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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7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地址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黃景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劉景宜法 官 陳海寧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得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