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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1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4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1164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2002風雲遊戲」電子遊戲機壹臺、遊戲卡帶壹塊及現金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647 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99年5月26日期滿。扣案之遊戲卡帶一塊、「2002風雲遊戲」電子遊戲機一臺及現金新臺幣(下同)一千四百八十元等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5 月12日以98年度偵字第11647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6109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嗣已於99年5 月26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遊戲卡帶一塊、「2002風雲遊戲」電子遊戲機一臺及現金一千四百八十元等物,確均屬被告所有,且為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