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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簡字第 36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67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錦琇原名王映琳.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五0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錦琇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雞礦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補充為「雞礦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解散」。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十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五行有關「罰緩處分書」之記載,均應補充為「罰鍰處分書及罰鍰裁處書」。

(三)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三行「於九十九年三月間同時聘僱如附表所示他人所申請聘僱之五名外國人」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於九十九年三月間同時聘僱如附表所示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五名外國人」。

(四)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二行「為警於上址查獲」之記載,應補充為「為警於九十九年六月一日下午五時三時分許在上址查獲」。

(五)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五行「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查獲現場照片」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四份、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五份、查獲現場照片二張」。

(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機動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一份、被告之指認照片五份」。

(七)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重新繪製,詳如後述。

二、核被告王錦琇所為,係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處斷。又查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外國人,則均係原經許可來台工作,嗣後逃逸經撤銷許可而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外國人,則係連漁群23號船之廚師,係經許可來台工作卻逃逸之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業據渠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前述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等附卷可稽,是被告聘僱附表所示之外國人並在上址從事雞隻處理工作,係以一行為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及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侵害之法益相同,核其該次行為係屬法條競合,應論以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規定之犯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紀錄,竟再觸犯同罪質之罪名,漠視法律規範,非法僱用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經營之公司業已解散,及已補齊積欠外勞之薪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依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附 表:

┌──┬─────────┬───────┬─────┬───────┐│編號│受 僱 勞 工 姓 名│工 作 期 間│原 雇 主│備 註│├──┼─────────┼───────┼─────┼───────┤│ 1 │SRI ERNAWATI │99年3 月間起至│李金蘭 │99年3 月1 日逃││ │護照號碼:M0000000│99年6 月1 日止│ │逸、99年3 月16││ │ │ │ │日撤銷聘僱許可││ │ │ │ │而許可失效 │├──┼─────────┼───────┼─────┼───────┤│ 2 │ERNA SULISTYOWATI │99年3 月間起至│五倫織造股│98年10月16日逃││ │護照號碼:M0000000│99年6 月1 日止│份有限公司│逸、98年10月23││ │ │ │ │日撤銷聘僱許可││ │ │ │ │而許可失效 │├──┼─────────┼───────┼─────┼───────┤│ 3 │ANJAR ASTUTIK │99年3 月間起至│黃瑄雯 │98年10月23日逃││ │護照號碼:M0000000│99年6 月1 日止│ │逸、98年11 月5││ │ │ │ │日撤銷聘僱許可││ │ │ │ │而許可失效 │├──┼─────────┼───────┼─────┼───────┤│ 4 │SUMARDIYONO LAMIDI│99年3 月間起至│五倫織造股│98年10月16日逃││ │護照號碼:M0000000│99年6 月1 日止│份有限公司│逸、98年10月26││ │ │ │ │日撤銷聘僱許可││ │ │ │ │而許可失效 │├──┼─────────┼───────┼─────┼───────┤│ 5 │RAISMO │99年3 月間起至│連漁群23號│98年10月21日逃││ │護照號碼:M000000 │99年6 月1 日止│(船主:鄭│逸 ││ │ │ │黃阿秀)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0505號被 告 王錦琇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原名王映琳) 住屏東縣鹽埔鄉○○村○○路19號

居新北市○○區○○路508巷16之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錦琇(原名王映琳)為址設臺北縣五股鄉(現改制為新北市五股區○○○○路16號雞礦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26日、98年11月25日經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機動隊及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查獲其非法聘僱越南籍或印尼籍逃逸外勞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而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經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於95年3月15日、99年2月25日各以北府勞動字第0950123800號、北府勞外字第0990137748號罰鍰處分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萬、45萬元確定在案。

詎猶不知悔改,於99年3月間,將上開公司遷移至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路508巷16號之7後,於99年3月間同時聘僱如附表所示他人所申請聘僱之5名外國人在上址從事雞隻處理之工作,嗣經他人檢舉,為警於上址查獲,使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機動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錦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逃逸外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相符,並有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於95年3月15日以北府勞動字第0950123800號及99年2月25日以北府勞外字第0990137748號之就業服務法罰鍰處分書各1紙、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查獲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王錦琇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請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王聖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穎柔附 表:

┌──┬─────────┬───────┬────────────┐│編號│外籍勞工姓名 │ 工作期間 │ 原雇主 │├──┼─────────┼───────┼────────────┤│ 1 │SRI ERNAWTI │99年3月間起至 │林金蘭 ││ │ │99年6月1日止 │ │├──┼─────────┼───────┼────────────┤│ 2 │ERNA SULISTYOWATI │99年3月間起至 │五倫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 │ │99年6月1日止 │ │├──┼─────────┼───────┼────────────┤│ 3 │ANJAR ASTUTIK │99年3月間起至 │黃瑄雯 ││ │ │99年6月1日止 │ │├──┼─────────┼───────┼────────────┤│ 4 │SUMARDIYONO LAMIDI│99年3月間起至 │五倫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 │ │99年6月1日止 │ │├──┼─────────┼───────┼────────────┤│ 5 │RAISMO │99年3月間起至 │連漁群23號(船主:鄭黃阿 ││ │ │99年6月1日止 │秀)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1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