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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侵附民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和 解 筆 錄

原 告A李燕諒梁月娥B吳王素枝被 告鄭允浩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就本院100 年度侵訴字第

14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5日下午3 時22分,在本院刑事刑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苑文書記官 林金良通 譯 林幸誼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A 女

李燕諒梁月娥

B 女吳王素枝被 告 鄭允浩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李燕諒、梁月娥、A女新台幣伍萬元,當庭交付原告李燕諒、梁月娥、A女點收無訛。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B女及吳王素枝新台幣參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以前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其餘壹拾伍萬元分三期給付,分別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三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前,各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另給付違約金新台幣伍萬元。(原告B女及吳王素枝當庭交付存摺封面影本,上開款項被告應匯入該帳戶內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蘆洲民族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A女

李燕諒梁月娥B女吳王素枝被 告 鄭允浩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四庭

書記官 林金良法 官 陳苑文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金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