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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1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14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光著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邢越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

788 號、98年度偵字第2356號、第2918號、第10490 號、第1383

6 號、第198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光著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拘役壹佰日,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51至編號92、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之偽造署名,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至附表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光著前於民國89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0年信裁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於91年9 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後,復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

94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484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於97年1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陳光著仍不知悔改,於下列時間,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詐欺取財、幫助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

㈠陳光著與其配偶徐苑玲、友人游騏鴻(徐苑玲、游騏鴻涉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光著借用不知情安鈦有限公司、黃鳳菊、陳雅惠、莊鐘英之名義,與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宇寬頻公司)簽署特約服務中心加盟合約書,申請在新北市○○區○○街○○號1樓(蘆洲店)、臺北市○○區○○路一段105 號7 樓之3 (永鑫店)、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 樓(永盛店)、臺北市○○區○○○路○段○○號2 樓之2 (恆豐店),設立經銷店點後,再以前揭經銷點受理民眾申請其他事項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謝仁花、李佩芬、蕭宗耀、陳俊傑、唐天文、陳金讚、江彥勳、范利安、楊建峰、顏靜君、周憲志、杜世偉、詹欣怡、洪偉誠、許其祥、高堅銘、劉志堃、張峰源、游勝凱、賴瑞珍、李其文、吳玉琴、洪瑋志、石金來、李彥廷、林三福、陳欣欣、林宏仲、張明豐、陳志誠、洪瑞隆、廖宗澤、郭桓峰、廖富陽、江志豪、許文惠、林嘉慧、張綺綺、劉啟彬、葉俊堅、李佳、陳玲碧、張奕銨、高志明、李明昇、林建呈、郭協勝、蘇棋煜、羅天吏、楊市順、孫志國、陳秋伶、張萬春、段建國、柳敦權、劉彥成、蘇麗美、陳信宏、陸燕君、廖錫印、滿雪梅、吳志鴻、蘇文旺、項建國、高滿蒼、楊智閔、林宗益、余文治、石秀卿、安愛華、曾瀅儒、孫瑞婷、林銀炎、陳啟明、賴貞國、黃萬來、藍瑞珠、林智明、溫玉榕、謝漢光、楊肇嘉、林立偉、李偉榮、傅仰國、黃賜生、呂許秀蘭、林宜賢、廖文龍、李秀英、吳龍生、邱淑芳、郭碧梁等共92人之國民身分證與健保卡後,陳光著與游騏鴻未徵得前揭謝仁花等92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將取得之前開國民身分證與健保卡予以影印後,黏貼在附表二所示之More Talk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冒用前揭謝仁花等92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連續在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偽造前揭謝仁花等92人之署名如附表二所示,偽造成附表二所示之謝仁花等92人向和宇寬頻公司申請辦理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書,再自95年間某日起至95年6 月21日止,先後持以向和宇寬頻公司行使,和宇寬頻公司受理後,依申請書上所留電話進行撥打照會,以確認是否為申請人本人提出申請,卻由陳光著、徐苑玲、游騏鴻分別接聽,並假冒附表二所示之申請人名義回答和宇寬頻公司承辦人員有關個人基本資料之詢問,致使和宇寬頻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附表二所示之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連續核發交付附表二所示易付卡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共92張,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之人,以及和宇寬頻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核發之正確性。陳光著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仍夥同徐苑玲、游騏鴻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其先前設立之經銷點取得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之蘇琪昌、張佳婷、邱名諒、林淑真、劉千華、吳旻臻、顏曉風、林方、邱菁美、羅玉蘭、張元富、陳文中、白禮賓、陳協億、林強泓、李翊琪、李鄭聖、吳小萱、吳仁祥、劉妍伶、陳淑娟、黃依旋、劉慧伶、陳信光、劉秀美、張涼溫、胡偉民、蔡榮華、陳明暉、黃俊憲、黃琮源、高梁棟、陳明德、王盛輝、李釘、陳源鈞、朱淑芬、林葳紫、許魁、高章萬、陳俊達、吳志祥、陳宏門、游盛閔、陸敬儀、鄭明誠、黃蓮林、黃柏瑋、蘇耿生、蔡明益、林友華、洪朝森、廖富忠、陳香梅、陳竹梅、楊正偉、黎璥銘、秦漢臺、戴森山、紀金宗、余文圳、楊雅惠、陳新吉、張榮祥、連信宏、翁鈺雯、陳佩姍、許銘峰、林美秀、黃佩珊、周卉美、陳世川、吳柏翰、趙昆義、林志豪、林怡玲、李冠志、焦君霖、蔡俊吉、陳緯昌、呂徐秀琴、蔡明宏、李美燕、王秀鳳、黃明情、柯力鳴、郭東興、吳婉菱、張全、陳志芳、賴靜怡、謝宜樺、張信吉、黃義雄、王國昆、蔡明華、林友益、張秀玲、王雅玉、謝鈺墠、張雁萍、卓佳慧、黃雅惠、蔡麗珊、張雅琦、柯毓棠、楊俊輝、陳明能、邱源彬、張雨庭、許惠心、郭欣育、蕭瑞儀、簡怡玲、黃微婷、吳暐瑀、侯芯玲、陳玉涵、黃珊珊、林秀才、李冠宏、李述坦、林賜聰、陳志明、李日榮、潘仁偉、邱俊宇、楊瑞榮、徐偉彬、江加翔、劉雨琦、柯沁珊、姚超英、李連春、李岳祐、林秀燕、王美鳳、李美秀、黃文義、周志明、鄭仙雲、林家安、洪國理、焦珮君、林怡靜、謝士強、林家瑞、吳俊良、王才全、林哲民、葉家均、趙逸辰、陳治權、楊正偉、曾瀚鳴、顏君君、陳俊宇、何誌峰、翁志和、林家豪、劉秀明、張景程、陳聖哲、吳亞綾、吳素茹、翁鈺姍、游雅妍、謝苔靜、許秋雯、陳佩英、陳佳雯、賴家如、簡珮盈、王文婷、陳志若、施家仟、張鴻文、林佳慶、林嘉君、彭薇萍、楊慧臻、林詠鳳、洪若萍、吳祖聖、姜雅熙、林雅芬、陳進忠、郭美雅、張舜賀、林宏維、莊明德、王明鴻、白宗德、倪接能、蔡維錫、蘇招銘、梁展嘉、林建佑、翁翊華、陳世常、蔡尚霖、陳彥彬、陳載朋、勞正光、黃竹料、林東明、曾濱崎、許中正、林泰宏、林國基、熊亞寧、簡國祥、林忠信、蔡瑞生、王水金、吳金水、游政副、朱民傑、胡惠光、張哲銓、郭俊淵、黃賢宗、楊金永、張晉誠、楊志坤、張繼亮、王昱祥、曹福全、林盛智、黃正明、黃偉民、侯玉山、蔡元傑、徐振益、余其安、沈遠龍、陳柏凱、陳盈宏、林志興等239 人之國民身分證與健保卡後,以前述同一方式予以影印黏貼在附表三至四所示之More Talk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冒用前揭蘇琪昌等239 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分別在附表三至四所示之申請書偽造前揭蘇琪昌等239 人之署名如附表三至四所示,偽造成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之蘇琪昌等239 人向和宇寬頻公司申請辦理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書,再持以向和宇寬頻公司行使,經和宇寬頻公司受理後,依申請書上所留電話進行撥打照會,陳光著、徐苑玲、游騏鴻再接聽電話假冒附表三至四所示之申請人回答和宇寬頻公司承辦人員有關個人基本資料之詢問,致使和宇寬頻公司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係附表三至四所示之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分別核發交付附表三至四所示易付卡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共239 張,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三至附表四蘇琪昌等239 人,以及和宇寬頻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核發之正確性。陳光著、徐苑玲、游騏鴻取得和宇寬頻公司核發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易付卡行動電話門號,即由陳光著以每張SIM 卡新臺幣(下同)1,200 元至1,500 元價格轉賣牟利。

㈡陳光著另與曾希哲(另案偵辦中)、王溫志(涉犯違反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基於共同營利之意圖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先後由陳光著於96年4月間某日,以及曾希哲於97年4 月間透過陳光著將渠等於附表五所示時間蒐集取得包含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劉玉瑛、胡美玲、王明月、黃蒔君、黃淑玲與其他民眾之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等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共000000 00 筆與達6GB記憶體容量之電磁紀錄(劉玉瑛、胡美玲、王明月、黃蒔君、黃淑玲均撤回告訴,其他民眾則均未提出告訴),儲存在隨身碟內,交予王溫志,再以6,000 元代價,委請王溫志架設可供不特定民眾經由網際網路查詢前開個人資料之資料庫網站,王溫志旋即購買電腦主機後,利用電腦設備架設可供不特定民眾查詢個人資料之網站(網址:http://himmhi.ei

cp.net),並使用電腦將前揭個人資料建檔、輸入、編輯、儲存於資料庫而為電腦處理,以每筆個人資料收費1,200 元之方式,開放上開網站供不特定民眾上網查詢使用,而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㈢陳光著與曾希哲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

年4 月間某日,由陳光著或曾希哲使用oldtenman 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GASH點數之不實訊息,並利用韓德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設帳號為0000 0000000號之帳戶,作為匯款帳戶,而雷中和、徐憶潔先後於96年4 月19日、同年月某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瀏覽上開不實訊息,而均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欲購買該點數,雷中和因而於同年4月25日從其華南銀行轉帳500 元至韓德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徐憶潔則於同年4 月27日匯款31,150元至韓德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雷中和、徐憶潔分別匯入之500 元、31,1 50 元款項,旋即匯入當日遭陳光著提領一空,因陳光著與曾希哲始終未履行給付GASH點數,雷中和與徐憶潔始知受騙,而各自於同年5 月30日、同年5 月3 日報警處理。

㈣陳光著與曾希哲、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勞」之成

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未徵得附表六所示之黃玟玲、郭淑燕、吳金桂、伍佑珊、謝明珠、張金鈴、洪子程、黃慧珊、廖詩梅、張杏如、陳惜、楊秀華、卓金葉、鍾穎芳、何珍如、陳梅香、李翩翩、陳麗文、許惠珍、張絹悅、呂春貴、賴惠華、蔡靜君、李明麗、張綺芳、林青瑤、林翠萍、丁瓊如、陳震芳、林玉婷、陳嘉薇、林詠勝、蔡明琴、王秀貞、林雅慧、簡汝芸、張樹英、洪嘉凰、金鳳英、周家萱、林倡賢、歐錦花、高玲璧、林瑞萍、陳文君、范玉竹、戴妡庭、李淑娟、謝艾蓉、徐晨曦、莊雅玲、蘇恩寧、張裕蕙、詹淑華、黃香綺、郭玉英、張淑婷、尤雅慧、麥嘉蘭、鄭秀蘭、楊玫玲、陳佩君、趙美珠、楊雅惠、莊明如等65人之同意或授權,由曾希哲於97年1 月間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六所示黃玟玲等65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及背面3 碼授權碼等資料後,提供予陳光著與綽號「小勞」之男子,再由陳光著或綽號「小勞」之男子,使用個人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管理維護之「My Card 」交易網站(網址:www.mycard520.com. tw )、和信超媒體、SONET 購物網站,使用該等網站提供線上刷卡購物之服務,向該等網站表示欲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且未經真正持卡人即附表六所示黃玟玲等65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在該等網站提供之頁面,輸入附表六所示黃玟玲等65人所持附表六所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信用卡背面授權碼等資料,偽造用以表示持卡人同意以信用卡支付購買線上遊戲點數意思之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分別將之上傳至附表六所示特約商店遠端購物網站而加以行使,使附表六所示各該特約商店誤認陳光著、曾希哲與綽號「小勞」之男子有付款之真意,且附表六所示之持卡人同意信用卡支付相關款項,而提供如附表六所示價值共計131,389 元(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27,149 元)之線上遊戲點數,陳光著、曾希哲與綽號「小勞」之男子因而共同詐得價值131,389 元之使用遊戲服務之利益,並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六所示之黃玟玲等65人、智冠公司、和信超媒體、SONET 購物網站,以及附表六所示之玉山銀行、聯邦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荷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兆豐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㈤陳光著雖可預見將其平常使用之手機門號提供曾希哲使用,

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曾希哲取得以他人名義申請之電話門號之目的無非在於取得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自己平常使用之手機門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基於若曾希哲使用其提供之手機門號入侵他人電腦、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犯意,於96年2 月或同年3 月間前往大陸地區時,將其平常使用而以他人名義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提供交付予曾希哲使用,以此方式幫助曾希哲為入侵他人電腦、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犯罪時,得以接收SONET 網路商城寄發遊戲點數序號之簡訊通知,並掩飾詐欺取財犯行不易遭人查緝。曾希哲取得陳光著所交付之上開2 支手機門號後,待陳光著返回臺灣地區,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入侵他人電腦、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取得陳志平、陳柏熹、陳寶樹、鄭美君、葉秀雄、官藝靜、曾士哲、黃得滿、趙興華、謝岑宜、施宏仁等10人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網路郵局服務之帳戶帳號與密碼後,於96年4 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間,在大陸地區福建省透過電腦設備(IP位址:59.5 7.179.7),連結電腦網際網路至中華郵政公司之網路郵局系統,以及透過電腦設備遠端控制大陸海洋心靈科技公司向利穎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之IP位址61.6 3.192.167,經由網路連結至中華郵政公司之網路郵局系統,再擅自輸入陳志平、陳柏熹、陳寶樹、鄭美君、葉秀雄、官藝靜、曾士哲、黃得滿、趙興華、謝岑宜、施宏仁等10人之網路郵局帳號與密碼,而先後侵入上開陳志平等10人在該網路郵局之帳戶系統中,將如附表七所示帳戶內款項,以轉帳方式向臺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SONET 網路商城(網址:http://game.so-net.net.t w)購買遊戲點數,致使臺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陳志平、陳柏熹、陳寶樹、鄭美君、葉秀雄、官藝靜、曾士哲、黃得滿、趙興華、謝岑宜、施宏仁等10人同意以郵局帳戶內款項支付購買遊戲點數,而提供如附表七所示價值共計1,047,859 元(起訴書誤載為1,058,329 元)之線上遊戲點數,且寄發購買遊戲點數序號之簡訊通知,曾希哲因而變更上開陳志平等10人在郵局之存款數額之電磁紀錄,曾希哲並透過陳光著所提供之上開2 支手機門號,接受臺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寄發之遊戲點數序號,以取得遊戲點數,藉此詐得價值1,047,859 元之遊戲點數後,轉售不特定人牟利。

㈥陳光著雖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用以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聯絡

電話,均係使用以他人名義申請之電話,且其曾與曾希哲與綽號「小勞」之男子冒用他人信用卡資料透過網路盜刷遊戲點數,可預見將其購入而以他人名義申請之電話門號提供曾希哲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一般人取得以他人名義申請之電話門號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自己以他人名義申請之電話門號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基於若曾希哲使用其提供之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犯意,於97年7 月間某日,以每門號500 元價格向高銘鍵(原名高新典,涉犯幫助詐欺取財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購入高銘鍵以友人陳子麟、李佳佩名義向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以及向吳英俊取得如附表八所示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等行動電話門號後,再於同年7 月或8 月間某日,以每門號1,200 元轉賣提供交付予林繼濂使用,俟經林繼濂將之轉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不詳人士收受林繼濂所交付如附表八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後,於報紙刊登應徵司機之不實廣告,並留下附表八所示之電話,陳俊儒、蔡鳳榮、黃冠騰、趙進興、林士傑、吳維元均因閱覽上開不實廣告,而於附表九所示之時間,撥打附表九所示之電話應徵司機工作,而遭該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各施以「假應徵、真詐財」之詐術,致使陳俊儒、蔡鳳榮、黃冠騰、趙進興、林士傑、吳維元均陷於錯誤,各自將如附表十所示之帳戶存摺與提款卡提供交付予該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該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因而詐得附表十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與提款卡得逞。

㈦嗣因警方於下列時間、地點,查獲陳光著、徐苑玲、王溫志、游騏鴻、高銘鍵,始循線查獲上情:

⑴97年8 月26日,在陳光著位於新北市○○區○○街○○巷○ 弄

○ 號1 樓,扣得陳光著所有而供其與徐苑玲、王溫志、曾希哲聯繫使用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之手機13支、SI

M 卡3 張,以及其所有供其與曾希哲、綽號「小勞」之男子冒用附表六所示之人信用卡資料盜刷購買遊戲點數所用如附表十一編號18所示之電腦1 組(含主機、螢幕、鍵盤、網路盒、滑鼠),與徐苑玲所有而供其與陳光著聯繫使用如附表十一編號17所示之手機1 支,以及與陳光著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詐欺取財、幫助入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均無關連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物。

⑵97年8 月26日上午7 時許,在陳光著向余鈺群承租而位於臺

北市○○○路○○○ 巷○ 號1 樓辦公室搜索扣得陳光著所有而供其夥同徐苑玲、游騏鴻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所用如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掃瞄機、相機各1 台,以及陳光著所有而供其為圖利非法利用資料所用如附表十二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之電腦主機共2 台,並扣得余鈺群所有DAEWOO廠牌之手機1 支與陳光著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詐欺取財、幫助入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均無關連之租賃契約1 本、托運單1 張、大頭照1 張牛皮紙袋信封18個、信件封條67個。

⑶97年8 月26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游騏鴻位於新北市○里鄉

○○路○段538 之12號15樓住處,扣得游騏鴻所有而供其與陳光著聯繫使用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手機2 支與SIM 卡1 張,以及與游騏鴻所犯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得之犯行無直接關連之便條紙1 張、筆記本1 本。

⑷97年8 月26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王溫志位於臺北市○○區

○○路○○○ 號4 樓之18扣得王溫志所有而其與陳光著聯繫如附表十四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手機共2 支,與其所有而供建置與儲存他人個人資料如附表十四編號3 至7 所示之電腦主機1 台、電腦螢幕1 台、電腦外接硬碟2 台、隨身碟1個,以及與王溫志所犯非法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犯行無直接關連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0 號)。

⑸高銘鍵則於97年12月10日下午3 時46分,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偵查隊通知到案。

二、案經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徐憶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慶風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聯邦銀行、兆豐商業銀行、玉山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荷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與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因被告陳光著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㈢第47頁),且於本院審判期日,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均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事實欄㈠至事實欄㈥所載之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配偶徐苑玲、友人游騏鴻、王溫志、高銘鍵、詹富程、曾任職臺灣固網之吳適文、向被告購買附表八所示手機門號之林繼濂、事實欄㈡所載之被害人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事實欄㈢所載之被害人雷中和、徐憶潔、事實欄㈣所載之各家金融機構即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信用卡風管部專員邱獻楠、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心風管科調查專員江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風管處消金組專員盧建勳、荷蘭銀行個人金融風險管理處專員溫清男、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部風險管理組專員張守華、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部風險作業科經辦翁秀玲、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安全管理部專員邱嘉隆、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風險管理部資深專員陳蓓琳、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調查組林楓淇、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消金風險控管部專員林明經、台新銀行信用卡部門襄理王思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心風險管制組調查專員郭倍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專員曾俊益,附表六編號3 、編號5 至編號6 、編號9 、編號48至編號49、編號50、編號

54 所 示之被害人吳金桂、謝明珠、張金鈴、廖詩梅、歐錦花、高玲璧、林瑞萍、李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副處長王淑敏、臺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游豐賓、附表七編號89至編號99所示之被害人黃得滿、同意出借名義供高銘建申辦如附表八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手機門號之陳子麟、李佳佩、東日全方位數位有限公司職員鍾慧玲、林士傑之配偶陳慧冠、附表九所示之被害人陳俊儒、蔡鳳榮、黃冠騰、趙進興、林士傑、吳維元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共犯徐苑玲、游騏鴻相互間,以及渠等與和宇寬頻公司承辦人員電話照會之監聽譯文、和宇寬頻公司98年4月10 日 函檢附蘆洲店、永鑫店、永盛店、恆豐店之登記地址、聯絡人及此四家經銷商所代辦申請之所有門號及申設人資料、和宇寬頻公司100 年3 月28日函檢附和宇寬頻特約服務中心加盟合約書1 份以及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之申請書等資料、被告寄發內容為「余大哥,你轉告黃森計費方式是月繳30000 查詢100 筆查詢不到不扣費,他需要的話我給他15

0 筆,先這樣我下星期在去找你,手機沒額度了」之簡訊照片3 張、陳光著與余鈺群洽談招攬黃森使用建置之資料庫查詢民眾個人資料之監聽譯文、被告撥打電話向王溫志詢問連線查詢之速度以及上網瀏覽人次之監聽譯文、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陳光著所有電腦主機儲存的SQLSever資料庫操作說明列印資料、民眾個人資料、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3 張、雷中和提供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與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各1 份、徐憶潔提供之華南銀行匯款回條、雅虎奇摩網站提供帳號oldtenman 申設人資料與上網IP位址與時間資料、韓德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的開戶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與曾希哲就有關使用天外天網路至SONET 網路商城盜刷之對話監聽譯文、事實欄㈣盜刷信用卡的IP位址與手機資料、被告提出曾希哲提供用以盜刷信用卡之資料、東森媒體科技提供「晟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IP位址與聯絡電話、「晟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事業登記查詢資料、國泰商業銀行所提供被害人張絹悅、呂春貴、賴惠華、蔡靜君之盜刷資料、臺灣新光銀行所提供被害人麥嘉蘭遭盜刷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所提供被害人楊雅惠、謝艾蓉、洪嘉凰聲明書與盜刷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所提供被害人李明麗、張綺芳、林青瑤遭盜刷資料以及前述被害人出具之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台新銀行所提出被害人林玉婷、陳嘉薇遭盜刷明細與信用卡爭議款聲明書、兆豐商業銀行所提供盜刷明細與被害人林詠勝、趙美珠出具之持卡人聲明書暨申訴書、慶豐商業銀行所提供盜刷明細資料與被害人戴妡庭、簡汝芸、林雅慧、謝明珠、范玉竹、張樹英、陳文君出具之聲明書、聯邦銀行所提供盜刷明細與被害人林翠萍、丁瓊如、鄭秀蘭、徐晨曦、郭淑燕、何珍如、陳梅香出具之聲明書、玉山銀行所提供盜刷明細與黃玟玲、張杏如、莊明如冒用案件處理紀錄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所提供之盜刷明細與被害人周家萱、林倡賢、陳惜、張金鈴、吳金桂、廖詩梅、歐錦花、高玲璧、林瑞萍出具之授權書、荷蘭銀行所提供被害人詹淑華、黃香綺、郭玉英、張淑婷、武佑珊出具之授權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所提供之盜刷資料與被害人陳麗文、許惠珍、卓金葉、鍾穎芳出具之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訴聲明書、萬泰商業銀行所提供盜刷資料與被害人尤雅惠、洪子程出具之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智冠科技股份有係公司100 年8 月17日函檢附「MyCard」交易網站進行線上刷卡付費方式申購遊戲點數流程圖、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8 月18日函、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100 年8 月31日函、網路郵局歷史交易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8 月12日函檢附附表七「網路商場異常交易情形」及交易明細資料、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自96年4 月24日起至96年4 月26日止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96年11月14日函檢附陳燕清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及自開戶日起至96年10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高銘建提出出售交付被告之行動電話門號明細資料、被告自行提出向高銘建購買之手機門號電腦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788號偵查卷㈠第31頁至第32頁、第104 頁至第109 頁、第222頁至第223 頁、第254 頁至第270 頁、98年度偵字第2918號偵查卷第15 9頁至第188 頁本院卷㈡第1 頁至第301 頁、板橋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24788 號偵查卷㈠第152 頁至第153頁、第219 頁至第228 頁、第353 頁、第341 頁至第351 頁、第154 頁至第191 頁、刑事偵查卷宗第460 頁至第463 頁、第466 頁、第565 頁至第572 頁、第633 頁至第634 頁、第608 頁至第611 頁本院卷㈠第180 頁至第197 頁、97年度偵字第2478 8號偵查卷㈠第30頁、第40頁至第47頁、98年度偵字第2918號偵查卷第31頁至第72頁、刑事偵查卷宗第659頁至第661 頁、第457 頁至第487 頁、第492 頁至第493 頁、第520 頁至第529 頁、第533 至第538 頁、第553 頁至第

556 頁、第560 頁至第563 頁、第497 至第516 頁、98年度偵字第2356號偵查卷第30頁至第31頁、刑案偵查卷宗第542頁至第550 頁、98年度偵字第2918號偵查卷第130 頁至第13

7 頁、第75頁至第85頁、第105 頁至第126 頁、第154 頁至第158 頁、第88頁至第101 頁、第141 頁至第149 頁、本院卷㈢第111 頁至第118 頁、第119 頁至第135 頁、第136 頁至第137 頁、98年度他字第20頁至第21頁、本院卷㈢第97頁至第109 頁、刑事偵查卷宗第692 頁至第693 頁、第676 頁至第691 頁、第721 頁至第742 頁、97年度偵字第24788 號偵查卷㈡第52頁至第67頁、98年度偵字第10490 號偵查卷第21頁至第40頁),又王溫志所有如附表十四編號3 所示之電腦與編號5 所示之外接式硬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與警察進行勘驗結果,顯示王溫志所有上開電腦與外接式硬碟,確儲存有民眾的個人資料,此有勘驗筆錄2 份在卷足憑(見板橋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2478 8號偵查卷㈡第176 頁至第202 頁、第233 頁至第241 頁),此外,復有被告或徐苑玲、王溫志、游騏鴻所有而供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詐欺取財、幫助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等犯罪所用如附表十一至十四所示之物扣案可憑。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本案相關法律之比較適用: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為事實欄㈠附表二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

1 日起生效施行,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㈠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法定刑之種類雖未變動,惟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1 元,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折算為新臺幣3 元,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就罰金刑規定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現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現行刑法係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現行刑法關於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本件被告無論依修正前後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適用現行刑法第28條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㈢現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

為而犯同一罪名,依廢止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僅得加重其刑,但依現行刑法規定,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廢止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㈣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行為有方法、目的之

牽連關係者,應從一重罪處斷,修法後將該部分規定刪除,則分別數行為縱有牽連關係,仍應各別論罪後併合處罰,自較原刑法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為重,是以廢止前刑法有關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則規定,不得逾30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㈥綜上,經整體比較結果,仍應以適用修正前刑法較為有利於

被告,則依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即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㈠按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與手機,均可供通訊使用,手機在市

場流通普遍,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而且SIM 卡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性,依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雖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所有權仍屬於電信公司本身,卻得因私下之出售、轉讓行為而造成事實上所有權之移轉,得以刑法中詐欺取財罪之「物」論之。被告夥同具有犯意聯絡之徐苑玲、游騏鴻持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人之國民身分證與健保卡影本,自95年4 月29某日起至97年6 月5 日止,先後冒用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人名義,偽造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申請書,再持以向和宇寬頻公司行駛而詐得和宇寬頻公司核發之SIM 卡,除構成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同時亦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次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雖已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2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2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全文56條,然依同法第56條之規定,除現行條文的第19條至第22條、第43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而自00年0 月00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行政院迄今尚未訂定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日期,而尚未生效,故本案仍應適用現行有效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先此敘明。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個人資料為保護之客體,而該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此同法第3 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利用」係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是非公務機關僅須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即已該當「利用」之要件,至其提供資訊之目的為何,是否欲供非法之用途及其提供對象之多寡,均非所問。查被告與曾希哲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取得包含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在內之個人資料透過王溫志利用電腦設備處理後,置於網站供不特定民眾付費瀏覽、查詢與使用,自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而構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23條第1 項之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

㈢再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

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 條第1項、第2 項、第10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被告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未經附表六所示黃玟玲等65人之同意或授權,偽以渠等名義向智冠公司、和信超媒體、SONET 購物網站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虛偽在網頁資料輸入附表六所示之持卡人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授權碼之電磁紀錄而偽造私文書,並傳送至附表六所示之網路商店予以行使,自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第220 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㈣又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3534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罪,以詐得現實之財物為要件,某甲以詐術使餐廳人員交付酒菜,既係具體現實之財物,應成立詐欺取財罪,亦經司法院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釋在案。是被告陳光著於事實欄㈢所載之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刊登不實販售GASH點數之訊息方式,先後向雷中和、徐憶潔詐得500 元、31,150元,固均應構成詐欺取財罪,其於事實欄㈣所示之時間,冒用如附表六所持之信用卡資料,至附表六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買遊戲點數之行為,因均非詐得現實之財物,而均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㈤另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而刑法第339 條之3 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所謂輸入不正指令,不限於以輸入錯誤指令或竄改電腦系統內已存在的紀錄等為限,尚包括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他人密碼再予輸入並變更他人財產紀錄之情形;所謂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係指就電腦系統中所寄存而有關財產上增減進出之電磁資料加以變更重新製作行為而言。曾希哲將其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七所示之人郵局帳戶之帳號與密碼,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路郵局系統,輸入附表七所示之人的郵局帳戶帳號與密碼,進入附表七所示之人之網路郵局帳戶系統,自屬所謂輸入不正指令,而曾希哲並無正當權源使用附表七所示之人的帳號與密碼,其以此方式侵入中華郵政公司之網路銀行系統,則為無故輸入他人帳戶密碼而侵入中華郵政公司之電腦網路設備系統,曾希哲並藉此將附表七所示之人存於郵局帳戶之款項,擅自透過網路購買遊戲點數之方式,予以轉帳,而變更附表七所示之人在郵局帳戶內存款之紀錄,固構成刑法第358 條、第339 條之3 第2 項、第359 條之入侵他人電腦、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得利、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然被告將其所持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號行動電話門號,提供曾希哲使用,雖使曾希哲得基於入侵他人電腦、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之犯意,侵入中華郵政公司之網路郵局系統,盜轉附表七所示之人帳戶存款購買遊戲點數而變更附表七所示之人在網路郵局電磁紀錄,以遂行前述侵他人電腦、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得利、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之犯行,但被告提供上開2 支手機門號之行為,僅對曾希哲所為上開入侵他人電腦,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之犯行,資以助力,並無證據被告有參與入侵他人電腦、輸入不正指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構成要件行為,參照前述說明,自應論以入侵他人電腦、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基於同一理由,被告將附表八所示之手機門號經由林繼濂轉售不詳人士使用,而幫助該不詳人士得以向附表九所示之人詐取如附表十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與提款卡,亦其提供手機門號之行為,亦僅係對該不詳人士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提供助力,並未實際參與詐取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㈥是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㈠所載附表二部分,係犯修正前刑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㈠所載附表三至附表四部份,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㈡所載夥同曾希哲、王溫志透過電腦處理利用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等3人之個人資料部分,均係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23條第1 項之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就事實欄㈢所載夥同曾希哲在網路刊登販售GASH點數之不實訊息,致先後詐得雷中和、徐憶潔所有500 元、31,150元財物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㈣所載之時間,偽造附表六所示之人之信用卡電磁紀錄,予以行使,以詐得遊戲點數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第

2 項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就事實欄㈤所載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手機門號幫助曾希哲盜用如附表七所示之人郵局帳戶款項購買遊戲點數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同法第358 條之入侵他人電腦、同法第339 條之3 第2 項之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得利、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之幫助犯。就事實欄㈥所載轉賣附表八所示之手機門號予林繼濂而輾轉流入不詳人士手中而向附表八所示之人詐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與提款卡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㈦按檢察官在事實審法院實行公訴,對於起訴被告犯罪事實之

法律適用,得隨時主張,並不受起訴所引適用法條之限制(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8357號判決)。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曾於97年4 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之間,與曾希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以不詳方式入侵中華郵政公司之網路郵局系統,以將附表七所示之人帳戶款項轉帳購買遊戲點數,並由被告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接受簡訊之方式,詐取遊戲點數轉賣牟利,並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就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58 條、第339 條之3 第12項、第

359 條之入侵他人電腦、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取得、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然入侵中華郵政公司之IP位址均在大陸地區,而當時被告人在臺灣,不可能參與曾希哲入侵中華郵政公司之網路郵局系統,盜轉他人帳戶款項購買遊戲點數,而被告單純提供手機門號,亦難認該當入侵他人電腦、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取得、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之構成要件,公訴人因而於本院100 年11月23日審判期日當庭更正所引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58 條、第33 9條之3 第1 項、第359 條,本院就原起訴被告為正犯變更成幫助犯部分,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㈧被告就於事實欄㈣所載之時間,偽造附表六所示之人之信用

卡電磁紀錄,而詐得遊戲點數部分,因詐取的標的,並非現實之財物,而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已如前述,檢察官認被告詐得遊戲點數部分,構成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合,惟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偽造附表六所示之人信用卡電磁紀錄而在網路上盜刷信用卡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基於同一理由,被告於事實欄㈤所示之時、地,提供手機門號幫助曾希哲侵入中華郵政公司盜轉他人郵局帳戶而詐得遊戲點數部分,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2 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檢察官認被告構成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亦有未合,然其提供手機門號幫助曾希哲入侵他人電腦詐取遊戲點數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㈨被告就事實欄㈠所載即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與徐苑玲、游騏鴻之間;就事實欄㈡所載之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犯行,與曾希哲、王溫志之間;就事實欄㈢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與曾希哲之間;就事實欄㈣所載即附表六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行,與曾希哲、綽號「小勞」之男子間,均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㈩又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2人以上共同幫助殺人,要亦各負幫助殺人罪責,仍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793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雖被告向高銘鍵購得附表八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後,將之轉賣予林繼濂,再由林繼濂將之轉賣提供予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以致被告、高銘鍵與林繼濂均對該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從事附表九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犯行時,有所助益,然參照前揭說明,被告、高明鍵或林繼濂仍應各自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幫助犯之餘地,附此敘明。

被告夥同徐苑玲、游騏鴻在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申請書上

,偽造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人之署名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夥同徐苑玲、游騏鴻偽造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私文書,以及夥同曾希哲、綽號「小勞」之男子在網頁偽造附表六所示之人之信用卡資料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另被告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低度行為,亦為其之後利用個人資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先後9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

取財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廢止前刑法第56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連續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廢止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犯如附表三至附表

四所示共計92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以及如附表六所示共計72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均係以對特定對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等2 罪,均為異種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其中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3 、編號6 、編號8 、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3、編號15、編號17所示之10次冒名偽造申請書詐取SIM 卡部分,以及於附表四編號1 、編號4 至編號5、編號8 、編號10至編號13、編號16至編號20、編號22至編號

24、編號27至編號29、編號31至編號32、編號35至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40、編號43至編號45、編號49、編號51至編號

53、編號56至編號57、編號59至編號60、編號62至編號73、編號75所示50次之冒名偽造申請書詐取SIM 卡部分,均係在同一日持數個偽造申請書向和宇寬頻公司申請核發SIM 卡,同時侵害數個被冒名人的法益,乃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亦均應從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被告於附表六編號1 至編號9 、編號13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8、編號31、編號38所示之時間,各次冒名線上盜刷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均係在同一日冒用同一持卡人之信用卡資料盜刷,侵害同一持卡人的財產法益,雖有數筆不同,但僅為單純之一罪,並無適用想像競合犯之餘地,起訴書就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3 筆盜刷金額各720 元,僅瀘列1 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所示部分,漏未就另2筆金額各720 元部分,一併起訴,但此部分既與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部分,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至於附表六所示於同一日(例如附表六編號2 編號4 )冒用數個不同持卡人名義進行線上盜刷,雖在同一日發生,但因需個別輸入各持卡人之信用卡資料進行認證,始能盜刷,其時間上並非無法區隔,難認是法律上意義之一行為,自應分論併罰,亦此敘明。被告先後2 次,將其與曾希哲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蒐集所得

包含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之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轉交王溫志建置網站供不特定民眾支付費用查詢之行為,乃以一個意圖營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一行為,同時侵害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等3 人之資訊自主決定權法益,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處斷。

「又被告僅以一幫助行為,雖正犯為二次詐欺行為,就被告

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查被告‧‧‧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僅有一個,雖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不同,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同一案件,應認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245 號、98年度臺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事實欄㈤所載之97年2 月或同年3 月間,在大陸地區同時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予曾希哲,雖使曾希哲為附表七所示多次入侵他人電腦,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得利、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罪行為,侵害中華郵政公司、陳志平、陳柏熹、陳寶樹、鄭美君、葉秀雄、官藝靜、曾士哲、黃得滿、趙興華、謝岑宜、施宏仁之法益,然參照前揭說明,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僅有一個,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得利罪。基於同一理由,被告於事實欄㈥所載之97年7 月或8 月某日,同時轉賣而提供交付如附表八所示之手機門號,雖使不詳人士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如附表九所示之6 次詐欺取財行為,侵害陳俊儒、蔡鳳榮、黃冠騰、趙進興、林士傑、吳維元之財產法益,但因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詐欺行為,僅有一個,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即事實欄㈠附表二所示

部分),以及9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即事實欄㈠附表三所示之17次+附表四所示之75次部分)、1 次圖利非法利用資料(即事實欄㈡所載部分)、2 次詐欺取財(即事實欄㈢所載部分)、72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即事實欄㈣附表六所示部分)、1 次幫助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得利(即事實欄㈤所載部分)、1 次幫助詐欺取財(即事實欄㈥所載部分)等數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以被告徐苑玲、游騏鴻所犯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與地點密接,認應成立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

,並於91年9 月1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附表二所示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三所示之17次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事實欄㈢所載之2 次詐欺取財、事實欄㈤所載之幫助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得利等共22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尚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裁定為為有期徒刑4 月,並於97年1 月3 日執行完畢,亦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附表四編號37至編號75所示之39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事實欄㈡所載圖利非法利用資料、附表六所示之72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事實欄㈥所載之幫助詐欺取財等113 罪,亦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至於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36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發生時間,既然係在後案執行完畢之前,且逾前案執行完畢日期已逾5 年,均非累犯,附此敘明。

被告就事實欄㈤與㈥所載之幫助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得利與幫

助詐欺取財部分,均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就前開加重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

本院審酌被告曾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案件之前科紀錄

,已如前述,素行非佳,而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並對電腦與資訊具有相當之智識,具有工作能力,不思憑一己之力,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除夥同其配偶徐苑玲、友人游騏鴻冒用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人名義,並偽造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私文書後,持以向和宇寬頻公司詐得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將之轉賣不特定人牟利,致危害國內通信服務之秩序,並造成和宇寬頻公司可能面臨無法向享受電信服務者催討電信費用損失,而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共331 人(計算式=附表二所示之92人+附表三所示之43人+附表四所示之196 人)則蒙受無端遭受和宇寬頻公司催討電信費用之困擾外,尚意圖營利而罔顧他人的資訊自主決定權,夥同曾希哲違法蒐集民眾的個人資料後,以支付6,000 元的代價,委由王溫志利用電腦設備建置資料庫,並架設網站,開放供不特定民眾得以透過支付費用的方式,上網瀏覽、查詢他人的個人資料,而予以利用,欲藉此牟取不法利益,另與曾希哲共同在網路上刊登不實販賣訊息,向不知情的雷中和、徐憶潔詐得500 元、31,150元款項,再與曾希哲、綽號「小勞」之男子,冒用附表六所示之人名義透過網路盜刷渠等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再將盜刷購入之遊戲點數轉賣牟利,危害網路與信用卡交易的安全,造成附表六所示之玉山銀行、聯邦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荷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兆豐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因代墊信用卡費用而受有財產上損失,同時亦造成附表六所示之人無端遭受銀行催討之勞費,被告雖可預見他人取得非本人名義申辦之手機門,通常係用以從事財產犯罪以規避查緝,竟仍然於事實欄㈤與㈥所載之時間,將手機門號提供曾希哲與不詳人士使用,幫助曾希哲成功入侵中華郵政公司之網路電腦系統,順利詐得價值1,047,859 元之遊戲點數,以及幫助不詳人士成功向附表九所示之人詐得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與提款卡,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且其幫助曾希哲利用電腦設備犯罪詐得之利益價直高達一百多萬元,造成的損害非小,被告之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期間就全部犯行為坦承,有關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僅有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等3 人提出告訴,並賠償雷中和、徐憶潔所受財產損害500 元、31,150元,此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37頁至第38頁),被告提供手機門號幫助不詳人士向附表九所示之人詐欺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財產價值不高,所生損害尚屬輕微,並就其盜刷附表六所示之信用卡購買點數部分,分別賠償臺灣新光銀行2,225 元、匯豐商業銀行4,300 元、玉山銀行5,200 元、聯邦商業銀行19,310元、台新銀行15,63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280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9,525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21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1,460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4,37

0 元、萬泰商業銀行6,600 元、澳商澳盛銀行(原荷蘭銀行)9,625 元,合計124,735 元,此有被告辯護人於100 年6月21日刑事陳報狀檢附匯款單據12份、信用卡繳款證明3 份,以及和解書、清償證明、澳商澳盛銀行100 年6 月10日10

0 澳盛風管信字第100015號函各1 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49頁至第67頁),足認被告對於其造成的損害,尚有誠意加以彌補,堪認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斟酌被告就事實欄㈠至事實欄㈣所載之犯罪行為,相較於其配偶徐苑玲、友人游騏鴻、王溫志,均居於主導關鍵之地位,而事實欄㈤至事實欄㈥所載部分,則僅為幫助犯,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智識程度,以及迄今仍未與和宇寬頻公司、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人、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成立和解,或對和宇寬頻公司、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人、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為賠償或補償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附

表三所示共17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

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三至附

表四所示共計92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附表六所示共計75次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均係以冒用他人名義向和宇寬頻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或冒用他人名義線上盜刷信用卡之方式,詐得SIM 卡或網路遊戲點數之同一方式,而反覆以同種手段侵害和宇寬頻公司、智冠公司、和信超媒體、SONET購物網站,以及附表六所示銀行之同一法益,以及侵害附表二至附表四、附表六所示之人之同種法益,雖被告所犯各次犯行之時點並不相同,惟考量附表二至附表四、附表六所示之人並未因而實際受損,且被告雖犯罪情節雖非輕微,但被告犯後已賠償事實欄㈢詐欺取財罪被害人雷中和、徐憶潔,以及事實欄㈣即附表六所示之受損銀行,對其犯罪造成的損害為賠償,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分別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併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鼓勵犯罪行為人犯後積極彌補所造成之穩害,並避免一罪一罰之結果,失諸過苛,抹殺被告犯後的努力。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被告所犯如事實欄㈠至㈣、㈥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幫助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得利罪(即事實欄㈤)合併處罰,依前揭說明,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附表二編號51至編號92,以及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之文書上

所偽造之署名,均為被告或共犯游騏鴻所偽造,已如前述,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0所示偽造之署名,則因相關申請書業已滅失而隨同不存在,此有和宇寬頻公司100 年3月28日函檢附滅失申請書資料之門號申請資料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 頁至第2 頁、第17頁至第19頁),從而,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至於偽造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申請書,除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0所示之申請書業已滅失而不存在,其餘部分既然業經被告游騏鴻與共犯陳光著分別交付予和宇寬頻公司,憑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屬和宇寬頻公司所有,並非被告或共犯徐苑玲、游騏鴻所有,依法自均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其中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號16、

編號18所示之手機、SIM 卡、電腦,均為被告所有,而附表十一編號17所示之手機1 支,則為被告配偶徐苑玲所有,已據被告、共犯徐苑玲陳稱在卷,其中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之手機與SIM 卡,均係供被告與共犯徐苑玲、游騏鴻、曾希哲、王溫志聯繫使用,堪認均為供事實欄㈠至事實欄㈣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犯罪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表十一編號17所示之手機1 支,則係供共犯徐苑玲與被告、游騏鴻或和宇寬頻公司承辦人員聯繫使用,堪認為係供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爰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附表十一編號18所示之電腦1 組,係供被告與曾希哲、綽號「小勞」之男子透過網際網路盜刷附表六所示之人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所使用,亦堪認係供事實欄㈣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掃瞄機、相機各1 台

、電腦主機2 台,均係被告所有,亦經被告、曾出租辦公室供陳光著使用之余鈺群陳稱明確,而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

2 所示之掃瞄機、相機各1 台,均係被告冒名向和宇寬頻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時,用以影印他人國民身分證與健保卡使用,堪認均係供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附表十二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之電腦主機2 台,均係供本件非法圖利資料犯罪所用,除據陳光著陳稱在卷,並有從該2 台電腦儲存之資料所列印出之SQLSever資料庫操作說明與眾多民眾的身分個人資料在卷可憑(見板橋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2478 8號偵查卷㈠第154 頁至第191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手機2 支與SIM 卡1 張,則均為共犯

游騏鴻所有,此經共犯游騏鴻陳述在卷,該等物品均為共犯用以與被告、徐苑玲相互間聯繫使用,或與和宇寬頻公司承辦人員聯繫使用,堪認均為供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犯罪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均為共犯王溫志

所有,其中附表十四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手機,均係供共犯王溫志為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時,與被告或曾希哲聯繫使用,而附表十四編號3 至編號6 所示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電腦外接式硬碟、隨身碟,均係供共犯王溫志儲存民眾個人資料,並建置建立資料庫與網站供不特定人連結付費查詢與瀏覽之用,亦據共犯王溫志陳稱在卷,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附表十四編號3 所示之電腦與編號5 所示之外接式硬碟勘驗結果,顯示上開電腦與外接式硬碟,均存有民眾個人資料,亦有勘驗筆錄2 份在卷足憑(見板橋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24788 號偵查卷㈡第176頁至第202 頁、第23 3頁至第241 頁),堪認均係供本件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犯罪所用,基於責任共同原則,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物,以及於97年8 月26日上午7 時許

,在被告向余鈺群承租而位於臺北市○○○路○○○ 巷○ 號1樓辦公室搜索扣得租賃契約1 本、托運單1 張、大頭照1 張、牛皮紙袋信封18個、信件封條67個,以及余鈺群所有DAEWOO廠牌之手機1 支,同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游騏鴻位於新北市○里鄉○○路○段538 之12號15樓住處,扣得之便條紙

1 張、筆記本1 本,於同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王溫志位於臺北市○○區○○路○○○ 號4 樓之18扣得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0 號),均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所犯本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詐欺取財、幫助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具有直接關連,依法均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王溫志、曾希哲共同意圖營利且基於

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由被告與曾希哲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取得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以外之人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個人資料共44,579,684筆及個人資料檔案約6GB 後,分2 次轉交王溫志,委由王溫志代為整理上開個人資料檔案,並開發一套可由不特定人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而查詢相關個人資料之網頁程式,並於開發完成後由陳光著帶往大陸地區之福建省某處,架設上開個人資料查詢網站(網址為http://himmhi.ei

cp.net)並欲以每查詢一次資料收取1,200 元之報酬而營運之,因認被告此部分另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23條之罪嫌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同法第30

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㈢被告所犯上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23條第1

項之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6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部分,僅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劉玉瑛、胡美玲、王明月、黃蒔君、黃淑玲提出告訴,此有渠等警詢筆錄共8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82頁至第90頁),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劉玉瑛、胡美玲、王明月、黃蒔君、黃淑玲以外之其他民眾,均未提出告訴,且劉玉瑛、胡美玲、王明月、黃蒔君、黃淑玲亦均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4 份與和解書2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

176 頁、第173 頁至第174 頁、第175 頁、第177 頁至第

178 頁、本院卷㈣第50頁),揆諸前揭說明,本應就檢察官起訴被告非法利用蕭世輝、蕭偉汝、徐麗惠以外個人資料部分,諭知不受理,惟因檢察官認該等部分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檢察官另認被夥同告徐苑玲、游騏鴻黏貼於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申請書上之國民身分證與健保卡,均屬偽造,而認此部分被告另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書所引法條漏未引用此條),而為被告偽造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與詐取財物成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然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一項證據用以佐證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申請書上所黏貼之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並非真正,則起訴書有關被告偽造國民身分證與健保卡一節,無非檢察官片面之揣測,毫無根據,難認被告構成偽造或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因檢察官認此部分如構成犯罪,均應為前揭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23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

1 項、第2 項、第358 條、第359 條、第339 條之3 第2 項、第55條(想像競合)、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19 條,廢止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牽連犯)、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政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7 條、第8 條、第18條、第19條第1 項、第2項、第23條之規定或依第24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之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 主刑與從刑 │ 備 註 │├──┼────┼──────────────────┼─────────┤│ 1 │連續行使│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偽造私文│月。附表二編號51至編號92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二所示││ │書罪 │名,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號17│。 ││ │ │、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玖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1 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伍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2 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伍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3 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4 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5 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6 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7 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8 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8 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9 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9所 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肆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10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11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12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13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14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15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16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月又拾伍日。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偽造署│」欄㈠及附表三編號││ │ │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17所示。 ││ │ │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表十│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1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1所 │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肆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1 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0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 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1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3 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2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4 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3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5 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5 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4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6 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5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7 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6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8 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7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9 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8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10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9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11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30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肆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12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31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13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32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14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33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15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15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34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16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16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35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肆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17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36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18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18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37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19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肆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19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38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0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0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39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1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1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0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2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1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3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3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2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4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3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5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5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4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6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6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5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7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肆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7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6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8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伍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8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7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29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29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8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30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30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9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31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伍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31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0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32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32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1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33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33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2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34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3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35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35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4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四編號36所示之偽│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附│36所示。 ││ │ │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37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37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38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38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39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捌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39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40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0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5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41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1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42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2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43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3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44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玖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4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45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5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46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6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47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7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48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8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49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49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50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50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6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51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51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52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52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53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玖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53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54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54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55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55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56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56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57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捌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57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58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58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59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59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60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60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7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61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61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62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62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63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63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64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64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65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65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66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66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67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貳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67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68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68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69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伍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69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70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參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70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8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71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肆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71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9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72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伍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72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9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73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伍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73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9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74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74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9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四編號75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示之偽造署名肆枚,以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欄㈠及附表四編號││ │ │編號1 至編號17、附表十二編號1 至編號│75所示。 ││ │ │2 、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94 │圖利非法│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利用資料│編號1 至編號16、附表十二編號3 至編號│」欄㈡所載。 ││ │罪 │4 、附表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95 │詐欺取財│累犯,處拘役參拾日。扣案如附表十一編│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罪 │號1 至編號16、附表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欄㈢所載向雷中和││ │ │收。 │詐財部分。 │├──┼────┼──────────────────┼─────────┤│96 │詐欺取財│累犯,處拘役參拾日。扣案如附表十一編│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罪 │號1 至編號16、附表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欄㈢所載向徐憶潔││ │ │收。 │詐財部分。 │├──┼────┼──────────────────┼─────────┤│9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 所示。 │├──┼────┼──────────────────┼─────────┤│9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 所示。 │├──┼────┼──────────────────┼─────────┤│9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 所示。 │├──┼────┼──────────────────┼─────────┤│10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 所示。 │├──┼────┼──────────────────┼─────────┤│10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 所示。 │├──┼────┼──────────────────┼─────────┤│10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 所示。 │├──┼────┼──────────────────┼─────────┤│10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7 所示。 │├──┼────┼──────────────────┼─────────┤│10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8 所示。 │├──┼────┼──────────────────┼─────────┤│10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9 所示。 │├──┼────┼──────────────────┼─────────┤│10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0所示。 │├──┼────┼──────────────────┼─────────┤│10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1所示。 │├──┼────┼──────────────────┼─────────┤│10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2所示。 │├──┼────┼──────────────────┼─────────┤│10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3所示。 │├──┼────┼──────────────────┼─────────┤│11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4所示。 │├──┼────┼──────────────────┼─────────┤│11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5所示。 │├──┼────┼──────────────────┼─────────┤│11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6所示。 │├──┼────┼──────────────────┼─────────┤│11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7所示。 │├──┼────┼──────────────────┼─────────┤│11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8所示。 │├──┼────┼──────────────────┼─────────┤│11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19所示。 │├──┼────┼──────────────────┼─────────┤│11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0所示。 │├──┼────┼──────────────────┼─────────┤│11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1所示。 │├──┼────┼──────────────────┼─────────┤│11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2所示。 │├──┼────┼──────────────────┼─────────┤│11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3所示。 │├──┼────┼──────────────────┼─────────┤│12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4所示。 │├──┼────┼──────────────────┼─────────┤│12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5所示。 │├──┼────┼──────────────────┼─────────┤│12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6所示。 │├──┼────┼──────────────────┼─────────┤│12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7所示。 │├──┼────┼──────────────────┼─────────┤│12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8所示。 │├──┼────┼──────────────────┼─────────┤│12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29所示。 │├──┼────┼──────────────────┼─────────┤│12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0所示。 │├──┼────┼──────────────────┼─────────┤│12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1所示。 │├──┼────┼──────────────────┼─────────┤│12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2所示。 │├──┼────┼──────────────────┼─────────┤│12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3所示。 │├──┼────┼──────────────────┼─────────┤│13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4所示。 │├──┼────┼──────────────────┼─────────┤│13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5所示。 │├──┼────┼──────────────────┼─────────┤│13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6所示。 │├──┼────┼──────────────────┼─────────┤│13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7所示。 │├──┼────┼──────────────────┼─────────┤│13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8所示。 │├──┼────┼──────────────────┼─────────┤│13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39所示。 │├──┼────┼──────────────────┼─────────┤│13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0所示。 │├──┼────┼──────────────────┼─────────┤│13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1所示。 │├──┼────┼──────────────────┼─────────┤│13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2所示。 │├──┼────┼──────────────────┼─────────┤│13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3所示。 │├──┼────┼──────────────────┼─────────┤│14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4所示。 │├──┼────┼──────────────────┼─────────┤│14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5所示。 │├──┼────┼──────────────────┼─────────┤│14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6所示。 │├──┼────┼──────────────────┼─────────┤│14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7所示。 │├──┼────┼──────────────────┼─────────┤│14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8所示。 │├──┼────┼──────────────────┼─────────┤│14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49所示。 │├──┼────┼──────────────────┼─────────┤│14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0所示。 │├──┼────┼──────────────────┼─────────┤│14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1所示。 │├──┼────┼──────────────────┼─────────┤│14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2所示。 │├──┼────┼──────────────────┼─────────┤│14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3所示。 │├──┼────┼──────────────────┼─────────┤│15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4所示。 │├──┼────┼──────────────────┼─────────┤│15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5所示。 │├──┼────┼──────────────────┼─────────┤│15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6所示。 │├──┼────┼──────────────────┼─────────┤│15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7所示。 │├──┼────┼──────────────────┼─────────┤│15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8所示。 │├──┼────┼──────────────────┼─────────┤│15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59所示。 │├──┼────┼──────────────────┼─────────┤│15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0所示。 │├──┼────┼──────────────────┼─────────┤│15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1所示。 │├──┼────┼──────────────────┼─────────┤│15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2所示。 │├──┼────┼──────────────────┼─────────┤│159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3所示。 │├──┼────┼──────────────────┼─────────┤│160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4所示。 │├──┼────┼──────────────────┼─────────┤│161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5所示。 │├──┼────┼──────────────────┼─────────┤│162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6所示。 │├──┼────┼──────────────────┼─────────┤│163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7所示。 │├──┼────┼──────────────────┼─────────┤│164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8所示。 │├──┼────┼──────────────────┼─────────┤│165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69所示。 │├──┼────┼──────────────────┼─────────┤│166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70所示。 │├──┼────┼──────────────────┼─────────┤│167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71所示。 │├──┼────┼──────────────────┼─────────┤│168 │行使偽造│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一│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私文書罪│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欄㈣及附表六編號││ │ │收。 │72所示。 │├──┼────┼──────────────────┼─────────┤│169 │幫助利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電腦設備│ │」欄㈤所載。 ││ │詐欺得利│ │ ││ │罪 │ │ │├──┼────┼──────────────────┼─────────┤│170 │幫助詐欺│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犯罪事實詳如「事實││ │取財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欄㈥所載。 │└──┴────┴──────────────────┴─────────┘附表二:

┌──┬─────┬──────┬──────┬──────┬──────┬──────┐│編號│行動電話門│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 行使時間 │證據出處 │備 註 ││ │號 │ │數量 │ │ │ │├──┼─────┼──────┼──────┼──────┼──────┼──────┤│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謝仁花」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65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佩芬」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66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蕭宗耀」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67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俊傑」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68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唐天文」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69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金讚」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77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江彥勳」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83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范利安」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84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建峰」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85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1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顏靜君」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86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1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周憲志」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87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1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杜世偉」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88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1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詹欣怡」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289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1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洪偉誠」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303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1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許其祥」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325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1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高堅銘」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326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1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劉志堃」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327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1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峰源」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328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1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游勝凱」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329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賴瑞珍」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330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其文」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331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玉琴」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7頁 │編號124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洪瑋志」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125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石金來」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126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彥廷」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127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三福」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128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欣欣」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129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宏仲」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130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2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明豐」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170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志誠」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179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洪瑞隆」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196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廖宗澤」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200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郭桓峰」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201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廖富陽」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206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江志豪」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207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許文惠」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208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嘉慧」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209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綺綺」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210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3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劉啟彬」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211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4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葉俊堅」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8頁 │編號212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4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佳」之署│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名(偽造署押│ │頁、第18頁 │編號213 ││ │ │請書(申請書│因申請書滅失│ │ │ ││ │ │業已滅失) │而不存在) │ │ │ │├──┼─────┼──────┼──────┼──────┼──────┼──────┤│4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玲碧」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1 枚(偽│ │頁、第18頁 │編號214 ││ │ │請書(申請書│造署押因申請│ │ │ ││ │ │業已滅失) │書滅失而不存│ │ │ ││ │ │ │在) │ │ │ │├──┼─────┼──────┼──────┼──────┼──────┼──────┤│4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奕銨」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9頁 │編號258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4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高志明」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9頁 │編號259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4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明昇」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2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第19頁 │編號260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4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建呈」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 │編號113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4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郭協勝」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 │編號114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4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蘇棋煜」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 │編號115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4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羅天吏」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 │編號116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5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市順」之│不詳 │本院卷㈡第 │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偽造署│ │頁 │編號264 ││ │ │請書(申請書│押因申請書滅│ │ │ ││ │ │業已滅失) │失而不存在)│ │ │ │├──┼─────┼──────┼──────┼──────┼──────┼──────┤│5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孫志國」之│95年4月29日 │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 ││ │ │請書 │ │ │ │ │├──┼─────┼──────┼──────┼──────┼──────┼──────┤│5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秋伶」之│95年4月29日 │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 ││ │ │請書 │ │ │ │ │├──┼─────┼──────┼──────┼──────┼──────┼──────┤│5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萬春」之│95年4月30日 │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5 ││ │ │請書 │ │ │ │ │├──┼─────┼──────┼──────┼──────┼──────┼──────┤│5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段建國」之│95年4月30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9 ││ │ │請書 │ │ │ │ │├──┼─────┼──────┼──────┼──────┼──────┼──────┤│5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柳敦權」之│95年4月30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10 ││ │ │請書 │ │ │ │ │├──┼─────┼──────┼──────┼──────┼──────┼──────┤│5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劉彥成」之│95年5月1日 │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3 ││ │ │請書 │ │ │ │ │├──┼─────┼──────┼──────┼──────┼──────┼──────┤│5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蘇麗美」之│95年5月1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 ││ │ │請書 │ │ │ │ │├──┼─────┼──────┼──────┼──────┼──────┼──────┤│5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信宏」之│95年5月1日 │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7 ││ │ │請書 │ │ │ │ │├──┼─────┼──────┼──────┼──────┼──────┼──────┤│5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陸燕君」之│95年5月1日 │本院卷㈡第2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8 ││ │ │請書 │ │ │ │ │├──┼─────┼──────┼──────┼──────┼──────┼──────┤│6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廖錫印」之│95年5月6日 │本院卷㈡第3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14 ││ │ │請書 │ │ │ │ │├──┼─────┼──────┼──────┼──────┼──────┼──────┤│6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滿雪梅」之│95年5月6日 │本院卷㈡第3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15 ││ │ │請書 │ │ │ │ │├──┼─────┼──────┼──────┼──────┼──────┼──────┤│6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志鴻」之│95年5月7日 │本院卷㈡第3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16 ││ │ │請書 │ │ │ │ │├──┼─────┼──────┼──────┼──────┼──────┼──────┤│6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蘇文旺」之│95年5月7日 │本院卷㈡第3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17 ││ │ │請書 │ │ │ │ │├──┼─────┼──────┼──────┼──────┼──────┼──────┤│6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項建國」之│95年5月7日 │本院卷㈡第3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18 ││ │ │請書 │ │ │ │ │├──┼─────┼──────┼──────┼──────┼──────┼──────┤│6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高滿蒼」之│95年5月7日 │本院卷㈡第3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19 ││ │ │請書 │ │ │ │ │├──┼─────┼──────┼──────┼──────┼──────┼──────┤│6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智閔」之│95年5月7日 │本院卷㈡第3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0 ││ │ │請書 │ │ │ │ │├──┼─────┼──────┼──────┼──────┼──────┼──────┤│6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宗益」之│95年5月7日 │本院卷㈡第4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1 ││ │ │請書 │ │ │ │ │├──┼─────┼──────┼──────┼──────┼──────┼──────┤│6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余文治」之│95年5月7日 │本院卷㈡第4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2 ││ │ │請書 │ │ │ │ │├──┼─────┼──────┼──────┼──────┼──────┼──────┤│6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石秀卿」之│95年5月31日 │本院卷㈡第4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3 ││ │ │請書 │ │ │ │ │├──┼─────┼──────┼──────┼──────┼──────┼──────┤│7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安愛華」之│95年5月31日 │本院卷㈡第4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4 ││ │ │請書 │ │ │ │ │├──┼─────┼──────┼──────┼──────┼──────┼──────┤│7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曾瀅儒」之│95年5月31日 │本院卷㈡第4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5 ││ │ │請書 │ │ │ │ │├──┼─────┼──────┼──────┼──────┼──────┼──────┤│7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孫瑞婷」之│95年5月31日 │本院卷㈡第4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6 ││ │ │請書 │ │ │ │ ││ │ │ │ │ │ │ │├──┼─────┼──────┼──────┼──────┼──────┼──────┤│7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銀炎」之│95年5月31日 │本院卷㈡第4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7 ││ │ │請書 │ │ │ │ │├──┼─────┼──────┼──────┼──────┼──────┼──────┤│7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啟明」之│95年6月6日 │本院卷㈡第4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30 ││ │ │請書 │ │ │ │ │├──┼─────┼──────┼──────┼──────┼──────┼──────┤│7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賴貞國」之│95年6月6日 │本院卷㈡第5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32 ││ │ │請書 │ │ │ │ │├──┼─────┼──────┼──────┼──────┼──────┼──────┤│7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萬來」之│95年6月7日 │本院卷㈡第4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9 ││ │ │請書 │ │ │ │ │├──┼─────┼──────┼──────┼──────┼──────┼──────┤│7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藍瑞珠」之│95年6月7日 │本院卷㈡第5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31 ││ │ │請書 │ │ │ │ │├──┼─────┼──────┼──────┼──────┼──────┼──────┤│7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智明」之│95年6月7日 │本院卷㈡第5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35 ││ │ │請書 │ │ │ │ │├──┼─────┼──────┼──────┼──────┼──────┼──────┤│7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溫玉榕」之│95年6月11日 │本院卷㈡第5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38 ││ │ │請書 │ │ │ │ │├──┼─────┼──────┼──────┼──────┼──────┼──────┤│8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謝漢光」之│95年6月11日 │本院卷㈡第5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39 ││ │ │請書 │ │ │ │ │├──┼─────┼──────┼──────┼──────┼──────┼──────┤│8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肇嘉」之│95年6月11日 │本院卷㈡第5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0 ││ │ │請書 │ │ │ │ │├──┼─────┼──────┼──────┼──────┼──────┼──────┤│8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立偉」之│95年6月11日 │本院卷㈡第6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1 ││ │ │請書 │ │ │ │ │├──┼─────┼──────┼──────┼──────┼──────┼──────┤│8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偉榮」之│95年6月11日 │本院卷㈡第6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3 ││ │ │請書 │ │ │ │ │├──┼─────┼──────┼──────┼──────┼──────┼──────┤│8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傅仰國」之│95年6月11日 │本院卷㈡第6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4 ││ │ │請書 │ │ │ │ │├──┼─────┼──────┼──────┼──────┼──────┼──────┤│8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賜生」之│95年6月11日 │本院卷㈡第6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5 ││ │ │請書 │ │ │ │ │├──┼─────┼──────┼──────┼──────┼──────┼──────┤│8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呂許秀蘭」│95年6月12日 │本院卷㈡第5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之署名 │ │頁 │編號36 ││ │ │請書 │ │ │ │ │├──┼─────┼──────┼──────┼──────┼──────┼──────┤│8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宜賢」之│95年6月12日 │本院卷㈡第6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2 ││ │ │請書 │ │ │ │ │├──┼─────┼──────┼──────┼──────┼──────┼──────┤│8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廖文龍」之│95年6月13日 │本院卷㈡第6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6 ││ │ │請書 │ │ │ │ │├──┼─────┼──────┼──────┼──────┼──────┼──────┤│8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秀英」之│95年6月21日 │本院卷㈡第5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37 ││ │ │請書 │ │ │ │ │├──┼─────┼──────┼──────┼──────┼──────┼──────┤│9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龍生」之│未載時間 │本院卷㈡第4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28 ││ │ │請書 │ │ │ │ │├──┼─────┼──────┼──────┼──────┼──────┼──────┤│9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邱淑芳」之│未載時間 │本院卷㈡第5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33 ││ │ │請書 │ │ │ │ │├──┼─────┼──────┼──────┼──────┼──────┼──────┤│9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郭碧梁」之│未載時間 │本院卷㈡第5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34 ││ │ │請書 │ │ │ │ │└──┴─────┴──────┴──────┴──────┴──────┴──────┘附表三:

┌──┬─────┬──────┬──────┬──────┬──────┬──────┐│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蘇琪昌」之│95年7月14日 │本院卷㈡第6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佳婷」之│95年7月14日 │本院卷㈡第6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邱名諒」之│95年7月14日 │本院卷㈡第6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49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淑真」之│95年7月14日 │本院卷㈡第6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5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劉千華」之│95年7月14日 │本院卷㈡第7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5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旻臻」之│95年7月14日 │本院卷㈡第7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5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顏曉風」之│95年7月14日 │本院卷㈡第7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5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方」之署│95年7月14日 │本院卷㈡第7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名 │ │頁 │編號5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邱菁美」之│95年7月14日 │本院卷㈡第7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55 ││ │ │請書 │ │ │ │ │├──┼─────┼──────┼──────┼──────┼──────┼──────┤│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羅玉蘭」之│95年7月17日 │本院卷㈡第7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5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元富」之│95年7月17日 │本院卷㈡第7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5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文中」之│95年7月17日 │本院卷㈡第7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5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白禮賓」之│95年7月17日 │本院卷㈡第7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59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協億」之│95年7月17日 │本院卷㈡第7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0 ││ │ │請書 │ │ │ │ │├──┼─────┼──────┼──────┼──────┼──────┼──────┤│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強泓」之│95年7月21日 │本院卷㈡第8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翊琪」之│95年7月21日 │本院卷㈡第8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鄭聖」之│95年7月21日 │本院卷㈡第8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小萱」之│95年7月21日 │本院卷㈡第8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仁祥」之│95年7月21日 │本院卷㈡第8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5 ││ │ │請書 │ │ │ │ │├──┼─────┼──────┼──────┼──────┼──────┼──────┤│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劉妍伶」之│95年7月22日 │本院卷㈡第8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6 ││ │ │請書 │ │ │ │ │├──┼─────┼──────┼──────┼──────┼──────┼──────┤│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淑娟」之│95年8月8日 │本院卷㈡第8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7 ││ │ │請書 │ │ │ │ │├──┼─────┼──────┼──────┼──────┼──────┼──────┤│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依旋」之│95年8月14日 │本院卷㈡第8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劉慧伶」之│95年8月14日 │本院卷㈡第8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69 ││ │ │請書 │ │ │ │ │├──┼─────┼──────┼──────┼──────┼──────┼──────┤│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信光」之│95年11月6日 │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261 ││ │ │請書 │ │ │ │ │├──┼─────┼──────┼──────┼──────┼──────┼──────┤│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劉秀美」之│95年11月7日 │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26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涼溫」之│95年11月7日 │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263 ││ │ │請書 │ │ │ │ │├──┼─────┼──────┼──────┼──────┼──────┼──────┤│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胡偉民」之│95年11月12日│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202 ││ │ │請書 │ │ │ │ │├──┼─────┼──────┼──────┼──────┼──────┼──────┤│1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蔡榮華」之│95年11月14日│本院卷㈡第1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11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明暉」之│95年11月14日│本院卷㈡第1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11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俊憲」之│95年11月14日│本院卷㈡第1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119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琮源」之│95年11月14日│本院卷㈡第1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120 ││ │ │請書 │ │ │ │ │├──┼─────┼──────┼──────┼──────┼──────┼──────┤│1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高梁棟」之│95年11月24日│本院卷㈡第1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123 ││ │ │請書 │ │ │ │ │ │ │ │ │ │├──┼─────┼──────┼──────┼──────┼──────┼──────┤│1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明德」之│95年11月25日│本院卷㈡第1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12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王盛輝」之│95年11月25日│本院卷㈡第1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122 ││ │ │請書 │ │ │ │ │├──┼─────┼──────┼──────┼──────┼──────┼──────┤│1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釘」之署│95年11月27日│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名 │ │6頁 │編號20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源鈞」之│95年11月27日│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204 ││ │ │請書 │ │ │ │ │├──┼─────┼──────┼──────┼──────┼──────┼──────┤│1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朱淑芬」之│95年11月28日│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205 ││ │ │請書 │ │ │ │ │├──┼─────┼──────┼──────┼──────┼──────┼──────┤│1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葳紫」之│95年12月22日│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21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許魁」之署│95年12月22日│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名 │ │0頁 │編號21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高章萬」之│95年12月22日│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217 ││ │ │請書 │ │ │ │ │├──┼─────┼──────┼──────┼──────┼──────┼──────┤│1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俊達」之│95年12月27日│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218 ││ │ │請書 │ │ │ │ │├──┼─────┼──────┼──────┼──────┼──────┼──────┤│1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志祥」之│96年1月10日 │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27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宏門」之│96年1月10日 │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271 ││ │ │請書 │ │ │ │ │└──┴─────┴──────┴──────┴──────┴──────┴──────┘附表四:

┌──┬─────┬──────┬──────┬──────┬──────┬──────┐│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游盛閎」之│96年5 月間某│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日 │頁 │編號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陸敬儀」之│96年5 月間某│本院卷㈡第3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日 │頁 │編號1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鄭明誠」之│96年5 月間某│本院卷㈡第3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日 │頁 │編號1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蓮林」之│96年5 月間某│本院卷㈡第3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日 │頁 │編號13 ││ │ │請書 │ │ │ │ │├──┼─────┼──────┼──────┼──────┼──────┼──────┤│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柏瑋」之│96年9月27日 │本院卷㈡第1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131 ││ │ │請書 │ │ │ │ │├──┼─────┼──────┼──────┼──────┼──────┼──────┤│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蘇耿生」之│96年9月28日 │本院卷㈡第1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132 ││ │ │請書 │ │ │ │ │├──┼─────┼──────┼──────┼──────┼──────┼──────┤│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蔡明益」之│96年9月29日 │本院卷㈡第1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13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友華」之│96年9月29日 │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27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洪朝森」之│96年9月29日 │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273 ││ │ │請書 │ │ │ │ │├──┼─────┼──────┼──────┼──────┼──────┼──────┤│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廖富忠」之│96年10月1日 │本院卷㈡第8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7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香梅」之│96年10月1日 │本院卷㈡第1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13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竹梅」之│96年10月1日 │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274 ││ │ │請書 │ │ │ │ │├──┼─────┼──────┼──────┼──────┼──────┼──────┤│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正偉」之│96年10月2日 │本院卷㈡第1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135 ││ │ │請書 │ │ │ │ │├──┼─────┼──────┼──────┼──────┼──────┼──────┤│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黎璥銘」之│96年10月3日 │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275 ││ │ │請書 │ │ │ │ │├──┼─────┼──────┼──────┼──────┼──────┼──────┤│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秦漢臺」之│96年10月10日│本院卷㈡第1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13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戴森山」之│96年10月10日│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276 ││ │ │請書 │ │ │ │ │├──┼─────┼──────┼──────┼──────┼──────┼──────┤│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紀金宗」之│96年10月11日│本院卷㈡第1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137 ││ │ │請書 │ │ │ │ │├──┼─────┼──────┼──────┼──────┼──────┼──────┤│1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余文圳」之│96年10月12日│本院卷㈡第1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13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雅惠」之│96年10月12日│本院卷㈡第1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139 ││ │ │請書 │ │ │ │ │├──┼─────┼──────┼──────┼──────┼──────┼──────┤│1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新吉」之│96年10月14日│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27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榮祥」之│96年10月14日│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279 ││ │ │請書 │ │ │ │ │├──┼─────┼──────┼──────┼──────┼──────┼──────┤│1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連信宏」之│96年10月16日│本院卷㈡第9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7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翁鈺雯」之│96年10月16日│本院卷㈡第1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14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佩姍」之│96年10月16日│本院卷㈡第1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14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許銘峰」之│96年10月16日│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280 ││ │ │請書 │ │ │ │ │├──┼─────┼──────┼──────┼──────┼──────┼──────┤│1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美秀」之│96年10月17日│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28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佩珊」之│96年10月17日│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282 ││ │ │請書 │ │ │ │ │├──┼─────┼──────┼──────┼──────┼──────┼──────┤│1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周卉美」之│96年10月18日│本院卷㈡第1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142 ││ │ │請書 │ │ │ │ │├──┼─────┼──────┼──────┼──────┼──────┼──────┤│1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世川」之│96年10月19日│本院卷㈡第1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143 ││ │ │請書 │ │ │ │ │├──┼─────┼──────┼──────┼──────┼──────┼──────┤│1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柏翰」之│96年10月22日│本院卷㈡第9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7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趙昆義」之│96年10月22日│本院卷㈡第9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7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志豪」之│96年10月22日│本院卷㈡第1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144 ││ │ │請書 │ │ │ │ │├──┼─────┼──────┼──────┼──────┼──────┼──────┤│1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怡玲」之│96年10月23日│本院卷㈡第9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7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冠志」之│96年10月23日│本院卷㈡第9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7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焦君霖」之│96年10月23日│本院卷㈡第1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14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蔡俊吉」之│96年10月23日│本院卷㈡第1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146 ││ │ │請書 │ │ │ │ │├──┼─────┼──────┼──────┼──────┼──────┼──────┤│1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緯昌」之│96年10月24日│本院卷㈡第1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14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呂徐秀琴」│96年10月24日│本院卷㈡第1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之署名 │ │6頁 │編號148 ││ │ │請書 │ │ │ │ │├──┼─────┼──────┼──────┼──────┼──────┼──────┤│1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蔡明宏」之│96年10月25日│本院卷㈡第9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7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美燕」之│96年10月25日│本院卷㈡第1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149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王秀鳳」之│96年10月25日│本院卷㈡第1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15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明情」之│96年10月25日│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219 ││ │ │請書 │ │ │ │ │├──┼─────┼──────┼──────┼──────┼──────┼──────┤│2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柯力鳴」之│96年10月27日│本院卷㈡第1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15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郭東興」之│96年10月27日│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220 ││ │ │請書 │ │ │ │ │├──┼─────┼──────┼──────┼──────┼──────┼──────┤│2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婉菱」之│96年10月28日│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221 ││ │ │請書 │ │ │ │ │├──┼─────┼──────┼──────┼──────┼──────┼──────┤│2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全」之署│96年11月8日 │本院卷㈡第9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名 │ │頁 │編號7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志芳」之│96年11月8日 │本院卷㈡第9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78 ││ │ │請書 │ │ │ │ │├──┼─────┼──────┼──────┼──────┼──────┼──────┤│2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賴靜怡」之│96年11月10日│本院卷㈡第9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79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謝宜樺」之│96年11月10日│本院卷㈡第1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152 ││ │ │請書 │ │ │ │ │├──┼─────┼──────┼──────┼──────┼──────┼──────┤│2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信吉」之│96年11月11日│本院卷㈡第1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15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義雄」之│96年11月11日│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29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王國昆」之│96年11月11日│本院卷㈡第2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291 ││ │ │請書 │ │ │ │ │├──┼─────┼──────┼──────┼──────┼──────┼──────┤│2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蔡明華」之│96年11月12日│本院卷㈡第2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296 ││ │ │請書 │ │ │ │ │├──┼─────┼──────┼──────┼──────┼──────┼──────┤│2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友益」之│96年11月13日│本院卷㈡第9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頁 │編號80 ││ │ │請書 │ │ │ │ │├──┼─────┼──────┼──────┼──────┼──────┼──────┤│2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秀玲」之│96年11月14日│本院卷㈡第1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15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王雅玉」之│96年11月14日│本院卷㈡第1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15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謝鈺墠」之│96年11月14日│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22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雁萍」之│96年11月14日│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270頁 │編號292 ││ │ │請書 │ │ │ │ │├──┼─────┼──────┼──────┼──────┼──────┼──────┤│2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卓佳慧」之│96年11月15日│本院卷㈡第1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15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雅惠」之│96年11月15日│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22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蔡麗珊」之│96年11月15日│本院卷㈡第2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29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雅琦」之│96年11月15日│本院卷㈡第2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29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柯毓棠」之│96年11月15日│本院卷㈡第2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295 ││ │ │請書 │ │ │ │ │├──┼─────┼──────┼──────┼──────┼──────┼──────┤│2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俊輝」之│96年11月16日│本院卷㈡第1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15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明能」之│96年11月16日│本院卷㈡第1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15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邱源彬」之│96年11月16日│本院卷㈡第2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297 ││ │ │請書 │ │ │ │ │├──┼─────┼──────┼──────┼──────┼──────┼──────┤│3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雨庭」之│96年11月17日│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224 ││ │ │請書 │ │ │ │ │├──┼─────┼──────┼──────┼──────┼──────┼──────┤│3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許惠心」之│96年11月18日│本院卷㈡第1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8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郭欣育」之│96年11月18日│本院卷㈡第1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8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蕭瑞儀」之│96年11月18日│本院卷㈡第2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22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簡怡玲」之│96年11月18日│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22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微婷」之│96年11月18日│本院卷㈡第2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298 ││ │ │請書 │ │ │ │ │├──┼─────┼──────┼──────┼──────┼──────┼──────┤│3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暐瑀」之│96年11月19日│本院卷㈡第1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8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侯芯玲」之│96年11月19日│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22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玉涵」之│96年11月19日│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228 ││ │ │請書 │ │ │ │ │├──┼─────┼──────┼──────┼──────┼──────┼──────┤│3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珊珊」之│96年11月24日│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229 ││ │ │請書 │ │ │ │ │├──┼─────┼──────┼──────┼──────┼──────┼──────┤│3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秀才」之│96年12月1日 │本院卷㈡第1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159 ││ │ │請書 │ │ │ │ │├──┼─────┼──────┼──────┼──────┼──────┼──────┤│3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冠宏」之│96年12月6日 │本院卷㈡第1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16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述坦」之│96年12月6日 │本院卷㈡第16│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161 ││ │ │請書 │ │ │ │ │├──┼─────┼──────┼──────┼──────┼──────┼──────┤│3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賜聰」之│96年12月12日│本院卷㈡第2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299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志明」之│96年12月12日│本院卷㈡第2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300 ││ │ │請書 │ │ │ │ │├──┼─────┼──────┼──────┼──────┼──────┼──────┤│3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日榮」之│97年1月21日 │本院卷㈡第1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162 ││ │ │請書 │ │ │ │ │├──┼─────┼──────┼──────┼──────┼──────┼──────┤│3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潘仁偉」之│97年3月5日 │本院卷㈡第1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8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邱俊宇」之│97年3月5日 │本院卷㈡第1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86 ││ │ │請書 │ │ │ │ │├──┼─────┼──────┼──────┼──────┼──────┼──────┤│3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瑞榮」之│97年3月7日 │本院卷㈡第1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8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徐偉彬」之│97年3月7日 │本院卷㈡第1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8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江加翔」之│97年3月7日 │本院卷㈡第1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8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劉雨琦」之│97年3月7日 │本院卷㈡第1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16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柯沁珊」之│97年3月7日 │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23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姚超英」之│97年3月7日 │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23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連春」之│97年3月7日 │本院卷㈡第2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30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岳祐」之│97年3月7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302 ││ │ │請書 │ │ │ │ │├──┼─────┼──────┼──────┼──────┼──────┼──────┤│4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秀燕」之│97年3月9日 │本院卷㈡第1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89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王美鳳」之│97年3月9日 │本院卷㈡第1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16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李美秀」之│97年3月9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304 ││ │ │請書 │ │ │ │ │├──┼─────┼──────┼──────┼──────┼──────┼──────┤│4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文義」之│97年3月12日 │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233 ││ │ │請書 │ │ │ │ │├──┼─────┼──────┼──────┼──────┼──────┼──────┤│4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周志明」之│97年3月14日 │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232 ││ │ │請書 │ │ │ │ │├──┼─────┼──────┼──────┼──────┼──────┼──────┤│4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鄭仙雲」之│97年3月17日 │本院卷㈡第1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16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家安」之│97年3月17日 │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23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洪國理」之│97年3月17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305 ││ │ │請書 │ │ │ │ │├──┼─────┼──────┼──────┼──────┼──────┼──────┤│4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焦珮君」之│97年3月18日 │本院卷㈡第1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9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怡靜」之│97年3月18日 │本院卷㈡第1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9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謝士強」之│97年3月18日 │本院卷㈡第1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9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家瑞」之│97年3月18日 │本院卷㈡第1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16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俊良」之│97年3月18日 │本院卷㈡第1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16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王才全」之│97年3月18日 │本院卷㈡第2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23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哲民」之│97年3月18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23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葉家均」之│97年3月18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24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趙逸辰」之│97年3月18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306 ││ │ │請書 │ │ │ │ │├──┼─────┼──────┼──────┼──────┼──────┼──────┤│4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治權」之│97年3月19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23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正偉」之│97年3月19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23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曾瀚鳴」之│97年3月19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239 ││ │ │請書 │ │ │ │ │├──┼─────┼──────┼──────┼──────┼──────┼──────┤│4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顏君君」之│97年3月20日 │本院卷㈡第1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92 ││ │ │請書 │ │ │ │ │├──┼─────┼──────┼──────┼──────┼──────┼──────┤│4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俊宇」之│97年3月22日 │本院卷㈡第1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93 ││ │ │請書 │ │ │ │ │├──┼─────┼──────┼──────┼──────┼──────┼──────┤│4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何誌峰」之│97年3月23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307 ││ │ │請書 │ │ │ │ │├──┼─────┼──────┼──────┼──────┼──────┼──────┤│4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翁志和」之│97年3月24日 │本院卷㈡第1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16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家豪」之│97年3月24日 │本院卷㈡第1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169 ││ │ │請書 │ │ │ │ │├──┼─────┼──────┼──────┼──────┼──────┼──────┤│5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劉秀明」之│97年3月25日 │本院卷㈡第1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171 ││ │ │請書 │ │ │ │ │├──┼─────┼──────┼──────┼──────┼──────┼──────┤│5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景程」之│97年3月26日 │本院卷㈡第17│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17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聖哲」之│97年3月26日 │本院卷㈡第1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173 ││ │ │請書 │ │ │ │ │├──┼─────┼──────┼──────┼──────┼──────┼──────┤│5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亞綾」之│97年4月1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24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素茹」之│97年4月1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243 ││ │ │請書 │ │ │ │ │├──┼─────┼──────┼──────┼──────┼──────┼──────┤│5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翁鈺姍」之│97年4月2日 │本院卷㈡第1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9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游雅妍」之│97年4月2日 │本院卷㈡第1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9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謝苔靜」之│97年4月2日 │本院卷㈡第1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9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許秋雯」之│97年4月2日 │本院卷㈡第1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17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佩英」之│97年4月2日 │本院卷㈡第1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17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佳雯」之│97年4月2日 │本院卷㈡第1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17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賴家如」之│97年4月2日 │本院卷㈡第1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17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簡珮盈」之│97年4月2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24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王文婷」之│97年4月2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244 ││ │ │請書 │ │ │ │ │├──┼─────┼──────┼──────┼──────┼──────┼──────┤│5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志若」之│97年4月8日 │本院卷㈡第1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178 ││ │ │請書 │ │ │ │ │├──┼─────┼──────┼──────┼──────┼──────┼──────┤│5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施家仟」之│97年4月9日 │本院卷㈡第1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180 ││ │ │請書 │ │ │ │ │├──┼─────┼──────┼──────┼──────┼──────┼──────┤│5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鴻文」之│97年4月10日 │本院卷㈡第1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18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佳慶」之│97年4月10日 │本院卷㈡第1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18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嘉君」之│97年4月10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308 ││ │ │請書 │ │ │ │ │├──┼─────┼──────┼──────┼──────┼──────┼──────┤│5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彭薇萍」之│97年4月11日 │本院卷㈡第1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9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慧臻」之│97年4月11日 │本院卷㈡第1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99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詠鳳」之│97年4月11日 │本院卷㈡第1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18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洪若萍」之│97年4月11日 │本院卷㈡第1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18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祖聖」之│97年4月11日 │本院卷㈡第1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18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姜雅熙」之│97年4月11日 │本院卷㈡第2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24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雅芬」之│97年4月11日 │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24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進忠」之│97年4月11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309 ││ │ │請書 │ │ │ │ │├──┼─────┼──────┼──────┼──────┼──────┼──────┤│5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郭美雅」之│97年4月12日 │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247 ││ │ │請書 │ │ │ │ │├──┼─────┼──────┼──────┼──────┼──────┼──────┤│5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舜賀」之│97年4月28日 │本院卷㈡第1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18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宏維」之│97年4月28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310 ││ │ │請書 │ │ │ │ │├──┼─────┼──────┼──────┼──────┼──────┼──────┤│6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莊明德」之│97年5月3日 │本院卷㈡第1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18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王明鴻」之│97年5月3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311 ││ │ │請書 │ │ │ │ │├──┼─────┼──────┼──────┼──────┼──────┼──────┤│6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白宗德」之│97年5月4日 │本院卷㈡第28│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312 ││ │ │請書 │ │ │ │ │├──┼─────┼──────┼──────┼──────┼──────┼──────┤│6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倪接能」之│97年5月5日 │本院卷㈡第11│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10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蔡維錫」之│97年5月5日 │本院卷㈡第1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10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蘇招銘」之│97年5月5日 │本院卷㈡第1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102 ││ │ │請書 │ │ │ │ │├──┼─────┼──────┼──────┼──────┼──────┼──────┤│6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梁展嘉」之│97年5月6日 │本院卷㈡第1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18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建佑」之│97年5月6日 │本院卷㈡第1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189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翁翊華」之│97年5月6日 │本院卷㈡第1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190 ││ │ │請書 │ │ │ │ │├──┼─────┼──────┼──────┼──────┼──────┼──────┤│6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世常」之│97年5月8日 │本院卷㈡第1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10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蔡尚霖」之│97年5月8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313 ││ │ │請書 │ │ │ │ │├──┼─────┼──────┼──────┼──────┼──────┼──────┤│6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彥彬」之│97年5月9日 │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24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載朋」之│97年5月9日 │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25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勞正光」之│97年5月9日 │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251 ││ │ │請書 │ │ │ │ │├──┼─────┼──────┼──────┼──────┼──────┼──────┤│66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竹料」之│97年5月10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31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東明」之│97年5月10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31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曾濱崎」之│97年5月10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316 ││ │ │請書 │ │ │ │ │├──┼─────┼──────┼──────┼──────┼──────┼──────┤│67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許中正」之│97年5月11日 │本院卷㈡第1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19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泰宏」之│97年5月11日 │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252 ││ │ │請書 │ │ │ │ │├──┼─────┼──────┼──────┼──────┼──────┼──────┤│68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國基」之│97年5月13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31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熊亞寧」之│97年5月13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31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簡國祥」之│97年5月13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319 ││ │ │請書 │ │ │ │ │├──┼─────┼──────┼──────┼──────┼──────┼──────┤│69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忠信」之│97年5月14日 │本院卷㈡第1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10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蔡瑞生」之│97年5月14日 │本院卷㈡第1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10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王水金」之│97年5月14日 │本院卷㈡第1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5頁 │編號10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吳金水」之│97年5月14日 │本院卷㈡第1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19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游政副」之│97年5月14日 │本院卷㈡第1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193 ││ │ │請書 │ │ │ │ │├──┼─────┼──────┼──────┼──────┼──────┼──────┤│70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朱民傑」之│97年5月16日 │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25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胡惠光」之│97年5月16日 │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25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哲銓」之│97年5月16日 │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255 ││ │ │請書 │ │ │ │ │├──┼─────┼──────┼──────┼──────┼──────┼──────┤│71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郭俊淵」之│97年5月17日 │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194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賢宗」之│97年5月17日 │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195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金永」之│97年5月17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32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晉誠」之│97年5月17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321 ││ │ │請書 │ │ │ │ │├──┼─────┼──────┼──────┼──────┼──────┼──────┤│72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楊志坤」之│97年5月20日 │本院卷㈡第1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6頁 │編號10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張繼亮」之│97年5月20日 │本院卷㈡第1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7頁 │編號10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王昱祥」之│97年5月20日 │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2頁 │編號19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曹福全」之│97年5月20日 │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3頁 │編號198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盛智」之│97年5月20日 │本院卷㈡第2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4頁 │編號199 ││ │ │請書 │ │ │ │ │├──┼─────┼──────┼──────┼──────┼──────┼──────┤│73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正明」之│97年5月21日 │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256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黃偉民」之│97年5月21日 │本院卷㈡第25│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257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侯玉山」之│97年5月21日 │本院卷㈡第29│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322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蔡元傑」之│97年5月21日 │本院卷㈡第3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323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徐振益」之│97年5月21日 │本院卷㈡第30│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324 ││ │ │請書 │ │ │ │ │├──┼─────┼──────┼──────┼──────┼──────┼──────┤│74 │0000000000│More Talk 行│「余其安」之│97年5 月間某│本院卷㈡第24│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日 │3頁 │編號249 ││ │ │請書 │ │ │ │ │├──┼─────┼──────┼──────┼──────┼──────┼──────┤│75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沈遠龍」之│97年6月5日 │本院卷㈡第1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8頁 │編號109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柏凱」之│97年6月5日 │本院卷㈡第12│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9頁 │編號110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陳盈宏」之│97年6月5日 │本院卷㈡第1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0頁 │編號111 ││ │ │請書 │ │ │ │ ││ ├─────┼──────┼──────┼──────┼──────┼──────┤│ │0000000000│More Talk 行│「林志興」之│97年6月5日 │本院卷㈡第13│起訴書附表二││ │ │動電話服務申│署名 │ │1頁 │編號112 ││ │ │請書 │ │ │ │ │└──┴─────┴──────┴──────┴──────┴──────┴──────┘附表五:

┌──┬────┬──────┬────────┬───────────┬──────┐│編號│取得人 │ 時 間 │ 取得過程 │ 個人資料數量 │備 註 │├──┼────┼──────┼────────┼───────────┼──────┤│ 1 │陳光著 │95年底某日 │以新臺幣70萬元向│含姓名、出生日期、身分│96年4 月轉交││ │ │ │不詳姓名年籍之大│證號碼、電話之個人資料│王溫志 ││ │ │ │陸地區男子購得 │共00000000 │ │├──┼────┼──────┼────────┼───────────┼──────┤│ 2 │曾希哲 │97年4 月間某│不詳 │含姓名、出生日期、身分│97年4 月某日││ │ │日 │ │證號碼、電話之中央健康│轉交陳光著後││ │ │ │ │保險局投保人個人資料檔│,再由陳光著││ │ │ │ │案達6GB 記憶體 │轉交王溫志 │└──┴────┴──────┴────────┴───────────┴──────┘附表六:

┌──┬──────┬───┬────────┬────────┬──────┬────┬───────────┐│編號│交易時間 │持卡人│發卡銀行 │信用卡號 │商店 │金額 │ 備 註 │├──┼──────┼───┼────────┼────────┼──────┼────┼───────────┤│1 │97年1月9日 │黃玟玲│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4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 ├──────┼───┼────────┼────────┼──────┼────┼───────────┤│ │97年1月9日 │黃玟玲│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4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 ││ ├──────┼───┼────────┼────────┼──────┼────┼───────────┤│ │97年1月9日 │黃玟玲│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4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 │├──┼──────┼───┼────────┼────────┼──────┼────┼───────────┤│2 │97年1月10日 │郭淑燕│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 ├──────┼───┼────────┼────────┼──────┼────┼───────────┤│ │97年1月10日 │郭淑燕│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465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3 │97年1月10日 │吳金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SO NET │2,4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 │ │ │ │ │ │ │僅金額誤載為1,000 元,││ │ │ │ │ │ │ │爰予更正 ││ ├──────┼───┼────────┼────────┼──────┼────┼───────────┤│ │97年1月10日 │吳金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5 │├──┼──────┼───┼────────┼────────┼──────┼────┼───────────┤│4 │97年1月10日 │武佑珊│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7 ││ ├──────┼───┼────────┼────────┼──────┼────┼───────────┤│ │97年1月10日 │武佑珊│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465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8 │├──┼──────┼───┼────────┼────────┼──────┼────┼───────────┤│5 │97年1月11日 │謝明珠│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 │97年1月11日 │謝明珠│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4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 │ │ │ │ │ │ │僅金額誤載為1,000 元,││ │ │ │ │ │ │ │爰予更正 │├──┼──────┼───┼────────┼────────┼──────┼────┼───────────┤│6 │97年1月11日 │張金鈴│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SO NET │2,4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2 ││ ├──────┼───┼────────┼────────┼──────┼────┼───────────┤│ │97年1月11日 │張金鈴│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3 │├──┼──────┼───┼────────┼────────┼──────┼────┼───────────┤│7 │97年1月11日 │洪子程│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15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9 ││ ├──────┼───┼────────┼────────┼──────┼────┼───────────┤│ │97年1月11日 │洪子程│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9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0 ││ ├──────┼───┼────────┼────────┼──────┼────┼───────────┤│ │97年1月11日 │洪子程│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 │├──┼──────┼───┼────────┼────────┼──────┼────┼───────────┤│8 │97年1月12日 │黃慧珊│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 ├──────┼───┼────────┼────────┼──────┼────┼───────────┤│ │97年1月12日 │黃慧珊│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145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 ├──────┼───┼────────┼────────┼──────┼────┼───────────┤│ │97年1月12日 │黃慧珊│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415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 ├──────┼───┼────────┼────────┼──────┼────┼───────────┤│ │97年1月12日 │黃慧珊│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 9 │97年1月15日 │廖詩梅│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SO NET │2,415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7 ││ ├──────┼───┼────────┼────────┼──────┼────┼───────────┤│ │97年1月15日 │廖詩梅│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 │├──┼──────┼───┼────────┼────────┼──────┼────┼───────────┤│10 │97年1月18日 │張杏如│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5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 │├──┼──────┼───┼────────┼────────┼──────┼────┼───────────┤│11 │97年1月18日 │陳惜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 │ │ │ │ │ │ │僅交易時間誤載為97年1 ││ │ │ │ │ │ │ │月28日,爰予更正 │├──┼──────┼───┼────────┼────────┼──────┼────┼───────────┤│12 │97年1月18日 │楊秀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15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 │├──┼──────┼───┼────────┼────────┼──────┼────┼───────────┤│13 │97年1月18日 │卓金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4 ││ ├──────┼───┼────────┼────────┼──────┼────┼───────────┤│ │97年1月18日 │卓金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5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5 │├──┼──────┼───┼────────┼────────┼──────┼────┼───────────┤│14 │97年1月19日 │鍾穎芳│香港上海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6 ││ ├──────┼───┼────────┼────────┼──────┼────┼───────────┤│ │97年1月19日 │鍾穎芳│香港上海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5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7 │├──┼──────┼───┼────────┼────────┼──────┼────┼───────────┤│15 │97年1月20日 │郭淑燕│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 ├──────┼───┼────────┼────────┼──────┼────┼───────────┤│ │97年1月20日 │郭淑燕│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 ├──────┼───┼────────┼────────┼──────┼────┼───────────┤│ │97年1月20日 │郭淑燕│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16 │97年1月20日 │何珍如│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 ├──────┼───┼────────┼────────┼──────┼────┼───────────┤│ │97年1月20日 │何珍如│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 ├──────┼───┼────────┼────────┼──────┼────┼───────────┤│ │97年1月20日 │何珍如│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17 │97年1月20日 │黃玟玲│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 ││ ├──────┼───┼────────┼────────┼──────┼────┼───────────┤│ │97年1月20日 │黃玟玲│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 ││ ├──────┼───┼────────┼────────┼──────┼────┼───────────┤│ │97年1月20日 │黃玟玲│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 │├──┼──────┼───┼────────┼────────┼──────┼────┼───────────┤│18 │97年1月20日 │吳金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 ││ ├──────┼───┼────────┼────────┼──────┼────┼───────────┤│ │97年1月20日 │吳金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起訴書附表一漏列,但為││ ├──────┼───┼────────┼────────┼──────┼────┤起訴效力所及 ││ │97年1月20日 │吳金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 │├──┼──────┼───┼────────┼────────┼──────┼────┼───────────┤│19 │97年1月20日 │武佑珊│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 ││ ├──────┼───┼────────┼────────┼──────┼────┼───────────┤│ │97年1月20日 │武佑珊│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0 ││ ├──────┼───┼────────┼────────┼──────┼────┼───────────┤│ │97年1月20日 │武佑珊│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 │├──┼──────┼───┼────────┼────────┼──────┼────┼───────────┤│20 │97年1月20日 │洪子程│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2 ││ ├──────┼───┼────────┼────────┼──────┼────┼───────────┤│ │97年1月20日 │洪子程│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3 ││ ├──────┼───┼────────┼────────┼──────┼────┼───────────┤│ │97年1月20日 │洪子程│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4 │├──┼──────┼───┼────────┼────────┼──────┼────┼───────────┤│21 │97年1月21日 │謝明珠│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 ├──────┼───┼────────┼────────┼──────┼────┼───────────┤│ │97年1月21日 │謝明珠│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 │97年1月21日 │謝明珠│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和信超媒體 │7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22 │97年1月21日 │陳梅香│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23 │97年1月21日 │李翩翩│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 ├──────┼───┼────────┼────────┼──────┼────┼───────────┤│ │97年1月21日 │李翩翩│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24 │97年1月21日 │陳麗文│香港上海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2 │├──┼──────┼───┼────────┼────────┼──────┼────┼───────────┤│25 │97年1月21日 │許惠珍│香港上海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3 │├──┼──────┼───┼────────┼────────┼──────┼────┼───────────┤│26 │97年1月27日 │張絹悅│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0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 │ │ │ │ │ │僅信用卡號誤載為540842││ │ │ │ │ │ │ │0000000000,爰予更正 │├──┼──────┼───┼────────┼────────┼──────┼────┼───────────┤│27 │97年1月27日 │呂春貴│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28 │97年1月27日 │賴惠華│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 ├──────┼───┼────────┼────────┼──────┼────┼───────────┤│ │97年1月27日 │賴惠華│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1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29 │97年1月27日 │蔡靜君│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30 │97年1月27日 │李明麗│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31 │97年1月27日 │張綺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SO NET │2,0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 ├──────┼───┼────────┼────────┼──────┼────┼───────────┤│ │97年1月27日 │張綺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SO NET │4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32 │97年1月27日 │林青瑤│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33 │97年1月27日 │林翠萍│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34 │97年1月27日 │丁瓊如│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35 │97年1月27日 │陳震芳│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36 │97年1月27日 │林玉婷│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2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37 │97年1月27日 │陳嘉薇│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15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38 │97年1月27日 │林詠勝│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 ├──────┼───┼────────┼────────┼──────┼────┼───────────┤│ │97年1月27日 │林詠勝│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 ├──────┼───┼────────┼────────┼──────┼────┼───────────┤│ │97年1月27日 │林詠勝│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39 │97年1月27日 │蔡明琴│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40 │97年1月27日 │王秀貞│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41 │97年1月28日 │林雅慧│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42 │97年1月28日 │簡汝芸│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43 │97年1月28日 │張樹英│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44 │97年1月28日 │洪嘉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45 │97年1月28日 │金鳳英│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46 │97年1月28日 │周家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 │├──┼──────┼───┼────────┼────────┼──────┼────┼───────────┤│47 │97年1月28日 │林倡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 │├──┼──────┼───┼────────┼────────┼──────┼────┼───────────┤│48 │97年1月28日 │歐錦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9 ││ │ │ │ │ │ │ │,僅交易時間誤載為97年││ │ │ │ │ │ │ │1 月15日,爰予更正 │├──┼──────┼───┼────────┼────────┼──────┼────┼───────────┤│49 │97年1月28日 │高玲璧│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0 ││ │ │ │ │ │ │ │,僅交易時間誤載為97年││ │ │ │ │ │ │ │1 月15日,爰予更正 │├──┼──────┼───┼────────┼────────┼──────┼────┼───────────┤│50 │97年1月28日 │林瑞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2,│├──┼──────┼───┼────────┼────────┼──────┼────┼───────────┤│51 │97年1月29日 │陳文君│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52 │97年1月29日 │范玉竹│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53 │97年1月29日 │戴妡庭│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54 │97年1月29日 │李淑娟│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 │ │ │ │ │ │僅信用卡號誤載為552003││ │ │ │ │ │ │ │0000000000,爰予更正 │├──┼──────┼───┼────────┼────────┼──────┼────┼───────────┤│55 │97年1月29日 │謝艾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56 │97年1月29日 │徐晨曦│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57 │97年1月29日 │莊雅玲│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58 │97年1月29日 │蘇恩寧│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 │├──┼──────┼───┼────────┼────────┼──────┼────┼───────────┤│59 │97年1月29日 │張裕蕙│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60 │97年1月29日 │詹淑華│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3 │├──┼──────┼───┼────────┼────────┼──────┼────┼───────────┤│61 │97年1月29日 │黃香綺│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4 │├──┼──────┼───┼────────┼────────┼──────┼────┼───────────┤│62 │97年1月29日 │郭玉英│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5 │├──┼──────┼───┼────────┼────────┼──────┼────┼───────────┤│63 │97年1月29日 │張淑婷│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6 │├──┼──────┼───┼────────┼────────┼──────┼────┼───────────┤│64 │97年1月29日 │尤雅慧│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MyCard │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8 │├──┼──────┼───┼────────┼────────┼──────┼────┼───────────┤│65 │97年2月3日 │麥嘉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SO NET │2,225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66 │97年2月3日 │鄭秀蘭│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415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67 │97年2月3日 │楊玫玲│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 │├──┼──────┼───┼────────┼────────┼──────┼────┼───────────┤│68 │97年2月3日 │陳佩君│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69 │97年2月3日 │趙美珠│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 │├──┼──────┼───┼────────┼────────┼──────┼────┼───────────┤│70 │97年2月4日 │楊雅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SO NET │2,37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71 │97年6月10日 │莊明如│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雅虎奇摩網站│589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 │├──┼──────┼───┼────────┼────────┼──────┼────┼───────────┤│72 │97年6月11日 │莊明如│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雅虎奇摩網站│1,085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 │├──┴──────┼───┴────────┴────────┴──────┴────┴───────────┤│ 合 計 │131,389元 │└─────────┴─────────────────────────────────────────────┘附表七:

┌──┬──────┬─────┬────────┬─────┬─────────────┐│編號│交易時間 │帳戶申設人│帳號 │轉帳金額 │購買商品 │├──┼──────┼─────┼────────┼─────┼─────────────┤│1 │96年4月25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11,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 │96年4月25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 │96年4月25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16,32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 │96年4月25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11,7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 │96年4月25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 │96年4月25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 │96年4月25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10,47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8 │96年4月25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3,4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 │96年4月25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8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14,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3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4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8,4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5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8,4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6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68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7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68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8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68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9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68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0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68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1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68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2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68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3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68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4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68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5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6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7 │96年4月26日 │陳志平 │0000000/0000000 │2,68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8 │96年4月26日 │陳柏熹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29 │96年4月26日 │陳柏熹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0 │96年4月26日 │陳柏熹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1 │96年4月26日 │陳柏熹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2 │96年4月26日 │陳柏熹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3 │96年4月26日 │陳柏熹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4 │96年4月26日 │陳柏熹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5 │96年4月26日 │陳柏熹 │0000000/0000000 │1,047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6 │96年4月26日 │陳柏熹 │0000000/0000000 │4,188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7 │96年4月26日 │陳寶樹 │0000000/0000000 │9,423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8 │96年4月26日 │陳寶樹 │0000000/0000000 │7,329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39 │96年4月26日 │陳寶樹 │0000000/0000000 │5,235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0 │96年4月26日 │陳寶樹 │0000000/0000000 │10,47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1 │96年4月26日 │陳寶樹 │0000000/0000000 │10,47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2 │96年4月26日 │陳寶樹 │0000000/0000000 │10,47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3 │96年4月26日 │陳寶樹 │0000000/0000000 │10,47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4 │96年4月26日 │陳寶樹 │0000000/0000000 │9,423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5 │96年4月26日 │陳寶樹 │0000000/0000000 │10,47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6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7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4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8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49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4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0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1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4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2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3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4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4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5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6 │96年4月26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7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13,42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8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2,64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59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18,92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0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8,41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1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4,81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2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2,24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3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4,62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4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5,8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5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3,76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6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7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5,8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8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4,485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69 │96年4月27日 │鄭美君 │0000000/0000000 │9,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0 │96年4月25日 │葉秀雄 │0000000/0000000 │10,47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1 │96年4月25日 │葉秀雄 │0000000/0000000 │8,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2 │96年4月25日 │葉秀雄 │0000000/0000000 │21,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3 │96年4月25日 │葉秀雄 │0000000/0000000 │3,4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4 │96年4月25日 │葉秀雄 │0000000/0000000 │3,36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5 │96年4月25日 │葉秀雄 │0000000/0000000 │2,9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6 │96年4月25日 │葉秀雄 │0000000/0000000 │10,47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7 │96年4月24日 │官藝靜 │0000000/0000000 │7,329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8 │96年4月24日 │官藝靜 │0000000/0000000 │2,01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79 │96年4月24日 │官藝靜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80 │96年4月24日 │官藝靜 │0000000/0000000 │6,72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81 │96年4月24日 │官藝靜 │0000000/0000000 │14,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82 │96年4月24日 │官藝靜 │0000000/0000000 │13,5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83 │96年4月24日 │官藝靜 │0000000/0000000 │8,7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84 │96年4月24日 │官藝靜 │0000000/0000000 │1,000元 │智冠科技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85 │96年4月27日 │曾士哲 │0000000/0000000 │17,2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86 │96年4月27日 │曾士哲 │0000000/0000000 │17,2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87 │96年4月27日 │曾士哲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88 │96年4月27日 │曾士哲 │0000000/0000000 │2,8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89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0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1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2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3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4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5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6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7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4,3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8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27,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99 │96年4月27日 │黃得滿 │0000000/0000000 │27,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0 │96年4月27日 │趙興華 │0000000/0000000 │11,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1 │96年4月27日 │趙興華 │0000000/0000000 │11,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2 │96年4月27日 │趙興華 │0000000/0000000 │11,2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3 │96年4月27日 │趙興華 │0000000/0000000 │11,2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4 │96年4月27日 │趙興華 │0000000/0000000 │11,2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5 │96年4月27日 │趙興華 │0000000/0000000 │5,6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6 │96年4月27日 │趙興華 │0000000/0000000 │22,02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7 │96年4月27日 │趙興華 │0000000/0000000 │11,8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8 │96年4月27日 │謝岑宜 │0000000/0000000 │27,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09 │96年4月27日 │謝岑宜 │0000000/0000000 │9,0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0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11,2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1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11,20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2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3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4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5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6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7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8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1,34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19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0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1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2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3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4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5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6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7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8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29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30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31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32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33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134 │96年4月27日 │施宏仁 │0000000/0000000 │3,350元 │索尼販售之線上遊戲點卡 │├──┴──────┼─────┴────────┴─────┴─────────────┤│ 合 計 │1,047,859元 │└─────────┴──────────────────────────────────┘附表八:

┌──┬─────┬────┬──────┬───────────────┐│編號│申登人 │申請時間│申請門號號碼│ 備 註 │├──┼─────┼────┼──────┼───────────────┤│ 1 │健盛數位國│97.05.28│0000000000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案偵││ │際有限公司│ │ │查卷宗第204 頁。 ││ │ │ │ │ │├──┼─────┼────┼──────┼───────────────┤│ 2 │安暖企業社│97.05.05│0000000000 │彰化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447號偵││ │ │ │ │查卷第43頁。 │├──┼─────┼────┼──────┼───────────────┤│ 3 │大中企業社│97.05.05│0000000000 │桃園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121 號│├──┼─────┼────┼──────┤偵查卷第27頁至第29頁。 ││ 4 │吳英俊 │97.05.05│0000000000 │ │└──┴─────┴────┴──────┴───────────────┘附表九:

┌──┬─────┬───────────────┬─────────┐│編號│ 時 間 │ 方 式 │詐騙財物 │├──┼─────┼───────────────┼─────────┤│1 │97年8 月22│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應徵│陳俊儒所申辦之羅東││ │日9 時許 │外勤司機」之徵人廣告,陳俊儒於│南門郵局帳戶(帳號││ │ │97年8 月22日9 時許,撥打報紙廣│:00000000000000號││ │ │告所留0000000000號電話,而與自│)之存摺1 本與提款││ │ │稱「謝先生」之成年男子取得聯繫│卡(含密碼)1 張。││ │ │,並相約見面,由陳俊儒提供駕駛│ ││ │ │執照影本予該自稱「謝先生」之男│ ││ │ │子後,後該「謝先生」之男子復要│ ││ │ │求陳俊儒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 ││ │ │、提款卡與駕照影本,致使陳俊儒│ ││ │ │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4日下午2 │ ││ │ │時許,在宜蘭市○○路與光復路口│ ││ │ │之鮮芋仙門口,將其開立如附表十│ ││ │ │編號1 所示之郵局帳戶存摺與提款│ ││ │ │卡交付予「謝先生」指示到場之朱│ ││ │ │文宗,朱文宗取得陳俊儒交付之上│ ││ │ │開帳戶存摺與提款卡後,即行轉交│ ││ │ │給該自稱「謝先生」之男子。 │ │├──┼─────┼───────────────┼─────────┤│2 │97年8 月23│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聘請│蔡鳳榮所申辦之雲林││ │日分許 │外勤司機」之徵人廣告,蔡鳳榮於│斗南郵局帳戶(帳號││ │ │97年8 月23日,撥打報紙廣告所留│: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號電話,而與綽號「小│號)之存摺1 本與提││ │ │切」之成年男子取得聯繫,綽號「│款卡(含密碼)1 張││ │ │小切」之成年男子要求蔡鳳榮需提│。 ││ │ │供身分證影本與郵局帳戶之存摺與│ ││ │ │提款卡,致使蔡鳳榮陷於錯誤,而│ ││ │ │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宜蘭火│ ││ │ │車站前,將身分證影本與附表十編│ ││ │ │號2 所示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含│ ││ │ │密碼)提款卡交付予綽號「小切」│ ││ │ │之男子。 │ │├──┼─────┼───────────────┼─────────┤│3 │97年8 月24│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徵司│黃冠騰所申辦之合作││ │日下午1 時│機、備駕照、日領」之徵人廣告,│金庫銀行宜蘭分行帳││ │許 │黃冠騰於97年8 月24日中午12時許│戶(帳號:00000000││ │ │,撥打報紙廣告所留0000000000號│21124 號)之存摺1 ││ │ │電話,而與自稱「謝先生」之成年│本與提款卡(含密碼││ │ │男子取得聯繫,該自稱「謝先生」│)1 張。 ││ │ │之成年男子要求黃冠騰需提供身分│ ││ │ │證影本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與提│ ││ │ │款卡,致使黃冠騰陷於錯誤,誤認│ ││ │ │提供上開物品即得以應徵,而於同│ ││ │ │日下午1 時許,在宜蘭市○○路18│ ││ │ │號「彰化銀行」前,將其身分證影│ ││ │ │本與附表十編號3 所示帳戶之存摺│ ││ │ │與提款卡(含密碼)提款卡交付予│ ││ │ │該自稱「謝先生」之男子。 │ │├──┼─────┼───────────────┼─────────┤│4 │97年8 月25│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聘請│趙進興所申辦之第一││ │日下午3 時│外勤司機」之徵人廣告,趙進興於│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 │30許 │97年8 月25日撥打報紙廣告所留09│戶(帳號:00000000││ │ │00000000號電話,而與綽號「阿華│486 號)之存摺1 本││ │ │」之成年男子取得聯繫,綽號「阿│與提款卡(含密碼)││ │ │華」之成年男子要求趙進興需提供│1 張。 ││ │ │身分證影本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 ││ │ │與提款卡,致使趙進興陷於錯誤,│ ││ │ │誤認提供上開物品即得以應徵,而│ ││ │ │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宜蘭縣│ ││ │ ○○○鄉○○路○段15之1 號「礁溪│ ││ │ │鄉農會」前,將其身分證影本與附│ ││ │ │表十編號4 所示帳戶之存摺與提款│ ││ │ │卡(含密碼)提款卡交付予綽號「│ ││ │ │阿華」之男子。 │ │├──┼─────┼───────────────┼─────────┤│5 │97年9 月18│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外務│陳慧冠所申辦之臺灣││ │日下午5 時│司機」之徵人廣告,林士傑於97年│土地銀行南臺中分行││ │許 │9 月16日撥打報紙廣告所留093855│帳戶(帳號:101005││ │ │9845號電話,而與某不詳姓名之成│201153號)之提款卡││ │ │年男子取得聯繫,並於同日下午5 │(含密碼)1 張。 ││ │ │時許,在臺中市○○路「朝馬車站│ ││ │ │」前,與該不詳人士會面,該不詳│ ││ │ │人士要求林士傑提供金融機構之提│ ││ │ │款卡與密碼,致使林士傑陷於錯誤│ ││ │ │,將其不知情之配偶陳慧冠申辦如│ ││ │ │附表十編號5 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與│ ││ │ │密碼交付予該不詳人士。 │ │├──┼─────┼───────────────┼─────────┤│6 │97年9 月16│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應徵司│吳維元所申辦之華南││ │日前某日(│機之廣告,吳維元依報紙廣告所留│商業銀行大溪分行帳││ │起訴書附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與某不詳│戶(帳號:00000000││ │三誤載為98│姓名之成年男子取得聯繫,洽談應│5309號)之提款卡(││ │年2月間) │徵司機工作後,該不詳人士復持09│含密碼)1 張。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聯繫吳維│ ││ │ │元,要求吳維元提供金融機構帳戶│ ││ │ │之提款卡與密碼,吳維元因而陷於│ ││ │ │錯誤,依指示將其申設如附表三編│ ││ │ │號6 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提供│ ││ │ │交付予該不詳人士。 │ │└──┴─────┴───────────────┴─────────┘附表十:

┌──┬───┬──────────┬────────┬───────┐│編號│戶 名│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 帳 號 │ 備 註 │├──┼───┼──────────┼────────┼───────┤│ 1 │陳俊儒│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 號│宜蘭縣政府警察││ │ │宜蘭郵局羅東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 號│局宜蘭分局刑案││ │ │ │ │偵查卷宗第182 ││ │ │ │ │頁至第186頁。 │├──┼───┼──────────┼────────┼───────┤│ 2 │蔡鳳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 號│同上偵查卷宗第││ │ │雲林郵局斗南郵局 │帳號:0000000 號│176 頁至第180 ││ │ │ │ │頁。 │├──┼───┼──────────┼────────┼───────┤│ 3 │黃冠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帳號:0000000000│同上偵查卷宗第││ │ │分行 │124號 │188頁至第192頁││ │ │ │ │ │├──┼───┼──────────┼────────┼───────┤│ 4 │趙進興│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同上偵查卷宗第││ │ │ │6號 │194頁至第202頁││ │ │ │ │ │├──┼───┼──────────┼────────┼───────┤│ 5 │陳慧冠│臺灣土地銀行南臺中分│帳號:0000000000│彰化地檢署98年││ │ │行 │53 號 │度偵字第1447號││ │ │ │ │偵查卷第37頁至││ │ │ │ │第41頁 │├──┼───┼──────────┼────────┼───────┤│ 6 │吳維元│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桃園地檢署98年││ │ │ │09號 │度偵字第11121 ││ │ │ │ │號偵查卷第20頁││ │ │ │ │反面至第26頁 │└──┴───┴──────────┴────────┴───────┘附表十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 備 註 │├──┼───────────┼───────┼───────────────┤│ 1 │NOKIA 廠牌手機(門號:│1 支(含SIM 卡│97年8 月26日,在新北市三重區長││ │0000000000、IMEI:3569│1 張) │壽街33巷7 弄3 號1 樓扣得,其中││ │00000000000 號) │ │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18│├──┼───────────┼───────┤所示之手機、SIM 卡、電腦,均為││ 2 │NOKIA 廠牌手機(IMEI:│1支 │陳光著所有,附表十一編號17所示││ │000000000000000號) │ │之手機,則為徐苑玲所有,其中附│├──┼───────────┼───────┤表十一編號1 至編號17所示之手機││ 3 │NOKIA 廠牌手機(門號:│1 支(含SIM 卡│與SIM 卡,均係供陳光著、徐苑玲││ │0000000000號) │1 張) │冒用他人名義向和宇寬頻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所用時,彼此互相聯││ 4 │MOTOROLA廠牌W212型手機│1支 │繫,或與游騏鴻聯繫,以及向和宇│├──┼───────────┼───────┤寬頻公司承辦人聯繫使用。另附表││ 5 │NOKIA 廠牌手機(IMEI:│1支 │十一編號18所示之電腦1 組,係 ││ │000000000000000) │ │供陳光著夥同曾希哲、綽號「小勞│├──┼───────────┼───────┤」之男子透過網際網路盜刷附表六││ 6 │MOTOROLA廠牌V188型手機│1支 │所示之人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所使│├──┼───────────┼───────┤用。 ││ 7 │PHS 廠牌J98 型手機(門│1 支(含SIM 卡│ ││ │號:0000000000號) │1 張) │ │├──┼───────────┼───────┤ ││ 8 │Sony Erisson廠牌手機(│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0│ │ ││ │2 ) │ │ │├──┼───────────┼───────┤ ││ 9 │PHS 廠牌J98型手機 │2支 │ │├──┼───────────┼───────┤ ││10 │NOKIA 廠牌手機(IMEI:│1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11 │NOKIA 廠牌手機(IMEI:│1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12 │NOKIA 廠牌手機(IMEI:│1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13 │PHS 廠牌PG920 型手機(│1 支(含SIM 卡│ ││ │門號:00-0000000000 、│1 張) │ ││ │IMEI :000000000000000│ │ ││ │) │ │ │├──┼───────────┼───────┤ ││14 │門號:0000000000之SIM │1張 │ ││ │卡 │ │ │├──┼───────────┼───────┤ ││15 │門號:0000000000 之SIM│1張 │ ││ │卡 │ │ │├──┼───────────┼───────┤ ││16 │門號:00000000000 之 │1張 │ ││ │SIM卡 │ │ │├──┼───────────┼───────┤ ││17 │MOTOROLA廠牌V170型手機│1支 │ │├──┼───────────┼───────┤ ││18 │電腦(含主機、銀幕、鍵│1組 │ ││ │盤、網路盒、滑鼠) │ │ │└──┴───────────┴───────┴───────────────┘附表十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 備 註 │├──┼───────────┼───────┼───────────────┤│ 1 │掃瞄機 │1台 │同日在陳光著向余鈺群承租而位於││ │ │ │臺北市○○○路○○○ 巷○ 號辦公室│├──┼───────────┼───────┤扣得,均為陳光著所有,其中附表││ 2 │相機 │1台 │十二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掃瞄機││ │ │ │與相機各1 台,均係供陳光著冒名│├──┼───────────┼───────┤向和宇寬頻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 3 │電腦主機(編號A) │1台 │時,影印他人國民身分證與健保卡││ │ │ │使用,其中附表十二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之電腦主機共2 台,則係供││ 4 │電腦主機(編號B) │1台 │意圖營利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使││ │ │ │用。 │└──┴───────────┴───────┴───────────────┘附表十三: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 備 註 │├──┼───────────┼───────┼───────────────┤│ 1 │NOKIA 廠牌手機(門號:│1 支(含SIM 卡│同日在新北市○里區○○路○段 ││ │0000000000) │1 張) │538 之12號15樓扣得,游騏鴻所有│├──┼───────────┼───────┤而供冒用他人名義向和宇寬頻公司││ 2 │NOKIA 廠牌手機(門號:│1 支(含SIM 卡│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時,與陳光著、││ │0000000000) │1 張) │徐苑玲聯繫所用。 │├──┼───────────┼───────┤ ││ 3 │門號為0000000000之SIM │1張 │ ││ │卡 │ │ │└──┴───────────┴───────┴───────────────┘附表十四: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 備 註 │├──┼───────────┼───────┼───────────────┤│ 1 │HTC 廠牌手機(門號: │1 支(含SIM 卡│97年8 月26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 │0000000000號) │1 張) │王溫志位於臺北市○○區○○路 │├──┼───────────┼───────┤143 號4 樓之18住處扣得,均為王││ 2 │SAMSUNG 廠牌手機(門號│1 支(含SIM 卡│溫志所有而供其夥同陳光著、曾希││ │:000000000號) │1 張) │哲圖利非法利用資料所用。 │├──┼───────────┼───────┤ ││ 3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1 台 │ │├──┼───────────┼───────┤ ││ 4 │電腦螢幕 │1 台 │ │├──┼───────────┼───────┤ ││ 5 │電腦外接硬碟 │2 台 │ │├──┼───────────┼───────┤ ││ 6 │隨身碟 │1 台 │ │└──┴───────────┴───────┴───────────────┘附表十五: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 備 註 │├──┼────────────┼─────┼───────────┤│ 1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同意書 │2張 │97年8 月26日,在新北市│├──┼────────────┼─────○○○區○○街○○巷○ 弄3 ││ 2 │節費平台(新世界電訊)費│1本 │號1 樓扣得,其中附表十││ │率表 │ │五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之│├──┼────────────┼─────┤物,均為陳光著所有或持││ 3 │存匯款憑條 │3張 │有,附表十五編號19至編│├──┼────────────┼─────┤號40所示之物,則均為徐││ 4 │劉景豪相關資料(手寫) │1張 │苑玲所有或持有,但均非│├──┼────────────┼─────┤違禁物,且無證據顯示供││ 5 │00000000結帳單 │1張 │本案事實㈠至事實欄㈥所│├──┼────────────┼─────┤載犯罪之用,或因該等犯││ 6 │王雅玉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張 │罪所得,難認與本案具有│├──┼────────────┼─────┤直接關連,依法均不得於││ 7 │交通銀行福州分行領卡單(│1張 │本案中併與宣告沒收。 ││ │金昌𣛮) │ │ │├──┼────────────┼─────┤ ││ 8 │現金 │新臺幣 │ ││ │ │907,000 元│ │├──┼────────────┼─────┤ ││ 9 │偽造之台胞證(邱奕嶂、羅│2本 │ ││ │光興) │ │ │├──┼────────────┼─────┤ ││10 │偽造之許國關、邱奕嶂等2 │2張 │ ││ │人身分證 │ │ │├──┼────────────┼─────┤ ││11 │中國建設銀行金融卡(62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12 │許國關身分證影本 │1張 │ │├──┼────────────┼─────┤ ││13 │玉山銀行存匯款憑條 │4張 │ │├──┼────────────┼─────┤ ││14 │相片光碟片 │1具 │ │├──┼────────────┼─────┤ ││15 │便條紙 │1張 │ │├──┼────────────┼─────┤ ││16 │宅急便運貨單 │1本 │ │├──┼────────────┼─────┤ ││17 │無線網卡3.5G(含SIM 卡)│1具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18 │晶片卡(含讀卡機)(內有│1張 │ ││ │申請威寶電信門號資料) │ │ │├──┼────────────┼─────┤ ││19 │東勢監理站等便條紙 │4張 │ │├──┼────────────┼─────┤ ││20 │國泰世華銀行(陳伯倫)帳│1張 │ ││ │戶影本 │ │ │├──┼────────────┼─────┤ ││21 │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 │1張 │ │├──┼────────────┼─────┤ ││22 │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6222│1張 │ ││ │000000000000000 ) │ │ │├──┼────────────┼─────┤ ││23 │呂姿蓉台新銀行三重分行存│1本 │ ││ │摺(0000000000000-0 ) │ │ │├──┼────────────┼─────┤ ││24 │郁盛科技台新銀行三重分行│1本 │ ││ │存摺(00000000000000 ) │ │ │├──┼────────────┼─────┤ ││25 │徐苑玲中國信託正義分行存│2本 │ ││ │摺(000000000000) │ │ │├──┼────────────┼─────┤ ││26 │徐苑玲中國信託三重分行存│1本 │ ││ │摺(000000000000) │ │ │├──┼────────────┼─────┤ ││27 │台新銀行晶片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 │ │ │├──┼────────────┼─────┤ ││28 │中國信託VISA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 │ │ │├──┼────────────┼─────┤ ││29 │台新銀行晶片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 │ │ │├──┼────────────┼─────┤ ││30 │中國信託晶片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 │ │ │├──┼────────────┼─────┤ ││31 │中國信託晶片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 │ │ │├──┼────────────┼─────┤ ││32 │郵政儲金金融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 │ │ │├──┼────────────┼─────┤ ││33 │現金 │新臺幣100 │ ││ │ │萬元 │ │├──┼────────────┼─────┤ ││34 │郁盛科技有限公司(四角章│1顆 │ ││ │) │ │ │├──┼────────────┼─────┤ ││35 │郁盛科技有限公司(發票章│1顆 │ ││ │)(00000000) │ │ │├──┼────────────┼─────┤ ││36 │徐苑玲私章(公司印鑑) │1顆 │ │├──┼────────────┼─────┤ ││3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晶片卡 │1張 │ ││ │000-000000000 │ │ │├──┼────────────┼─────┤ ││38 │合作金庫銀行晶片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 │ │ │├──┼────────────┼─────┤ ││39 │郵政儲金金融卡0 0000000 │1張 │ ││ │0000000 │ │ │├──┼────────────┼─────┤ ││40 │大陸中國商業銀行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