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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23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30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龍環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鍾龍環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鍾龍環因家暴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6日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逃亡之虞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8 月16日將其收押,並於99年11月16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瑜玲法 官 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