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28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其所犯刑法第272 條第2 項、第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亦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係經緝獲到案,認上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
1 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景宜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