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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31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13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氏美孝TRAN.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續字第2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氏美孝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氏美孝與林○慈(民國九十二年八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林○羽(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之家庭成員關係。陳氏美孝於九十九年一月至二月間某日,帶同林○慈、林○羽至不詳處所,在林○慈、林○羽面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交媾,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向林○慈、林○羽恫稱「不看的話要割掉妳們的耳朵」、「不看的話剪掉妳們的手指頭」等語,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林○慈、林○羽,致林○慈、林○羽心生畏懼,以此脅迫之手段,迫使林○慈、林○羽在場觀看陳氏美孝與不詳男子交媾之過程,前後共三次。嗣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護字第一O七七號聲請通常保護令案件審理期間,林○慈、林○羽以證人身分出庭證述陳氏美孝對其婆婆林洪美之家庭暴力行為過程時陳述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台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證人年尚未滿八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雖非絕對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可信,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為其他證據之調查,以為取捨之依據;若其證言本身即存有瑕疵,在此等瑕疵,未究明以前,即不得採為論罪科刑之唯一基礎。又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同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五O一號、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三O九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嫌,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林懿聰、證人林洪美及被害人林○慈、林○羽於偵查中之證述,暨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護字第一O七七號通常保護令案件卷宗影本,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伊與臺灣男子約會時,並沒有帶伊女兒一起去,伊也沒有與此名臺灣男子發生性行為;伊都沒有帶小孩去見過伊認識的男生或女生,伊只有帶小孩去公園走走,或有帶小孩去伊作彩繪指甲上班的地方而已,且伊上班的地方很小,那個地方能做什麼,而且裡面有四、五個師傅一起作;另林○慈於法院作證時說她有跟妹妹一起去(看過)三次,但林○羽作證是看過一次,她們二人作證情節不符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被訴於九十九年一月至二月間某日,帶同林○慈、林○羽至不詳處所,在林○慈、林○羽面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交媾,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向林○慈、林○羽恫稱「不看的話要割掉妳們的耳朵」、「不看的話剪掉妳們的手指頭」等語,以此脅迫之手段,迫使林○慈、林○羽在場觀看陳氏美孝與不詳男子交媾之過程,前後共三次等節,固據證人林○慈、林○羽分別指證如下:

1.⑴林○慈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家事法庭訊問時證稱:媽媽每次都帶我們出去,但是我們不去,說要帶我們去公園,但是媽媽都帶我們去媽媽的公司,我們不想去,媽媽就打我們。還有媽媽帶我們去男人家時,我看到媽媽與男人摸來摸去,摸身體,連胸部也敢摸,媽媽連男人的胸部也敢摸,媽媽與男生的衣服也脫光光,叫我們一起進去看他們摸來摸去,他們在床上摸,他們會摸身體的地方,摸屁股、奶奶。媽媽與男人玩得很開心,就玩得脫光光,我們已經看過三次了,在男人的家裡,都是晚上,但是沒有在男人家過夜,很晚的時候才帶我們回家,媽媽與男人都是講越南話,可是我們聽不懂。那個男人都是講越南話,不會講國語,他看我們聽不懂,就不跟我們說話。媽媽跟我們說一個秘密,叫我們不要跟阿嬤說,媽媽說他希望阿嬤快點死。媽媽用衣架打我們,不是我們不乖,是我與妹妹不想跟媽媽出去,媽媽就用衣架打我們等語;林○羽於同日法官訊問時證稱:媽媽會用衣架打我的腳、手、屁股。我有看到媽媽跟別的男人在床上脫光光並摸屁股、奶奶。媽媽打我們,不是因為我們不乖,而是我要跟阿嬤睡,媽媽要我跟她睡,我不要,媽媽就用衣架打我等語。⑵林○慈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偵查中證稱:「(是否記得過年前後,陳氏美孝是否有帶你們到一個男生家裡,並在你面前與該名男子脫衣服並摸來摸去?)有。(陳氏美孝當時是否有要求你們看?)有,媽媽要求我們不可以閉上眼睛,不可以往旁邊看,要看著他們,不然要打我們,當時我有跟媽媽說我不要看,媽媽說再說一次,回去就打。‧‧‧(陳氏美孝與該名男子在你們面前作何事?)脫衣服,摸來摸去,也有親親,後來他們兩個將衣服全部脫光光,躺在床上抱在一起摸來摸去,我跟妹妹想要喵(別)的地方,不看媽媽及那個叔叔,媽媽就很兇看著我們,因為他要我們害怕。‧‧‧(你看了幾次陳氏美孝與爸爸以外的男子發生摸來摸去幾次?)三次,約都是在九十九年一、二月間,我寒假時,陳氏美孝與這些男子都是作一樣的事」等語;林○羽於同日偵查中證稱:「(是否記得過年前後,陳氏美孝是否有帶你們到一個男生家裡,並在你面前與該名男子脫衣服並摸來摸去?)有。(陳氏美孝當時是否有要求你們看?)有,媽媽在脫衣服時,我看到他胸部,我就將眼睛閉起來,我不想看,媽媽說要求我不可以閉上眼睛,不然要打我們,媽媽跟該名男子脫光光玩得時候,我不想看,把眼睛閉起來,媽媽就叫我們要繼續看、繼續看。(陳氏美孝與該名男子在你們面前作何事?)脫衣服,摸奶奶、摸屁股。(你看完之後,你的心情如何?)我覺得媽媽很壞,因為媽媽都帶我去我不喜歡的地方,而且我有不喜歡看他跟叔叔做那一件事,媽媽還說沒關係,他是為我們好。(你看了幾次陳氏美孝與爸爸以外的男子發生摸來摸去幾次?)跟姊姊一樣都是三次,約都是九十九年一、二月間,我寒假時。(是否都有跟林○慈一起看過?)沒有,我去三次,都是我自己去」等語;嗣林○慈又證稱:「(你去三次時,林○羽是否有去?)沒有。(為何方才你說妹妹有去?)因為我記錯了」等語。⑶林○慈於一OO年五月十三日偵查中證稱:「(母親曾經帶你們到不認識的叔叔家做什麼事情?)在我面前摸胸摸臀三次,當時妹妹也在旁邊看到。(過程中母親對你說什麼?)母親叫我一定要看,不可以矇眼睛,我本身並不想看,母親是對著我跟妹妹說一定要看,這三次我和妹妹都有在現場看到。(你或妹妹有因為矇上眼睛遭母親責罵?)我跟妹妹都有被罵,母親罵我說,再蒙眼就打我們,我聽到就把眼睛睜開了‧‧‧」等語;林○羽於同日偵查中證稱:「(母親曾經帶你們到不認識的叔叔家做什麼事情?)沒有。(母親和不認識的叔叔有無在你面前做過很害羞的事情?)有(點頭)。(過程中母親對你說過什麼?我把眼睛矇起來,母親叫我把眼睛張開,我看到叔叔和母親一起摸胸摸臀。我當時感到害怕(點頭)。(你或姊姊有因為矇上眼睛遭母親責罵?)有。他說怎麼可以閉上眼睛」等語。⑷林○慈於一OO年七月十四日偵查中證稱:「(過年前後母親帶你們到一位男子家中做何事?)她帶我去該男子家中看她跟男子衣服脫光光,母親和該男子摸來摸去,不是奶奶林洪美、父親林懿聰教我說的,是真的有這件事。(當時除了你去,林○羽有有去?)有。(你去幾次?)三次,母親帶我去過三次,都是不同男子家中,也是不同地方。(當時你看到母親和叔叔摸來摸去,母親對你說什麼?)母親對我和林○羽說不可以不看,還說如果不看就要割掉我的耳朵。(為何之前在檢察官面前說三次都是你單獨過去,林○羽沒過去,和今日所述不同,意見?)林○羽三次也有去。(母親和叔叔如何摸來摸去?)母親和叔叔衣服都脫光光,他們互相摸胸部和臀部。(為何沒有把這件事情告訴林懿聰、林洪美?)我怕母親會把(筆錄誤繕「打」)我割掉我耳朵。(母親曾經問你並且錄音,為何你跟母親說,是林洪美教你說要說母親脫光衣服,說母親有交男友?)因為是母親要我這樣講的,但是事實上奶奶林洪美沒有教我這樣說。(母親問你為何要這樣說,你卻回答怕被爸爸打,是何意?)那時候我跟母親對話,我是怕被母親打,但是說成是父親。(母親在錄音中,再度問你,母親有無脫光衣服或是怎樣,你有看到嗎?你回答說『好啦我說沒有』,為何說此話?)我是基於無奈這樣回答,但是事實上真的有這回事情」等語;林○羽於同日偵查中證稱:「(母親在九十九年一、二月時,曾經帶你去叔叔家中作何事?)洗澡,帶我去一次而已,母親在我洗澡時偷拍我身體,母親和叔叔只是在聊天,母親和叔叔有脫光衣服摸來摸去。(你看到母親和叔叔摸來摸去有無閉起眼睛不想看?)我有閉眼睛,但是母親說一定要看,母親說不看的話就會剪掉我的手指頭。(當時林○慈也有一起去?)有。(為何沒將這件事情告訴林懿聰、林洪美?)我怕母親和林懿聰會罵我。(林洪美有無教你說要講母親和叔叔摸來摸去?)(搖頭)沒有」等語。

2.⑴林○慈於一OO年十一月十二日審理中證稱:「(你媽媽之前有帶你去別的叔叔的家?)有。(去別的叔叔家之後,你有沒有看到發生什麼事情?)有,我看到媽媽與叔叔衣服脫掉,摸來摸去,我只有看到這樣子而已。(在這個過程中,你媽媽有沒有跟你說什麼話?)有,我媽媽問我說為什麼我要把我的眼睛閉起來,我媽媽說我不能把眼睛閉起來,不然要割我的耳朵。(那時候你看到你媽媽與不認識的叔叔摸來摸去的時候,你在那邊做什麼?)我在那邊坐著而已,然後我不想看,但是我媽媽叫我看,看他們脫衣服摸來摸去。(這樣的情形,你前後看過幾次?)三次,三次都不是在我家,好像是在距離我家不遠也不近的地方,好像是在房子的裡面,這三次都是不同的地方。(為什麼你媽媽要帶你去?)我也不知道媽媽為什麼要帶我去,因為阿嬤會在家裡,但我不知道我媽媽真正想要做什麼。(你剛剛說的這些話,有沒有人教你要這樣說,還是你親自看到的?)我親自看到的。(你跟你媽媽感情好不好?)不太好,所以我不太喜歡媽媽,我很少會想我媽媽。(你剛才說媽媽帶你到別的地方,你看到你媽媽與別的叔叔在摸來摸去,這種情形是媽媽帶你去而已,還是有帶你與你妹妹林○羽一起去?)妹妹林○羽也有一起去,每一次林○羽都有一起去。(你媽媽是怎麼帶你去叔叔家的?)媽媽騎機車載我及妹妹,我是坐在機車的後面,妹妹坐在機車的前面。(你媽媽與叔叔摸來摸去的時候,妹妹在做什麼?)妹妹只是坐著,跟我一樣都坐著,我們兩個有坐在一起。(你媽媽與叔叔摸來摸去的時候,你媽媽有跟你妹妹說什麼話?)媽媽叫妹妹看,不然要割我妹妹的手指頭,媽媽跟我講的話與跟我妹妹講的話是不一樣的,媽媽是跟我說要我看,不然要割我的耳朵,妹妹的部分是要妹妹看,不然就要割我妹妹的手指。(當時你會害怕嗎?)會。(你剛剛所說的媽媽與叔叔摸來摸去,媽媽要你們一定要看,,這些話是你阿嬤教你這樣講的嗎?)不是,也不是我爸爸教我的,也不是我與我妹妹編造的。(你知道什麼是編造嗎?)編造就是亂編的意思。(有沒有可能你討厭你媽媽,所以你才這樣講?)才不是」等語。⑵證人林○羽於同日審理中證稱:「(你媽媽之前有沒有帶你去不認識的人的家裡?)有。(你媽媽帶你去不認識的人家裡的時候,媽媽在做什麼?)媽媽把我的身體拍照,然後放在電腦上。(你有沒有看到你媽媽與不認識的叔叔在做什麼事情?)不記得了。(你有沒有看過你媽媽與不認識的叔叔在房間摸來摸去?)有,在床上,用手摸來摸去,而且也有脫衣服。(這樣的情形,你看過幾次?)一次。(你姐姐有沒有跟你一起去不認識的叔叔家裡?)有。‧‧‧(媽媽如何帶你去外面?騎機車還是走路或是搭乘公車?)騎機車,沒有坐公車。(媽媽有帶你去別的叔叔家過嗎?)有。(你去別的叔叔家,你有看到媽媽與別的叔叔在做什麼嗎?)我沒有看到他們在做什麼。(你剛才說你有看到媽媽與別的叔叔在摸來摸去,有這個事情嗎?)有。(那個時候姐姐有跟你一起去嗎?)有。(你剛剛說你有看到媽媽與叔叔摸來摸去,那時候你媽媽有跟你說什麼嗎?)我媽媽叫我一定要看,看他們兩個摸來摸去,看他們在摸屁股,媽媽叫我一定要看,所以我有看,媽媽說如果我不看的話,就要剪掉我的手指頭,我媽媽這樣說,我會害怕,我媽媽跟姐姐說,如果姐姐不看,就要割掉我姐姐的耳朵。(你剛剛說你看到媽媽與叔叔摸來摸去,是別人教你講的嗎?是阿嬤教你這樣講的還是你爸爸教你講的?還是你與姐姐亂編的?)沒有人教我這樣講,是我自己看到的,也不是我跟我姐姐亂編的。(你有沒有說謊?)我沒有說謊。(你剛剛說看到媽媽與叔叔摸來摸去,那他們兩個有沒有把衣服脫掉?)有。(有脫光光嗎?)有。(你說看到媽媽與別的叔叔摸來摸去的情形有幾次?)一次。(地點在哪裡?)在那個叔叔家。(叔叔家距離你家有很遠嗎?)有一點點遠。(你跟媽媽是如何過去叔叔家的?)媽媽載我去,媽媽以摩托車在我去,姐姐坐在摩托車的後面,我坐在摩托車的前面」等語。

㈡、惟查:稽之證人林○慈、林○羽上開歷次證述情節,其等僅指陳被告帶其等至男姓友人住處,觀看被告與男子互相撫摸身體胸部、臀部或親吻等情,林○慈、林○羽並未陳述觀看被告與他人進行性交行為,則公訴意旨所認被告於九十九年一月至二月間某日,帶同林○慈、林○羽至不詳處所,在林○慈、林○羽面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交媾」(意指男女交配、交合),並迫使林○慈、林○羽在場觀看被告與不詳男子「交媾」之過程,前後共三次等節,難認與事實相符,自嫌無據。又觀諸證人林○慈、林○羽第一次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家事法庭法官訊問時(下稱第一次訊問)固指陳被告帶其二人至男姓友人住處,讓其等在場觀看被告與該男子互相撫摸身體胸部、臀部等情,但證人林○慈、林○羽上述作證時,並未提及被告有向其二人恫稱「不看的話要割掉妳們的耳朵」、「不看的話剪掉妳們的手指頭」,或不看要打人等語,以此強迫林○慈、林○羽觀看被告與該男子互摸身體胸部、臀部之情形。且林○慈、林○羽第二次、第三次分別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OO年五月十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下稱第二次訊問、第三次訊問),固指述媽媽(指被告)要求我們不可以閉上眼睛,不然要打我們等語,但亦未提及被告有向其二人恫稱「不看的話要割掉妳們的耳朵」、「不看的話剪掉妳們的手指頭」等語,強迫林○慈、林○羽觀看被告與該男子互摸身體胸部、臀部等情;迨第四次於一OO年七月十四日檢察官訊問時(下稱第四次訊問),林○慈始證稱:母親對我和林○羽說不可以不看,還說如果不看就要割掉我的耳朵等語,林○羽則證稱:我有閉眼睛,但是母親說一定要看,母親說不看的話就會剪掉我的手指頭等語,足認證人林○慈、林○羽指證被告如何強迫其等觀看被告與男子互相撫摸身體胸部、臀部或親吻等情,其二人前後所述顯不相合致,且倘若被告帶林○慈、林○羽至男姓友人住處,確有強迫其等在場觀看被告與男子互相撫摸身體胸部、臀部,被告並向林○慈、林○羽恫稱「不看的話要割掉妳們的耳朵」、「不看的話剪掉妳們的手指頭」等語,衡諸常情,林○慈、林○羽於第一次訊問,或至遲於第二次訊問或第三次訊問時,應會主動向法官或檢察官陳述被告究竟如何以言語恫嚇之方式強迫其等觀看被告與男子互摸身體胸部、臀部或親嘴之情形,但林○慈、林○羽於第一次、第二次訊問後相隔將近一年,於第四次訊問時始向偵查檢察官陳稱:被告與男子互相撫摸身體胸部、臀部、親嘴時,有對林○慈、林○羽恫稱「不看的話要割掉妳們的耳朵」、「不看的話剪掉妳們的手指頭」等語,顯違常情,其間林○慈、林○羽是否受到他人影響或引導而故為上開陳述,非無可能,可認其等證述之真實性顯有疑義;且被告身為林○慈、林○羽之母親,其以言語恫嚇強迫林○慈、林○羽觀看被告與其他男子為不倫之行為,有違一般父母與子女之正常互動,自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林○慈、林○羽之證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

㈢、復次,證人林○慈於第二次訊問時證述被告與男子躺在床上抱在一起摸來摸去,我跟妹妹想要喵(別)的地方,不看媽媽及那個叔叔,媽媽就很兇看著我們等語;亦即林○慈指述被告與男子互摸身體時,林○慈、林○羽二人均有在現場,而林○羽於該次訊問時則證稱伊沒有跟林○慈一起看過(指被告與男子互摸身體一事),都是伊自己去等語,嗣經檢察官再次訊問林○慈:「你去三次時,林○羽是否有去?」,林○慈答稱:「沒有」;檢察官再問「為何方才你說妹妹有去?」,林○慈答稱:「因為我記錯了」等語。詎林○慈於第三次、第二次訊問時翻異前詞,改稱:被告與男子在伊面前摸胸摸臀三次,當時妹妹也在旁邊看到,這三次伊和妹妹都有在現場看;林○羽三次也有去等語,並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伊看到被告與不認識的叔叔脫衣服摸來摸去,這種情形看過三次,每一次林○羽都有一起去等語。另證人林○羽於第二次訊問時證稱被告與男子摸來摸去,跟姊姊一樣都是三次等語,嗣於第三次訊問時則改稱:被告帶伊去叔叔家中洗澡,帶伊去一次而已,被告在伊洗澡時偷拍伊身體,被告跟叔叔只是在聊天,被告跟叔叔有脫光衣服摸來摸去等語,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看到被告與不認識的叔叔在房間摸來摸去,這種情形有一次等語。故依林○慈、林○羽上開證述情節,足認林○慈就被告強迫其觀看被告與男子互撫身體部位時,妹妹林○羽是否同時在現場,及林○羽就被告強迫其觀看被告與男子互撫身體部位之次數等節,林○慈、林○羽之指證確有諸多前後不一之瑕疵,且稽之林○慈、林○羽歷次所述觀看被告與男子互撫身體時,被告究係當場以言語恫嚇強迫渠等觀看上開不倫之事,或事後始以言語恫嚇要脅渠等不得告訴他人等節,林○慈、林○羽二人之證述亦有前後不相合致之情形,其等證述之真實性,尚難遽以採信。

㈣、又本院於審理中當庭勘驗被告於家事事件委任之代理人賴淑玲律師於一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被告與林○慈、林○羽之對話錄音光碟,勘驗結果:「被告:啊小羽,誰跟妳說媽媽脫光溜溜,阿慈妳先講。A女(即林○慈,下同):阿媽啊。被告:阿媽說怎麼樣?A女:他說,他說媽媽‧‧媽媽交男朋友。被告:啊?A女:他說媽媽有交男朋友。被告:說媽媽有交男朋友?然後勒?妳有沒有看到媽媽,你有沒有看到媽媽光溜溜?妳有沒有看到?妳有沒有看到?妳有就說有,沒有就說沒有。A女:問爸爸。(有男性喊叫「林O慈」)A女:爸‧‧(影片中斷)被告:有沒有看到?A女:好啦,我說沒有就沒有。被告:沒有,為什麼妳聽阿媽‧‧誰教妳這樣講話?A女:阿媽啊。被告:阿媽教喔?A女:嗯。被告:那為什麼阿媽這樣講,那小羽勒?B女(即林○羽,下同):阿媽就跟我們說妳都跟男人脫光溜溜,我沒有看到。被告:那阿媽這樣講阿。B女:恩。被告:那阿媽還有說什麼。B女:阿媽他有說‧‧說他要永遠都跟我們在一起,而且他的朋友說要跟阿媽在一起,不要跟媽媽在一起。被告:怎麼可以這樣講話ㄋㄟ,妳沒有跟人家講嗎?是我媽媽ㄋㄟ,有沒有講這樣?B女:有。被告:阿?B女:有。被告:然後勒?江知宜(音同)姊姊有說什麼?B女:江知宜姊姊也說了,不要跟媽媽走,會被男人抓走。被告:然後勒?還有誰?B女:江知宜姊姊說‧‧。被告:大聲一點。B女:江知宜姊姊說要跟阿媽在一起,不要跟媽媽出去,因為媽媽會帶我們去很多壞的地方。被告:他們亂講話對不對?B女:對。被告:媽媽帶你們出去有沒有這樣子過?B女:沒有。被告:對啊!媽媽只有對你們很好對不對?B女:嗯。被告:對啊!那他們為什麼這樣說ㄋㄟ?然後叫你們壞話對不對?B女:嗯。被告:你們根本就沒看到媽媽脫光溜溜,對不對?B女:對。被告:他們還叫你們講這樣,那這樣子,他們對嗎?B女:不對。被告:對啊,不對麻!對不對。B女:嗯。」、「被告:阿慈。阿慈:我怕被爸爸打啊。被告:爸爸不會打妳啊。A女:會怕,會爸爸罵。被告:怕爸爸罵妳,對啊,我們沒有就說沒有,我們小孩子要正確的,知道嗎?A女:知道啦。被告:沒有這樣就說沒有這樣,不可以說ㄟ聽到人講這樣,然後我們怕他怕人打,然後就這樣亂講話,知道沒有?A女:知道了啦。被告:那妳有沒有看到媽媽這樣子過?A女:好啦。被告:媽媽有沒有去脫光溜溜還是怎麼樣?妳有看到嗎?A女:好啦,我說沒有。被告:那妳跟媽媽說什麼?A女:我‧‧(嘆氣)。被告:大聲一點。A女:說什麼啊?被告:妳要跟媽媽說什麼?因為妳講傷到媽媽,妳要跟媽媽說對不起啊。A女:好啦好啦,媽媽對不起。被告:那妹妹勒,妹妹誰教妳講?啊?講!誰教妳講媽媽脫光溜溜?誰?B女:阿媽。被告:大聲一點。B女:阿媽。被告:然後勒?阿媽教妳什麼,妳講阿媽跟妳們講什麼,你們講出來,快點。B女:都帶我們就(去)新的地方。被告:然後勒?B女:然後就欺負我們、打我們,而且也還刮傷我們。被告:然後勒?B女:還有‧‧還有那個‧‧那個就‧‧。被告:妳大聲一點,妳講我聽不到。B女:欺負我們啊。被告:那媽媽有這樣嗎?B女:沒有。被告:那為什麼阿媽這樣講勒,阿媽這樣不對,對不對?B女:對。被告:傷到媽媽對不對?B女:對。被告:好啦,那跟媽媽說什麼?B女:對不起媽媽。A女:可以開門了嗎?」、「A女:我可以講了喔,阿媽說媽媽跟我說什麼都不能聽。被告:媽媽說什麼的都不能聽啊?A女:嗯。被告:然後勒,只有聽誰的話?A女:什麼?被告:阿媽說妳不能聽媽媽的話,那要聽誰的話?A女:要聽爸爸的話。被告:然後勒?A女:說說媽媽是壞人。被告:媽媽是壞人?說媽媽是壞人嗎?講好啦,要講好,他說誰是壞人?A女:阿媽說媽媽是壞人。被告:爸爸還是媽媽要講清楚。A女:媽媽(音似爸爸)。被告:爸爸是壞人?A女:媽媽(音似爸爸)。被告:媽媽啦!A女:爸爸說媽媽是壞人。被告:爸爸說?A女:阿媽說。被告:媽媽是壞人?A女:對。被告:然後勒?A女:他有說如果要去哪裡不能跟媽媽單獨去,這樣有危險。被告:如果去哪裡不要跟媽媽單獨去,是不是?講話(聽不清楚),爸爸跟媽媽講話講清楚,然後勒?A女:要跟媽媽,要跟媽媽出去不能單獨去,就要爸爸在身邊才能去。被告:誰說?(聽不清楚)A女:阿媽說的。被告:阿媽說怎麼樣?A女:說媽媽跟男人被告:爸爸還是媽媽?講話媽媽都聽成爸爸ㄋㄟ。A女:媽媽。阿媽說媽媽都跟男人脫光衣服。被告:然後妳有看到嗎?A女:我剛剛說沒有啊。被告:沒有看到對不對?A女;嗯。被告:那阿媽這樣講對不對?A女:不對。被告:然後勒?A女:阿媽又說如果要跟媽媽單獨出去就不可以,就說我不要去,然後。被告:阿媽的朋友來家裡有沒有說什麼?A女;阿媽的朋友來?被告:嗯來家裡,阿媽的朋友有沒有說媽媽怎麼樣?A女:他說,他說要有人保護,不能,不能跟媽媽出去。被告:不能跟媽媽出去喔?A女:嗯。被告:為什麼?A女:他說跟媽媽出去的話,媽媽都會騙人。被告:跟媽媽出去,媽媽會騙人?A女:嗯,他說這樣。被告:然後妳覺得勒,媽媽好不好?A女:好阿,好啊。 被告:那阿媽講這樣有對嗎?A女:不對。可以出去了嗎」、「被告:誰教妳說媽媽脫光溜溜的?B女:阿媽。被告:阿媽說什麼?B女:阿媽說媽媽脫光溜溜。被告:然後阿媽叫妳講嗎?B女:阿媽叫我講的。被告:阿媽叫妳講的?B女:嗯。被告:然後呢?B女:然後阿媽就說如果媽媽來抱我的話會報警察。被告:叫警察啊。B女:報警察來抓妳。被告:為什麼這樣勒?媽媽抱妳而已,為什麼報警察抓我,這樣子對嗎?B女:不對。被告:對啊,那怎麼可以這樣子,對不對?B女:對。被告:然後勒?B女:然後爸爸又說他在這,妳在捉弄這個家。被告:啊?B女:爸爸說妳在捉弄這個家。被告:然後勒?B女:然後又‧‧。被告:那阿媽說媽媽怎麼樣,阿媽有沒有跟他朋友說媽媽怎麼樣?B女:他跟他朋友說媽媽都欺負我們、打我們。被告:可是有沒有?B女:沒有。被告:嗯那那那我問你喔,那我問妳,江知宜姊姊跟妳說什麼?B女:知宜姊姊說。被告:大聲一點。B女:知宜姊姊說不要害怕,大家都會保護我們。被告:姑姑勒?B女:姑姑說要跟阿媽在一起,不要跟媽媽出去,會被賣掉。被告:跟媽媽出去怎樣?B女:不知道要講什麼」等語,並經本院於一O一年三月二日審理中記明筆錄在卷可稽。茲依被告與林○慈、林○羽上開對話錄音內容,被告對林○慈、林○羽詢問誰跟妳說媽媽脫光溜溜,林○慈答稱:「阿媽」;被告對林○慈詢問你有沒有看到媽媽光溜溜,林○慈答稱:好啦,我說沒有就沒有;被告對林○羽詢問為什麼阿媽這樣講,林○羽答稱:阿媽就跟我們說妳都跟男人脫光溜溜,我沒有看到;被告詢問稱你們根本就沒看到媽媽脫光溜溜,對不對?林○羽答稱:對。被告對林○慈詢問稱媽媽有沒有去脫光溜溜還是怎麼樣?妳有看到嗎?林○慈答稱:好啦,我說沒有;被告又詢問稱妳要跟媽媽說什麼?因為妳講傷到媽媽,妳要跟媽媽說對不起啊。林○慈答稱:好啦好啦,媽媽對不起。被告對林○羽詢問稱:誰教妳講媽媽脫光溜溜?林○羽答稱:阿媽。被告對林○慈詢問稱:阿媽說怎樣?林○慈答稱:阿媽說媽媽都跟男人脫光衣服;被告又詢問然後妳有看到嗎,林○慈答稱:我剛剛說沒有啊;被告對林○羽詢問稱誰教妳說媽媽脫光溜溜的?林○羽答稱:阿媽;被告又詢問稱阿媽說什麼?林○羽答稱:阿媽說媽媽脫光溜溜等語,足知被告與林○慈、林○羽對話時,林○慈、林○羽多次向被告陳述是祖母對她們說被告跟男人脫光光,渠等並未看到被告脫光光等情,雖證人林○慈於一OO年七月十四日偵查中證述是母親(被告)要伊這樣講的等語,但徵之上開錄音過程中並未發現被告有強迫或故意誘導林○慈、林○羽應為一定內容之回答情形,且倘若被告確曾當場以言語脅迫林○慈、林○羽觀看其與男人互摸身體而為不倫之事,衡諸常情及一般兒童之正常反應,林○慈、林○羽與被告對話時應會直接陳述曾看見上述不倫行為,但觀之上開對話內容,林○慈、林○羽並未有此等反應,反而向被告多次陳稱是祖母對她們說被告跟男人脫光光,渠等並未看到被告脫光光等節,由此足徵證人林○慈、林○羽上開與被告對話時之陳述內容,與其等上開偵查、審理中證述被告以言語恫嚇其等觀看被告與男人互摸身體之情節,明顯不合,其等證詞可否採信,自有疑義。

㈤、復參合林○慈、林○羽於第一次、第二次訊問時,被告與林○慈、林○羽之祖母林洪美、父親林懿聰之間因保護令、離婚事件進行訴訟,嗣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九年度家護字第一O七七號裁定被告不得對林洪美、林○慈、林○羽為家庭暴力行為,被告與林懿聰並於一OO年四月二十七日經調解同意離婚,有上開裁定、調解成立筆錄影本在卷可稽,顯見被告與林懿聰、林洪美之間感情不睦,長期處於爭訟狀態,並佐以林○羽於偵查中證稱:我覺得媽媽很壞等語,暨林○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伊與媽媽感情不太好,伊不太喜歡媽媽等語,且被告於審理中供述:伊於二年前開始沒有住在林懿聰家裡,一開始有進進出出,後來他媽媽打伊,他們家換鎖,伊沒有辦法進去等語,足認林○慈、林○羽長期為林懿聰、林洪美所照顧、扶養,林○慈、林○羽與父親、祖母之感情應較被告佳,故而本件尚不能排除林○慈、林○羽為使林洪美、林懿聰上開保護令、離婚事件獲取有利之裁判而故為不實且不利於被告陳述之可能性,揆諸首揭說明,兒童證人林○慈、林○羽證言既存有諸多瑕疵,在此等瑕疵,未究明以前,即不得採為論罪科刑之唯一基礎。至證人林洪美於一OO年七月十四日偵查中固證述:(家事法庭)法官問伊孫子(指林○慈、林○羽,下同),母親對她們好不好,有無帶他們出去,孫子就回答母親有帶孫子去一個男子家中,看到母親跟男子摸來摸去,伊在庭上才知此情,後來伊質問林○慈,我聽到林○慈說如果講出此事,會遭母親割耳朵,林○羽說,如果說出去,母親會剪掉林○羽的手指頭等語,與林○慈、林○羽上述與被告對話時,陳述是祖母對她們說被告跟男人脫光光,渠等並未看到被告脫光光等情並不相合,並與林○慈、林○羽於第四次訊問時所述被告與男子互摸身體時,當場對林○慈說不可以不看,還說如果不看就要割掉耳朵;並當場向林○羽說一定要看,不看的話就會剪掉手指頭等情,亦不相符,且證人林洪美上開證述係轉述聽聞林○慈、林○羽之傳聞證言,其所證述尚難以擔保林○慈、林○羽指證確與事實相符,尚不得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從而,被告被訴對林○慈、林○羽涉犯強制罪嫌,除證人林○慈、林○羽上開存有諸多瑕疵之指證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等指證確與事實相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載向林○慈、林○羽恫稱「不看的話要割掉妳們的耳朵」、「不看的話剪掉妳們的手指頭」等語,以此脅迫之手段,迫使林○慈、林○羽在場觀看被告與不詳男子交媾之過程三次等行為,依照上開說明,本案尚難單憑證人林○慈、林○羽所為之片面指證,遽認被告有上開公訴意旨所載強制犯行。

五、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之全部證據,尚不足為被告犯強制罪之證明,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上開強制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洪國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1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