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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52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29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家暴毀損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叁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家暴毀損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家暴毀損 │ 家暴毀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宣告刑 │拘役70日 │拘役30日 │拘役59日 │├───────┼─────────┼─────────┼─────────┤│ 犯罪日期 │98年7月11日 │98年6月11日 │99年3月9日 │├───────┼─────────┼─────────┼─────────┤│偵查 (自訴) 機│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 │第186、187號 │第186、187號 │第15456號 │├─┬─────┼─────────┼─────────┼─────────┤│最│ 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99年度簡上字第484 │99年度簡上字第484 │99年度簡字第6097號││實│ │號 │號 │ ││審├─────┼─────────┼─────────┼─────────┤│ │判決日期 │99年8月26日 │99年8月26日 │99年7月30日 │├─┼─────┼─────────┼─────────┼─────────┤│ │ 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確├─────┼─────────┼─────────┼─────────┤│定│ 案號 │99年度簡上字第484 │99年度簡上字第484 │99年度簡字第6097號││判│ │號 │號 │ ││決├─────┼─────────┼─────────┼─────────┤│ │確定日期 │99年8月26日 │99年8月26日 │99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 是 │ 是 │ 否 ││罪 │ │ │ │├───────┼─────────┴─────────┼─────────┤│ 備 註 │一、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804號。 │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 │二、編號1、2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90│第13655號 ││ │ 日。 │ │└───────┴───────────────────┴─────────┘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