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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調字第 20 號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丙○○ 民國79.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乙○○ 民國81.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20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811 號、98年度少護字第736 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1日下午

2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靜莉書 記 官 陳君偉調解委員 林星銘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整。其給付為:自民國99年3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玉山銀行戶名:丁○○、戶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給付新臺幣伍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若未按時給付上述款項,願再給付新台幣伍萬元整,作為違約賠償金。

三、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丁○○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

四、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丁○○對於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陳君偉法 官 林靜莉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裁判日期:201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