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承孝義務辯護人 蕭守厚律師被 告 謝承浩選任辯護人 陳以儒律師被 告 陳克銘選任辯護人 朱俊雄律師被 告 湯鎰安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吳啟豪律師陳景新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謝承孝、謝承浩、湯鎰安、陳克銘之羈押期間,各自民國壹佰年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查被告謝承孝、謝承浩、陳克銘、湯鎰安等均因涉嫌刑法第
330 條第1 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同法第33
2 條第2 項第3 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罪嫌,被告謝承孝且尚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 月1 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再於99年10月1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復於99年12月1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被告等現且業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等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審酌其等涉案情節,除據被告等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楊巧鈴、姬崇益、楊雅婷、林文相、蔡宏義等人於警詢或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此外,更有通訊監察譯文數份在卷可稽,復有手槍、斧頭、鋁棒等物扣案為憑,本院基上各情,因認被告等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100 年2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鄧雅心法 官 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