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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4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鎮○○○街○○○號。

甲○○不得對李林蚊、李素芬、徐建美及其他家屬,為騷擾、恐嚇、恐嚇取財及其他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事,惟被告所犯家暴恐嚇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終結,且被告於本院九十九年七月七日訊問時表明不會再犯,並對前所為家庭暴力犯行感到後悔,本院認其若能遵守規定事項,則無羈押必要,爰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鎮○○○街○○○號。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命被告應遵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事項,如有違反即依法得再行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