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9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國清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土造獵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清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8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偵字第30280 號)確定,惟扣案之土造獵槍2 支,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應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40條後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土造獵槍2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驗之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2月9 日刑鑑字第0980154980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物,均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支,確屬違禁物無訛,是以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首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陳香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