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53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宏睿
高信雄江浚瑋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799 號、第12861 號、第22005 號、第25398 號、第26
447 號、第31355 號、99年度偵字第8481號),本院訊問後被告均自白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下:
主 文王宏睿共同違反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致生公共危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高信雄、江浚瑋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拘役部分各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㈠被告王宏睿之前案紀錄應補充:王宏睿前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07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日確定,而於民國95年1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被告江浚瑋之前案紀錄應補充:江浚瑋前因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00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而於98年1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㈢本件被告王宏睿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物,應補正為:扣得王宏睿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一所示非王宏睿、共同正犯張偉祚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1 輛、地下油槽1 座,另扣得與王宏睿本件犯行無關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6,070元、行動電話1 具等物,㈣起訴書附表編號五「98年8 月20日」均應更正為「98年8 月24日」;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王宏睿、高信雄、江浚瑋3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部分除補充:被告王宏睿、江浚瑋2 人有前述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渠2 人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宏睿、高信雄、江浚瑋3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渠等行為所生危害程度,及被告3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高信雄、江浚瑋2 人所宣告之拘役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王宏睿所有供其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王宏睿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高信雄所有,分別供其與被告江浚瑋各次犯行所用之物,此亦據被告高信雄供承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1 輛,係新達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此有車籍查詢資料1 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799 號偵查卷宗第49頁),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下油槽1 座,則係某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羅」之成年男子所有,此復據被告王宏睿陳明在卷(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799 號偵查卷宗第5 頁之談話筆錄),上開物品既非被告王宏睿或其他共同正犯所有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被告王宏睿所有之現金36,070元、行動電話1 具等物,均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王宏睿本件犯行有何直接之關聯性,亦不併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1 條之1 第3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 項、第33條第1 項、第40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6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係於被告3 人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3 人均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秀青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 │備註 │├──┼──────────────┼────────┤│1 │帳冊1 本、估價單3 本、交接單│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3 張、20尺貨櫃汽油油槽1 只(│第一項㈠之扣案物││ │含汽油17000 公升)、車牌號碼│ ││ │991-GW號油罐車1 輛(為新達貨│ ││ │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內所│ ││ │含之汽油9500公升、10尺貨櫃汽│ ││ │油油槽1 只、地下油槽1 座(為│ ││ │某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綽號「小羅」之成年男子所有│ ││ │)內所含之汽油溶劑34000 公升│ ││ │、加油機、加油槍及油量表1 組│ ││ │、20公升儲油塑膠桶165 桶(含│ ││ │汽油3300公升)、10公升儲油塑│ ││ │膠桶27桶(含汽油270 公升)、│ ││ │比重計3 支、量杯1 個、塑膠空│ ││ │桶300 桶。 │ │└──┴──────────────┴────────┘附表二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起訴書犯罪事│高信雄、江浚瑋共同違反石油管理法第十七││實欄第一項㈡│條第一項之規定,經營汽油零售業務,致生││附表編號一 │公共危險,高信雄處拘役參拾日,江浚瑋累││ │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 │示之物均沒收。 │├──────┼───────────────────┤│起訴書犯罪事│高信雄、江浚瑋共同違反石油管理法第十七││實欄第一項㈡│條第一項之規定,經營汽油零售業務,致生││附表編號二 │公共危險,高信雄處拘役參拾日,江浚瑋累││ │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 │示之物均沒收。 │├──────┼───────────────────┤│起訴書犯罪事│高信雄、江浚瑋共同違反石油管理法第十七││實欄第一項㈡│條第一項之規定,經營汽油零售業務,致生││附表編號三 │公共危險,高信雄處拘役參拾日,江浚瑋累││ │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 │示之物均沒收。 │├──────┼───────────────────┤│起訴書犯罪事│高信雄、江浚瑋共同違反石油管理法第十七││實欄第一項㈡│條第一項之規定,經營汽油零售業務,致生││附表編號四 │公共危險,高信雄處拘役參拾日,江浚瑋累││ │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 │示之物均沒收。 │├──────┼───────────────────┤│起訴書犯罪事│高信雄、江浚瑋共同違反石油管理法第十七││實欄第一項㈡│條第一項之規定,經營汽油零售業務,致生││附表編號五 │公共危險,高信雄處拘役參拾日,江浚瑋累││ │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所││ │示之物均沒收。 │├──────┼───────────────────┤│起訴書犯罪事│高信雄、江浚瑋共同違反石油管理法第十七││實欄第一項㈡│條第一項之規定,經營汽油零售業務,致生││附表編號六 │公共危險,高信雄處拘役參拾日,江浚瑋累││ │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 │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 │備註 │├──┼──────────────┼────────┤│1 │20公升儲油塑膠桶19桶(含汽油│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380 公升)、10公升儲油塑膠桶│第一項㈡附表編號││ │10桶(含汽油100 公升)、20公│一之扣案物 ││ │升儲油塑膠空桶9 桶、10公升儲│ ││ │油塑膠空桶4 桶。 │ │├──┼──────────────┼────────┤│2 │20公升儲油塑膠桶1 桶(含汽油│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20公升)、10公升儲油塑膠桶6 │第一項㈡附表編號││ │桶(含汽油60公升)、20公升儲│二之扣案物 ││ │油塑膠空桶16桶、10公升儲油塑│ ││ │膠空桶4 桶。 │ │├──┼──────────────┼────────┤│3 │20公升儲油塑膠桶1 桶(含汽油│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20公升)、10公升儲油塑膠桶1 │第一項㈡附表編號││ │桶(含汽油10公升)、20公升儲│三之扣案物 ││ │油塑膠空桶8 桶、10公升儲油塑│ ││ │膠空桶1 桶。 │ │├──┼──────────────┼────────┤│4 │20公升儲油塑膠桶11桶(含汽油│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220 公升)、10公升儲油塑膠桶│第一項㈡附表編號││ │5 桶(含汽油50公升)、20公升│四之扣案物 ││ │儲油塑膠空桶1 桶。 │ │├──┼──────────────┼────────┤│5 │20公升儲油塑膠桶5 桶(含汽油│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100 公升)、10公升儲油塑膠桶│第一項㈡附表編號││ │1 桶(含汽油10公升)、20公升│五之扣案物 ││ │儲油塑膠空桶5 桶、10公升儲油│ ││ │塑膠空桶1 桶。 │ │├──┼──────────────┼────────┤│6 │20公升儲油塑膠桶9 桶(含汽油│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180 公升)、10公升儲油塑膠桶│第一項㈡附表編號││ │2 桶(含汽油20公升)、20公升│六之扣案物 ││ │儲油塑膠空桶1 桶。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40條第3項石油管理法第17條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前項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用地及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經營許可執照核發、換發及其他經營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其他經營管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經營加油站業者,應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
石油管理法第33條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應向設置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設置申請程序、用地、條件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儲油設備,業者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代行檢查機構抽查。
前項檢查紀錄,業者應保存五年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第 2 項代行檢查機構,其資格、條件、收費標準及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石油管理法第40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16條第2 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二、違反第17條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
三、違反第18條第1 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四、違反第33條第1 項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
有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上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