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205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 議 人 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民國99年5 月12日所為之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暨對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所為之舉發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9年7 月14日以99年度簡字第197 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9年3 月22日晚間10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前(原裁決書誤載為自強路1 段),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執勤員警認有「酒後騎乘重機車,拒測」之違規事實,乃以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掣單舉發,嗣異議人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查證後,仍認異議人違規屬實,原處分機關乃於99年5 月12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 項(原裁書漏載第67條第2 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惟異議人不服,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經本院以99年度交聲字第1205號受理在案;次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亦定有明文;茲本件異議人前另併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認其於99年3 月22日晚間10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前,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執勤員警認有「酒後騎乘重機車,拒測」之違規事實摯單舉發,該舉發係屬行政處分,且對之有不服,因對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提起訴願,並認嗣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為訴願決定後,仍有不服,乃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之訴,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認異議人實係對前揭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所為之上開舉發通知單,提出申訴暨聲明異議,依前開法條規定,應屬本院管轄事項,因以99年度簡字第197 號裁定移送本院,經本院以99年度交聲字第2693號受理繫屬(至就異議人不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移置保管車輛,請求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返還車輛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係屬行政訴訟審判權限,仍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另行裁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3 月22日至三重忠孝橋頭友人家中餐敘、小酌完畢後,再經3-4 小時的話家常後返家,途中行經重陽路與中正北路路口遇紅燈,依規定停車等候,並利用時間低頭檢查儀表板上之油量與里程數,突被旁人叫問你有喝?異議人回答有喝一點,隨即有人要強取異議人機車鑰匙,異議人立即抬頭見兩名穿有警察兩字衣服的人要搶走機車鑰匙並發生爭執,異議人立即將機車牽至路旁人行道(以配合檢查及避免阻礙交通),該兩名人員要求出示證件,異議人也要求該人員出示證件(由於詐騙事件常傳),但只見對方打開皮夾便隨即關上無法清楚辨識,於是異議人再次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只見該人員毫不理睬,於是異議人便也將皮夾打開說異議人有證件便合起,隨即又來了四名他們的同夥人,共六人,將我圍於騎樓下,異議人因害怕起衝突,危害至異議人性命,只好蹲坐於騎樓下,該人員屢次叫異議人提出證件及要不要吹,異議人屢次回應要看證件查驗並要他們先吹,異議人才吹,便形成僵局,只見拖吊車來,隨即將異議人之機車拖走,也未曾告知異議人事由,我徵求他們同意,打119 報警(希望能由警察來協助)也向他們詢問可不可以到人行道上抽菸(為緩和心情及拖延時間),初期遭制止,異議人一再說明只在人行道抽菸(騎樓是店家),才得以抽菸,之後回來騎樓蹲坐後,他們即又要異議人吹,異議人回應同前,並表明你們不做,我也不願意做,之後六人隨即散去,異議人心想還好只有機車被強行帶走,於是走路至三重分局報案,值班員警聽取事由後不給報案也不給報案單,一會兒有一位自稱光明派出所的溫姓員警來(他有給異議人看證件及背面資料),叫異議人到光明派出所說明,即依他指示路線走路過去,到達後異議人依指示在旁等候,此時牆上有派出所的人員編制表及照片,異議人才知方才六位人員確實是一派出所之員警,等羅義雄員警到達後,異議人立即自動提出證件並說明異議人無拒測之意,羅姓員警即以蒐證片段中異議人說不願意的片段回應,異議人也再次說明員警制服外面都買的到,異議人當時害怕被騙才有此反應,羅姓警員對異議人之說法不予理會,登記完本人之資料後隨即叫我回去;⑴羅姓員警有出示證件,但異議人無法看到,又來的四名員警,現場共有六名員警,異議人屢次提出看證件的要求,無一人提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法律,異議人得拒絕之;⑵羅姓員警無法查證異議人身分(理由一),並未要求異議人到勤務處所(光明派出所)查證,該員警違反警察職權行法第七條法律;⑶羅姓警員強行扣留異議人機車,並未告知,且異議人後來到光明派出所完全配合其要求,也未簽發扣留單給異議人,該員警違反警察職權行法第22條;⑷異議人於現場屢次提出要查證身分,異議人要求打119 報警電話,六名員警無一人糾正報警電話為110 ,且於光明派出所,也提出異議人並非不願意酒測,對員警的職權行使程序提出異議,現場六名員警均不理會,只以蒐證資料中異議人說「不願意」違法之手段,明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 條法律;⑸現場六名員警無一人出示證件,六人圍住異議人,屢次逼問異議人要不要吹,不理會異議人的異議(理由四),很明顯是引誘異議人說出「我不願意」違法之手段,明顯違反警職權行使法第3 條法律;⑹異議人騎乘野狼125c.c. 的摩托車,需兩手兩腳同時操控,且騎乘於道路上,均依規定行駛,無任何異常,也依紅燈號誌停車等候,並無酒醉駕駛;⑺異議人於現場被六名員警(當時懷疑是不是詐騙集團)圍住心生恐懼,所以才會有蹲坐拍打拖鞋……等異常行為,現場中有陳姓、賴姓兩位友人可證實異議人所述均為實情;⑻異議人之機車拖走在先,拒測於後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 的移置程序;⑼世風日下,時有穿著警員制服、法務部、國稅局人員行騙民眾之新聞不斷,政府也一再宣導,民眾要謹慎查證以防受騙,所以異議人謹慎查證以保生命,財產安全;異議人無法辨識制服,若制服是正確的,也無法証明當時的六名人員是真的警察,不然就無詐編事件會發生;⑽異議人當時並沒說休息一下即可、因為員警無提出身分証件使異議人確認其身分,才會以質疑的態度說出你們不是警察,及原處分裁決書中違規地點「自強路1 段」為錯誤,應為「中正北路與重陽路交叉口」云云;據此,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及吊銷該駕駛執照,且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第67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異議人於99年3 月22日晚間10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前時,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執勤員警認有「酒後騎乘重機車,拒測」之違規事實,乃掣單舉發,嗣異議人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查證後,仍認異議人違規屬實,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 項、第67條第2 項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情,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9年3 月22日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99年5 月12日所為之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決處分等在卷可稽。
㈡、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否認有何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情事,辯稱:警員沒有出示證件供異議人檢查,所以才不願意吹氣云云;然經本院勘驗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所提出就異議人於接受執勤員警攔查過程之監視錄影內容,勘驗結果為:本件現場錄影畫面共有2 個檔案,檔名分別為PICT0002、PICT0003,錄影時間長度分別為29分59秒、19分52秒,錄影時間順序先後為PICT0002、PICT0003。
⑴、檔案PICT0002部分:拍攝地點一開始在道路旁,後在人行紅
磚道或騎樓上,攝影機係置於員警胸前拍攝,背景不時有車輛行駛及無線電通話之聲音;畫面開始播放時,畫面下半部為一鋪有白色地磚之騎樓,並停有6 輛機車,畫面上半部為商家之玻璃櫥窗。
警:……1667……。
畫面播放至00:00:07時,一位身著襯衫之中年男子,出現於畫面左方(下稱乙男)。
警:……我光明所的,我不要管……(台語)。
乙男:我知道啦……(台語)(背景有一男子大聲說話聲,但聲音不清楚)。
乙男:……生意人嘛,你也知道,現在經濟很困難(台語)
(背景出現一女聲【下稱丙女】:對啊【台語】),你也知道,哥哥啊……(台語)(某男【背景聲】:
你們都回去啦【台語】)……(背景有男子交談聲,但聽不清楚)。
畫面播放至00:00:45時,畫面上方橫亙一座人行陸橋,畫面下方由左至右依序站有一名中年女子(即丙女)、一名身著反光背心、制服,頭戴白色安全帽之員警、乙男,均站在路旁(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1)。
警:……酒測器……(聲音混雜聽不清楚)。
某男(背景聲):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證件給你們看……(台語)。
警:……你處理一下……。
丙女(背景聲):好啦,你安靜啦(台語)。
警:……65號……。
乙男(背景聲):沒啦,哥哥啊……(台語)。
甲男(背景聲):都回去啦(台語)。
警:你們剛才去哪裡吃飯(台語)?乙男(背景聲):……(聲音不清楚)。
警:……趴在那裡睡你知道嗎(台語)?丙女:我知道啦(台語)。
乙男(背景聲):哥哥啊、哥哥啊(台語)。
乙男:……大家都很困難,你也知道啊,我們就賺幾百塊、幾百塊……哥哥啊(台語)。
警:……喝酒還駕駛……(台語)。
乙男(背景聲):我知啊……要罰啊……哥哥啊,……開紅線啦……(台語)。
畫面持續播放至00:03:13時,畫面上方為跨越交岔路口四個行向之人行陸橋;畫面下方依序由左而右為乙男、頭戴藍色安全帽之中年男子(依後述對話內容可知即甲男〈本件異議人甲○○〉)、丙女(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2 )。警:來來……證件先給我看……來來,駕照、行照。此時甲男往路口畫面上方走去,畫面上方有一跨越交叉路口四個行向之人行陸橋,佩掛攝影機之員警亦趨前跟進。
警:旁邊講啦(台語)。
甲男:我知道你為我好(台語)。
畫面持續播放至00:03:39,此時畫面拍攝地點在道路旁,畫面左上方有數個商家招牌;畫面自左下方至右依序為甲男、一名身著反光背心、制服、戴眼鏡之員警、乙男、一名身著反光背心、制服、頭戴白色安全帽之員警(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3)。
乙男:你也知道嘛……(台語)。
警:……這樣危險啦……這裡危險,旁邊一點,我們不要在路上講,要講我們旁邊一點(台語)。
甲男:……(聲音聽不清楚)。
警:不行(台語)。
甲男:不行(台語)。
警:你剛才喝酒……(台語)。
畫面繼續播放至00:04:06時,畫面中所有人均走上人行紅磚道。
乙男:哥哥啊,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台語)。
警:……酒醉駕車……。
此時為員警間交談聲、甲男大聲說話聲音;嗣甲男、乙男、丙女,及員警均進入商家玻璃櫥窗前之騎樓(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4) ;畫面右上方為騎樓上方黃、白方塊相間之天花板,畫面中間由左至右分別為乙男、甲男、頭戴白色安全帽之員警、丙女。
甲男:……可以打電話嗎(台語)?警:可以(台語)。
乙男:……大家也要生活嘛……人也要生活嘛(台語)。
此間乙男不斷與員警交談,丙女亦與其他員警交談,但內容聽不清楚,同時混雜無線電通話聲。
警:……中正北路、重陽路口,中正北路重陽路。
乙男:你也是命不好的人,沒啦……聽我講……(台語)。
丙女亦同時說話,但聽不清楚。
警:……騎著機車停在我前面……停在旁邊……(同時以右手指著路旁)……他朋友啦……。
乙男:哥哥啊,不好意思不好意思,聽我講一下好嗎(台語
)?警:好了嗎,規定15分鐘啦,好不好……(台語)。
乙男:沒啦,聽我講一下好不好,大家都是命不好的人,你
也是命不好的人,我也是命不好的人……沒啦,我知道……(台語)?警:借一下水啦,時間也給你好不好……你是不知道他那裡
錯了(台語)?乙男:……忘記戴安全帽……我知道我知道(台語)。
警:你是不知道……坐車、騎摩托車要去哪裡……他趴在車
上你知道嗎(台語)?乙男:哥哥啊,我這麼老了還叫你哥哥……(台語)。
警:沒啦……好好好,我知道,麻煩你到旁邊休息好不好……有時間喝酒……。
此時,乙男和警員間談話,及警員間之互相談話,但聽不清楚;錄影畫面不斷在各人之間晃動;畫面播放至00:08:43時,佩掛攝影機之員警用雙手替另一位警員戴上安全帽。畫面持續播放至00:08:51時,監視錄影畫面回到騎樓內、商家之玻璃櫥窗前。
警:ㄟ,15分鐘給你……我們15分來,現在已經24了,沒關
係,時間再給你15分……15分再測啦……水給你……(台語)。
乙男:大家都是賺吃人啦,都是賺吃人啦……我不要說……
你也是賺吃人,他也是賺吃人,他也是賺吃人……大家都是賺吃人(台語)。
警:我知道……你不要再說了(台語)。
畫面中乙男仍同時向數名員警談話。
警:ㄟ,小姐,借一下礦泉水……借一下礦泉水啊……時間給他了;ㄟ,礦泉水啊,給他漱口一下……(台語)。
丙女:……喝這個也沒關係啊(台語)。
警:不行……漱口……。
此時,丙女正飲用一瓶紅色罐裝飲料。
警:礦泉水給他好不好……時間給他,35分。
甲男(背景聲):35分,1 小時我也不理(台語)。
警員間低聲討論:到這裡了……證件……(聲音聽不清楚)(台語)。
乙男仍在和警員對話,惟對話多半聽不清楚。
警:不是你啦……證件……你忙你的……(台語)。
甲男(背景聲):……有沒有看過……有看過嗎?(台語)警:……警察服務證啦……。
此時,甲男、乙男與員警們間似有言詞爭執,但聲音均交雜聽不清楚,乙男拿著一紅色罐裝飲料出現在畫面中。
甲男(背景聲):……我給你看,你的呢……(台語)。
警:……不然去派出所講喔(台語)。
甲男(背景聲):我不是沒給你機會,我也有給你機會……
麻煩你……(台語)。乙男仍站在員警及甲男間,左手拿著一罐裝飲料,右手並不斷地在員警前揮著。
畫面持續播放至00:12:58時,乙男仍與警員對話(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5 )警:……有關嗎(台語)?乙男:有關係。
警:你不要在那邊亂啦(台語)?乙男:我哪有在亂。
警:你有什麼問題(台語)?乙男:這我朋友……(台語)。
警:……到旁邊看好不好(台語)。
乙男:我到旁邊看……不會給你怎麼樣……(台語)。
警:你到旁邊看,你也方便好不好……(台語)。
乙男:別說方便……(台語)。
此時,乙男由畫面左方離開畫面。
甲男(背景聲):我不認識他……(不斷重覆)(台語)。乙男(背景聲):……互相啦……大家都是……聽得懂嗎?
你方便,我方便,大家都方便……(台語)。
警:那個是你老婆嗎(台語)?乙男:那是跟我在一起的(台語)?警:快點把水漱一漱啦……(台語)。
畫面連續播放至00:14:24時,甲男出現在畫面中間,並低頭坐在商家玻璃門前階梯上(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6) 。
警:還沒抓啦(台語)……給他漱口一下……。
此時,甲男以右手在畫面中間揮動(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7) 。
警:漱一漱,漱乾淨(台語)。
畫面繼續播放至00:14:49時,乙男復站回畫面中間(即員警及甲男之間),畫面左方為甲男,仍然坐在商家門口前(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8) ;畫面持續播放至00:14:53時,乙男仍站在員警與甲男之間,同時可以看見甲男左手拿一外觀為淡藍色之瓶裝水伸過乙男後方,將水瓶放置在畫面右方之白色地磚上(即商家門口前之階梯)(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9) ;畫面連續播放至00:15:18止,乙男依然站在畫面中間,介於員警與甲男之間,左手持紅色罐裝飲料,右手則向員警比劃。
警:漱口喔,等你15分鐘啦。
乙男:……沒關係,都沒關係(台語),……沒帶安全帽……。
畫面播放至00:15:39時,甲男以雙手將乙男向畫面左方推開(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10)。
警:喝酒啊……。
乙男:你們都不能改沒戴安全帽嗎……。
乙男持續站在員警及甲男間談話,甲男則仍坐在畫面中間之商家門前階梯,似向畫面左方外側之人說話。
畫面持續播放至00:16:09時,畫面中由左至右依序為丙女、甲男,畫面左方係丙女蹲坐在甲男右側並面向甲男,而甲男則仍坐在畫面中間之商家門前,甲男與乙女中間地面置有
1 罐紅色罐裝飲料及1 瓶淡藍色包裝之瓶裝水。警:時間還有5 分鐘喔(台語)(此時,佩掛攝影機之員警
伸出右手自畫面右側向甲男比出「5 」的手勢【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11】)。
乙男:沒關係啦(台語)。
警:按規定來啊(台語)。
乙男此時於畫面中央,以左手持一紅色罐裝飲料,拿向甲男(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12);其後,甲男在說話,同時以右手指向畫面左下方,但說話內容聽不清楚,乙男亦同時在說話,內容亦聽不清楚。
警:好啦,你不要……。
乙男(背景聲):你告我啊……(台語)(此時乙男左手似
有與員警有推拉之動作),沒關係,你告我沒關係。
此時乙男往畫面左側移動,惟畫面左方仍可見乙男之左手臂。
某男(背景聲):沒關係,沒關係,你告他沒關係(台語)。
警:好啦,你別再亂了(台語)。
乙男:我來亂……(此時現場人員談話交雜,無法辯識)…
…(乙男又站回畫面中間,在甲男與佩掛攝影機員警之間)大家朋友嘛,大家朋友嘛,給你罰沒關係,罰便宜一點……(台語)。
警:你也要看有辦法罰還是沒辦法罰,也是要看機器啊(台語)。
乙男:你就罰……(台語)。
警:……6 萬……你不用再說了,……還有別條,若不測就……扣車。
乙男:……扣車……(台語)。
警:測多少就多少啊,若過就給他回去啊……(台語)。
乙男:沒啦,我拜託你,我是……,大家朋友喔(台語)。警:……再跟你說一次,你是怎麼樣,……,酒測一定要,
有喝酒就要酒測,測多少就多少,時間給你……(台語)。
乙男:大家……(台語)。
警:不行,測怎麼樣就怎麼辦,會過不過都要測,……6 萬扣車最重的……你不要站在你朋友前面(台語)。
乙男:……你聽我講……(台語)。
警:我知道啦……唉,我不跟你計較,你站旁邊一點……你
有喝酒但沒騎車,但你朋友有喝酒也有騎車,所以我們要罰他……(台語)。
乙男:這樣子不行……(台語)。
警:好啦好啦……你可以去旁邊啊……(台語)。
乙男:不是啦……(台語)。
背景無線電通話聲:么兩么、么捌么……。
畫面持續播放至00:19:25時,佩掛攝影機之員警右手持行動電話,並蹲下至甲男面前,同時乙男亦以其手臂阻擋於員警及甲男之間,畫面中間可見乙男將手臂置於佩掛攝影機之員警與甲男之間(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13)。
警:先生,民國99年3 月22號……22時32分,你現在疑似酒後騎乘重機車……。
此時員警尚未講完時,甲男隨即站起(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14),並通過乙男後方,往畫面右方離開時,即遭另一名員警阻擋(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15、16),同時甲男:我要……自由……自由。
警:……酒後駕車……(聲音吵雜聽不清楚)。
甲男:你告訴我…你告訴我…(台語)。
畫面繼續播放至00:20:02時,甲男復坐回商家門前之階梯,並脫下雙腳之拖鞋(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17、18)。佩掛攝影機之員警繼續蹲在甲男前。
警:先生,現在99年3 月22號……22時35分,你現在疑似酒
後騎乘重機車,現在對你實施酒測,你願不願意,第1次告知。
甲男:我沒有……(並同時揮舞著手上的拖鞋)(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19、20、21) 。
警:拒絕喔……。
乙男此時又站回畫面中間,員警並與乙男對話,但因聲音吵雜聽不清楚。
乙男:不然你抓我嘛,抓我啊……妨礙公務嘛……(台語)。
警:沒你的事啦。(此時甲男拿著拖鞋在畫面左下方揮舞)
(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22)乙男:你把我……沒關係……(台語)。
警:你又沒騎車是要怎麼……(台語)。
乙男:大家都是艱苦人,你也是艱苦人,你們這麼年輕……
不知道現在日子都很難過……你也知道啊……大家都很難過……(台語)。
甲男:請問你們有哪一位證件可以讓我看……。
警復蹲下在甲男前。
警:先生,現在是民國99年3 月22號晚上10點38分,第2 次
告知,你疑似……疑似喔,酒後駕車,我們現在要對你……紀錄器,你願意嗎……第2 次告知,你願意嗎?(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23)甲男:我不願意。
警:你不願意喔,第2 次告知喔……我沒辦法了啦(台語)。
畫面持續播放至00:23:13,乙男仍站在員警前不斷說話,左手同時揮動,但因聲音吵雜聽不清楚。
警:我跟你說,喝酒要做一個酒測值……要多少才能怎麼辦,0.25以下……0.55……。
丙女(背景聲):……(聲音聽不清楚)。
警:不好意思,抓到啦……也是要測啊,到時你吹,也是要讓你走啊(台語)。
乙男:測……很重的(台語)。
警:我怎麼知道啊……你現在酒後拒測。
甲男:我哪有拒測……我沒拒測……證件給我看我才測……
證件給我看我才要測……我哪裡有錯……你先給我看我才要測……100 、1,000 、10,000 …… 我沒有拒絕酒測喔,我沒有拒絕酒測喔(台語)(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24、25) 。
警:不用不用不用……(現場吵雜聲音聽不清楚) 。
畫面持續播至00:25:21時,乙男被畫面左方之丙女阻擋於畫面上方(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26)。
丙女(背景聲):好啦……別人說安靜聽不懂嗎(台語)。
乙男(背景聲):你們大家都是哥哥啦……(台語)。
甲男(背景聲):我那有說我不要測……(台語)。
丙女(背景聲):他們說有就有啦,聽不懂喔(台語)。
佩掛攝影機之警復蹲於甲男面前。
警:民國99年3 月22號晚上10點41分……你現在疑似酒後騎
乘重機車,要對你實施酒精呼氣測試,你願意嗎?第2次呼氣測試,你願意嗎?甲男:我沒有肇事……你沒有資格攔檢我。
警:沒關係,你測我們就知道了,好不好……你要作酒測嗎
?甲男:你沒有資格攔檢我……我……你告訴我……。
警:不願意喔……(佩掛攝影機之員警隨即站起)。
甲男:我沒有肇事,我沒有……。
警:第2 次告知了喔。
甲男:我沒有不願意。
警:那你要測嗎?甲男:但你要告訴我,你為什麼要酒測我。
警:那我們走了(台語)。
甲男:你為什麼……你告訴我啊,我不是你們的……你們今
天有……勤務在路邊攔停嗎……攔檢到我沒話講,你們沒有勤務,這樣攔檢我,我……(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27、28) 。
畫面連續播放至00:27:32止,其間佩掛攝影機之員警往騎樓即畫面右側方向繞了一小圈再回來甲男坐下之處。
甲男:這是我的證件啊(台語)(並同時將置於其後口袋之
皮夾攤開於手上展示)(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29)。
丙女(背景聲):你安靜啦(台語)。
甲男:你們那一位有證件可以讓我看的,你告訴我(台語)。
畫面繼續播放至00:28:04止,員警們與甲男均在對話,惟現場吵雜聲音聽不清楚。
警:有身分證嗎?自制一下好不好……。
甲男:當然有啊……你的證件……(台語)。
警:現在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條,我們有穿警察制服……。
甲男:我穿的是中華民國的……(台語)(甲男並以雙手拉
起胸前的T 恤)(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30)。
警:我看不懂(台語)。
甲男:我也看不懂……(台語)。
警:你出示身分證……。
甲男:……你的證件給我看……(台語)(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31)。
警:……送派出所喔……(台語)。
甲男:我都不認識他們啦,你們叫我拿證件給你們看,你們要先拿證件給我看(台語)。
警:……(聲音吵雜聽不清楚)。
甲男:我也是警察啊(台語)。
警:……(聲音吵雜聽不清楚)。
甲男:我也看不出來啊,你的證件要先給我看……(台語)(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32、33)。
警:先去派出所……就給你看(台語)。
甲男:我也有一件四四方方叫甲○○的制服……你們的證件
要先借我看,你們1 、2 、3 、4 、5 的證件,有人有證件嗎(台語)(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34) ?警:我們都有穿制服……三重埔分局(台語)。
甲男:我這件不是制服嗎,為什麼不是制服(台語)?(甲
男再次以雙手拉扯起其身著之T 恤)(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35)警 :你哪一間警察局的……你是哪間警察局(台語)?甲男:你們制服那個寫三重警察局的,你告訴我。
警:來,這邊,這邊喔,有寫台北縣警察局……。
甲男:那就跟你講的不一樣啊,你們要灰嘛,我也跟你們灰
啊(台語)……你們5 個人有那一個人拿證件給我看,我就拿證件給你們看。
畫面播放至00:29:59時檔名PICT0002之影像檔即播放完畢。
⑵、以下接續播放檔名PICT0003,長度為00:19:52之影像檔。
畫面開始播放時,畫面左方為甲男坐在商家門口前階梯上,畫面右方為一名身著反光背心、制服之員警;畫面繼續播放時,佩掛攝影機之員警旋往畫面右方離開騎樓。
警:伍捌么、伍捌么……呼叫……三洞勾,……有個酒駕的
,ㄟ不是,有個拒絕酒測的要扣車……快來拖,重陽路
2 段65號前……來現場……二輪的(台語)。畫面繼續播放至00:02:26止,佩掛攝影機之員警均在騎樓與人行道間走動,並通知拖車來扣車;背景不時有男子大聲說話的吵雜聲。
畫面持續播放至00:02:31時,錄影畫面回到甲男所在之商家門口前,畫面中甲男坐在畫面左方,乙男則站在畫面右方(即甲男之左側)(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
36 ) 。甲男:我先說喔,我沒有拒絕酒測喔……(台語)。
乙男:……沒關係……(台語)。
警:……規定的……(台語)。
甲男:我規定……(台語)。
乙男:……沒戴安全帽……右轉嘛。
警:那就給你做就好啦(台語)。
乙男:大家都是艱苦人,大家都是賺吃人……你也知道現在
經濟很不好,大家都是賺吃人,你也是賺吃人,他也是賺吃人(台語)……紅燈右轉……。
畫面繼續播放至00:03:42時,畫面中出現一簿冊(內有藍色表單),警員即開始翻開該冊子填寫資料(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37)。
警:ㄟ,他叫什麼名字(台語)?某警回稱:甲○○。
無線電通話聲:么兩三、捌三、洞三、捌三勾。
此時,畫面往騎樓外之人行道接近,最後站在一輛機車後面。
警:GJR448。
畫面又繼續移動回騎樓內,佩掛攝影機之員警開始填寫該藍色紙張上之資料。背景有另一員警與甲男之交談聲。
某警:……告知……法律啦……。
甲男:……沒有義務告知我法律……拿個身分證給我看都拿不出來……。
某警:沒有必要拿給你看喔……。
畫面持續播放至00:05:34時,背景出現約4 秒之連續拍擊聲。
警:……EH276328……。
甲男(背景聲):沒有啦,我的摩托車號碼是000 啦(台語)。
警:紅色。
甲男(背景聲):……不用,他們都有錄影……他們人比較
多嘛,我才一個人而已……警務來啊(台語)。
甲男(背景聲):你們所謂三重分局的警察先生們,有哪位
可以讓我看你們的……我中華民國,有那個人權自由……你要開什麼單告訴我,那一條單告訴我,……我哪有拒測……酒測拿過來,我哪有拒測,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拒測。
某警(背景聲):你的態度表現拒測。
甲男(背景聲):我哪有態度表現拒測,我哪有態度表現拒
測,你告訴我哪一條……給你看……我哪有拒測……。
某警(背景聲):……沒有必要給你看。
甲男(背景聲):……啊你要我測是為什麼要我測,請你告
訴我……酒測拿出來,你們先吹一下……你們是什麼人啊,我打119報警 ……。
某警(背景聲):……等一下開單你就知道了……。
某警(背景聲):好好好,你打你打……119 ……。
甲男(背景聲):我打119 ……在那個重陽路跟……路交叉
口,被5 個警察……攔住我……重陽路……交叉口,我被5 個警察……拿不出證件來……(其聲音與無線電通話聲交雜而聽不清楚)。
畫面播放至00:10:08時,畫面中員警填寫藍色表單完成後,即蓋上簿冊,往騎樓外之道路旁走去,並打開警用機車坐墊,拿出另一黑色外皮之簿冊,復往騎樓即甲男所在位置前進。畫面連續播放至00:14:53止,佩掛攝影機之員警均在停放於騎樓之單車上填寫紅色單子;背景有車輛行駛聲及甲男與其他員警談話聲音。
甲男(背景聲):……我證件哪裡沒有拿出來……我證件怎
麼沒有拿出來,因為你們沒有拿證件……你……我告你喔……我沒有逃跑的意思、我沒有逃跑的意思(不斷重覆)……。
畫面持續播放至00:14:53時,填寫資料之員警站起往畫面右方移動;畫面繼續播放至00:14:55時,畫面中間為甲男與圍繞在其身旁之員警拉扯,甲男欲向畫面左方之人行紅磚道上移動,而為數名警員攔阻(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38、39)。
甲男:我在站這裡抽,我站在這裡抽,我要站在這裡抽菸,我要站在這裡抽菸……不要拉我……。
此間,畫面中佩掛攝影機之員警向另一員警取一部小電腦後返回前揭供員警填寫資料之單車上操作小電腦,又前往騎樓提走銀色手提箱,再走至人行紅磚道上查看機車之車牌號碼;又取走前揭黑色外皮簿冊,走向騎樓外之人行紅磚道上。警:GJR448……這裡啦……先生,你的扣車單要不要簽,甲
○○先生,你酒後騎乘重機車拒絕酒測,我們要扣車了……你要不要……扣車單你要不要簽……。
甲男:我沒有拒絕酒測,要酒測來,我沒有拒絕酒測……。
警:喔……不要簽喔……好,拒簽……GJR448。
畫面繼續播放至00:17:41時,佩掛攝影機之員警蹲在甲男前。
警:這是你的紅單,要簽名嗎(台語),甲○○先生,酒後騎車拒絕酒測……。
甲男:我沒有拒絕酒測……(台語)。
警:……要簽收嗎……拒簽收喔……你要收嗎(台語)?甲男:我沒有拒絕酒測啊。
警:再問一次好了,我錄起來(台語),要簽名嗎?甲男:酒測你拿過來。
警:要簽名嗎(台語)?甲男:我要酒……。
警:你紅單要收嗎(台語)?甲男:我沒有拒絕酒測……。
警:我有錄音,我問你要簽名嗎……不要喔(台語)?畫面播放至00:18:26時,畫面中間為甲男坐在人行紅磚道上,其左手拿一個菸盒;畫面下方為佩掛攝影機之員警持一本簿冊(見本院卷附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編號40)。
甲男:……(聽不清楚)。
警:我們程序完成了喔,你可以回家休息了。
此時畫面播放至00:18:44止,剩下約1 分鐘又8 秒,為員警收拾簿冊、騎乘機車等畫面,上情有本院99年7 月15日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憑,足見警方3 次詢問異議人是否接受酒測時,異議人不斷以執勤員警未出示證件,及員警無理由要求伊實施酒測等理由遲不配合警方酒測,直至警方掣單舉發異議人拒絕接受酒測後,並將其騎乘之前揭機車移置保管,異議人方再以未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定為由拒絕在系爭舉發通知單及扣車單上簽收等情,俱堪認定,異議人辯稱並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定云云,顯與事實不合,委無足取。
㈢、異議人雖復以伊係因無法證實執勤員警身分為由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定云云置辯;惟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⑴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⑵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⑶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有明文;另按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同法第4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本件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中業已坦承其為警查獲前有飲酒後騎乘系爭機車至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前之行為;另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9年4 月28日北縣警重交申字第0990019882號函亦載:「二、……見甲○○先生騎乘GJR-448 號機車,行經三重市○○路與中正北路口停止後趴在該機車上,執勤員警上前查看並問候是否為身體不舒適,渠稱只要休息一下即可,惟執勤員警嗅得渠全身酒氣……」,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99年4 月28日北縣警重交申字第0990019882號函在卷可稽,可認異議人於甫遭本件舉發之際,確有騎乘機車至舉發地點,嗣經員警詢問身體狀況、有無喝酒,並嗅得異議人身上有酒氣,員警因而懷疑異議人係酒後駕車,進而要求異議人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等情無誤,是員警於本件舉發斯時,係有相當理由認異議人有易生危害之不安全酒後駕車行為,員警對異議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核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相合,洵屬有據,自足為本件違規事實認定之依據;據此,徵諸本件警方執勤時乃身著警察制服,並配備無線電、攝影機,此有前揭勘驗筆錄暨所附舉發現場之監視錄影翻拍相片數幀附卷可憑,是不論警方是否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均已符合法律所定之正常程序,且已足使人得以認知確係警察人員執行勤務,異議人猶以前詞置辯,容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㈣、異議人另以執勤員警在無法查證異議人身分下,未要求異議人至派出所說明、強行扣留異議人前揭機車,亦未告知、及先在異議人拒測前逕行拖吊系爭機車等行為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云云置辯;惟按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 條第2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第35條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 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查本件異議人遭警舉發斯時,另經警依異議人所騎乘機車車牌號碼查詢異議人身分,且異議人與員警爭執時亦稱:「我也有一件四四方方叫甲○○的制服……」,此有上揭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是員警已可依系爭機車車牌號碼查詢得知車主基本資料,並參酌異議人於遭舉發斯時自陳姓名,則員警因認已可查悉異議人身分,而毋須再帶同異議人前往勤務處所查證,即尚與規定無違;又員警於拖吊異議人之前揭機車時,已向異議人告知:「GJR448……這裡啦……先生,你的扣車單要不要簽,甲○○先生,你酒後騎乘重機車拒絕酒測,我們要扣車了……你要不要……扣車單你要不要簽……。」等語,此亦有前揭勘驗筆錄附卷可依,是執勤員警已告知異議人其所有之機車經逕行拖吊乙節甚明;另異議人係拒絕員警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在先,員警將異議人所有之前揭機車逕行移置在後等情節,觀諸上揭勘驗筆錄亦甚明確,是執勤員警之作為均係合法之行政作為,容無不當;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舉發警員所實施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符合標準取締程序,至為灼然,異議人前揭所辯,尚非可採。
五、綜上,本件異議人於前揭時、地,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 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 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自屬有據,異議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心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