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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永盛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永盛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胡永盛因家暴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9 月16日將被告裁定收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家暴殺人等罪嫌,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甫經本院於99年11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20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在案,且被告於確知被害人胡○○係其親生骨肉後,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先前訊問時均有情緒不穩之跡象,鑑於被告所涉重罪及其與被害人之關係,有事實足認有逃亡、輕生之虞,原羈押理由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𡚱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日期:201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