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侵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晉維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暨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晉維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晉維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其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再被告於短時間內,涉犯本案3 件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及1 件加重強制猥褻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要件,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0 年5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被告另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自100 年

6 月7 日起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執丑字第6711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予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俞秀美法 官 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日期:20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