刻「技佳公司」及其負責人「邱永欽」、「穗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穗品公司)」及其負責人「黃欽堂」之私印章各1 枚,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 巷○○號居處內,加蓋該等私印文於上開購得之偽造之投審會公文書(此部分只偽造私印文)及如附表二所示技佳公司、穗品公司委託書、委任書、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福建投資事業之員工聘僱證明書(下稱員工聘僱證明書)等私文書(此等部分構成偽造私文書)上而予以偽造,偽造完成後,丙○○復接受不知偽造投審會公文書、技佳公司、穗品公司委託書、委任書、員工聘僱證明書之情之甲○○(即其不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二罪)之委託,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每人收費10,000元至12,000元之代價,於96年7 月16日、17日,為不具備以金馬小三通方式入出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如附表三呂忠諭等4 人辦理金馬許可證,由丙○○填載該編號1 呂忠諭、編號3 陳寬敏等2 人之不實「經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申請書」(下稱金馬申請書),,連同如附表一編號1 、2 偽造之投審會公文書、如附表二編號3 、7 、12偽造之委託書、員工聘僱證明書,持往移民署臺北縣服務站、臺北市服務站(起訴書漏載此服務站)辦理,至於該編號2 連世賢、編號4 等高天輝等2 人,則由丙○○再委託與其具有行使偽造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犯意聯絡之乙○○填載不實之金馬申請書,連同如附表一編號9 、8 偽造之投審會公文書,持往移民署臺北縣服務站辦理,均使移民署承辦之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之公文書,及在護照內頁加蓋章戳而核發金馬許可證,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國民入出大陸地區管理之正確性,乙○○則向丙○○每一人收取10,000元費用,甲○○則向丙○○每一人收取500 元至1, 000元費用(如附表三所示之呂忠諭等4 人均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移民署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委託同案被告丙○○,丙○○再委託同案被告乙○○,為不具備以金馬小三通方式入出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如附表三所示之呂忠諭等4 人向移民署臺北縣服務站、臺北市服務站辦理金馬許可證,使移民署承辦之公務員在護照內頁加蓋章戳而核發金馬許可證等情,惟否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之犯行,並辯稱:伊原係「大陸地區人民」,不知臺灣地區對於申請金馬小三通資格要件之限制規定,且如附表三所示之呂忠諭等4 人從未告知渠等不符合申請金馬小三通之資格,伊見其等能順利以金馬小三通模式進出大陸地區,乃深信同案被告丙○○、乙○○所代辨之金馬許可證業務,係正當合法,主觀上並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之認識云云。經查: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二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98年2 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6-7 頁、98年4 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核與同案被告丙○○、乙○○於警詢及偵審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同案被告丙○○為如附表三編號1 呂忠諭、編號3 陳寬敏等2 人及同案被告乙○○為如附表編號2 連世賢、編號4 高天輝等2 人辦理金馬許可證之金馬申請書、偽造之經濟部投審會函、委託書、員工聘僱證明書、委任書、職務說明書、護照等金馬小三通申請資料(均影本,見97年度偵字第11448 號偵查卷卷一第290-295 頁、第426-428 頁、第350-355 頁、第454-456 頁、第232-238 頁、第407-409 頁、第397-401頁、第471 頁)在卷可稽。

(二)另證人呂忠諭於警詢及證人連世賢、陳寬敏、高天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亦分別證稱:其等非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技佳公司、揭陽市台鑫塑膠有限公司、穗品公司、上海市明澈室內裝璜公司等事業之員工,不具備以金馬小三通方式入出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資格,且確實有委託被告代辦金馬許可證等情(見同上偵查卷卷一第79-82 頁、第126-129 頁、第27-31 頁、第166-170 頁、同上偵查卷二第3-5 頁、第21-22 頁、同上偵查卷卷三22-23 頁),而由此4 名證人證述內容,可知其等委託被告辦理金馬許可證之情形分別為:①在外交部領事局附近收到代辦小三通的廣告,依廣告上之電話聯絡申辦事宜,就把護照、身分證、費用寄到金門金城新莊7 巷8 號4 樓給甲○○小姐代辦(呂忠諭部分),②於96年7 月初,委託金門的朋友甲○○辦理的,寄護照、身分證影本至金門給甲○○辦理,甲○○都在金門水頭碼頭招攬申辦小三通的生意,包括辦理小三通許可(連世賢部分),③96年7 月初自金門準備回臺灣時,在碼頭遇到甲○○,甲○○見到護照的小三通已經快過期,就收走護照正本、台胞證正本、身分證影本幫忙辦理(陳寬敏部分),④透過朋友陳史瑩介紹在金門的甲○○,而找甲○○幫忙代辦小三通出入許可,將護照等資料寄到金門給甲○○辦理,費用是透過陳史瑩轉交給甲○○(高天輝部分),顯見被告係透過各種方式積極招攬辦理金馬許可證及金馬小三業務,其為順利遂行業務,理當熟稔申辦金馬小三通之相關法令及程序。

(三)況且,證人陳寬敏委託被告辦理金馬許可證時,被告曾交付陳寬敏名片1 張(見同上偵查卷卷一第196 頁),此為被告所是認,而該名片上載明「東方聯運,專業兩岸物流永久免費金馬證,小三通相關業務免費諮詢」,足見被告係以辦理金馬許可證及小三通為其業務,平日並接受相關之諮詢,若謂其不知申辦金馬許可證之人須具備何種資格要件,顯與常情有違。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主觀上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之認識云云,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委託同案被告丙○○為不具備以金馬小三通方式入出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如附表三所示之民眾,丙○○再將其中編號2 、4 部分之民眾委託同案被告乙○○,填載不實之金馬申請書,向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金馬許可證,而使移民署承辦之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公文書,及在護照內頁加蓋章戳而核發金馬許可證,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罪。而被告與同案被告乙○○、丙○○3人間,就辦理如附表三編號2、4之金馬許可證之犯行,及被告與同案被告丙○○2 人間,就辦理如附表三編號1 、3 之金馬許可證之犯行,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各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雖有4 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之行為,惟其主觀上均係基於一整體之犯罪意思,而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模式為之,當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因此各個舉動應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應僅成立單一罪行。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為對政府機關管理國民入出大陸地區業務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思慮欠周致觸犯刑章,犯罪後亦曾二度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後,信已足收警惕之效,且目前政府之政策亦已開放國民得以小三通方式自由出入大陸地區,被告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吳幸娥法 官 趙義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嘉玲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偽造之公文書名稱 │虛偽核准在大│偽造之印文││ │ │陸地區投資設│ ││ │ │立之公司 │ │├──┼──────────┼──────┼─────┤│1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技佳企業有限│「經濟部投││ │民國94年1 月14日經審│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001003號函│ │會」1枚 │├──┼──────────┼──────┼─────┤│2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穗品國際有限│「經濟部投││ │民國94年1 月14日經審│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01004 號函│ │會」1枚 │├──┼──────────┼──────┼─────┤│3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南充市宏元諮│「經濟部投││ │民國95年6 月26日經審│詢有限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20021 號函│ │會」1枚 │├──┼──────────┼──────┼─────┤│4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南充市南方小│「經濟部投││ │民國95年6 月26日經審│站有限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20020 號函│ │會」1枚 │├──┼──────────┼──────┼─────┤│5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南充市芬氏諮│「經濟部投││ │民國95年3 月23日經審│詢有限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08340 號函│ │會」1枚 │├──┼──────────┼──────┼─────┤│6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閬中市永利諮│「經濟部投││ │民國95年5 月24日經審│詢有限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13980 號函│ │會」1枚 │├──┼──────────┼──────┼─────┤│7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南充市加旺食│「經濟部投││ │民國95年5 月30日經審│品有限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15533 號函│ │會」1枚 │├──┼──────────┼──────┼─────┤│8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上海市明澈室│「經濟部投││ │民國96年7 月13日經審│內裝璜公司(│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6010301 號函│起訴書誤載為│會」1枚 ││ │ │明澈設計有限│ ││ │ │公司,下同)│ │├──┼──────────┼──────┼─────┤│9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揭陽市台鑫塑│「經濟部投││ │民國95年7 月21日經審│膠有限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15120 號函│ │會」1枚 │├──┼──────────┼──────┼─────┤│10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集美市中可食│「經濟部投││ │民國95年6 月14日經審│品餐飲公司(│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15581 號函│起訴書誤載為│會」1枚 ││ │ │中可食品餐廳│ ││ │ │公司,下同)│ │├──┼──────────┼──────┼─────┤│11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廈門市羊肉小│「經濟部投││ │民國96年7 月16日經審│吃部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6020302 號函│ │會」1枚 │├──┼──────────┼──────┼─────┤│12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福州市亞克科│「經濟部投││ │民國95年8 月21日經審│技公司(起訴│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20035 號函│書誤載為羊肉│會」1枚 ││ │ │小吃部,下同│ ││ │ │) │ │├──┼──────────┼──────┼─────┤│13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南充市雄利諮│「經濟部投││ │民國95年4 月24日經審│詢有限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11601 號函│ │會」1枚 │├──┼──────────┼──────┼─────┤│14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南充市惠文諮│「經濟部投││ │民國95年4 月17日經審│詢有限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10378 號函│ │會」1枚 │├──┼──────────┼──────┼─────┤│15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南充市欣普食│「經濟部投││ │民國95年6 月30日經審│品有限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20022 號函│ │會」1枚 │├──┼──────────┼──────┼─────┤│16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南充市建利諮│「經濟部投││ │民國95年4 月21日經審│詢有限公司 │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11599 號函│ │會」1枚 │├──┼──────────┼──────┼─────┤│17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南充市萬理諮│「經濟部投││ │民國95年4 月17日經審│詢有限公司(│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10376 號函│起訴書誤載為│會」1枚 ││ │ │萬里諮詢有限│ ││ │ │公司,下同)│ │├──┼──────────┼──────┼─────┤│18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福州市快傑通│「經濟部投││ │民國95年8 月25日經審│訊公司(起訴│資審議委員││ │二字第094020036 號函│書誤載為快傑│會」1枚 ││ │ │通訊有限公司│ ││ │ │,下同) │ │└──┴──────────┴──────┴─────┘

附表二┌──┬──────────┬─────┐│編號│公、私 文 書 名 稱 │偽造之印文│├──┼──────────┼─────┤│1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技佳企業││ │民國94年1 月14日經審│有限公司」││ │二字第0940001003號函│、「邱永欽││ │(公文書) │」各1枚 │├──┼──────────┼─────┤│2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穗品國際││ │民國94年1 月14日經審│有限公司」││ │二字第094001004 號函│、「黃欽堂││ │(公文書) │」各1枚 │├──┼──────────┼─────┤│3 │技佳企業有限公司委託│「技佳企業││ │書(私文書) │有限公司」││ │ │、「邱永欽││ │ │」各1枚 │├──┼──────────┼─────┤│4 │穗品國際有限公司委任│「穗品國際││ │書(私文書) │有限公司」││ │ │、「黃欽堂││ │ │」各1枚 │├──┼──────────┼─────┤│5 │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技佳企業││ │福建投資事業之員工聘│有限公司」││ │僱證明書─技佳企業有│、「邱永欽││ │限公司僱佣謝懿忠(私│」各1枚 ││ │文書) │ │├──┼──────────┼─────┤│6 │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技佳企業││ │福建投資事業之員工聘│有限公司」││ │僱證明書─技佳企業有│、「邱永欽││ │限公司僱佣林慶德(私│」各1枚 ││ │文書) │ │├──┼──────────┼─────┤│7 │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技佳企業││ │福建投資事業之員工聘│有限公司」││ │僱證明書─技佳企業有│、「邱永欽││ │限公司僱佣呂忠諭(私│」各1枚 ││ │文書) │ │├──┼──────────┼─────┤│8 │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技佳企業││ │福建投資事業之員工聘│有限公司」││ │僱證明書─技佳企業有│、「邱永欽││ │限公司僱佣蔣台清(私│」各1枚 ││ │文書) │ │├──┼──────────┼─────┤│9 │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技佳企業││ │福建投資事業之員工聘│有限公司」││ │僱證明書─技佳企業有│、「邱永欽││ │限公司僱佣陳威廷(私│」各1枚 ││ │文書) │ │├──┼──────────┼─────┤│10 │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穗品國際││ │福建投資事業之員工聘│有限公司」││ │僱證明書─穗品國際有│、「黃欽堂││ │限公司僱佣郭文通(私│」各1枚 ││ │文書) │ │├──┼──────────┼─────┤│11 │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穗品國際││ │福建投資事業之員工聘│有限公司」││ │僱證明書─穗品國際有│、「黃欽堂││ │限公司僱佣黃俊維(私│」各1枚 ││ │文書) │ │├──┼──────────┼─────┤│12 │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穗品國際││ │福建投資事業之員工聘│有限公司」││ │僱證明書─穗品國際有│、「黃欽堂││ │限公司僱佣陳寬敏(私│」各1枚 ││ │文書) │ │├──┼──────────┼─────┤│13 │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穗品國際││ │福建投資事業之員工聘│有限公司」││ │僱證明書─穗品國際有│、「黃欽堂││ │限公司僱佣楊國政(私│」各1枚 ││ │文書,未附卷) │ │└──┴──────────┴─────┘

附表三┌──┬───┬────┬───────────┬───┐│編號│申請人│申請日期│任職公司名稱 │代辦人│├──┼───┼────┼───────────┼───┤│1 │呂忠諭│96.7.16 │技佳企業有限公司 │甲○○││ │ │ │ │委託劉││ │ │ │ │家樺辦││ │ │ │ │理 │├──┼───┼────┼───────────┼───┤│2 │連世賢│96.7.16 │揭陽市台鑫塑膠有限公司│甲○○││ │ │ │ │委託劉││ │ │ │ │家樺,││ │ │ │ │丙○○││ │ │ │ │再委託││ │ │ │ │乙○○││ │ │ │ │辦理(││ │ │ │ │起訴書││ │ │ │ │略載為││ │ │ │ │甲○○││ │ │ │ │委託張││ │ │ │ │家豪辦││ │ │ │ │理) │├──┼───┼────┼───────────┼───┤│3 │陳寬敏│96.7.17 │穗品國際有限公司 │甲○○││ │ │ │ │委託劉││ │ │ │ │家樺辦││ │ │ │ │理 │├──┼───┼────┼───────────┼───┤│4 │高天輝│96.7.17 │上海市明澈室內裝璜公司│甲○○││ │ │ │ │委託劉││ │ │ │ │家樺,││ │ │ │ │丙○○││ │ │ │ │再委託││ │ │ │ │乙○○││ │ │ │ │辦理(││ │ │ │ │起訴書││ │ │ │ │略載為││ │ │ │ │甲○○││ │ │ │ │委託張││ │ │ │ │家豪辦││ │ │ │ │理)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0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