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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紀程選任辯護人 郭盈蘭律師被 告 謝承孝選任辯護人 蕭守厚律師被 告 謝承浩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被 告 陳克銘選任辯護人 朱俊雄律師被 告 湯鎰安上一被告之 陳景新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啟豪律師

吳啟玄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王紀程、謝承孝、謝承浩、陳克銘、湯鎰安之羈押期間,各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查被告王紀程、謝承孝、謝承浩、陳克銘、湯鎰安等均因涉嫌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同法第332 條第2 項第3 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罪嫌,被告王紀程、謝承孝且尚均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 日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2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當日將其等收押併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等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審酌其等涉案情節,除據被告等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楊巧玲、姬崇益、楊雅婷、林文相、黃士育、蔡宏義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在卷;此外,復有通訊監察譯文數份在卷可稽,且有甩棍、斧頭、鋁棒等物扣案為憑,本院基上各情,因認上開情形均仍存在,被告等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99年10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鄧雅心法 官 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心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