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和 解 筆 錄原 告 丙○○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41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盧軍傑檢察官 蘇振文書記官 周玉茹通 譯 曾宿明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丙○○
乙○○被 告 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肆 拾萬元,第一期肆萬元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支付,其後每期應支付參萬元於同年五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連續支付十二期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應於被告支付第一期賠償金時返還二張本票(發票人:甲○○,面額均為十萬元),支付第二期賠償金時,返還第三張本票(發票人:甲○○,面額為十萬元),支付第三期賠償金時,返還最後壹張本票(發票人:甲○○,面額五萬元),如原告未依約返還本票,被告得拒絕清償其餘分期款項。
四、被告之賠償金應匯款入周艷芳之合作金庫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
五、兩造均願意互相撤回刑事98年易字字第418 號之傷害、侵入住宅等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丙○○
周艷芳被 告 甲○○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周玉茹法 官 盧軍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周玉茹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