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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簡字第 73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34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國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379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吳國華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國華係祥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祥泉公司)負責人(起訴書誤植吳國華前科紀錄,詳後述),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分別係經新北市政府依非都市分區使用計畫編定為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管制使用之土地,未經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由上級機關核備,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供非農牧使用,竟基於違反管制使用土地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1 月間某日起,未經核准,即擅自在上開土地堆置砂石、瀝青塊、輸送帶、生產機具,並擅自鋪設水泥鋪面及搭建鐵皮屋,而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使用之規定,嗣經新北市政府派員會同相關單位,於100 年

1 月20日、2 月17日至現場會勘屬實,而於100 年5 月31日,以北府地管字第1000551712號函暨函附新北市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裁處吳國華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並限期於公文送達30日內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該公文經吳國華於同年6 月2 日收受,仍未遵照上開處分指定改正事項恢復土地原狀,迄於同年7 月

4 日新北市政府再次派員前往會勘上開土地時,仍未依規定恢復土地原狀完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吳國華於偵查中自白甚詳(見偵卷第

125 頁),並有100 年1 月20日會勘紀錄及會勘照片21張、同年2 月17日會勘紀錄及會勘照片10張、同年7 月4 日會勘紀錄及會勘照片14張及新北市100 年5 月31日北府地管字第1000551712號函暨函附新北市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各1 件、收件回執1 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劃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新北市政府限期令恢復原狀或做符合農牧用地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而未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原狀供農地使用之行為,係違反同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於上揭農業用地,擅自堆置砂石、瀝青塊、生產機具、輸送帶、搭建鐵皮屋,違法使用該土地,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妨礙土地整體規劃,且於主管政府機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後,未依限處理,恣意延續違法狀態,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起訴書誤載被告係累犯),素行良好;另考量被告業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見偵卷第126 頁被告偵查筆錄),且已拆除上述輸送帶、生產機具及鐵皮屋及生產機具(見偵卷第128 、129 頁照片12張),犯後尚表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附表┌─────────────┬─────────┬────────┐│ 土 地 地 號 │ 編 定 用 途 │ 備 註 │├─────────────┼─────────┼────────┤│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82、482-3、526、526-1、52│ │ ││6-2、525、524-2、523-4、52│ │ ││3-3、522-3、521、520地號土│ │ ││地 │ │ │├─────────────┼─────────┼────────┤│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祥泉公司向劉成記││440-4、440-5、479、479-4地│ │公祭祀公業所承租││號土地 │ │ │├─────────────┼─────────┼────────┤│新北市○○區○○段溪南小段│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祥泉公司向劉成記││440- 2土地 │ │公祭祀公業所承租│└─────────────┴─────────┴────────┘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