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和 解 筆 錄
原告 甲○○ 臺北縣蘆洲.被告 乙○○ 臺北縣五股.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就本院99年交易字第50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家賢書記官 林政良通 譯 董祐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甲○○被告 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參拾萬元,於99年8 月23日先行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其餘貳拾伍萬元部分自99年9 月23日每月二十三日分十七期,前十六期各給付壹萬伍千元,第十七期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應給付違約金拾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於被告交付第一期壹萬伍仟元後撤回告訴。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 甲○○被告 乙○○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林政良法 官 林家賢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政良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