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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侵訴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立鴻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立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王立鴻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5 條第1 項、第2 項之趁機性交、趁機猥褻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款之要件,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 年4 月7 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次訊問被告,且參酌該案審理期間調查之相關證據後,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名及刑法第227 條第1 項、第3 項之與幼年男女性交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0 年7 月7 日起延長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日期:201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