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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交重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甲○○兼特別代理人 乙○○

丙○○戊○○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莉莉律師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擴張訴之聲明暨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惟原告依法仍可對被告己○○另行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法 官 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春銘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1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