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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交附民字第 5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505號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邱奕臻第三人 邱顯祥被 告 王郁盛第三人 王雪萍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505號就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859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庭公開審理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洪珮婷檢察官 賴建如書記官 陳永訓通 譯 林靜瑤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邱奕臻被 告 王郁盛第三人 王雪萍(被告之胞姊)第三人 邱顯祥(原告之父)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當庭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第三人王雪萍願撤回對第三人即原告之父邱顯祥之本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452 號妨害名譽損害賠償告訴,並不再提起相關之任何民事告訴,或請求任何賠償。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邱奕臻第三人 邱顯祥被 告 王郁盛第三人 王雪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 陳永訓法 官 洪珮婷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1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