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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27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0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吉豐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吉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蔡吉豐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其於民國99年3 月4 日自行繳納現金後釋放。

二、茲以被告即具保人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