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9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16311 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偽造書等罪嫌,於民國99年5 月1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予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另犯他罪,業經解送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是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准予撤銷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另犯偽造文書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 月29日核發執行指揮書解送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