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499號
99年度訴字第1975號100年度易字第54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盈傑選任辯護人 楊雅萍律師
高奕驤律師被 告 李永富選任辯護人 周嬿容律師被 告 劉紹安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律師
洪榮彬律師吳尚昆律師被 告 林功明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被 告 鄭國偉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被 告 彭煥興
王炳宏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2
848 號、98年度偵字第2627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蒞追字第
3 號、99年度蒞字第4715號、99年度蒞字第4537號、98年度偵字第32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盈傑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犯如附表五編號1 、3 至5 、7 至14、16至19、21至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 、3 至5 、7 至14、16至19、21至2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長、徐德章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店長、鄭國偉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彭煥興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王炳宏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胡萬立為立晶企業社行政經理、劉志智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財務經理、林明禮為高日茂有限公司經理之名片各貳盒及刻有「林功明」、「徐德章」、「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胡萬立」、「劉志智」、「林明禮」之印章各壹顆及汽車車號0000-00 號、車號0000 -00號之行照各壹張均沒收。
李永富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犯如附表五編號1 、3 至5 、7 至14、16至19、21至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 、3 至5 、7 至14、16至19、21至2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長、徐德章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店長、鄭國偉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彭煥興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王炳宏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胡萬立為立晶企業社行政經理、劉志智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財務經理、林明禮為高日茂有限公司經理之名片各貳盒及刻有「林功明」、「徐德章」、「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胡萬立」、「劉志智」、「林明禮」之印章各壹顆及汽車車號0000-00 號、車號0000 -00號之行照各壹張均沒收。
劉紹安共同犯如附表五編號3 至6 、8 至13、17、19至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3 至6 、8 至13、17、19至21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載有徐德章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店長、鄭國偉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彭煥興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王炳宏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胡萬立為立晶企業社行政經理、劉志智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財務經理之名片各貳盒及刻有「徐德章」、「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胡萬立」、「劉志智」之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劉紹安就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其餘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七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五、九、十、十一被訴部分,均無罪。
林功明共同犯如附表五編號2 、12至13、15、16、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2 、12至13、15、16、1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之前揭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長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林功明」之印章壹顆及前揭汽車車號0000-00 號之行照壹張均沒收。
林功明就附表二編號一被訴部分免訴。
鄭國偉共同犯如附表五編號3 、17、19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編號3 、17、1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前揭載有鄭國偉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鄭國偉」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彭煥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前揭載有彭煥興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彭煥興」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王炳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前揭載有王炳宏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王炳宏」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鄭國偉前於民國90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1年3 月28日執行完畢;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其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訴字第1521號判決所判處確定之有期徒刑8 月,暨其復於同年間因贓物、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125號判決所判處確定之有期徒刑3 月、8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前揭2 案所處徒刑,嗣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4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4年8 月1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4年12月3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部分於本件構成累犯);嗣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19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部分於本件不構成累犯);彭煥興前於93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3年訴字第4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95年1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二、賴盈傑、李永富均明知個人債信有限,無法以本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超過個人債信能力之房屋、信用、汽車貸款,為期詐貸款項以供己投資或週轉,竟思及以提供金錢、吃住為代價,招攬遊民或並無專業擔任商行負責人、經理、員工,然亟需金錢、無償債能力之人,使之充當商號負責人或經理人或員工(如以附表一編號2 、附表三所述之林功明充當賴盈傑、李永富所投資經營之陽光優質洗衣坊〈下稱陽光洗衣坊〉店長,以附表一編號3 所述之鄭國偉充當賴盈傑、李永富所投資經營之民生中古汽車廣場經理,以附表一編號4 所述之徐德章〈歿於99年2 月19日,業經本院另以99年度易字第49
9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充當賴盈傑、李永富所投資經營之民生中古汽車商行員工,以附表一編號5 所述之彭煥興充當民生汽車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以附表一編號7 所述之林明禮充當高日茂有限公司高階主管,以附表一編號8 、9所述之劉志智充當賴盈傑、李永富所投資經營之寰宇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以附表一編號10所述之王炳宏充當民生汽車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上述民生中古汽車廣場、民生中古汽車商行、民生汽車有限公司、寰宇中古汽車廣場,均設址於同一處即臺北市○○街322 之1 號而為同一商號僅使用不同名稱〉),並以該等職業身分出面充當人頭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而該等人頭借款人嗣果未償還借款,金融機構因僅向人頭貸款人追償,賴盈傑、李永富亦可躲避追償,賴盈傑、李永富為達此目的,並希冀取信金融機構使之誤認人頭借款人有資力償還貸款,乃更或以利用轉帳方式製作不實之人頭借款人薪資轉帳資料(如附表一編號2 、3 、6 至10、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述),或提供人頭借款人為出租人名義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如附表一編號4、6 、7 )以示有租金收入,或製作員工在職證明書(如附表一編號2 、8 、附表二編號2 )等方法以取信於金融機構,賴盈傑、李永富乃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賴盈傑、李永富與徐德章共同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賴盈傑、李永富明知徐德章無力溫飽,亦無出資設立陽光洗衣坊及擔任該洗衣坊負責人之事實,竟誘以金錢、吃住等利益而招攬之,而徐德章明知其非陽光洗衣坊負責人,亦無經營該洗衣坊之意,猶仍於95年8 月間某日,將身分證、健保卡交付予賴盈傑、李永富使用,並與賴盈傑、李永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16日,由賴盈傑、李永富以徐德章名義前往臺北市政府填具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申請營業名稱為陽光優質洗衣坊及負責人為徐德章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致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95年10月17日將該等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台北市商業處對於營利事業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㈡、賴盈傑、李永富共同與遊民林功明為連續詐欺取財,暨賴盈傑、李永富另與劉紹安、亟需金錢之胡萬立共同為詐欺取財部分:
賴盈傑、李永富復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併或與附表一編號1 、2 之遊民林功明,或與劉紹安、附表一編號6 之胡萬立(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另以100 年度易字第544 號判決在案)基於犯意聯絡,推由賴盈傑、李永富製作林功明、胡萬立名義之不實薪資資料,併利用轉帳方式製作不實之薪資、存款資料存摺內容(即附表一編號2 證據清單欄1 、附表一編號6 證據清單欄2 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存簿交易明細)以為財力證明,兼或製作不實之林功明為陽光洗衣坊員工的職務證明書(如附表一編號2 證據清單欄編號1 ),或提供胡萬立為出租人名義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如附表一編號6 證據清單欄編號8 ),俾分別由林功明、胡萬立出名向銀行貸款購買附表一編號1 、2 、6 所示房屋所有權,另則由賴盈傑支出上開房屋頭期款,李永富則分別以林功明、胡萬立充當人頭填寫附表一編號1 、2 、6 所示之房屋貸款申請書,且在房屋貸款申請書上之職業欄,或虛載林功明從事販售男裝(年所得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年資7 年)業務,或虛載林功明擔任陽光洗衣坊店長(93年申報所得收入為100 萬元、年資2 年)、或虛載胡萬立從事販售衣服業務(月收入約8 萬元)等不實事項,嗣由林功明、胡萬立於上開房屋貸款申請書申請人欄位簽名,並提供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後,其等乃連續於附表一編號1 、2 、6 所示之時間,由李永富提出上開利用轉帳所製作不實財力之存簿交易明細資料,兼或檢附上開員工職務證明書,或檢附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持向附表一編號1 、2 、6 所示之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訛稱林功明、胡萬立因有上開職業而有固定收入來源且有一定存款,致上開金融機構辦理對保、徵信後誤認林功明、胡萬立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即有償還債務之資力,併為真正借款之人,因之陷於錯誤提供附表一編號1 、2 、6之房屋貸款金額,足生損害於各該核貸銀行。
㈢、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或與亟需金錢之鄭國偉、彭煥興、胡萬立、劉志智、王炳宏,或與遊民徐德章、林功明等人共同為詐欺取財部分:
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併或與亟需金錢之附表一編號3 至5、8 至10所示鄭國偉、彭煥興、胡萬立、劉志智(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另以100 年度易字第544 號判決在案)、王炳宏,或與遊民即附表一編號4 之徐德章、附表二編號
1 至3 之林功明等人,以由賴盈傑、李永富製作鄭國偉、劉志智、王炳宏、林功明名義之不實薪資,兼或利用轉帳方式製作不實存摺內容(附表一編號3 證據清單欄編號1 、附表一編號8 至10證據清單欄1 、附表二編號1 至3 證據清單欄
1 之中國信託銀行或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存簿交易明細)以為財力證明,併或製作林功明為陽光洗衣坊員工之職務證明書(附表二編號2 證據清單欄編號2 )、劉志智為寰宇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之員工職務證明書(附表一編號8 證據清單欄編號2 ),或提供徐德章為出租人名義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附表一編號4 證據清單欄編號3 ),俾分別由鄭國偉、彭煥興、劉志智、王炳宏、林功明出名向銀行貸款購買附表一編號3 至5 、8 至10所示房屋及附表二編號1至3 所示車輛之所有權,另則由賴盈傑支出上開房屋、汽車之頭期款購得上開房屋、汽車,李永富或劉紹安則以鄭國偉、彭煥興、劉志智、王炳宏、徐德章、林功明充當人頭填寫附表一編號3 至5 、8 至10所示之房屋貸款申請書及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汽車貸款申請書,在房屋貸款申請書上之職業欄,虛載鄭國偉擔任民生中古汽車廣場經理(月收入7至8 萬元)、彭煥興任職於民生汽車有限公司(平均月收入10萬元以上)、劉志智擔任寰宇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年收入120 萬元)、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平均月薪121,58
5 元、年資1. 6年)、王炳宏任職民生汽車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徐德章任職民生中古汽車商行(年所得110 萬元)、林功明為陽光洗衣坊店長(月收入或為12萬元、9 萬元、10萬元),嗣由鄭國偉、彭煥興、劉志智、王炳宏、徐德章、林功明於上開房屋或汽車貸款申請書申請人欄位簽名,並提供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後,其等乃於附表一編號3 至5 、8 至
10、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間,由李永富或劉紹安檢附上開利用轉帳所製作不實財力之存簿交易明細資料,或檢附上開員工職務證明書,或檢附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持向附表一編號3 至5 、8 至10、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訛稱鄭國偉、彭煥興、劉志智、王炳宏、徐德章、林功明有收入來源,致上開金融機構辦理對保、徵信後誤認鄭國偉等人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而有償還債務之資力,為真正借款之人,而陷於錯誤,因而提供附表一編號3至5、8 至10、附表二編號1 至3 之房屋、汽車貸款金額,足生損害於各該核貸銀行。
㈣、賴盈傑、李永富與遊民林明禮共同為詐欺取財部分:賴盈傑、李永富復另行起意,與附表一編號7 之遊民林明禮(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賴盈傑、李永富製作林明禮名義之不實薪資,或利用轉帳製作不實薪資或其他轉帳資料之存摺內容(即附表一編號7 證據清單欄編號1 所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簿交易明細)以為財力證明,或提供林明禮為出租人名義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附表一編號7 證據清單欄編號4 ),俾由林明禮出名向銀行貸款購買附表一編號7 所示房屋所有權,另則由賴盈傑支出上開房屋之頭期款,李永富則以林明禮充當人頭填寫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房屋貸款申請書,且在房屋貸款申請書上之職業欄,虛載林明禮擔任高日茂有限公司員工(月收入9 萬元),嗣由林明禮於上開房屋貸款申請書申請人欄位簽名,並提供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後,其等乃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時間,由李永富檢附上開利用轉帳所製作不實財力之存簿交易明細資料,暨上開員工職務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等,持向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訛稱林明禮有收入來源,致上開金融機構辦理對保、徵信後誤認林明禮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而有償還債務之資力,為真正借款之人,而陷於錯誤,因之提供附表一編號7 之房屋貸款金額,足生損害於該核貸銀行。
三、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均明知信用卡係金融機構依個人之債信能力核發,亦明知林功明、林明禮等人為無工作、無力溫飽之遊民,及鄭國偉、胡萬立、劉志智等人亟需金錢,且林功明等人均無償債能力,無法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簽帳消費,賴盈傑、李永富為能利用上開遊民、亟需金錢之人申請信用卡,享受簽帳消費之利益,遂對林功明等人(即附表三所示之人頭)誘以金錢、吃住等利益,使林功明等人同意出名充當人頭,乃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賴盈傑、李永富共同與遊民林功明為連續詐欺得利,暨賴盈傑、李永富另與劉紹安、亟需金錢之胡萬立共同為詐欺得利部分:
賴盈傑、李永富,復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概括犯意聯絡,併或與附表三編號1 、2 之遊民林功明,或與劉紹安、附表三編號7 之亟需金錢的胡萬立,基於犯意聯絡,由李永富以林功明充當人頭連續填寫附表三編號1、2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併在附表三編號1 、2 信用卡申請書上之職業欄,各虛載林功明年收入100 萬元、為陽光洗衣坊股東(年薪84萬元)之不實事項,劉紹安則以胡萬立充當人頭填寫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嗣分別由林功明、胡萬立於上開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位簽名,並提供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後,於附表三編號1 、2 、7 所示之時間,由李永富檢附前開申請附表一編號1 、2 之房屋、信用貸款時檢附之財力證明文件,劉紹安則前開申請附表一編號
6 之財力證明文件,持向附表三編號1 、2 、7 所示之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致上開金融機構誤認林功明、胡萬立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而有償還債務之資力,為真正持卡消費之人,刷卡後有足以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之利益,而陷於錯誤,因之核發林功明、胡萬立名義之附表三編號1 、2 、7之信用卡,嗣由賴盈傑等人取得林功明、胡萬立名義之附表三編號1 、2 、7 之信用卡後,並持以從事附表四之一、四之一、四之七之刷卡消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各該發卡銀行。
㈡、賴盈傑、李永富或與遊民林功明、林明禮、亟需金錢之劉志智,或與劉紹安、亟需金錢之鄭國偉、胡萬立共同為詐欺得利部分:
賴盈傑、李永富,或與遊民即附表三編號3 、5 、9 、10之林功明、林明禮、亟需金錢即附表三編號11之劉志智,或與劉紹安、亟需金錢即附表三編號4 、6 、8 之鄭國偉、胡萬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聯絡,由賴盈傑、李永富製作鄭國偉、林功明、林明禮、劉志智名義之不實薪資,或利用轉帳製作不實薪資或其他轉帳資料之存摺內容(即附表三編號4 證據清單欄編號2 、附表三編號5證據清單欄編號1 、附表三編號10、11證據清單欄編號1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附表三編號9 證據清單欄編號1 所示之郵局存簿交易明細)以為財力證明,或提供林功明、林明禮、劉志智為所有權人之建物、土地所有權狀(附表三編號5、10、11證據清單欄編號1 ),由李永富或劉紹安以林功明、林明禮、劉志智、鄭國偉、胡萬立充當人頭,於附表三編號3 至6 、8 至11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之職業欄,各虛載林功明為陽光洗衣坊股東或店長、鄭國偉為民生汽車中古車行業務(年收入110 萬元、到職日94年12月)或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部經理(年收入127 萬元、年資3 年1 月)、胡萬立為立晶企業社行政經理(年收入112 萬元、到職日92 年10月)、林明禮任職高日茂有限公司(月收入9 萬元、年資
1 年2 月)或為高日茂有限公司經理(年薪124 萬元、年資
1 年6 月)、劉志智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年收入12 4萬元、年資2 年2 月)之不實事項,嗣分別由林功明、林明禮、鄭國偉、胡萬立、劉志智於上開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位簽名,並提供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後,由李永富或劉紹安檢附上開利用轉帳所製作不實財力之存簿交易明細資料,或檢附上開建物、土地所有權狀,或檢附附表三編號5 、10、11之林功明任職陽光洗衣坊、林明禮任職高日茂有限公司、劉志智任職民生汽車公司之名片,於附表三編號3 至6 、8至11所載之時間,持向附表三編號3 至6 、8 至11所示之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致上開金融機構誤認林功明、鄭國偉、胡萬立、林明禮、劉志智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而有償還刷卡消費債務之資力,且為真正持卡消費之人,即刷卡消費後有足以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之利益,而陷於錯誤,因之核發林功明、鄭國偉、胡萬立、林明禮、劉志智名義之附表三編號3 至6 、8 至11所示信用卡,嗣由賴盈傑等人取得林功明等人名義之附表三編號3 至6 、8 至11之信用卡後,並持以從事附表四之三至四之六、四之八至四之十一之刷卡消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各該發卡銀行。
四、案經林明康、江旭之、詹昆穎告訴及謝育成、戴良勳訴由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該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後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與「相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又先前之陳述如係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則在此特別情形下所為之陳述,其虛偽之可能性通常較低,可信程度相對提高,而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客觀情況綜合比較判斷,即先前陳述須未受污染,且無不當外力介入(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 號、第5490號、第56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之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年度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於警詢時,各自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其餘共同被告而言,均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即均屬傳聞證據。查被告賴盈傑於警詢時供稱:(以上所說是否為你自由意識下之陳述?以上所言是否實在?)是,是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2848 號卷①(下稱偵卷①));被告李永富於警詢時供稱:(以上所說是否為你自由意識下之陳述?以上所言是否實在?)是,是等語(見偵卷①第324 頁);被告劉紹安於警詢時供稱:(以上供述是否實在?有無補充意見?)實在,沒有等語(見偵卷①第282 頁);被告林功明於警詢時供稱:(以上你所說的是否實在?)皆實在等語(見偵卷①第16頁反面);被告鄭國偉於警詢時供稱:(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均實在等語(見偵卷①第
146 頁);被告彭煥興於警詢時供稱:(你是否在自由意識清醒下接受警方詢問?)是(警方在偵訊過程中有無對你非法刑求取得證供)沒有(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有無補充意見?)均實在,沒有等語(見偵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七(下稱偵卷⑨)第11頁),綜上各情堪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於警詢過程均無遭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渠等在警詢中之證述係出於其等自由意志甚明,再細譯前開證人於警詢時所證情節,就本件犯罪事實之過程、細節,於警詢中所為供述雖多屬違反自己利益,然互核渠等證述本案情節大致相符,且與其等於警詢筆錄製作當日移送地檢署偵訊之結證內容亦屬吻合,其等嗣且於偵訊中經具結後仍均同此證述,參核前開被告嗣更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給予辯護人進行詰問予以辨明之機會各情以觀,雖前開被告後於本院審理中或有空言翻異警詢、偵查前詞而改口證稱不復記憶、甚或改稱對其等有利之證詞,亦或有陳述簡略、避重就輕之情形,致與警詢筆錄實質內容不符,甚於本院審理行隔離訊問證人程序時,被告李永富、王炳宏竟有配戴耳機、手機開機等可供聯繫而有害於隔離訊問避免串供情事之舉,基上各情並佐以前開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距離本案之案發時間較近,除記憶應較清晰之外,前開被告於製作警詢筆錄時應無充裕時間權衡其等陳述之利害得失,且被告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到案製作警詢筆錄時(分別於97年11月18日、98年1 月8日),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尚未到案(其等到案日期均為98年
1 月21日),其等陳述內容亦較少受他人或互相干預之可能,而應與案件之真實較為相近,且被告劉紹安、林功明於97年11月19日即遭本院羈押,參諸其等斯時陳述之外在環境,並未互相聯繫,未受外界之污染,況案內亦無證據證明前開被告有何陳述不自由之情況,應認前開被告於警詢時所為陳述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經本院審酌前開被告均為其親身經歷本案犯行發生經過之人,其等供述對認定犯罪事實之存否均有其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規定,得為證據。
二、被告徐德章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規定甚詳,亦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如具有絕對特別可信性,則可例外地賦予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前項陳述是否具有絕對特別可信之情形,係指其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204 號判決意旨);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3,係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實務上所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於本條所列各款原始陳述人於審判中無法到庭或雖到庭而無法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下,承認該等審判外之陳述,於具備「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與「使用證據之必要性」要件時,得為證據之規定。此項未能供述或不能供述之原因,必須於審判中為證據調查之際,仍然存在者,始足語焉。又此之「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係指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值得信用保證者而言,法院自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出於「真意」、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加以論斷說明其憑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1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799號、第1628號、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徐德章於99年2 月19日死亡前,以被告身分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對其餘之共同被告而言,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即屬傳聞證據,查本件共同被告徐德章於警詢供述、偵查具結證述後之99年2 月19日死亡,本院併因以99年度易字第499 號判決判處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是本院審理時,原無從以證人身分對其進行交互詰問,然被告徐德章於警詢中供述:伊非陽光洗衣坊負責人,伊有提供個人身分證予被告賴盈傑作為人頭申請銀行帳戶、申請房屋貸款,被告賴盈傑安排其無償居住於新北市○○區○○路○○○ 號,被告賴盈傑親自或透過被告李永富每星期給與飯錢,及被告李永富是被告賴盈傑小弟,幫被告賴盈傑做事等語(見偵卷①第8 至10頁),被告徐德章且於偵訊中經具結後均同此證述(見偵卷①第301 至302 頁、偵卷②第238 至239 頁),於本院羈押訊問庭時,亦為相同之供述(見本院97年度聲羈字第774 號卷(下稱院⑧)第11至16頁),核與被告劉紹安警詢、偵查中經具結後之證詞大致相符(見偵卷①第20頁、偵卷⑨第6 頁反面、第7 頁),足認被告徐德章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係出於真意,再斟酌警方係於97年11月18日上午至被告徐德章位於新北市○○區○○路○○○ 號居所經其同意後,於同日12時許隨同警方到案說明,被告徐德章並供稱其於警詢時之供述均實在,希望警方調查清楚等語,訊後並自願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而為上開之警詢證述,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亦未曾指稱警詢有遭到非法取供或陳述錯誤之情形,綜上各情,足認被告徐德章於警詢時應無受違法取供之情,參照前述說明,其於警詢時之陳述,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胡萬立、劉志智於偵查時陳述之證據能力:
㈠、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定程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
9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胡萬立、劉志智於偵查時,各自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其餘共同被告而言,均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即均屬傳聞證據,查前開被告對檢察官之問題均能為連續陳述,且均係親身見聞經歷,其等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等供述之真實性,又查無受到脅迫、誘導等不正取供、外力干擾之情形,本院衡酌前開被告偵查筆錄作成之外部狀況為整體考量,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就其等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其後渠等於本院審判中,均已到庭作證,併經前開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詰問,而給予被告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況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證述其於偵查中之陳述,有何非出於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益徵渠等於偵查中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前開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四、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據此;本件除前開有爭執部分之證據外,檢察官、本案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就本判決以下引用本案被告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甲、關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Ⅰ、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均矢口否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賴盈傑固坦承一開始伊有出部分資金參與陽光洗衣坊經營,後來要增資,伊就退出經營等語,惟辯稱:伊不認識徐德章,徐德章好像是陽光洗衣坊負責人云云,被告李永富亦坦承伊出資30萬元與賴盈傑合夥成立址設臺北市中山區之陽光洗衣坊,後來賴盈傑退股,遂由伊一人經營該洗衣坊等語,惟辯稱徐德章是謝董找來登記成該洗衣坊之負責人,其辯護人則以徐德章有擔任陽光洗衣坊負責人之真意云云,為被告李永富置辯;經查:
㈠、臺北市政府針對95年10月16日提出申請,併檢附徐德章身分證、健保卡,而以徐德章名義所填具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係申請營業名稱為陽光優質洗衣坊及負責人為徐德章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經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書面審查後,認符合規定而於95年10月17日核准設立登記,並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情,有臺北市商業處100 年3 月11日北市商一字第10030983800 號函、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陽光優質洗衣坊)登記證各1 份及陽光洗衣坊商業登記檔卷影本1 宗在卷可參(見偵卷②第96頁、本院99年度易字第499 號卷三(下稱院卷③)第247 頁),並為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㈡、同案被告徐德章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9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5年11月29日入所後,嗣經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同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6年11月16日停止戒治處分出所,徐德章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而陽光洗衣坊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及負責人為徐德章之申請設立時點為95年10月16日,翌日即經臺北市商業處核准設立登記,前已述及,則從徐德章於95年10月16日申請設立登記,翌日獲准後未久之95年11月29日,即因施用毒品案件而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迄96年11月16日停止處分始出所之客觀情狀觀之,足認於上開長達將近1 年之期間,同案被告徐德章無從實際經營陽光洗衣坊並為陽光洗衣坊負責人,此情亦核與被告徐德章於警詢時供稱其非陽光洗衣坊負責人等語相符(見偵卷①)第8 頁),況徐德章於92年至94年之所得為零,有徐德章前開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1 份在卷可參(見院卷⑦第179 至181 頁),則徐德章於偵查證述其於94年起即無工作,方因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誘以免費吃住、提供金錢而受招攬,其無出資設立陽光洗衣坊之可能等情(見後述㈤),自堪認定,則徐德章無經營陽光洗衣坊、擔任該洗衣坊負責人之真意乙節,應屬明確,被告李永富之辯護人辯稱徐德章有擔任陽光洗衣坊之真意云云,容無足採。
㈢、被告賴盈傑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開設陽光洗衣坊是「謝董」、被告李永富找伊,伊負責出錢,負責人徐德章是被告李永富之朋友,陽光洗衣坊是被告李永富開的,但由伊出錢等語明確(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499 號卷三(下稱院卷③第198頁),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一開始有出陽光洗衣坊部分資金,後來他們要增加乾洗器具,要增資,伊就退出了等語在卷(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4 號卷二(下稱院卷⑦)第
144 頁),被告李永富則於警詢時供稱:伊出資30萬元與被告賴盈傑合夥在臺北市中山區開陽光洗衣店(見偵卷①第32
3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與「謝董」去找被告賴盈傑要開洗衣店,被告賴盈傑本來有出資金與伊合開洗衣店,但後來伊喜歡上酒店喝酒,所以被告賴盈傑就退股,退股後就變成伊本身在經營洗衣店;徐德章是伊僱請的,找他當負責人是因為他是「謝董」帶過來的,伊把他帶去洗衣店等語綦詳(見院卷③第198 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洗衣店是伊開的,本來是伊與被告賴盈傑開的,後來被告賴盈傑退股,就剩下伊一人撐這家店等語明確(見院卷⑦第13
7 頁);互核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前開供述或證述可知,陽光洗衣坊係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2 人合夥出資設立,衡諸常情,其等既挹注金錢而設立營利事業,應有高於一般人注意之程度,以圖最大利益之獲取,因而對於該營利事業成立之細節,包括商號名稱之預查申請、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等事項之登記,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原難諉為不知;參諸前開2 人均知陽光洗衣坊之負責人為徐德章乙節觀之,堪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於陽光洗衣坊申請設立之初,即均明知欲申請將同案被告徐德章登記為陽光洗衣坊之負責人等情明確。
㈤、又同案被告徐德章於警詢時供稱:伊在95年受毒品戒治處分前原本住在臺中,當時是胡萬立介紹被告賴盈傑給伊認識,被告賴盈傑問伊有無向銀行借錢,伊說沒有,被告賴盈傑說要查伊之信用資料,幫伊申請銀行帳戶,伊就將身分證交給被告賴盈傑,被告賴盈傑安排伊免費住在新北市○○區○○路○○○ 號已有數月,每星期給伊吃飯錢,或透過被告李永富拿錢給伊,被告李永富是被告賴盈傑的小弟,幫被告賴盈傑做事等語明確(見偵卷①第8 至10頁),復於偵查中證稱:
伊於94年間透過朋友認識被告賴盈傑,當時伊沒有工作,伊有提供身分證及健保卡給被告賴盈傑,伊自94年起借住在被告賴盈傑安排之住所,一開始住在濱江街附近,97年2 月間改住在新北市○○區○○路居所(見偵卷①第301 頁);伊於94年間因殘障沒有工作,透過朋友認識被告李永富並幫他做事,被告李永富帶伊上臺北認識被告賴盈傑,之後他們提供伊在臺北住的地方及生活費,期間被告李永富帶伊去拍照重新申請證件,並要伊提供身分證給他保管,供他做生意之用,被告李永富每星期交付約1 千至2 千元之生活費予伊等語綦詳(見偵卷②第238 頁),嗣於本院羈押訊問庭時供稱:新北市○○區○○路居所由被告賴盈傑免費提供,被告賴盈傑拿伊之身分證、健保卡,所以會提供吃飯錢與伊,伊是透過被告賴盈傑才認識被告李永富,被告賴盈傑有叫被告李永富拿錢給伊,伊從被告賴盈傑那裡共拿了約5 、6 萬元,時間約1 年多,被告賴盈傑說要用到伊之身分證,所以才會給伊一些有時要回南部的車錢,被告賴盈傑是老板,被告李永富是被告賴盈傑的司機等語在卷(見院卷⑧第11至14頁)。
㈥、另被告劉紹安於警詢時供述:徐德章是被告賴盈傑帶回新北市○○區○○路○○○ 號處所居住,他有精神上疾病,是被告賴盈傑找回來做人頭用的,平日只要給他吃飯即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是從屬關係,被告賴盈傑是被告李永富的老闆,被告李永富平時也幫被告賴盈傑開車或處理雜事,徐德章是吸毒者,他們是一個介紹一個來找被告賴盈傑,當被告賴盈傑的人頭,他們會當人頭應該是因為被告賴盈傑會提供金錢或住的地方,有債務會先幫忙清償,徐德章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身分證及信用卡都是被告賴盈傑在保管使用,被告賴盈傑幾乎每天都會去人頭住處給他們約300 元的飯錢,有時會委託伊或被告李永富送過去等語明確(見偵卷①第20頁、偵卷⑨第6 頁反面、第7 頁),並於偵查中結證稱:吸收之吸毒人口大多是由被告賴盈傑負責管理,被告賴盈傑會以支付零用金之方式養吸毒人口,也會將新北市○○區○○路處所提供人頭居住,吸收之人頭大多是將身分證等證件交給被告賴盈傑統一保管等語綦詳(見同上偵卷第281 頁),復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述:徐德章有住在新北市○○路○○○號1 樓,被告賴盈傑是老闆之一,被告李永富是幫被告賴盈傑開車、跑腿、傳話、買東西等語在卷(見院卷⑧第22頁、98年度偵聲字第6 號卷(下稱院卷⑨)第36頁)。
㈦、互核同案被告徐德章、劉紹安前開就徐德章認識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之緣由、徐德章提供身分證、健保卡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使用之始末及原因、徐德章明知提供身分證予被告李永富、賴盈傑係供渠等做生意之用、徐德章因於95年間提供身分證件而獲取金錢、免費吃住之利益及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間之主雇關係、分工內容之供述或證述大致相符,且甚為明確,堪予採信;佐以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於95年8 月31日即以徐德章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申請房屋貸款(詳如附表一編號4 ),並出具徐德章身分證(見偵卷⑨第59頁)等情(詳見後述理由欄乙之理由及附表一編號4 之證據),足認同案被告徐德章至遲於95年8 月間某日即已交付身分證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被告賴盈傑辯稱不認識徐德章,李永富辯稱徐德章是謝董找來的云云,委難憑採。
㈧、又同案被告徐德章受招攬時,將「徐德章為上開洗衣坊負責人」之事項,使不知情之商業管理機關承辦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營利事業登記證公文書等情,為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及其辯護人所不爭執(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499 號卷二(下稱院卷②)第17頁),綜上㈢至㈧所述,足認同案被告徐德章明知其無擔任陽光洗衣坊負責人之真意(參前述㈡),然仍提供身分證、健保卡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使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得持以將之申請設立登記為陽光洗衣坊之負責人,進而從事渠等之營利事業之經營,是同案被告徐德章核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故意,並與被告李永富、賴盈傑有共同犯意等情,堪以認定;至同案被告徐德章於95年8 月間提供個人身分證、健保卡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之行為,雖非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徐德章係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提供身分證、健保卡等構成要件外之行為,揆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9 號解釋,仍屬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㈨、況被告賴盈傑於警詢時亦供稱:徐德章相關銀行帳戶、印章、提款卡等物都是伊保管,帳戶內資金都是伊處理使用等語明確(見偵卷①第313 頁),再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有收過同案被告徐德章之證件轉交給被告劉紹安、李永富去辦貸款,人頭徐德章來台北玩時會暫住在新北市○○路○○○ 號房屋,刷卡所換取之現金都是匯入人頭徐德章戶頭內,該帳戶存簿及提款卡都是由伊保管,裡面的金錢也是由伊支配等語在卷(見偵卷①第339 頁),被告李永富亦於警詢時供稱:徐德章、林功明等為被告賴盈傑投資房屋借名登記之人頭,這些人頭有些是伊提供,有些是「謝董」或被告劉紹安提供,有些是人頭一個接一個牽來的,徐德章、林功明那些人頭有時會來借住新北市○○區○○路○○○ 號,借住期間他們會向伊借生活費,因為大家都是朋友,日後如果賺到錢,會給他們分紅,因借名登記之購屋資金是被告賴盈傑提供的,所以被告賴盈傑保管人頭之相關銀行帳戶、印章、提款卡等物,算是給他的保障,資金是伊與被告賴盈傑在領用等語綦詳(見偵卷①第320 、321 頁),又於偵查中結證稱:徐德章、彭煥興等人來台北玩樂時,會暫住在新北市○○區○○路○○○ 號,刷卡所換取之現金都是匯入人頭徐德章戶頭內,該帳戶存簿及提款卡都是被告賴盈傑保管,帳戶裡面的金錢都是伊與被告賴盈傑一起花用等語明確(見偵卷①第343 頁);足認被告賴盈傑就同案被告徐德章之身分證件,甚至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等個人重要資料,均由其所保管、使用,同案被告徐德章銀行帳戶內之現金亦係其所支配等情均坦認不諱,核與被告李永富坦承徐德章是人頭,會借住在新北市○○區○○路○○○ 號,被告賴盈傑保管人頭徐德章之相關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徐德章銀行帳戶內之資金為其與被告賴盈傑一起花用等情相符,堪予採信;再以被告李永富明知同案被告徐德章於工作之前,並無自有資金,竟仍招攬徐德章為陽光洗衣坊之人頭負責人等情,為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及其辯護人所不爭執(見院卷②第17頁),佐以同案被告徐德章前開所述其身分證件交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以供渠等做生意之用,本身並無擔任陽光洗衣坊負責人真意,及被告劉紹安前開所述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以提供吃住、金錢而招攬、管理人頭(包括徐德章)等事實,輔以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確有出資合夥設立陽光洗衣坊,首要之務即是申請陽光洗衣坊之設立登記乙節觀之,足認同案被告徐德章交付其身分證、健保卡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後,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及徐德章均明知徐德章並非陽光洗衣坊之負責人,亦無經營該洗衣坊之真意,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竟於95年10月16日,在臺北市政府,以徐德章名義填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並出具徐德章身分證、健保卡,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營業名稱為陽光優質洗衣坊及負責人為徐德章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書面審查後,認符合規定而於95年10月17日核准設立登記,並將徐德章為陽光洗衣坊負責人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無誤。
㈩、綜上所述,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等人,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其等所辯,均不可採;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與徐德章間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與同案被告徐德章間,就本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誘以金錢、吃住而招攬遊民徐德章自願提供個人身分證、健保卡,而共同為上開犯行,自非可取,且以設立陽光洗衣坊、嗣後招攬遊民林功明虛設其為該洗衣坊股東或店長之手段,遂行後述之詐取附表一編號2 之房屋貸款、附表二之汽車貸款及附表三之信用卡使用利益,且所生危害程度甚大,兼衡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之素行、智識程度、犯本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此部分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此部分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爰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另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為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 款定有明文,故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謂之「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就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李永富前於㈠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院以94年度簡字第3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而於95年4 月3 日確定,於95年7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嗣因詐欺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訴更一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而於98年11月9 日確定,上開㈠所示之罪刑經同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25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並與上開㈡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3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茲被告李永富上開㈠㈡2 案既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並由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於99年3月2 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被告李永富前揭㈠案件所判處確定之有期徒刑3 月,雖業於95年7 月21日即已易科罰金完畢,被告李永富且於前開案件所處徒刑95年7 月21日易科罰金完畢後5 年以內,竟仍為附表一編號3 、4 、5 、7 、
8 、9 、10、附表二編號1-3 、附表三編號3-6 、8-11所述各次犯罪,然其為該等犯罪時,依諸前揭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33號判決意旨,均仍各僅係部分執行,而非已執行完畢,是被告李永富尚不應論以累犯,附此敘明。
Ⅱ、被告劉紹安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紹安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利用同案被告徐德章無力溫飽,而以提供金錢、吃住為代價而招攬之,同案被告徐德章受被告劉紹安等3 人招攬時,明知自己無經營陽光洗衣坊之事實,仍與渠等基於上開犯意之聯絡,將「徐德章為上開洗衣坊負責人」之不實事項,使商業管理機關承辦公務員將之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或營利事業登記書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商業管理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劉紹安共同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
86 號 及69年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茲公訴人指訴被告劉紹安涉有上開罪嫌,主要係以:同案被告徐德章、李永富之供述或證述及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名稱:陽光優質洗衣坊,負責人:徐德章)登記證等為其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劉紹安堅詞否認有公訴人此部分所指犯行,辯稱:伊無參與陽光洗衣坊之設立登記過程,伊不知情設立洗衣坊是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語;經查:
㈠、陽光洗衣坊係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合夥出資設立,同案被告徐德章則係因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提供免費吃住、金錢而受招攬,徐德章且明知其無資力,亦無經營陽光洗衣坊之真意,仍因上開誘因提供個人身分證、健保卡,使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將之申請登記為陽光洗衣坊負責人等情,事證如前。。
㈡、又觀諸同案被告徐德章前開供述、證詞(詳如前開㈢所述),均未提及被告劉紹安有何共同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招攬徐德章為人頭或交付身分證等個人資料予被告劉紹安之行為,而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前開供述、證詞(詳如前開㈨所述),亦未提及被告劉紹安有何參與陽光洗衣坊設立登記或出資之情事,足徵被告劉紹安前開辯稱,顯非子虛。
㈢、而被告劉紹安固供認同案被告徐德章有精神上疾病,係由被告賴盈傑將之帶回新北市○○路○○○ 號1 樓處所居住,並做人頭使用,平日只要給徐德章吃飯即可,讓他辦理銀行等相關貸款對保之用,人頭大多將身分證等證件交給被告賴盈傑統一保管,被告賴盈傑幾乎每天都會去人頭住處給予他們約
200 元之飯錢,有時會委託其與被告李永富送過去等情不諱(見偵卷①第20、281 頁、偵卷⑨第7 頁),核與徐德章、賴盈傑、李永富前開所述亦相符,然此部分亦僅足認定被告劉紹安明知被告徐德章為被告賴盈傑招攬之人頭及徐德章有辦理銀行等相關貸款對保之事,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劉紹安有何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綜上,被告劉紹安所辯,核屬有據,應堪採信,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劉紹安有為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之犯行;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劉紹安涉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劉紹安此部分犯罪,自應為其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乙、關於附表一向金融機構詐領房屋、信用貸款、附表二向金融機構詐領汽車貸款及附表三向金融機構詐欺取得信用卡,而取得簽帳消費之利益部分:
一、附表一、二部分:訊據被告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領房屋、信用或汽車貸款犯行云云,⑴被告賴盈傑及其辯護人辯稱:①被告賴盈傑貸款所得款項金
用於支付買賣價金,且提供房屋作為擔保品,又有陸續繳息長達1 至3 年不等,係因於97年遭遇金融風暴,資金週轉不靈,始無法繳納貸款,賴盈傑無不法所有之意圖,②上開擔保品,均經銀行內部鑑價以決定核貸金額,本案無刻意以價值不高之房屋作為貸款標的,且有設定抵押權,如無法償還貸款,銀行亦會因拍賣抵押物而受償,況部分銀行已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全額清償,銀行並無損失,③賴盈傑單純出借資金予被告李永富以收取利息及賺取轉售房屋差價之利益,是做為投資,與其他被告無不法犯意聯絡,④賴盈傑未參與向銀行申辦房貸之過程,未以不實薪資申請貸款,⑤銀行核貸主要是評估擔保品價值及擔保品是否足夠,與申貸人每月薪資無關連,縱有不實薪資,亦與銀行核貸無關,銀行未因不實薪資陷於錯誤云云;⑵被告李永富固坦承有製作不實薪資轉帳資料之文件,惟其與
辯護人辯稱:①李永富無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銀行核准房貸與否之審查主要針對貸款標的本身之客觀價值,申貸人本身資力、財力無重要關連,銀行未因李永富提供不實薪資文件而陷於錯誤,縱陷於錯誤,亦無因果關係,且放款金額比房屋價值低,銀行縱有核貸,亦無任何損害,即使無法足額清償,亦係因當時社經因素致抵押物價值低落,與被告李永富行為無因果關係,②銀行所受「無法足額清償」之損害,未使被告李永富有何不法所得,③被告李永富購屋需自備頭期款,核貸須繳納每期本金、利息,即申貸房貸須支出成本以待獲利機會,被告李永富無不法所得,且須承擔一定成本損害之風險,申貸之初無何不法所有意圖,④借用他人名義購買不動產之目的是申請較優惠房貸利率,且繳息長達
2 至3 年,李永富是經營不動產買賣以圖獲利,因97、98年金融風暴經濟衰退,資金配置不當,方無法正常繳息,⑤李永富未因銀行撥貸而受有利益,因申辦款項全數交給前手屋主,非被告李永富所得,⑥李永富僅於被告林功明貸款購車後使用該車,參與車貸過程未有犯罪行為云云;⑶被告劉紹安及其辯護人辯稱:①劉紹安是不動產仲介,並協
助辦理銀行貸款(俗稱代辦業),劉紹安在知悉有適合案件時,會詢問被告李永富、謝龍泉是否有意投資,其等有意願時,會詢問劉紹安,劉紹安即請銀行行員與之接洽,由行員出面就房屋進行估價,因是劉紹安仲介之房屋,劉紹安也會幫忙被告李永富將辦理銀行貸款所需資料轉交銀行,該等文件、申請書均非劉紹安所製作或填寫,後續有關貸款條件、核保、對保等手續,均由銀行自行處理,劉紹安未介入,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對於被告李永富等人將該等房屋轉售後之利益,亦無權分配,劉紹安僅賺取一般業界所收取之仲介報酬,銀行撥付之款項亦分文未取,何來不法利益,②僅有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房屋為劉紹安所仲介,其餘均非劉紹安仲介,劉紹安不認識被告林功明,劉紹安曾見到被告鄭國偉、徐德章、彭煥興等3 人在民生汽車公司工作,故對被告李永富交付之辦理貸款申請書、證明文件並未質疑,且該等文件非劉紹安製作,③劉紹安未出資或協助調度資金,是劉紹安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等人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④劉紹安對該等薪資所得內容與事實不符並不知情,劉紹安將貸款文件送交銀行,銀行對該等文件之真實性,實有審查之責任,劉紹安不知該等文件是偽造云云。
⑷被告林功明及其辯護人辯稱:房貸未超貸,有抵押品擔保,
華南銀行已全額受償,車貸款項交給前任車主,又需支出頭期款,林功明未取得利益。
⑸被告鄭國偉及其辯護人辯稱:頭期款及向銀行貸得之房貸款
項,全數作為買賣價金支付予出賣人,同案被告無人取得任何款項,且房貸有足額抵押權保障,貸得款項後,被告賴盈傑亦陸續繳付利息,且時間長達2 、3 之久,足見同案被告賴盈傑無何不法所有意圖,又擔保品皆須經過銀行內部鑑價以決定核貸金額,非同案被告等人可左右,縱同案被告因金融風暴、資金週轉不靈,無法繳交房貸利息及償還本金,惟附表一所示各貸款銀行可實行抵押權而滿足其等債權,縱偶有不足清償之情事,或係因當時經濟因素影響,致抵押物價值低落,惟此非核貸銀行或伊所得預見,損害發生與否係於將來抵押物之拍賣結果,而有不確定性,則鄭國偉不可能於貸款之初即存有不法意圖,因而縱使銀行實際上確有無法足額受償之損害,亦與鄭國偉之行為無因果關係,且附表一所示房貸或有足額受償,銀行並無損害,綜上,鄭國偉無詐欺犯行云云;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 至10、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以被告林功明
、鄭國偉、徐德章、彭煥興、胡萬立、林明禮、劉志智、王炳宏為借款人,並各以登記於其等名下之房屋為擔保品、設定抵押權,或檢附薪資、其他轉帳交易明細資料,並在各該申請書填寫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販售男裝、任職於陽光洗衣坊、民生汽車公司、民生中古汽車商行、立晶企業社、高日茂有限公司、寰宇中古汽車廣場或為陽光洗衣坊股東,且有固定收入等資料,向各該銀行申請房屋、信用或汽車貸款,而貸得如上開附表所示之房屋、信用或汽車貸款後,均未按期繳付本息,房貸及信貸部分,除附表編號4 所示之不動產經銀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後,繳款回復正常,嗣於98年12月25日結清房貸金額外,均遭銀行拍賣抵押物,而有附表一所示足額清償或不足額清償,汽車貸款部分,則均未全部清償等事實,為被告賴盈傑等人所不爭,並有上開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參,堪予認定。
㈡被告賴盈傑於警詢時供稱:伊用過被告林功明的帳戶,做為
薪資轉帳,藉此提供財力證明,因為伊本身是金主的角色,是朋友找來互相配合,伊出錢,對方出名義,來向銀行申請房貸,有提供財力證明的話,銀行方便比較會核准過件,伊以被告林功明名義向華南銀行申請房貸,是被告李永富去送件的,伊提供簽約金及頭期款,被告林明禮、王炳宏、彭煥興、胡萬立、徐德章、林功明、劉志智等人都是伊投資購買房屋借名登記之人,是「謝董」、被告李永富找來的,也是這些人互相介紹來的,伊利用上述人等購屋時,該等人之相關銀行帳戶、印章、提款卡都由伊保管,帳戶內資金都是伊處理使用,(那些帳戶為你所使用,你是否有將人頭帳戶中資金轉帳至其他帳戶?動機為何?)大部分帳戶內資金是伊在使用,這是被告劉紹安、李永富教伊這麼做的,上述出名義之人因有配合投資,扣除伊之成本後,就對半分,伊聽被告劉紹安、謝董建議,用人頭登記房子,首購貸款利率也比較低等語在卷(見偵卷①第312 至314 頁、第316 頁),並於偵查中結證稱:因伊從事不動產投資,被告劉紹安、李永富等人告訴伊用人頭貸款會比較優惠,伊就要求被告劉紹安、李永富、綽號「謝董」等人找人頭來幫伊貸款買房子,伊會出房屋頭期款,人頭所需要製作的薪資證明也都是由伊存入款項,伊有收過被告林功明、徐德章等人之證件轉交給被告劉紹安、李永富等人去辦貸款,當初約定投資如有賺錢會一起分,人頭徐德章、彭煥興來台北玩時,會暫住在萬板路
478 號房屋等語明確(見同上偵卷第339 頁),嗣於偵查中復供稱:伊認識被告胡萬立,他是伊之前房子的登記名義人,是被告李永富、小謝介紹的,因為伊做房地產買賣,要向銀行爭取首購利率,所以要找一些沒買過房子的人,借貸的利率會比較好,伊負責出資金,辦理貸款所需存摺、證件本來是被告李永富保管,後來我們在三重有租工作室,就把這些證件放在裡面,因為資金匯出匯入,所以伊保管這些存摺,存摺內之款項金額是由伊出資,證件部分要問被告李永富,被告李永富當過代辦,他說需要跟銀行有往存紀錄,才可以購屋辦卡,伊當時出資,交給被告李永富辦理;對被告劉志智有印象,也是由被告李永富介紹認識,也是為了首購利率才找被告劉志智;伊與被告李永富有合夥出資經營在濱江街的民生汽車保養場,伊偶爾會去;被告王炳宏也是房子登記名義人,伊有見過他,辦理王炳宏房貸過程之填寫文件或辦理對保都是被告李永富在接觸等語綦詳(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483 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10
1 至102 頁),又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伊是在所謂的人頭同意下登記為名義人,這些人頭都是合夥人即被告劉紹安、李永富、「謝董」去找的,伊負責頭期款、簽約金,有幫人頭作薪轉,銀行首購利率比較低,為了貪低利率才找人頭,(到時候繳不出款,銀行要找誰?)找所有權人等語(見本院98年度聲羈字第44號卷〈下稱院卷⑩〉第6 、7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復供稱:買賣房子伊自己也有貸款,如果要買第二間,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比較嚴格,之後利率也不好談,伊做一些資金幫這些人頭製作一些資金流向,因為這裡面都是伊的錢等語明確(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499 號卷一〈下稱院卷①〉第144 頁);觀諸被告賴盈傑上開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之供述或證詞可知,被告賴盈傑明知向金融機構申辦房貸,如貸款無法按期清償,銀行索償之對象是提供房屋為擔保品之借款人,與其無關,亦知提供借款人資金往來頻繁之財力證明、薪資轉帳資料予金融機構,所申請之貸款較易核准,且知悉買賣第二間房屋申請貸款之條件較嚴格,為順利取得貸款款項,與被告李永富、劉紹安洽談後,竟與被告李永富、劉紹安約定,由其提供購屋之簽約金、頭期款,由被告劉紹安、李永富等人或由人頭間互相招攬而提供人頭之身分證件、印章登記為房屋名義人,再由被告李永富、劉紹安辦理房屋貸款,其有收取被告林功明、徐德章等人之證件交給被告李永富、劉紹安去辦貸款,被告林明禮、王炳宏、彭煥興、胡萬立、徐德章、林功明、劉志智等人均為其購屋之登記名義人,約定如有賺錢會一起分,人頭徐德章、彭煥興等人來台北玩時會暫住在萬板路47
8 號之房屋;又其利用上述人頭購屋時,該人之相關銀行帳戶、印章、提款卡、帳戶內資金都由其保管、處理使用,將款項轉帳進出各該人頭借款人銀行帳戶內,藉此製造不實之資金流向或薪資轉帳資料,提供予貸款銀行評估該人頭借款人之還款能力,則各該金融機構顯因上開不實之資金流向、薪資轉帳資料而誤認各該人頭借款人確有資力償還借款,加以人頭借款人均為房屋登記名義人,該房屋亦提供銀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品之情形下,而致金融機構陷於錯誤,核撥貸款款項予各該人頭借款人等情甚明。被告賴盈傑辯稱本件貸款均有提供房屋作為擔保品,且擔保品均經銀行內部鑑價決定核貸金額,如無法償還貸款,銀行亦會因拍賣抵押物而受償,況部分銀行已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全額清償,銀行並無損失,縱以不實薪資申貸,亦與銀行核貸無關,銀行未因不實薪資陷於錯誤云云,顯不可採。
㈢被告李永富於警詢時供稱:伊負責拿貸款申請書表格給被告
林功明簽,被告林功明購屋之頭期款是被告賴盈傑出資的,被告林明禮、王炳宏、彭煥興、胡萬立、徐德章、林功明、劉志智等人,有一些是伊提供,有的是綽號「謝董」之男子及被告劉紹安提供,有些則是他們一個牽一個來的,伊與被告劉紹安、「謝董」借用被告賴盈傑的資金,賠錢沒伊的份,伊是穩賺的,這些人頭有時會來借住,人頭都是住一起,沒有分誰的人頭,這些人會當人頭出借名義是因為日後要是賺到錢,會給他們分紅,上述人頭供被告賴盈傑購屋借名登記,因資金是被告賴盈傑提供的,所以由被告賴盈傑保管該人頭之相關銀行帳戶、印章、提款卡等物,算是給他的一點保障,資金是伊與被告賴盈傑在領用,房屋貸款是由伊與被告劉紹安、金德儀代書送件,但忘記哪幾件是誰送件申請的,伊本身做過代辦,被告劉紹安在銀行上班過,房地產買賣他很懂,都是他在主導,他說了算,伊、謝董、被告劉紹安是用被告賴盈傑資金來賺錢等語在卷(見偵卷①第319至321頁、第323至324頁),並於偵查中結證稱:有利用人頭貸得房貸,由被告賴盈傑出頭期款,由伊與謝董找人頭貸款,由被告劉紹安負責向銀行申辦貸款,假如房屋有順利出脫賺錢,伊會分得0.5%酬庸,人頭部分有約定給予25% 的利潤,假如投資失敗就由被告賴盈傑負責清償貸款,這些人頭貸款所需要的國稅清單及所得清單是伊在網路上買來的,伊也有負責收一些人頭的證件交給被告劉紹安去辦貸款,人頭徐德章、彭煥興等人來台北玩時會暫住在萬板路478 號之房屋等語明確(見同上偵卷第343 頁),又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
送件部分是被告劉紹安負責,伊與謝董負責貸款下來的資料整理,伊是想利用被告賴盈傑的財力、資金來賺錢等語(見院卷⑩第3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供稱:胡萬立、劉志智、王炳宏、林明禮之房貸及信用卡都是伊與謝龍泉帶胡萬立等人去辦的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4 號卷〈下稱院卷⑥〉第188 頁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房子的部分,被告胡萬立只是人頭,他的好處就是房子賣掉之後,例如賺100 萬元,就分百分之多少給他酬庸,房貸是伊帶被告胡萬立去辦的等語(見院卷⑦第29頁反面),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謝董與伊看坊間以沒有買過房子的人的名義去購買房子,利率會比較低,伊幫忙跑文件,把這些文件給登記名義人簽名,他們出名,渠等出錢,房子賣出去有差價,就在賺這個差價,再分多少給這些出名的人,伊製作這些登記名義人的薪資所得,薪資所得內容與事實不相符,要膨脹他們的薪資向銀行借錢、貸款,這樣比較好過,製造不實薪資所得,那些登記名義人應該都知道,因為簽名要本人,對保也要本人,他們不可能不知道,伊利用被告賴盈傑的錢來運轉,賺是伊在賺,虧又不是伊在虧,伊膨脹薪資是因為這樣比較好貸,是要銀行准予核貸,如果沒有提供上開不實薪資所得,銀行可能比較難提供貸款,因為沒有薪水證明,銀行哪有可能貸款等語綦詳(見同上院卷第129 頁反面至第132 頁、第138 頁反面);是觀諸被告李永富上開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審理程序時之供述或證詞可知,被告李永富明知向金融機構申辦房貸,如貸款無法按期清償,銀行索償之對象是提供房屋為擔保品之借款人,與其無關,亦知提供借款人資金往來頻繁之財力證明、薪資轉帳資料予金融機構,所申請之貸款較易核准,且知悉首次購屋之利率較低,為順利取得貸款款項,竟與被告賴盈傑、劉紹安約定,由被告賴盈傑提供購屋之簽約金、頭期款,由其與被告劉紹安、綽號「謝董」等人招攬未曾購屋之人頭或由人頭間互相招攬而提供人頭之身分證件、印章登記為房屋名義人,其再拿貸款文件予人頭簽名,被告劉紹安則負責向銀行送件申辦貸款,如房屋有順利售出賺取差價,其與人頭併有金額不等之利潤;被告林明禮、王炳宏、彭煥興、胡萬立、徐德章、林功明、劉志智等人均為被告賴盈傑購屋之登記名義人,其有拿貸款文件給被告林功明填寫,也有帶被告胡萬立、劉志智、王炳宏、林明禮去辦理房貸,人頭徐德章、彭煥興等人來台北玩時會暫住在萬板路478 號之房屋,人頭來借住時,都住一起,沒有區分是誰的人頭;被告賴盈傑保管該人頭之相關銀行帳戶、印章、提款卡等物,資金則由其與被告賴盈傑領用;且其從網路上購得人頭貸款所需要的國稅清單及所得清單,並製作上述登記名義人之不實薪資所得內容,以膨脹薪資之方式提供上述人頭借款人不實之資金流向或薪資轉帳資料予貸款銀行評估該人頭借款人之還款能力,據此,各該金融機構顯因上開不實之資金流向、薪資轉帳資料而誤認各該人頭借款人確有資力償還借款,加以人頭借款人均為房屋登記名義人,該房屋亦提供銀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品之情形下,而致金融機構陷於錯誤,核撥貸款款項予各該人頭借款人等情甚明。被告李永富辯稱銀行核准房貸與否之審查主要針對貸款標的本身之客觀價值,銀行未因其提供不實薪資文件而陷於錯誤,且放款金額比房屋價值低,縱有核貸,亦無任何損害,況申貸所得均交給前手屋主,未因銀行撥貸而受有利益云云,均不可採。
㈣被告劉紹安於警詢時供稱:被告徐德章是被告賴盈傑帶回新
北市○○路○○○號1樓居住,時間約1年左右,他有精神上疾病,是被告賴盈傑找回來做人頭用的,平常只要給他吃飯即可,讓他辦理銀行等相關貸款對保之用;伊任職於品耀公司,「銓宏」是總公司,「品耀」是該公司的分部,是仲介房地產生意,伊找到房子議好價,就交給「銓宏」公司來辦理,「品耀」及「銓宏」公司主要由「江哥」、「大槌」賴盈傑、金德儀及何文龍等4 人共同負責,他們是公司主要權利核心;伊有受被告賴盈傑之託前往銀行櫃檯提領現金,大約
2 至3 次,他每次一拿就好幾本帳簿給伊,伊未注意本子上的姓名,每次每本金額僅1 至3 萬元左右,好幾本總共5 、
6 萬元,伊知道那些帳戶是他的人頭帳戶,但是裡面的錢卻是他的;王炳宏、彭煥興、劉志智等3 人是人頭,據伊所知有些公司房屋貸款照會資料中所得清單、在職證明全部都是假的,資料只是從網路上抓下來用;被告賴盈傑申請兩台刷卡機,1 台放在和信家公司內,1 台原本放在陽光洗衣坊內,放沒兩天,被告賴盈傑就叫伊把刷卡機來刷那些人頭的卡,欲培養信用,有時是做刷卡換現金;被告賴盈傑是被告李永富的老闆,伊認識被告彭煥興、林功明、鄭國偉、徐德章,他們是被告賴盈傑從事房屋買賣的登記人頭,據伊所知,上開人頭都是吸毒者,他們是一個介紹一個來找被告賴盈傑,當被告賴盈傑的人頭,在伊認識被告賴盈傑之初,就有這些人了,他們會當被告賴盈傑的人頭應該是被告賴盈傑會提供他們金錢或住的地方,有債務會先幫他們清償,然後被告賴盈傑會幫他們辦存摺開戶做假的薪資轉帳及申請市內電話(因銀行會查所留電話是不是借款人的名字),約3 個月後再辦理信用卡,一開始刷卡的金額都會繳清,藉此培養人頭的信用,約過4 個月後,信用培養已達銀行貸款標準後,被告賴盈傑就會開始物色合適的房子,所謂合適的房子是指投資報酬率較高的,例如好出租、地段好、價位低(如凶宅、海砂屋或屋主本身有欠地下錢莊需現金的),如有成交辦理房屋過戶時,就以這些人頭登記為屋主,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比如房子買價為400 萬元,但銀行鑑價值600 萬元,如銀行核准貸款500 萬元,被告賴盈傑就有100 萬元的利潤,被告賴盈傑再把這些房子拿去當舖作二胎貸款的金額及出租後的租金收入都是被告賴盈傑的獲利,一開始都會正常繳利息,但有些人頭行蹤不好掌控,被告賴盈傑通常在找不到這些人頭的狀況下,就開始不繳貸款,放任倒帳;被告彭煥興、林功明、鄭國偉、徐德章的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身分證及信用卡都是被告賴盈傑在保管使用,被告賴盈傑幾乎每天都會去人頭的住處給他們約200 元的飯錢,有時會委託我或被告李永富送過去等語綦詳(見偵卷①第20至22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一〈下稱偵卷③〉第8 頁反面、第9 頁、偵卷⑨第6 頁反面至第7 頁),並於偵查中結證稱:伊與被告賴盈傑合作辦理房屋買賣約3 年多,伊在銓宏公司每個月向公司領取2 萬元以上薪水,薪水都是負責人之一金德儀發的,伊在公司負責找不動產供公司買入投資,就伊所知,該公司會吸收吸毒人口來申請信用卡、車貸及房貸之後就惡性倒帳,該公司所吸收的吸毒人口大多是被告賴盈傑負責管理,被告賴盈傑會以支付零用金之方式養這些吸毒人口,另外也有○○○區○○路提供人頭居住的場所,公司所吸收的人頭大多是將身分證等證件交給被告賴盈傑統一保管,伊有經辦過被告王炳宏、彭煥興、劉志智的房貸申請案件,於對保時就大概知道該3 人應該是人頭,公司多選取凶宅、海砂屋等較難轉手的物件向銀行設定抵押辦理貸款,貸出來的款項通常都比買入價格要高,之後因房屋無法轉賣就會倒帳;銓宏公司負責人為金德儀、何文龍、綽號「江哥」之人及被告賴盈傑,被告賴盈傑負責管理人頭,伊只有負責申辦房貸部分,當時伊仲介被告賴盈傑買房子,幫忙送被告王炳宏、彭煥興、劉志智3 人的文件等語明確(見同上偵卷第281 至282 頁、偵卷②第241 頁),又於偵查中供稱:伊有帶被告彭煥興在上海銀行辦過貸款,該件貸款是在民生汽車車行對保,對保時,被告李永富也在現場;被告胡萬立、劉志智、王炳宏是被告李永富介紹來買房子,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出資,有看過被告胡萬立、劉志智、王炳宏的存摺等語(見偵卷⑨第174 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483 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103 、
104 頁),嗣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被告李永富與被告賴盈傑是僱主關係,伊是在辦理過程中知道有可能利用人頭辦理貸款,資料是被告賴盈傑給的,辦完貸款後,錢是被告賴盈傑拿走,伊只賺1%,銓宏公司有3 個老闆,被告賴盈傑是老闆之一,被告李永富是幫被告賴盈傑開車、跑腿、傳話、買東西等語(見院卷⑧第22、25頁、院卷⑨第36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稱:被告彭煥興及鄭國偉的房貸是伊所仲介、有幫忙送件,被告劉志智房貸部分,是伊介紹去貸款的,所需貸款資料是伊向被告李永富、謝龍泉拿的等語(見院卷①第145 頁、院卷⑥第188 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稱:
被告賴盈傑或李永富打電話叫伊去把陽光洗衣坊的刷卡機拆走,伊就拿去民生汽車公司還給被告李永富,劉志智龍興街的房子是伊仲介的等語(見院卷③第198 頁反面、院卷⑦第26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板橋市○○段(板橋南雅西路)、臺北市○○區○○路○○○鎮○○路的房屋是伊仲介,辦理房屋貸款時,伊將身分證影本、財力證明、房貸申請書交給行員,買受人的薪資所得大部分是謝龍泉拿給被告李永富,被告李永富再拿給伊,借款人是否為人頭,一定會多少暗示行員稍微注意看一下這個借款人,因為存摺進出滿工整的,正常人的進出不會這樣,伊會這樣跟行員講,行員仍承辦案件,伊當然最高興,因為這樣案子就成了,伊辦理上開房屋仲介,有收到傭金等語在卷(見院卷⑦第146 頁、第
147 頁反面),又被告徐德章、彭煥興、鄭國偉、胡萬立、劉志智、王炳宏均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此有前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則被告劉紹安上述被告徐德章等人皆無資力,僅係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之人頭借款人乙節,原堪採信,再觀諸被告劉紹安上開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審理程序時之供述或證詞可知,被告劉紹安於銓宏公司之分部即品耀公司擔任不動產仲介,負責找不動產議價後,供銓宏公司買入投資,明知銓宏公司之負責人之一被告賴盈傑從事不動產投資是透過招攬吸毒人口,給予零用金(由被告賴盈傑親自或委託其與被告李永富至人頭居住處所給予飯錢),或提○○○區○○路為居住場所或替人頭清償債務之方式,使受招攬之人提供身分證、健保卡交由被告賴盈傑統一保管,被告賴盈傑先幫他們辦理銀行開戶以製作不實薪資轉帳,該帳戶存摺、金融卡均由被告賴盈傑保管,亦申請市內電話供銀行查證,約3 個月後再辦理受招攬人之信用卡,一開始刷卡的金額都會繳清,藉此培養人頭的信用,約過4 個月後,信用培養已達銀行貸款標準後,被告賴盈傑就開始物色合適的房子即投資報酬率較高的(例如好出租、地段好、價位低〈如凶宅、海砂屋或屋主本身有欠地下錢莊需現金〉)而支付頭期款購入,辦理房屋過戶時,就以招攬之人頭登記為屋主,再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利用銀行鑑定房屋價值比買入價高,銀行核貸之金額亦高於買入價,而獲取差額之利潤,被告賴盈傑再把這些房子拿去當舖作二胎貸款的金額及出租後的租金收入都是被告賴盈傑的獲利,被告賴盈傑通常在找不到這些人頭的狀況下,就開始不繳貸款,放任倒帳,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則為主雇關係,被告李永富依照被告賴盈傑之指揮而辦事,亦明知被告彭煥興、林功明、鄭國偉、徐德章、王炳宏、劉志智均為吸毒者,亦均為被告賴盈傑買賣房屋之登記名義人,渠等房屋貸款照會資料中所得清單、在職證明皆是從網路上取得,薪資及其他轉帳資料為被告賴盈傑所匯入轉出,均屬不實,竟仍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以被告王炳宏、彭煥興、劉志智、鄭國偉、胡萬立、徐德章為人頭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並作為借款人人頭申請貸款之相關文件(如身分證影本、財力證明、房貸申請書)送銀行審核,其中被告鄭國偉、彭煥興、徐德章、劉志智為登記名義人之房屋買賣,亦為被告劉紹安所仲介,辦理上開貸款及仲介房屋均有收取傭金;據此,各該金融機構顯因被告劉紹安辦理上開人頭借款人貸款申請時所檢附之不實資金流向、薪資轉帳資料,而誤認各該人頭借款人確有資力償還借款,加以人頭借款人均為房屋登記名義人,該房屋亦提供銀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品之情形下,而致金融機構陷於錯誤,核撥貸款款項予各該人頭借款人等情甚明。被告劉紹安辯稱:對申辦貸款檢附之薪資所得內容與事實不符並不知情,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無詐欺之犯意聯絡云云,顯不足採。
㈤綜上㈠至㈣所述,佐以前述各該人頭借款人之銀行戶頭之存
摺、提款卡、印章等物均由被告賴盈傑保管,被告李永富、賴盈傑均可自由領用取得各該人頭帳戶內款項,及參酌被告劉紹安明知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利用無資力之人頭購置房屋,並以人頭借款人向銀行申辦貸款,竟或仲介房屋買賣、或辦理被告鄭國偉、徐德章、彭煥興、王炳宏、胡萬立、劉志智之房屋貸款並送件,而受有利益等情,足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於申請貸款之初,即有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被告賴盈傑辯稱其僅單純出借資金以收取利息及賺取轉售房屋差價之利益,是投資行為,且為參與向銀行申辦房貸之過程,未以不實薪資申請貸款,與其他被告無不法犯意聯絡云云,顯不可信;至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之供詞或證述中提及「謝董」、「小謝」、音譯「謝龍泉」之男子及其於本件詐欺案件所擔任之角色、參與之行為等,均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本身於警詢或偵查中之供述、證詞有所出入,亦與下述被告即人頭借款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稱或證詞不符,且被告劉紹安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賴盈傑派人至看守所接見徐德章要求將責任推至伊身上,另被告李永富也曾至伊監所外暗示伊將本件責任擔下等語明確(見偵卷②第24 1頁),而被告劉紹安、林功明均因本案自97年11月19日起至98年3 月3 日止在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於該2 人出所前之供詞或證述,均明確指述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涉及本件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甚明,況於本院審理行隔離訊問證人程序時,被告李永富、王炳宏竟有配戴耳機、手機開機等可供聯繫而有害於隔離訊問避免串供情事之舉,而被告林功明、王炳宏、鄭國偉、彭煥興、徐德章、劉志智於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尚未到案前之警詢、偵查供述或證詞均與其等嗣後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有甚多矛盾或歧異之處,惟前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竟如出一轍,均指向是「謝董」、「小謝」、音譯「謝龍泉」之男子主導本案全部之犯行,並謂被告賴盈傑僅係出資之金主,單純出借金錢予被告李永富、「謝董」,對於人頭借款人無資力一事均不知悉,亦與本件犯行無關云云,然卻又遲遲無法提供該等人之年籍資料、真實姓名以供查證,足認被告劉紹安及下述人頭借款人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尚未到案、有所接觸前之供述及證詞,應較可採信,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關於本案之供述或證述提及「謝董」、「小謝」、音譯「謝龍泉」之男子與其相關之作為,容係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事後卸責之詞,委難憑採。
㈥同案被告徐德章前於警詢時供稱:伊不是陽光優質洗衣坊負
責人,伊在年受毒品戒治處分前原本住在臺中,當時是伊南投同鄉朋友即被告胡萬立(綽號黑仔)介紹被告賴盈傑到三重介紹認識,在年受毒品戒治處分時,被告賴盈傑問伊有無向銀行借錢,伊說沒有,被告賴盈傑就說要查伊的信用資料,幫伊申請銀行帳戶,當時就將身分證交給被告賴盈傑,他有帶伊去過房屋仲介公司簽合約,什麼甲方乙方租屋的,資料都寫好了,被告賴盈傑就叫伊直接簽字;伊住在新北市○○區○○路○○○ 號已有數月了,是被告賴盈傑安排住在那邊的,伊住那邊不用任何錢,另有被告彭煥興偶爾會來住這邊,被告賴盈傑每星期會來給伊吃飯錢兩次,每次都給一千元,有時會透過被告李永富(綽號黑松)來拿給伊,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可能是伊提供身分證當被告賴盈傑的人頭,他才會提供伊吃住,被告李永富是被告賴盈傑的小弟,幫被告賴盈傑做事的,伊沒有以台北市○○區○○路○○ ○巷○○號7 樓房產向中國信託銀行抵押借款,貸款申請書是被告賴盈傑用伊名義借款等語綦詳(見偵卷①第8 至10頁),並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於年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告賴盈傑,當時沒有工作,於年間起都借住在被告賴盈傑安排的住所,一開始住在濱江街附近,97年2 月間改住在目前的萬板路居所,伊只有提供身份證及健保卡給被告賴盈傑等語明確(見同上偵卷第301 至302 頁),又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
伊出監後先在台中工作,後來他們下去找伊上來,伊從南投上來沒地方住,現住所由被告賴盈傑提供,那裡沒有人住,約住了3 個月,住在那不用錢,吃飯的錢有時用低收入補助,有時偶爾被告賴盈傑也會提供給伊,因為伊上台北就把身分證、健保卡給被告賴盈傑,被告賴盈傑有提供伊住在臺北市○○街那洗車,並叫被告李永富拿錢給伊,從被告賴盈傑那共拿了約5 、6 萬元,時間約1 年多;伊上來時在洗車,被告賴盈傑說要用到伊的身分證,所以才會給伊一些有時要回南部的車錢,被告賴盈傑是老闆,被告李永富是司機,被告李永富在星期一在萬板路給我1 千元,因為伊要吃飯等語在卷(見院卷⑧第11至16頁),嗣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於年間因為殘障沒有工作,就透過朋友認識被告李永富並幫他做事,被告李永富就帶伊上臺北認識被告賴盈傑,之後他們就提供臺北住的地方,也有給伊生活費,期間被告李永富還帶伊去拍攝照片重新申請證件,還要伊提供身分證給他保管供他做生意之用,這段時間伊只記得伊與李永富去中國信託開過一次戶,伊是查獲前兩個月被被告李永富帶到萬板路房子居住,伊有在那邊看過賴盈傑1 、2 次,生活費都是被告李永富拿給伊的,他一個禮拜約給伊1 、2 千元等語明確(見偵卷②第298 、299 頁),觀諸徐德章上開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時之供述或證詞可知,徐德章因殘障沒有工作,於94年間因被告胡萬立介紹而認識被告李永富、賴盈傑,之後他們提供徐德章生活費約5 、6 萬元(時間約1 年許)及免費居住在臺北市○○街附近,97年2 月間改住在萬板路居所,徐德章並應渠等要求而同意提供身份證及健保卡,擔任被告賴盈傑購買臺北市○○區○○路○○○ 巷○○號7 樓房屋(即附表一編號4 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並由被告賴盈傑以徐德章為借款人及上開不動產向中國信託銀行抵押借款,核與被告劉紹安於警詢時供稱:徐德章是被告賴盈傑帶回新北市○○路○○○ 號1 樓居住,時間約1 年左右,他有精神上疾病,是被告賴盈傑找回來做人頭用的,平常只要給他吃飯即可,讓他辦理銀行等相關貸款對保之用等語相符(參前述㈤);足認徐德章於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誘以金錢、免費居住而受招攬,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同意擔任被告賴盈傑購屋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並於貸款申請書上簽名,擔任人頭借款人,申請附表一編號4 之房屋貸款時,確無清償借款之能力,亦無何資力足以購置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不動產,此亦為徐德章所明知,竟仍於該房貸申請書上簽名,同意擔任人頭借款人向銀行詐領貸款,則其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甚明。
㈦復佐以同案被告徐德章前稱其於94年間,因殘障而無工作,
經被告賴盈傑將之帶至臺北市○○街居住並洗車,然非陽光洗衣坊之負責人等語明確,而同案被告徐德章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其於92年至94年之所得為0 元,95至98年之所得均是陽光洗衣坊給付,分別為20,920元、97,097、97,097、109,998 元等情,有勞工保險局99年5 月31日保承資字第09910209580 號函及徐德章於92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各1 份附件可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蒞字第4537、4715號卷〈下稱偵卷⑬〉第103 頁、第179至185 頁),而非民生中古汽車商行給付所得,年所得亦非
110 萬元,況徐德章亦無擔任陽光洗衣坊負責人之事實(前已認定),何來陽光洗衣坊所得之給付?足認附表一編號4所示以徐德章為借款人名義之房屋貸款申請書上載明其為民生中古汽車商行員工、年所得110 萬元等資料,應屬不實;再者,徐德章既無資力購置附表一編號4 所示房屋,僅係提供身分證、健保卡等資料充當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而非實際所有權人,自無從出租該屋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為徐德章,承租人為賴盈傑之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自95年9 月13日起至100 年9 月12日)及中國信託商銀存入憑證各1 份(參偵查卷⑨第130 至131 頁)所示出租、存摺內業存款等資料顯亦均屬不實。
㈧又被告賴盈傑於偵查中供稱:伊與被告李永富有合夥出資經
營濱江街的汽車保養廠等語明確(見偵卷二第102 頁),而民生汽車公司、寰宇中古汽車廣場、民生中古汽車廣場、民生中古汽車商行之營業地址均為臺北市○○街322 之1 號,此有附表一編號3 至5 、8 至10所示之房屋、信用貸款申請書及附表一編號8 之寰宇中古汽車廣場在職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所指商號應屬同一,且為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合夥出資設立,被告李永富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登記名義人有的都是在認識以後才去民生汽車公司工作等語在卷(見院卷⑦第131 頁),徐德章亦稱被告賴盈傑有提供伊住在臺北市○○街那洗車,並叫被告李永富拿錢給伊等語(參前述㈤),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將無清償借款能力之人頭徐德章充當為其等所投資經營之民生中古汽車商行員工之事實,應堪認定;復佐以前開㈠至㈥所述,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利用渠等保管人頭徐德章所申請之銀行帳戶作為薪資轉帳帳戶,製作不實之轉帳資料,並檢附上述不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由被告劉紹安將申辦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房屋貸款文件送交該銀行,而使銀行誤信人頭借款人徐德章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有資力清償借款而核撥貸款款項,保管人頭徐德章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之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便得以自由提領使用取得帳戶內之金錢等情,應堪認定。另徐德章於98年8 月20日偵查中始提及是附表一編號4 之房貸是「謝董」辦的云云,亦係於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到案後始改口所為之陳述,且與其前於警詢、偵查中所述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所為之證詞,顯不相符,容係事後迴護之詞,徐德章上開供稱是「謝董」辦理房貸云云,難以憑採。
㈨被告林功明於警詢時供稱:伊和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沒有任
何糾紛、仇恨或嫌隙;伊失業多年,若沒有錢都是回家向母親拿錢,每週母親會視情況給5 百或1 千元不等;伊於92年間在臺北市○○區○○街的(雙和社)經朋友認識被告李永富、賴盈傑,他們2 人當時問伊是否缺錢,要伊作買房和信用卡的人頭,做成會給2 百萬,伊當天就答應,他們當天就帶伊到三重市○○○道正確地址)的中國信託辦信用卡,由被告李永富、賴盈傑先進銀行內與銀行人員交涉約10分鐘後,被告賴盈傑就出來帶伊進銀行在櫃檯上簽名,隨即就將伊帶回萬華雙和社,之後約半個月,伊身上沒錢就撥被告李永富使用的電話,伊跟他說「沒有錢了」,他當天就到萬華雙和社拿2 千元給伊,從此之後認識,被告李永富及賴盈傑就常來叫伊簽一些文件,而伊每半個月也打電話找他們拿錢,伊平時只跟被告李永富連絡,被告李永富平均每個月會打1次電話給伊,而被告李永富都是在老闆即被告賴盈傑拿錢給他後才會找伊並送錢過來,他們平均每半個月到1 個月間就會給伊1500或2 千元的飯錢,至今約給30至40萬元;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當初說只要辦好信用卡及房屋貸款就給伊2 百萬,但到現在他們都沒有給2 百萬;他們沒有帶伊去看房子,簽文件時也不曾看到有其他人來對保,每次都是他們來,就直接叫伊簽名,中國信託及華南銀行之購屋貸款,他們叫伊簽名時,只有他們前來,不曾看過銀行或其他人在場,伊不曾擁有任何房屋,警方提示向中國信託永吉分行貸款○○○區○○街房子之房屋及向華南銀行懷生分行貸款的臺北市○○區○○○路○ 段○○巷房子都不是伊的,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用伊的名義買的,伊也不知道這間房子向何家銀行貸款,亦不知道貸款金額及流向等語(見偵卷①第14頁反面至第16頁反面),並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於92年間起就是遊民,且沒有固定工作,當時透過友人介紹伊認識賴盈傑及綽號「黑松」之人,他們以給付零用金為條件,要求伊幫他們辦理信用卡及銀行貸款,因伊缺錢使用,所以才配合他們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每次幫他們辦理信用卡及貸款可以收取1500元及2 千元,記得有辦過玉山銀行、臺北富邦銀行、聯邦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等銀行之信用卡,另外銀行貸款有去辦過華南銀行,都是被告賴盈傑、「黑松」帶伊去銀行辦的信用卡或貸款,也知道被告賴盈傑等人有做假的徵信資料,被告賴盈傑、「黑松」也有帶伊至戶政事務所辦,以身分證、健保卡、上面貼的照片也都是裝飾過後的照片,他們有提供伊假髮及眼鏡去拍照,目前伊還是遊民等語(見偵卷①第298、299 頁),又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被告賴盈傑帶伊去辦理中國信託,被告李永富與賴盈傑是同黨的,一樣是做人頭,伊是遊民,伊每次沒有錢都跟媽媽拿,另外他們有時也會拿一些錢1 千至2 千不等給伊,當人頭代價是半個月給伊1500或2 千元不等,因為伊身上沒有錢。(問:他們為何要給你錢?)要我去銀行。人頭做了約3 、4 年,從92年間開始至96年間,後來我有向賴盈傑要身分證及印章,但他都不給伊,現在的身分證是舊的,新的他們拿去不給伊等語(見院卷⑧第4 至7 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於93年間起透過朋友認識被告李永富,被告李永富又帶伊認識被告賴盈傑,他們知道伊沒有工作,就介紹伊賺錢的管道,他們2 人除了帶伊去拍攝照片重新申請證件外,還要伊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及殘障手冊給他們保管,此後伊就陸續幫他們填寫信用卡等各式申請書,伊只知道伊有填過信用卡申請書,不清楚其他申請書是什麼申請書,每次都是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一起來找伊,由被告李永富出面要求伊填寫資料,並由該2人開車帶伊去各處辦理他們要的東西,每次辦完後他們就會給伊1 、2 千元的好處,貸款部分,伊只記得有與跟他們去過中國信託辦過貸款等語(見偵卷②第235 頁);觀諸被告林功明上開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時之供述或證詞可知,被告林功明失業多年,於92年間起就是遊民,且沒有固定工作,缺錢即向其母索討,當時透過友人介紹而認識被告賴盈傑及被告李永富(綽號「黑松」),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以給付零用金半個月約1 、2 千元為條件(至今約給付30至40萬元),並承諾只要辦好信用卡及房屋貸款就給2 百萬,而招攬被告林功明辦理信用卡及銀行貸款,被告林功明因缺錢花用遂同意擔任渠等之人頭,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先帶被告林功明去拍攝裝飾過後的照片重新申請證件,並要求被告林功明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及殘障手冊,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便以被告林功明之名義購買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房屋,並以被告林功明為借款人,提供附表一編號1 、2 之房屋為擔保品及假的徵信資料向各該銀行申請貸款,此為被告林功明所明知,仍陸續填寫本人名義之信用卡等各式申請書,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開車帶其去各處辦理,每次辦完後會給與1 、2 千元的好處,則被告林功明明知其無清償借款之能力竟仍同意擔任人頭借款人向銀行申貸,顯有詐欺取財之不法犯意。
㈩又被告林功明於92年至94年間並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92年
至94年之所得,每年均無超過100 萬元,且94年至97年均未申報綜合所得稅,且未達起徵點,此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被告林功明92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10月22日北區國稅三重二字第0990001752號函各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⑬第104 頁、院卷②第213 頁、院卷⑦第186 至19
6 頁),且被告林功明係因於92年間起就是遊民、沒有固定工作,缺錢花用而受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誘以金錢而受招攬擔任渠等購屋之人頭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或貸款之人頭借款人(參前述),足認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貸款申請書上分別登載被告林功明之營業項目為賣男裝、年資7 年、年所得10
0 萬元及被告林功明為陽光洗衣店店長、93年申報所得收入為100 萬元,及申辦附表一編號2 之貸款時,檢附被告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坊之員工證明書及薪資轉帳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均屬不實;另陽光洗衣坊為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合夥出資設立(前已認定),而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貸款文件、薪資轉帳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均係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向銀行申貸時所檢附,並參酌前述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利用渠等保管人頭林功明所申請之銀行帳戶作為薪資轉帳帳戶,製作不實之轉帳資料等情,足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將無清償借款能力之人頭林功明充當為其等所投資經營之陽光洗衣坊店長;綜上,被告林功明於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誘以金錢而受招攬,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同意擔任被告賴盈傑購買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房屋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並於附表一編號1 、2 貸款申請書上簽名,擔任人頭借款人,申請附表一編號4 之房屋貸款時,確無清償借款之能力,亦無何資力足以購置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不動產,此為被告林功明所明知,竟仍於各該房貸申請書上簽名,同意擔任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之人頭借款人,由其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貸款申請書簽名後,再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即將貸款所需文件(包括不實之薪資轉帳資料)送交各貸款銀行,而使銀行誤信人頭借款人林功明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有資力清償借款而核撥貸款款項,而保管人頭林功明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之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便得以自由提領使用取得帳戶內之金錢等情,應堪認定,是被告林功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且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甚明。被告林功明辯稱房貸未超貸,有抵押品擔保,華南銀行已全額受償,其無詐欺犯意聯絡云云,顯不可採。
至被告林功明於98年8 月20日偵查中及嗣後本院準備或審理
程序中改稱貸款、信用卡是「謝董」叫伊去辦,是「謝董」拿伊之身分證,「謝董」會給伊生活費,辦完貸款、信用卡會給伊4 、5 千元之吃飯錢,是被告李永富僱請伊在陽光洗衣坊工作,「謝董」則僱用伊在民生汽車公司工作,所有辦理貸款、信用卡所需資料(包括所得資料)均為「謝董」提供,買車、辦信用卡是伊跟「謝董」去云云,顯與被告林功明前於警詢、偵查供稱或證述不相符,而被告林功明於97年11月18日查獲後之翌日(即97年11月9 日)起至98年3 月4日止均在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與其他同案被告無串證之虞,故被告林功明於98年3 月4 日釋放出所前所為之陳述,應較為可採,況自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於98年1 月21日始自行至警局製作警詢筆錄而提及人頭為「謝董」招攬云云後,被告林功明自此之後之供稱或證述均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如出一轍,核有串證之情,自難採信;且被告林功明於本院證述之初,手指證人許宏匯,詢問此人是誰(參同上卷第199 頁),而證人許宏匯於警詢時證稱:伊為陽光洗衣坊現場負責人等語明確(見偵卷①第134 頁),被告林功明果係在陽光洗衣坊工作,衡情應無不識得證人許宏匯之理,況被告林功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陽光洗衣坊,伊想去就去,不想去就去民生汽車公司洗車,洗衣坊的機器都不會使用、只會折衣服,兩間公司上班的時間不一定,隨便伊選,要來就來,要走就走,上班沒有打卡,薪水部分是伊記載在白紙上,被告李永富就會付錢等語在卷(見院卷③第200 、20
1 頁),證人許宏匯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幫被告賴盈傑經營洗衣坊,負責洗衣坊業務,嗣後由伊經營,每月給付被告賴盈傑1 萬元頂讓經營權費用,後來經營不善,又受被告李永富僱請當師傅,被告林功明是被告李永富帶過來的,非受僱於伊,被告林功明來洗衣坊時間不固定,沒有常來,不知道被告林功明是店長等語明確(見院卷③第頁),據此可知,被告林功明於陽光洗衣坊、民生汽車公司上班之時間、薪水計算、工作內容,均與社會常情迥然有異,而被告林功明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核有串證之虞,前已述及,則被告林功明證述其有在民生汽車公司、陽光洗衣坊工作等情,自屬委難採信。
被告鄭國偉於警詢時供稱:伊於94年在宜蘭監獄認識獄友王
炳宏(綽號肉餅),他說出獄後,如果沒有工作,可以到民生汽車有限公司上班,他以前在那裡上班,認識老闆即被告賴盈傑,伊於95年在民生公司擔任銷售員,每月薪資3 萬5千元,(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國偉,該戶頭是否為你申請?作何用途?)該戶頭是伊申請做為薪資轉帳之用,(問:提示你於上開銀行帳號轉帳資料,96年9 月27日至97年3 月25日間,你每月薪資轉帳均為11萬餘元,與你所說薪資3 萬5 千元不同,你作何說明?)伊的存簿及提款卡均交由公司保管,薪資則是被告劉紹安提領現金給伊,被告賴盈傑是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永富是被告賴盈傑的司機,被告劉紹安是公司的外務,警方提示中國信託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上的借款人欄是伊本人親自簽名,不知道資料是誰填的,當初是被告賴盈傑拿該申請書叫伊簽名,伊不知道申請書要做何用途,簽名後交給被告賴盈傑,(問:你為何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信用卡,均交由劉紹安保管?)被告劉紹安說要放在他那裡保管,要轉帳比較方便等語(見偵卷①第144 頁),並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本來沒有工作,一直到95年6 月間透過獄友認識被告賴盈傑,他就安排伊在民生汽車車行內上班,每個月會給伊一萬多元,工作內容就是洗車,工作期間食宿都是他負責,伊只記得有與被告劉紹安、賴盈傑去銀行辦過中國信託及遠東銀行信用卡,辦完後就交給他們兩人使用,被告賴盈傑也曾經以伊名義過戶一棟房子,不過伊不記得有幫他貸過款,伊一直在那邊工作到95年11月間,後來伊就因為竊盜案件入獄沒有再繼續幫他們工作了。(問:(提示渣打銀行貸款申請書)是否為你所親簽?)是的,伊是在民生汽車車行內所簽的。(問:知否有無其他人幫賴盈傑、劉紹安申請信用卡或貸款?)伊知道當時在車行內還有被告徐德章、被告彭煥興一起幫他們申請信用卡,不太清楚貸款的部分等語(見偵卷⑨第16
8 頁),嗣於準備程序時供稱:謝董向伊說可以投資買房子,由被告賴盈傑出資金用伊的名字買房子,當初投資買房子的好處就是如果賣掉可以分一點錢,都是謝董去辦理貸款,伊負責簽名,也知道有向銀行辦貸款等語(見院卷①第146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房子貸款之前,伊在民生汽車公司工作差不多1 年之久,在95年間有做過油漆工作,綽號「大餅」的朋友介紹去這家公司上班,後來伊就去臺北市○○街的民生汽車公司上班,老闆是謝董即「謝龍泉」、被告李永富,被告賴盈傑是買賣房子的金主,被告劉紹安常常到民生汽車,他是辦理房子的仲介,伊有把身分證、印章交給劉紹安,大約2 、3 次,原因都是為了買賣房子,不是伊要買房子,房子是投資的,伊出名,被告賴盈傑出錢,是被告李永富說要請伊來出名的,出名是他們說要買便宜進來,高價賣出,除了交付身分證、印章給劉紹安以外,關於買房子的事情沒有交付什麼東西,買房子的文件也有看過,是在南雅西路那邊,出名的報酬就是房子如果高價賣出,就有一筆報酬,如果沒有高價賣出就沒有,伊出借名義購買不動產,但不清楚不動產的繳納情形,只知道有繳,買賣系爭房子的時候,伊當時沒有任何不動產、車子、存款,銀行行員有辦理對保的手續,向行員說伊是民生汽車公司經理,1 個月薪水10幾萬元,實際上伊不是經理,而是民生汽車銷售員,薪資證明、在職證明,都是謝董、被告李永富提供給我的,房屋貸款是李永富負責繳納,當時伊在民生汽車工作擔任買賣汽車、洗車、保養的職務,底薪大概2 萬元,其他要看業績,如果業績好一點,1 個月10幾萬,如果沒有賣到車,1個月2 、3 萬,另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000000000000號帳號,是伊申請作為薪資轉帳之用,不知道為何每個月薪水都是11萬元,上述存摺、提款卡都交給被告李永富,他說作薪資轉帳比較方便,被告李永富有時拿現金給伊,有時轉帳,且被告林功明、彭煥興、徐德章都是銷售員,不是經理等語(見院卷③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35頁至第36頁);觀諸被告鄭國偉上開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或證詞可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或結證稱被告賴盈傑為民生汽車公司之負責人,並安排其於該公司從事洗車工作,工作期間之食宿亦由被告賴盈傑負責,有與被告賴盈傑、劉紹安去銀行辦過中國信託信用卡,辦好即交給該2 人使用,被告賴盈傑也以其名義過戶登記1棟房子,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是其申請做為薪資轉帳之用,伊的存簿及提款卡均交由公司保管等語,均未提及「謝董」(即音譯謝龍泉之男子)為民生汽車公司之老闆,亦未提及是謝董向其借名購買房子、申辦貸款,薪資證明、在職證明由謝董提供,房貸由謝董辦理等情,顯與被告鄭國偉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供述及審理時證述上開情節不符,而民生汽車公司為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合夥出資經營,被告鄭國偉為被告賴盈傑之人頭,人頭所需製作之薪資證明都由被告賴盈傑存入款項等事實,業經被告賴盈傑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時供述在卷,前已述及,足認被告鄭國偉於警詢、偵查中就上開情節所言與被告賴盈傑前開所述較為相符,亦與被告李永富供稱其確有膨脹人頭薪資,並在網路上購得貸款所需之國稅清單及所得清單而向銀行申請貸款,及被告劉紹安前述被告賴盈傑出購置房屋頭期款,鄭國偉出借名義擔任被告賴盈傑之人頭,為吸毒人口,被告鄭國偉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身分證及信用卡都是被告賴盈傑在保管使用,被告賴盈傑會給予被告鄭國偉金錢,由其辦理附表一編號3 即人頭鄭國偉房貸送件及仲介等情吻合,而堪以採信;又被告鄭國偉於94至96年間,均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92年至95年,除94年有所得30萬元外,均無所得,此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頭之資料表(明細)及鄭國偉92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卷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⑬第105 頁、院卷⑦第197 至203 頁),加以被告鄭國偉坦認其非民生汽車公司經理等語明確,足徵附表一編號3 之房屋貸款申請書上所載被告鄭國偉擔任民生汽車公司經理及所檢附之存摺薪資轉帳交易明細資料,均不實在,據此堪認被告鄭國偉於95年顯無資力購置房屋,亦無清償房屋貸款之能力,是被告鄭國偉本無工作,直到95年6 月間透過獄友即王炳宏認識民生汽車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賴盈傑後,經被告賴盈傑之安排始於臺北市○○街的民生汽車公司從事洗車工作,充當民生汽車公司員工,工作期間食宿由被告賴盈傑負責,每月獲取1萬多元,而一直工作到95年11月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則是被告鄭國偉申請供薪資轉帳之用,存摺、提款卡均交給被告李永富保管以便製作薪資轉帳,薪資由被告李永富或被告劉紹安提領現金交付之;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並向被告鄭國偉告以由被告賴盈傑出資金低價購入房子、高價賣出後會給予報酬,被告鄭國偉明知其當時無任何不動產、車子、存款等資產,亦非民生汽車公司經理,月薪亦非10幾萬元,並無足以購置房屋並清償借款之能力,仍交付身分證、印章予被告劉紹安辦理附表一編號3 之房屋買賣、貸款,同意擔任附表一編號3 房屋之人頭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人頭借款人,且於貸款申請書上簽名,嗣於銀行行員辦理對保手續時,表示其擔任民生汽車公司經理,月薪10幾萬元,並提出被告李永富提供之薪資轉帳資料等情,堪以認定,則被告鄭國偉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甚明。
被告彭煥興於警詢時供稱:伊○○○區○○路住所住10多天
,那邊還有徐德章等人,是被告李永富找伊去住的,之前他用伊的名字買房子,並且申請上海、富邦信用卡、中國信託存摺供被告李永富等人使用,除了上海銀行信用卡有用過一陣子,其他的都拿給被告李永富等人使用,因為還欠他20萬元,被告李永富還說借他名字買房子、辦信用卡、存摺,就不用還錢,還可以分紅;伊沒有在民生汽車行上班,中國信託存摺是作為民生汽車薪資轉帳戶使用(問:你沒有在民生汽車上班,為何要拿存摺給賴盈傑等人做為薪資轉帳戶?)他們說為了要申請信用卡、申辦房屋貸款方便,被告劉紹安有帶1 個女的來濱江街給伊簽名辦理貸款,伊只有簽名,沒有跟他說什麼,那個女的也沒有問任何問題;伊都打給黑松要生活開銷,鎚哥我有跟他通電話,但是沒有拿錢,鎚哥的名字是賴盈傑,被告劉紹安、李永富都要聽被告賴盈傑的指示辦事,跟伊住在萬板路的被告徐德章也是被告賴盈傑等人的人頭,被告賴盈傑等人利用伊做為人頭,一棟買○○○鎮○○○路上,一棟買在北投區,因為李永富說用伊的名字買房子第一次購屋利率比較低,(問:你無能力繳交貸款,如何負責?是否就是將名字借給李永富、賴盈傑、劉紹安等人申請貸款,至於是否倒帳與你無關?)就讓房子給銀行拍賣就好了等語(見偵卷⑨第9 至11頁),於偵查中供稱:因為被告李永富要買房子,有以伊當人頭去申請貸款,房子是被告李永富要買的,不是伊要買的,因為伊當時缺錢,被告李永富有說要給伊50萬元,伊才同意讓他以伊名義購買房屋,被告李永富幫伊貸款後有給伊50多萬元,其餘款項我不清楚他如何使用,被告李永富也有給伊錢讓我去繳房貸,繳到伊98年1 月8 日入獄後就沒繳了,被告劉紹安、賴盈傑也有出入過車行,本件貸款就是劉紹安帶伊去申請的等語(見偵卷⑨第164 至165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被告李永富找伊說要投資房子,他叫伊出名,他要出錢,等房價高起來再賣掉等語(見院卷①第146 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96年間,被告李永富來找伊,要伊出名買淡水的房子,頭期款他出,接下來的貸款由他繳,因為伊首購買屋的房貸利率比較便宜,伊之所以同意出名,是因為以後房價漲起來的時候可以賺錢,伊有拿身分證、健保卡給被告李永富去辦理,辦理貸款的申請書(包括證件)交給被告劉紹安,帶伊去辦貸款、辦對保的人是被告劉紹安;伊有在民生汽車賣車子、保養汽車,民生汽車公司老闆是被告李永富與「謝董」,月薪不一定,有時3 、4 萬元,有時10幾萬元,薪水沒有繳所得稅,也沒有拿過扣繳憑單,在民生公司的薪資帳戶是上海銀行、中國信託,沒有薪資帳戶的提款卡,中國信託我沒有申請提款卡,上海銀行的提款卡在被告李永富手上,平常薪水是薪資轉帳,好像是拿現金給伊,薪資帳戶每個月都匯進10幾萬,據伊所知中國信託作為薪資轉帳,被告李永富都轉帳差不多11、12萬元,伊有時候沒有賺那麼多,可是他有入伊的薪資11、12萬,有時候被「謝董」拿去;辦理房貸時,銀行的人有來民生汽車公司辦對保,伊在對保的時候沒有提出過任何文件,只有證件,伊向銀行行員說月薪約11、12萬元;伊離開民生汽車公司後,中國信託或是上海商銀的提款卡、存摺都放在被告李永富那邊,沒有拿回來,存在薪資帳戶的薪水也沒有提領出來,那時候帳戶裡面還有約1 、20萬元;現在是搶奪案件在監執行,是離開民生汽車公司3 、4個月後犯的,生活過不去才去搶奪,被告李永富給伊的50多萬元是房屋頭期款,交給賣主等語(見院卷③第37頁反面至第42頁),觀諸被告彭煥興前揭所述,其於本院審理時始提及「謝董」為民生汽車公司老闆、「謝董」可以自由提領其薪資轉帳帳戶內之金錢,且改口稱其有在民生汽車公司上班、月薪3 、4 萬元或10幾萬元不等、被告李永富給的50萬元是交給房屋賣主云云,惟從被告彭煥興前開證述其離開民生汽車公司後,未取回其於中國信託銀行、上海銀行薪資轉帳帳戶存摺、提款卡,戶頭內尚有1 、20萬元可知,果如被告彭煥興所稱有於民生汽車公司工作,衡諸常情,工作之目的即為領取薪資以維生,況其係因缺錢花用而同意擔任被告李永富之人頭辦理貸款、信用卡,豈有於離職後未取回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而任由被告李永富或其稱「謝董」之人領用戶頭內之金錢之理,且於被告鄭國偉任職於民生汽車公司期間,「謝董」竟可自由提領其薪資,顯違常情,而被告鄭國偉於本院審理時提及「謝董」此人,與被告林功明、徐德章於98年8 月20日始改口稱是「謝董」借渠等名義辦理貸款,及被告劉紹安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準備程序始提及「謝董」、「謝龍泉」此人提供人頭薪資轉帳資料云云,如出一轍,再斟酌被告劉紹安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賴盈傑有派劉姓女友至接見徐德章要求他把責任推到伊身上,被告李永富也曾至看守所內暗示伊要把本件責任擔下等語明確(見偵卷②第241 頁),綜上可知,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到案後,顯有與徐德章、被告林功明、鄭國偉、劉紹安勾串之情,是認被告鄭國偉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較為可採,其於本院審理時改口證述有關「謝董」及任職於民生汽車公司領取薪資3 、4 萬元部分,委難採信;而就被告鄭國偉上開所述堪以採信部分可知,被告鄭國偉因缺錢花用,知悉被告李永富願以給付50萬元、積欠之債務免予償還、提供萬板路住處及可分紅之代價借其名義購置房屋、辦理貸款及信用卡,遂提供其身分證、健保卡予被告李永富出借其名義,又為便利申辦貸款,明知其非民生汽車公司員工,未領有薪水,仍申請中國信託銀行、上海銀行帳戶,供被告李永富以其名義充當民生汽車公司員工之薪資轉帳帳戶,按月存入款項而製作不實之薪資轉帳資料,且其無償還借款之真意,仍同意擔任購置附表一編號5 所示房屋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及人頭借款人,填寫附表一編號5 之房屋貸款申請書後,即交付個人證件,由被告劉紹安向銀行送件,另缺錢花用時,即撥打電話向被告李永富(即「黑松」)索取生活費,而被告賴盈傑之綽號為「槌哥」,被告李永富、劉紹安皆是依照被告賴盈傑指示辦事;又被告彭煥興自81年8 月27日迄今,均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且94年至97年均未達綜合所得稅起徵點,94年至98年亦無所得,此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10月22日北區國稅局三重二字第0990 001752 號函及彭煥興92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院卷⑦第
204 至210 頁),堪信屬實,加以被告彭煥興前已坦認其非民生汽車公司員工等語明確,足認附表一編號5 之房屋貸款申請書上所載被告彭煥興任職民生汽車公司,平均月收入10萬元以上等,顯不實在,則被告鄭國偉於96年核無資力購置房屋,亦無清償房屋貸款之能力等情,已臻明確,是被告彭煥興明知其當時非任職於民生汽車公司,月薪亦非10幾萬元,且無足以購置房屋並清償借款之能力,仍交付身分證、印章予被告李永富、劉紹安辦理附表一編號5 之房屋買賣、貸款,同意擔任附表一編號5 房屋之人頭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人頭借款人,且於貸款申請書上簽名,嗣於銀行行員辦理對保手續時,佯稱其任職民生汽車公司,月薪11、12萬元云云,被告彭煥興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甚明。
被告王炳宏於偵查時結證稱:有在上海銀行新莊分行申辦房
屋貸款,95年4 月間在濱江街的民生汽車上班,老闆是被告賴盈傑,被告李永富擔任經理,伊是負責業務,內容是介紹中古車輛買賣和分期,底薪2 萬5 千元,1 台車抽成15%,伊只聽被告賴盈傑的,他在96年問伊可否出具名義讓他買房子,伊想說在那裡上班,老闆保證只是過水,貸款他們會繳,所以才答應出名,讓他們買座落在三重市○○路○○○ 巷○號5 樓之1 的房屋,貸幾成、自備款多少、房屋買賣經過、每月按月繳納貸款多少、當時戶頭有多少錢,伊都忘記了,按月需繳納的貸款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繳納的,伊本意沒有真的要買這間房子,於96年間也沒有個人財產,伊當時是受雇於被告賴盈傑,所以聽從他指示買這間房子,這間房子的買賣過程是被告李永富處理的,其他的都不知道,沒有說買賣房屋會獲得多少利潤,不知道他們沒有繳納貸款,他們只有說是以伊的名義買房子、過水,之後就會轉賣出去,後來在獄中才收到執行命令,才知道他們並沒有繳納貸款等語(見偵卷二第28至31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在民生汽車跟著被告賴盈傑出入,幫他開車、跑腿,有時候他會給伊好處,未在民生汽車按期領固定薪水,(為何前稱月薪兩三萬)有時候當被告賴盈傑的司機,而且他有在做權利車,有時後會叫伊、被告李永富帶客人去看車,他就會給伊一些錢,但這都是不固定的,沒有獎金,(事後改稱如此,是否係怕本署追究你逃漏稅罪責)不是,伊是實話實說,伊並沒有跟他們領薪水,只是跑腿時有錢可以拿;當時被告李永富有找一間法拍屋,說要伊的名字過水,價錢賣出去會比較好,伊將辦理貸款之身分證、健保卡、存摺交給被告賴盈傑,他們把伊的資料像是銀行的信用、存款出入做的比較水(臺語),後來在蘆洲某一家公司,伊親自去簽名對保的,(你如何知悉賴有辦你的信用卡?)因為有一次他要調高信用額度,要伊打電話給中國信託調高額度才知道的。(有無問他為何要辦你的信用卡?)他說辦比較多比較完整,到時候買賣比較方便;中國信託和上海銀行的存摺和提款卡都在被告賴盈傑那裡,在開戶當時,他就有叫我辦語音密碼更改這個功能,存簿和原始密碼就交給他了,所以這些款項的出入都是他存入提出的,這些東西都還在他那裡,後來我就去執行等語(見偵卷二第93至94頁),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那時候在民生汽車賣車時,薪水不一定,要看業績,薪水平均
1 個月約3 萬多元,當時有欠被告李永富、謝龍泉大概5 、
6 萬元,後來還有官司在審理中,想請律師解決官司的問題被告,李永富、謝龍泉找伊去辦房屋房貸看他們能不能幫我,就答應他們用伊的名義去申辦房屋貸款,房屋貸款的申請資料是伊寫的,伊跟銀行說每月薪水10萬元,是希望銀行貸款順利辦下來,房子的頭期款好像是謝龍泉、被告李永富他們拿出來的,他們說如果房子有賣出去或銀行有貸款下來,伊都可以跟他們三七分帳,伊分30%,他們分70%,伊填寫完銀行資料,是謝龍泉拿去銀行,伊有去銀行辦對保,後來就去執行,實際上這個房子應該不是我的,我只是單純的擔任房子登記名義人而已,我沒有把我自己的錢拿出來繳房貸,都是由謝龍泉、李永富他們去處理,我承認我沒有資力,是在騙銀行的錢等語(見院卷⑥第189 頁及反面),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李永富是朋友介紹的,於95年有跟他一起在民生汽車工作1 、2 年,當時的薪水1 個月有時候3 、
4 萬元,有時候4 、5 萬元,名下有新北市○○區○○路○○○ 巷○ 號5 樓之一的房子是被告李永富、謝龍泉請伊當人頭購買的,因為伊有欠謝龍泉錢,如果說房子賣出去,他們會拿錢給伊,但忘記會拿多少錢給我,那個房子貸款4 、5佰萬,不是由伊支付頭期款,是謝龍泉去繳,這部分薪資資料都是他們用的,伊知道有提高薪資向上海銀行貸款,薪資所得他們填每個月10萬,那時候想說把薪資提高,看能不能把貸款提高等語(見院卷⑦第23至24頁反面),觀諸被告王炳宏前開所述,其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始提及音譯「謝龍泉」之男子與被告李永富借其名義購置附表一編號10之房屋,並製作不實薪資轉帳資料以其名義向銀行貸款,且改口有與被告李永富於95年間一起在民生汽車公司上班,每月並領有3 至5 萬元不等之薪水,俟房屋售出後,其與「謝龍泉」、被告李永富可以三七分帳云云,此翻異其詞之情形與被告鄭國偉於本院審理時始提及是「謝董」向其要求出借名義為房屋登記所有權人、借款人,及被告彭煥興於本院審理時始提及「謝董」為民生汽車公司老闆、「謝董」可以自由提領其薪資轉帳帳戶內之金錢,且改口稱其有在民生汽車公司上班、月薪3 、4 萬元或10幾萬元不等,及被告林功明、徐德章於98年8 月20日始改口稱是「謝董」借渠等名義辦理貸款,暨被告劉紹安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準備程序始提及「謝董」、「謝龍泉」此人提供人頭薪資轉帳資料云云,如出一轍,而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到案後,核有與徐德章、被告林功明、鄭國偉、劉紹安勾串之情等情,前已述及,且被告王炳宏於偵查中之證詞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於警詢、偵查中之供稱或證詞較為相符,是認被告王炳宏於偵查中即未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及同案其他被告接觸前之供述或證詞較為可採,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關於「謝董」及任職於民生汽車公司領取薪資3 至5 萬元部分,不可採信;又被告劉紹安明知被告王炳宏無資力仍就附表一編號10之房貸申請相關資料送件等情,前已認定,並參酌被告王炳宏前開所述堪以採信部分可知,被告王炳宏於95年4 月起,即依照被告賴盈傑指示辦事,跟著被告賴盈傑出入、幫他開車、跑腿,以獲取不固定、非屬薪水之金錢,因受僱於被告賴盈傑及貪圖房屋售出或貸款取得後所分得之利益,遂交付其身分證、健保卡,同意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以其名義購置附表一編號10之房屋,被告賴盈傑並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來培養被告王炳宏之信用,被告王炳宏於中國信託銀行、上海銀行帳戶之存摺、提取卡亦由被告賴盈傑保管,並製作帳戶內款項之出入以美化被告王炳宏之財力證明,被告王炳宏明知前情,亦知前開銀行帳戶內款項之出入均非其財產,其且非民生汽車公司員工,未領有薪水,亦無清償借款之意,仍同意擔任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之人頭借款人,而填寫該房貸申請書,由被告劉紹安檢附上開不實薪資轉帳資料,以被告王炳宏名義向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銀行申辦貸款,被告王炳宏於對保時向行員訛稱其為民生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年薪120 萬元云云,並參酌被告王炳宏於95年至98年均無所得,此有王炳宏92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院卷⑦第211 至224 頁),綜上足認附表一編號10之房屋貸款申請書上所載被告王炳宏為民生汽車公司業務經理,平均月收入10萬元以上云云,顯不實在,則被告王炳宏於96年顯無資力購置房屋,亦無清償房屋貸款之能力等情,自臻明確;是被告王炳宏明知其當時非任職於民生汽車公司,月薪亦非10萬元,且無足以購置房屋並清償借款之能力,仍交付身分證、健保卡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同意擔任附表一編號10房屋之人頭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人頭借款人,且於貸款申請書上簽名,由被告劉紹安辦理附表一編號10之房屋買賣、貸款,嗣於銀行行員辦理對保手續時,復佯稱其為民生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年薪120 萬元云云,被告王炳宏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甚明。
被告胡萬立於偵查中供稱:94、95年間,伊都在南投做油漆
零工,沒有做其他的,看老闆有提供工作機會就去做,有時候有工作1 天1500元,景氣好的時候,1 個月大約2 、3 萬,不好的話大概只有做10幾天,就只有1 萬出頭,之前沒有在立晶企業社做過經理;伊先前有至玉山銀行、新光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辦理信用卡,都是被告劉紹安帶我去辦的,信用卡申請書不確定是何人填載,被告劉紹安是透過一個朋友「黑熊」(台語)的介紹找到我的,我之所以知道他的名字,是因為我有問過他,當時伊工作有一搭沒一搭,他要伊辦,伊就辦了,但伊並沒有從中得到好處,他是有講到一些福利,要拿一些意思意思給伊,但伊也沒有拿到,被告劉紹安叫伊辦這些信用卡後,之後就沒見過了,伊沒有錢可以還銀行等語(見偵卷二第16至17頁),又於偵查中結證稱:伊與被告劉紹安認識是「黑雄」(台語)介紹的,黑雄是一起七逃(台語)的時候認識的;被告劉紹安曾經帶伊去臺北的一間銀行簽名,銀行名字、在哪條路上,伊都忘記了,當時他叫伊把名字簽一簽,站在旁邊,他們就自己去溝通了,不知道他們在溝通什麼,伊不大認得字,但是會簽自己的名字,辦理房屋貸款與信用卡上的名字,是伊本人簽名的;辦理貸款過程是被告劉紹安向伊拿證件,像是戶口名簿、健保卡、身分證、印章,當初對方就只有說要辦卡而已,伊就將伊所有的證件交給被告劉紹安,被告劉紹安沒有將證件還伊,在銀行時,行員只有確認本人簽名,是伊本人,沒問什麼問題,因為伊的身分證也在那裡;伊平時都是住在南投,只有上來臺北一次,從來沒有在被告劉紹安、賴盈傑等人處工作過,不知道對方經營汽車保養場、洗衣坊,也沒有在對方的汽車保養場和洗衣坊工作,伊從來都只有在南投工作,不知道他們有這些公司,伊一次將證件都交給被告劉紹安,時間忘記了,是在南投的國姓鄉交給他的,他說要拿去辦信用卡,沒有說要用伊的名字買屋子,所以伊不知道他有拿去辦房屋貸款,也不知道他申貸多少等語(見偵卷二第64至66頁),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朋友介紹伊認識被告劉紹安;伊有辦理新光商銀、玉山銀行的信用卡、玉山銀行的房貸,伊不認識字,在場的被告劉紹安有拿文件給伊簽名,忘記簽了多少次名,也有去銀行簽名,哪個銀行忘記了,他叫伊去伊就去;之前的工作是油漆,1 個月大概1 到3 萬,景氣不好,伊沒有擔任立晶企業社的經理,帶伊去辦信用卡的是被告李永富,他的外號叫做「黑熊」(台語),伊有提供身分證給被告李永富,被告李永富帶伊到銀行叫伊把文件簽一簽,簽名簽好在外面等他,從頭到尾都沒有給錢,伊沒有能力可以還房屋貸款等語(見院卷一第152 頁反面),嗣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時供稱:伊於94、95年間起,沒有在民生汽車、陽光洗衣坊工作,伊一直在南投油漆,檢察官起訴書上所說的月薪,不屬實,伊沒有在上述兩個地址工作過,也沒有拿過薪水,沒有擔任過立晶企業社的經理,(起訴書上面記載的與實際一樣嗎)是的,伊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到錢,是伊的朋友介紹被告劉紹安給伊認識,被告劉紹安介紹伊認識被告李永富,被告李永富帶伊去銀行辦文件,叫伊去簽名,主要騙錢的是被告李永富等語(見院卷一第159 頁及反面),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偵查中、審判中所述,是否屬實)是,在偵查中說在南投做油漆作,1 天只有1500元,景氣好的時候,1 個月大約2 、3 萬,沒有在立晶企業做過經理,都屬實,伊沒有在陽光洗衣坊、民生汽車工作過,而是一直在南投從事油漆工作;伊是透過「黑松」介紹認識被告劉紹安,被告李永富就是「黑松」,房子的部分都是被告劉紹安打電話叫伊來台北辦,房屋貸款下來後,有無支付過本金或利息、房子是誰要買的、信用卡刷過有無付錢,伊都不知道,房子也不是伊要買的,被告劉紹安帶伊去銀行辦文件,沒有繳過房屋貸款的錢,不知道去銀行有無為了房子的事情對保,人家叫伊去銀行簽什麼伊就簽什麼,伊只知道簽名,只是當人頭而已,伊國小沒有畢業,比較難的字不認得,懂一些,從頭到尾帶我去銀行辦理事情的都是被告劉紹安,是「黑松」介紹伊當人頭的,介紹被告劉紹安辦理銀行信用卡、貸款等語(見院卷⑦第26至29頁);是觀諸被告胡萬立前開所述可知,被告胡萬立於94、95年間,均在南投縣市從事油漆工作,打零工維生,1 天日薪1,500 元,未於立晶企業社、民生汽車公司、陽光洗衣坊工作,嗣透過被告李永富而認識被告劉紹安,是被告李永富介紹其當人頭,因渠等告以會給予一點好處,遂將身分證、健保卡、印章等辦理貸款、信用卡所需之證件交給被告劉紹安,並與被告劉紹安一起辦理玉山銀行、新光銀行之信用卡,在各該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簽名,被告劉紹安亦為辦理附表一編號6 之房貸而打電話要其來臺北辦理,其無購置附表一編號6 房屋之真意,亦無償還該貸款之能力,至收取被告胡萬立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帶被告胡萬立去銀行辦理信用卡、貸款及要求被告胡萬立簽名等情,究係被告李永富或劉紹安何人所為,被告胡萬立上開陳述或有出入,惟被告胡萬立係透過被告李永富而向被告劉紹安介紹其當人頭,因受金錢之誘而交付身分證、健保卡,並同意擔任附表一編號6 房屋之人頭借款人,且未曾於立晶企業社、民生汽車公司、陽光洗衣坊工作,無購屋、繳付貸款之真意及能力等事實,被告胡萬立前後陳述尚屬一致,堪予採信,因認被告胡萬立上開陳述,無礙於被告李永富、劉紹安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認定;又被告胡萬立既非附表一編號6 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亦無實際管領能力,自無從出租該屋予他人而獲有租金收益,則附表一編號6所示出租人為胡萬立,承租人為陳仁福之房屋租賃契約,顯不實在,且被告胡萬立供認其於94、95年間,以打零工維生,未擔任立晶企業社經理等情明確,則附表一編號6 所示被告胡萬立於中國信託帳戶之薪資或其他轉帳資料亦不實在,據此,堪認被告胡萬立於96年顯無資力購置房屋,亦無清償房屋貸款之能力等情;又被告胡萬立於辦理附表一編號6之房屋貸款時,於申請書載明收入來源每月8 萬元,並向行員訛稱其在市場賣衣服,並提供存摺交易明細以示其大約維持有70萬元至80萬元之餘額存款及每月有款項出入,致行員誤認其有收入、還款能力等情,業經證人即玉山銀行行員江鴻銘證述綦詳(參附表一編號6 證據欄⒐);綜上,被告胡萬立明知其當時僅係打零工維生,月薪亦非8 萬元,且無足以購置房屋並清償借款之能力,仍交付身分證、健保卡予被告李永富、劉紹安,同意擔任附表一編號6 房屋之人頭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人頭借款人,且於貸款申請書上簽名,由被告劉紹安或李永富辦理附表一編號6 之房屋買賣、貸款,嗣於銀行行員辦理對保手續時,表示其在市場賣衣服,每月收入
8 萬元,並提供前揭不實之轉帳明細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事實,堪以認定,據此,被告胡萬立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甚明。
被告劉志智於偵查中供稱:伊於96年間之職業是做捆工,算
日的,一個月大概賺7 、8 萬,當時有一個吃藥的朋友介紹一個住在三重的金主,叫伊幫他辦理貸款,只知道他姓賴,現在才知道欠這麼多,當時這個姓賴的帶伊到濱江街一間汽車保養廠,拿張空白紙給伊,伊各簽橫式和直式的名字,簽完那張紙就拿走,拿了2 萬給伊,因為伊住在臺中,後來陸續有需要辦貸款時他會叫伊到臺北來,再派人開一台車接伊去濱江街簽名,再拿錢給伊,伊在辦貸款時都在場,伊沒有在貸款聲請書上簽名,只有聽從賴的指示在白紙上簽立橫式、直式的名字各簽五遍,有時候會要伊等他打幾通電話,電話裡對方會跟伊確認年籍和一些基本資料,確認伊是辦理貸款本人,不清楚電話裡對方是何人,伊只聽賴的,回答對方的問題等語(見偵卷二第35至36頁),且於偵查中結證稱:
伊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位姓賴的男子帶到濱江街一間汽車保養廠,拿一張空白紙給伊,叫伊各簽橫式和直式的名字,簽完那張紙就拿走,拿了兩萬給伊,因為伊住在臺中,後來陸續有需要辦貸款時他會叫伊到臺北來,再派人開一台車接伊去濱江街簽名,再拿錢給伊,辦理的時候說事後會給伊,也都沒給等語(見偵卷二第37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供稱:當初伊經濟不好,被告李永富就拿錢給伊,說要伊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伊只有跟他去中國信託簽名,其他渣打、日盛是拿文件給伊簽(後改稱:忘記有沒有簽名,他叫伊寫名字給他,幾次我忘記了,有寫在白紙上,有寫在文件上。),伊那時候有在工作,辦信用卡、房貸都是被告李永富在繳的,伊在檢察官面前講的話都是真的,伊有在民生汽車工作。薪資是被告李永富灌水,沒有賺那麼多,當初合作是為了要賺錢,被告李永富叫伊跟他配合借款等語(見院卷⑥第頁),又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時供稱:民國94、95年間起,有在民生汽車、陽光洗衣坊工作過,差不多10幾天,檢察官起訴書所說的月薪12萬多不屬實,是被告李永富亂寫的,伊前前後後只有拿到2 萬元,有的時候給3 千,有的時候給4千,都是被告李永富給的,伊還要從台中坐車上來向他拿錢,主要詐騙銀行的人是被告李永富等語(見院卷⑦第159 頁及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被告李永富帶伊去辦中國信託,是謝先生拿錢給伊,伊在洗衣坊、洗車廠工作大概做了一個多月就沒做了,填製薪資所得有百萬的薪資所得向銀行貸款是謝先生辦理的,當初是朋友告訴伊有一個謝先生可以幫助解決金錢上壓力,伊認識字,被告李永富曾經拿空白文件給伊簽名,伊都是從台中趕著上來簽一簽,他們叫伊簽什麼伊就簽什麼,有申請過日盛銀行、渣打銀行的房貸,有寫過空白的,就是一份印好的資料,要伊寫姓名、身份證等資料,名下的新莊市○○區○○街○○巷○ 號的貸款事宜,沒有支付過任何利息,當時辦信用卡、房貸,有交身份證、健保卡給被告李永富,房貸、信用卡是同時去辦的,他說他們會繳房貸的錢、辦出來他們會負責,謝先生說錢辦下來之後,房子賣掉錢會分伊一半,結果都沒有分到錢,是接到起訴書才知道所辦的房貸、信用卡都有核貸下來;(你工作的汽車公司叫什麼名字)民生,(你有在寰宇中古汽車廣場工作嗎)有,也是在民生汽車公司等語(見院卷⑦第18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觀諸被告劉志智前開所述,其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詞或供述均未提及「謝先生」此人提供金錢予其擔任人頭,亦未提及「謝先生」製作其不實之薪資資料向銀行申貸、辦理信用卡,在濱江街民生汽車公司工作的薪水及配合簽名的報酬2 萬元是由「謝先生」給付云云,而係證稱其當時因吸毒、賭博及家庭支出需要用錢,故向一位三重之賴姓男子借錢,他說欠錢沒還沒關係,叫其把證件交給他拿去辦卡就有錢,有錢也會分給伊,其遂同意擔任賴姓男子之人頭購置房屋、申辦房貸及信用卡,並自賴姓男子處取得2 萬元之報酬,其當時居住在台中,賴姓男子有辦理貸款需要時,再要求其至臺北,派人開車接其至濱江街,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也會依照賴姓男子之指示於電話中與對方確認年籍資料、為借款人本人等語綦詳,惟其於本院審理時竟遽稱不認識在庭之本案被告賴盈傑,僅認識在庭之本案被告李永富,且從被告劉志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可知,被告於偵查中證述「賴姓男子」之行為均替換成「謝先生」與被告李永富所為,而未曾見過被告賴盈傑,觀其於本院審理之初,檢察官詰問其就本案之被告賴盈傑、劉紹安、李永富、王炳宏、胡萬立,認識幾位時,其證稱認識被告李永富、謝先生,因「謝先生」拉其辦信用卡、貸款而認識等語明確(見院卷⑦第18頁反面),則被告劉志智見到在庭被告等人時,即稱認識李永富、「謝先生」,因認在庭之被告除被告李永富外,容有一人為被告劉志智所稱之「謝先生」,又被告劉志智復證稱當時被告李永富在場,還有謝先生,謝先生說他姓賴等語明確(見院卷⑦第20頁),且被告賴盈傑之住所確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被告賴盈傑之年資資料在卷可參,而如被告劉志智所述,於濱江街簽寫資料時,「謝先生」即說自己姓賴,則被告劉志智應於一開始即知是「謝先生」,為何仍於偵查中多次提及「賴姓男子」,而於本院審理時即事發多年後想到並證述當時被告李永富有叫一位自稱姓賴的先生為「謝董」,有違常情,因認被告劉志智於本院證稱本案被告賴盈傑非「謝先生」云云,不可採信。是被告劉志智於偵查結證時所稱之「賴姓男子」應即為被告賴盈傑等情,堪以認定,則被告劉志智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其詞所稱是「謝先生」所為本件出錢、借其名義等相關行為,應均係被告賴盈傑所為。是以,從被告劉志智前開所述可知,其當時因吸毒、賭博及家庭支出需要用錢,故向被告賴盈傑借錢,因被告賴盈傑告以只要提供證件辦卡,毋庸清償欠款,亦會分得金錢,其遂同意擔任被告賴盈傑之人頭購置房屋、申辦房貸、信用卡,因其當時居住在臺中,被告賴盈傑有辦理貸款需要其簽名、接聽銀行電話時,再要求其至臺北,會派被告李永富開車接其至臺北市○○街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也依照被告賴盈傑之指示於電話中與對方確認年籍資料、為借款人本人,被告李永富亦有帶其申辦信用卡,被告賴盈傑總共交付其2 萬元之報酬,因認被告劉志智既擔任被告賴盈傑之人頭,顯無購置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房屋之真意,亦無償還該貸款之能力;況被告劉志智自92年起至96年間之所得均未超過120 萬元,且各該年度所得均非寰宇中古汽車廣場或民生汽車公司所給付,此有劉志智92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1 份在卷可參(見院卷⑦第225 至23
1 頁),則被告劉志智如附表一編號8 、9 之中國信託銀行薪資轉帳資料明細資料及寰宇中古汽車廣場之員工證明書,顯不實在,是被告劉志智於96年顯無資力購置房屋,亦無清償房屋貸款之能力等情,已臻明確;再者,被告劉紹安明知被告劉志智為無清償借款能力而擔任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申辦房貸之人頭借款人,亦明知被告劉志智於中國信託銀行薪資轉帳資料明細資料為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所製作而不實,且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房屋買賣為被告劉紹安所仲介,並辦理附表一編號8 、9 之房貸資料送件等情,前已認定,是被告劉志智明知其無清償借款之能力,竟貪圖金錢利益而提供身分證、健保卡予被告李永富,同意擔任被告賴盈傑購屋、辦理房貸、信用卡之人頭,於辦理附表一編號8 、9 之房屋貸款時,見貸款申請書各載明其擔任寰宇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年收入120 萬元及民生汽車公司經理,平均月薪121,
585 元等還款能力資料,而仍簽名其上表示其為附表一編號
8 、9 所示房屋貸款之人頭借款人,並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提供上開不實薪資轉帳交易明細資料及寰宇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再由被告劉紹安檢附上開不實財力證明資料予各該貸款銀行等情,堪以認定;綜上,被告劉志智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甚明。
附表一編號7 所示,以林明禮名義申辦房貸部分,業經證人
即林明禮之弟林明堂於警詢時證稱:林明禮目前應該沒有工作,林明禮在三重出車禍後頭腦就有點問題,反應不是很好,伊有聽聞他現為遊民,經常出沒於秀朗橋那一帶,他現在精神狀況有問題,又沒有工作,根本不可能有能力去買房子,一點謀生能力都沒有等語綦詳(見院卷一第20頁),是林明禮於96年間為遊民,無謀生能力,亦無資力足以購置房屋或清償借款等情甚明,又證人即永豐銀行雙和分行業務經理林志聰於偵查中證稱:林明禮係以桃園市○○路○○○ 巷○ 號地上建物及土地為擔保品,林明禮向本公司申貸時係以高日茂有限公司(鐘錶買賣)、經理職務、月薪11萬餘元等語明確(見偵卷一第6 至7 頁);而林明禮提供其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等證件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擔任人頭,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以之充當高日茂公司高階主管、月收入9 萬元,製作不實之薪資轉帳資料,並以林明禮名義檢附前開不實財力資料申辦附表一編號7 之貸款,銀行因而核貸等情,有附表一編號7 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且參酌前述㈡至㈣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之供述,足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明知林明禮於96年間為遊民,無謀生能力,亦無資力足以購置房屋或清償借款,亦無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款項之能力,竟誘以金錢使其同意擔任人頭,提供其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等證件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辦理附表一編號
7 之房屋買賣、貸款,並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檢附不實之薪資轉帳資料向銀行辦理附表一編號7 之貸款。
附表二汽車貸款部分:
被告林功明於警詢時供稱:(問:據新光人壽、聯邦銀行、台新銀行提供警方之資料,你名下之8811-KR 號自小客車向新光人壽貸款88萬,用6770-KB 號自小客車向聯邦銀行貸款
100 萬,用4878-QU 號自小客車向台新銀行貸款160 萬申辦貸款?貸款所得於何處?)伊不曾擁有任何車輛,警方提示的車輛全部都不是伊買的,是被告賴盈傑和李永富用伊的名義買的,伊也不知道何時擁有這些車輛,更不知道向銀行貸款,亦不知道貸款金額及流向。警方提示的車輛資料,伊不知道也沒有擁有這些財產等語(見偵卷①第16頁反面);被告劉紹安則於警詢時供稱:被告林功明名下之3 輛自小客車都是被告李永富、賴盈傑在使用,上述自小客車貸款是名叫「謝龍泉」的男子向銀行辦理貸款,被告賴盈傑是他債主,所以謝龍泉幫被告賴盈傑做事,在銀行核貸撥款給車商完成交車手續後,通常被告賴盈傑會繳3 期左右的汽車貸款,第二個月後,被告賴盈傑就會交代被告李永富或其他人頭去當舖用車子借錢,之後再將車子轉賣為權利車,因為向銀行貸款的人是登記的人頭,所以被告賴盈傑不還也沒關係,等於被告賴盈傑在做無本生意等語(見偵卷⑨第7 頁反面);被告李永富於警詢時供稱:伊支付頭期款以被告林功明名義買
3 輛車,尾款用車貸,這是「謝董」去辦的,伊有使用過這
3 輛車,伊與「謝董」將車輛都拿去質借,伊將質借之金錢拿去還賭債等語(見偵卷①第320 至322 頁),於偵查中結證稱:車貸部分,是由被告賴盈傑出部分購車款項,伊與被告劉紹安再用人頭辦理貸款,辦下來之後確實有買車,不過貸款大部分都沒有繳,買的車也都拿去向錢莊另外借錢質押等語(見同上偵卷第343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有參與車輛貸款部分,伊有向被告林功明拿身分證,貸款申請書是被告林功明他自己親筆簽名,內容是謝董填的,伊是負責把申請書送件,貸款下來後就直接撥款給車行等語(見院卷①第278 頁),又被告林功明明知其無資力仍辦理附表二編號1 之汽車貸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241號確定判決1 份在卷可參,再互核被告林功明、劉紹安、李永富前開供述可知,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以被告林功明之名義向銀行申辦之汽車貸款,核非被告林功明本人所購買,被告林功明亦非該汽車貸款人之實際借款人,而係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出部分購車款項,再由被告李永富、劉紹安以人頭林功明辦理貸款,核貸後雖確有購車,然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車輛均由被告李永富、賴盈傑使用,惟其後之貸款大部分都沒有清償繳納,上開車輛均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持向錢莊或當舖借錢質押,再將車子轉賣成為權利車,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明知被告林功明為無資力之遊民,無清償借款之能力,前已認定,亦明知向銀行貸款的人是人頭林功明,縱未清償借款,積欠銀行債務之人為人頭借款人即被告林功明,而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無關,等於被告賴盈傑在做無本生意,被告劉紹安、李永富仍於附表二編號1 至3 汽車貸款申請文件各載有林功明為陽光洗衣坊店長、月所得12萬元、9 萬元或10萬元之還款能力資料,經被告林功明簽名後,檢附被告林功明本人之身分證、健保卡、汽車行車執照等及被告李永富製作之附表二編號1 至3證據欄所示不實薪資轉帳交易明細資料、附表二編號2 、3印有林功明為陽光洗衣坊店長之名片,一併將之送件向銀行申辦汽車貸款各情,可以認定。被告李永富辯稱其僅於被告林功明貸款購車後使用該車,參與車貸過程未有犯罪行為云云,顯不可採。
又簽名、對保都是登記名義人即人頭本人所為,渠等應知悉
其製造不實薪資所得等情,業經被告李永富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參前㈢所述),則附表一、二所示提供身分證件、印章之人頭借款人、登記名義人,於辦理貸款之初即知悉被告李永富或劉紹安係以渠等不實之薪資所得向各貸款銀行申請貸款等情,自堪認定;而貸款申請人為無固定收入之遊民或無還款能力之人,會影響銀行授信審查及核貸利率之高低,理由是還款來源較欠缺,擔保品僅為最後保障措施,於評估授信時,固定還款能力為十分重要之依據,收入是重要考量因素,如無收入來源,即使將來可以拍賣足額受償,銀行仍不會核貸等情,業據附表一、二所示各貸款銀行行員證述綦詳(參附表一、二之證據清單欄所述),堪認借款人固定還款能力為金融機構核貸與否之重要因素。
綜上,足徵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欲購買附表一所示之房屋及
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而向銀行貸款,惟個人債信有限,為其詐貸款項以供己投資或週轉,且如無力償還貸款,金融機構僅向人頭貸款人追償,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亦可躲避追償,竟向附表一所示之遊民、亟需金錢、無清償借款能力之人誘以金錢、免費吃住而招攬之,以渠等充當其等所投資設立之陽光洗衣坊負責人、股東、經理人或員工或民生汽車公司、民生中古汽車商行、寰宇中古汽車廣場經理人或員工,或以之充當冒為高日茂有限公司經理人或員工,兼或利用轉帳製作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人頭借款人不實之薪資轉帳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而附表一、二所示之遊民或亟需金錢、無償債能力之人誘於上開金錢利益,遂同意出面充當人頭向金融機構詐欺借款,或由被告李永富、賴盈傑、劉紹安檢附上開不實之財力、還款能力證明之資料,持向附表一、二所示之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訛稱有收入來源,致上開金融機構辦理對保、徵信後,誤認附表一、二所示之遊民或亟需金錢、無清償借款能力之人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有償還債務之資力,並為真正借款之人,而陷於錯誤,因之提供附表一、二之房屋、汽車貸款金額,足生損害於各該核貸銀行,自有詐欺取財之事實無誤。
被告賴盈傑本可以自己名義當購屋或購車之人,惟以其個人
之資力所能負擔之房屋、汽車貸款額度有限,即其償債能力是銀行核貸與否之關鍵,而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告等人,其事業、收入均不可能獲得金融機構核准附表一全部不動產及附表二全部車輛之貸款,其為取得銀行貸款,乃由自己或被告李永富誘以金錢招攬人頭,併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告(即出借名義之人頭)充當其等投資經營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員工,更且利用轉帳匯款之方式製作不實之薪資轉帳資料,提供不實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人頭借款人有租金收入而有清償借款之能力,藉此製造債信、資歷、職業良好之人頭,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如果不採此等虛假手段,憑其個人之名義、債信,斷無法取得附表一、二全部之銀行貸款,是其等採取詐術使各該銀行陷於錯誤,以為是資力符合貸款條件之房屋承購人貸款而核給貸款,其等施用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而詐取貸款之舉甚明,足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有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況因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係利用無資力之遊民或亟需金錢之人貸款購屋、購車,又將購得之車輛質押借款,當無力償債時即任令倒帳,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亦可置身事外,其等惡意更昭然若揭,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於詐得貸款後,雖有繳納部分分期付款,或
1 或數件為全部清償或不足清償(參附表一、二所示),然係此係其等已詐欺取得貸款既遂後之行為,且分期付款中之貸款,其等已繳之貸款與貸得之款項數額二者相較,金額相差遠,實難謂其等於貸款之初無詐欺之故意,自不得以其等事後還款或於初期有按期償還貸款即認無詐欺之實施。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鄭國偉辯稱有陸續繳息長達1 至3 年不等,係因於97年遭遇金融風暴,資金週轉不靈,始無法繳納貸款,及被告李永富辯稱其借用他人名義購買不動產之目的是申請較優惠房貸利率,且繳息長達2 至3 年,是經營不動產買賣以圖獲利,因97、98年金融風暴經濟衰退,資金配置不當,方無法正常繳息,均無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云云,均不可採。
被告劉紹安明知被告賴盈傑支出附表一、二房屋、車輛之頭
期款,與被告李永富利用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擔任人頭辦理附表一、二所示之購屋或購車後並辦理各該貸款,竟或仲介辦理附表一編號3 至6 、8 至10之房屋買賣後,或指示上開人頭簽寫附表一3 至6 、8 至10及附表二編號1 至3 之貸款文件,或送交貸款所需文件、證件至各該貸款銀行,且長期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配合辦理貸款事宜,其顯係以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向金融機構詐貸項,自應論以共犯;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告林功明等人,明知自己無償債能力,竟為溫飽或圖得被告賴盈傑或李永富允諾充當人頭之代價,而出面充當名義借款人,顯係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應各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論以共同正犯。
綜上所述,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
、彭煥興、王炳宏所辯,均不可採。附表一、二所示犯行,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附表三部分:訊據被告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犯行云云,㈠被告賴盈傑及其辯護人辯稱:①被告賴盈傑無參與辦理信用
卡,不能以辦理信用卡後沒有繳交卡費,即認定有詐欺之犯意,②是被告李永富去安裝陽光洗衣坊刷卡機,與被告賴盈傑無關,③被告胡萬立、劉志智、林明禮申辦之信用卡是出於銀行要擴充自己的業績,而主動去推銷信用卡,而非被告賴盈傑去主動要約,申請書亦係經被告胡萬立、劉志智及林明禮本人同意而填寫,且該信用卡之消費款項,先前每期亦皆有付款,足認被告賴盈傑無不法詐欺之犯意,④縱因嗣後資金週轉不靈或嗣後無力繳納卡費,僅屬民事糾紛,與刑法上之詐欺罪應尚屬無涉。
㈡被告劉紹安及其辯護人辯稱:①被告劉紹安無參與信用卡之
申請、信用卡核發後之使用,未以刷卡換現的方式獲取不法利益,②被告劉紹安曾受李永富的委託去拆除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機,而將刷卡機交給被告李永富,惟不知道後續刷卡機之流向、使用,③就被告李永富以偽造被告胡萬立薪資文件辦理信用卡一事並不知情,④與共同被告李永富、賴盈傑間,無犯意聯絡。
㈢被告林功明及其辯護人辯稱:①被告林功明係受被告李永富
、謝龍泉之招攬,確實有在陽光洗衣坊工作並領取薪資,薪資證明依據真實之上班紀錄而製作,並無不實,有清償之能力,②被告林功明與賴盈傑等人間,無詐欺之犯意聯絡,③被告林功明所提供之身分證、健保卡係遭謝龍泉、被告李水富取走,④被告林功明所申辦之信用卡,係依附房貸而申請,此為實務慣例,無須另行出示財力證明相關資料。
㈣被告鄭國偉及其辯護人辯稱:①信用卡是房屋貸款時,經由
業務員招攬而申辦,如有詐欺犯意,會同時申辦,②事實上被告鄭國偉亦有在民生汽車工作,有固定的職位、收入,也有付款能力,一般申辦信用卡,發卡銀行都會核發卡片給消費者使用,③被告鄭國偉有按期繳納卡費,不構成詐欺云云。經查:
⒈附表三編號1 至11所示,以被告林功明、鄭國偉、胡萬立、
林明禮、劉志智為信用卡申辦人,或檢附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名片及薪資、其他轉帳資料(即存摺交易明細資料)、登記於各該申請名義人名下之不動產所有權證明文件,並在各該申請書填寫如附表三編號1 至11所示之年收入100 萬元、為陽光洗衣坊股東(年收入84萬元)、任職於民生汽車中古車行業務(年收入100 萬元)、陽光洗衣坊店長(年薪143 萬元)、民生汽車公司經理(年收入127 萬元)、立晶企業社行政經理(年薪112 萬元)、高日茂有限公司經理(年薪124 萬元)、民生汽車公司經理(年收入124萬元)等資料,據以持向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各該銀行且因此核發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或有繳納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惟除附表三編號6 之信用卡刷卡金額於本案繫屬後業已全部清償外,尚積欠如附表四之一至五、七至十一所示信用卡本金等事實,為被告賴盈傑等人所不爭,並有附表三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及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十一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在卷可參,堪予認定。
⒉被告賴盈傑於警詢時供稱:被告李永富有拿過幾張被告林功
明之信用卡給伊,被告林功明之信用卡是被告李永富、「謝董」幫他申請的(見偵①第313 頁),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李永富也有用過人頭辦過幾張信用卡給伊用,被告李永富有用過也有拿過被告林功明之信用卡給伊使用,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機是被告劉紹安去申請的,人頭信用卡都是由被告李永富刷的,刷卡所換取的現金都是匯入人頭徐德章戶頭內,該帳戶存簿及提款卡都是由伊保管,裡面的金錢也是由伊支配等語(見同上偵卷第339 頁),於偵查中供稱:辦理被告胡萬立、劉志智房貸時,也有順便辦信用卡,信用卡辦出來之後,伊有刷過1 、2 次,大部分都是被告李永富在用等語(見偵卷二第103 頁),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洗衣店確實有作刷卡換現金,洗衣店是伊開的,換現金是其他合夥人做的,被告李永富想利用洗衣店刷卡換現金,來換取一些週轉金,找人頭辦理信用卡後,有些是人頭使用,後來都是由被告李永富保管,伊偶爾有用到這些信用卡拿去加油等語(見院卷⑩第6 、7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陽光洗衣坊一開始伊有投資,後面的管理都由被告李永富負責,當初知道他用陽光洗衣坊名義去申請刷卡機,被告林功明、鄭國偉的信用卡都在被告李永富那裡等語綦詳(見院卷①第144頁)。
⒊被告李永富於警詢時供稱:被告林明禮、林功明、胡萬立、
劉志智、鄭國偉之信用卡是伊、「謝董」、被告劉紹安申請的,信用卡申請後,大多是伊在保管,亦有持保管之信用卡刷過,伊有拿前開人等之信用卡去陽光洗衣坊刷卡調現使用,被告林功明的信用卡是伊所保管(見偵卷①第319 至323頁),於偵查中結證稱:伊與被告劉紹安、謝董也有分別拿人頭的證件去辦理信用卡,信用卡辦下來後都由伊保管,主要由伊使用,有時也會將信用卡交給被告賴盈傑使用,有時人頭缺錢,伊也會刷卡購買一些手機拿去網路上賣,再將賣得的金錢轉交給人頭花用,伊也有帶人頭去刷卡買手機,是被告劉紹安以陽光洗衣坊名義申請刷卡機,人頭信用卡都是由伊刷的,刷卡所換取的現金都是匯入人頭徐德章戶頭內,該帳戶存簿及提款卡都是由被告賴盈傑保管,帳戶內金錢都是由伊與被告賴盈傑一起花用等語(見同上偵卷第343 頁),又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信用卡是伊保管,也確實有刷,有將部分信用卡用到陽光洗衣坊部分,是刷卡換現金,拿到的現金拿來繳房貸等語(見院卷⑩第3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被告林功明、鄭國偉的信用卡確實由伊保管,是因為伊是出錢買房子的人,他們出名字,他們有買房子,也辦信用卡,信用卡不可以讓他們亂刷,如果拿信用卡刷爆,沒有辦法繳錢,房子就會被銀行查封,所以伊要求他們把信用卡交給伊保管等語(見院卷①第145 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被告林功明聯邦銀行及玉山銀行信用卡、被告鄭國偉渣打銀行信用卡的刷卡明細都是伊刷的,陽光洗衣坊的刷卡機是伊請被告劉紹安幫忙拔走,有用陽光洗衣坊刷卡機刷被告林功明、鄭國偉的信用卡,被告胡萬立去銀行對保、辦信用卡,有時候是伊,有時候是謝董帶他去辦的,伊有打電話詢問被告胡萬立可否刷他的卡,還有讓他簽使用授權文件,因為如果拿信用卡去外面亂刷,房子會被查封,所以才幫他們保管等語(見院卷③第198 頁反面、院卷⑦第29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以被告林功明、鄭國偉的名義去辦理信用卡之薪資資料,也是伊提供製作的,取得之信用卡,由伊保管等語在卷(見院卷⑦第133 頁)。
⒋被告劉紹安於警詢時供稱:被告賴盈傑會固定放1 至2 張信
用卡在被告李永富那邊,因被告李永富幫他開車要加油,被告賴盈傑在陽光洗衣坊有刷卡換現金,所有的信用卡都在被告賴盈傑手上,被告賴盈傑是很小心的人,他不會把信用卡交到被告李永富手上等語明確(見偵卷⑨第7 頁);互核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上開所述,並佐以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參酌前開一、附表一、二所述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詐欺金融機構詐領貸款之事證,且被告李永富亦坦認辦理信用卡所需之不實薪資轉帳資料、在職證明書等相關財力證明文件均由其所製作,執此各情,足認被告賴盈傑明知被告李永富利用無清償能力之人頭辦理信用卡,並要求被告劉紹安申請陽光洗衣坊刷卡機,由被告李永富持附表三編號4 、7 、9 、11之人頭信用卡使用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機從事刷卡換現金,刷卡所換取之現金均匯入陽光洗衣坊人頭負責人徐德章之帳戶內,該帳戶存簿及提款卡均由被告賴盈傑保管,再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領用,部分用以繳納房貸,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則分別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保管、使用,又被告劉紹安亦曾以人頭之證件辦理信用卡無誤。
⒌被告林功明於警詢時供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曾說要幫伊
辦一張信用卡給伊自己用,但不曾實現,從認識到現在,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曾說要辦信用卡的有四次,分別有伊親自進入中國信託銀行,另有由二人開車載伊去再由他們拿資料讓伊在車上簽名之後,由他們二人用準備好的私章等資料申辦的有玉山銀行、慶豐銀行及聯邦等3 家銀行,另他們陸陸續續多次拿文件讓伊簽名,但伊不知道簽的是什麼文件,被告賴盈傑、李永富當初就將伊的身分證拿走,並帶伊去刻印鑑,他們用伊的名義申辦的信用卡都沒有銀行人員對保,每次都是他們來,就直接叫伊簽名,因次數很多,記得約有次等語(見偵卷①第15頁及反面),並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於92年間起就是遊民,且沒有固定工作,被告賴盈傑及綽號「黑松」之人以給付零用金為條件,要求伊幫他們辦理信用卡及銀行貸款,因伊缺錢使用,所以才配合他們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每次幫他們辦理信用卡及貸款可以收取1,500 元及
2 千元,記得有辦過玉山銀行、臺北富邦銀行、聯邦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等銀行之信用卡,都是被告賴盈傑、「黑松」,帶伊去銀行辦的信用卡或貸款,也知道被告賴盈傑等人有做假的徵信資料,伊辦完信用卡後都將卡片交給被告賴盈傑,目前伊還是遊民,伊沒有與被告賴盈傑等人至臺北市○○○路的陽光洗衣店或新北市蘆洲區和信3G通訊公司刷卡消費等語(見偵卷①第298 、299 頁),又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伊本身沒有信用卡,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帶伊去辦中國信託信用卡二張、玉山商銀一張、華南一張,結果都被他們拿去,才有刷卡紀錄等語(見院卷⑧第4 至7 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於93年間起透過朋友認識被告李永富,被告李永富又帶伊認識被告賴盈傑,他們知道伊沒有工作,就介紹伊賺錢的管道,他們2 人除了帶伊去拍攝照片重新申請證件外,還要伊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及殘障手冊給他們保管,此後伊就陸續幫他們填寫信用卡等各式申請書,伊只知道伊有填過信用卡申請書,不清楚其他申請書是什麼申請書,每次都是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一起來找伊,由被告李永富出面要求伊填寫資料,並由該2 人開車帶伊去各處辦理辦理他們要的東西,每次辦完後他們就會給伊1 、2 千元的好處,辦好的信用卡都是交給他們使用,伊都沒用過,伊共幫他們辦了多少信用卡已記不得,伊有與被告李永富一起至萬板路478 號址向被告賴盈傑拿過錢,在那邊伊也有看過被告劉紹安等語在卷(見偵卷②第235 頁);參酌被告林功明前開所述及前已認定之被告林功明為遊民,無清償借款之能力,因受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誘以金錢而受招攬,遂提供其身分證、健保卡、印章等物而擔任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之人頭等情,足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明知被告林功明為遊民,實非任職於陽光洗衣坊,亦無資力、無清償借款及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能力,竟向被告林功明誘以金錢而使其同意出借名義、提供個人證件,並偕同被告林功明辦理附表三編號1 、2 、
3 、5 所示之信用卡,由被告林功明於信用卡申請書簽名,被告李永富提供被告林功明不實之薪資轉帳資料、任職於陽光洗衣坊之名片或登記於被告林功明名下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向附表三編號1 、2 、3 、5 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各該金融機構誤認被告林功明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為真正持卡消費之人,而有償還債務之資力,刷卡後有足以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之利益,刷卡消費後有足以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之資力,而陷於錯誤,遂發給被告林功明信用卡;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取得林功明附表三編號1 、2 、3、5 之信用卡後,並持以從事附表四之一至三、五之刷卡消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各該發卡銀行。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林功明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臻明確。被告賴盈傑辯稱其無參與辦理信用卡,亦無安裝陽光洗衣坊刷卡機云云及被告劉紹安、林功明辯稱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間,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被告劉紹安未參與信用卡之申請及核發後之使用,及被告林功明辯稱其確實在陽光洗衣坊工作並領取薪資,薪資證明依據真實之上班紀錄而製作,並無不實,有清償之能力云云,均不可採。
⒍被告鄭國偉於警詢時供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正
卡申請人資料鄭國偉之信用卡是伊於95年申請的,當時伊在臺北市○○區○○街322 之1 號「民生汽車有限公司」上班,伊把本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在職證明交由公司另一同事劉紹安,幫伊申請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伊不知道該信用卡有沒有核准,被告劉紹安向伊表示該信用卡尚未核准下來,後來被告劉紹安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信用卡要放在他那裡保管,要轉帳比較方便等語(見偵卷①第144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被告李永富、謝董叫伊辦信用卡,伊沒有看到信用卡,因為當時在監所,也沒有刷過伊的信用卡,有同意被告李永富刷伊的信用卡等語(見院卷①第146 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信用卡是因為買房子,有去銀行見過那個行員,他說可以讓他作業績,伊拿申請書回來自己寫,把伊的證件、印章都交給被告劉紹安,請他幫忙辦,有好幾家銀行,但是有通過的只有2 、3 家,後來好像拿到2或3張 信用卡,好像是中國信託、遠東,剛拿到的時候有用過1 、2 次,後來都交給被告李永富後,自己沒有再用過,申辦信用卡寫的薪水是5 、6 萬元,當時沒有任何不動產、車子、存款,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文件是在95年11月11日入監前就寫好,交給被告李永富辦的等語(見院卷③第28頁反面、第29頁反面、第35頁、反面),觀諸被告鄭國偉前開所述可知,其有交付身分證、印章等物交由被告李永富、劉紹安申辦附表三編號4 、6 之信用卡,信用卡核發後交由被告劉紹安或李永富保管,核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前述大致相符,堪予採信;且被告李永富以不實之薪資轉帳資料,以被告鄭國偉之名義,檢附身分證、健保卡申辦信用卡,又使用鄭國偉為人頭之信用卡於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機作刷卡換現金,匯入款項刷卡所換取的現金都是匯入人頭徐德章戶頭內,該帳戶存簿及提款卡都是由被告賴盈傑保管,帳戶內金錢也是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領用支配等情,業經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供述在卷,而以被告鄭國偉為人頭申辦如附表三編號
6 之信用卡,其交易明細資料確有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消費明細,亦有附表四之六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參,復參酌前已認定之被告鄭國偉無清償借款之能力,因受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誘以金錢而受招攬,遂提供其身分證、健保卡、印章等物而擔任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之人頭,李永富膨脹被告鄭國偉薪資資料等情,並有附表三編號4 、6 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明知被告鄭國偉非任職於民生汽車中古車行或民生汽車公司,亦無資力、無清償借款及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能力,竟向被告鄭國偉誘以金錢而使其同意出借名義、提供個人證件,並由被告鄭國偉於附表三編號4 、6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簽名,被告李永富提供被告鄭國偉不實之薪資轉帳資料文件(即存摺交易明細),由被告劉紹安、李永富向附表三編號4 、6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各該金融機構誤認被告鄭國偉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為真正持卡消費之人,而有償還債務之資力,刷卡後有足以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之利益,而陷於錯誤,遂發給被告鄭國偉信用卡;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取得被告鄭國偉附表三編號4 、6 之信用卡後,並持以從事附表四之四、六之刷卡消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各該發卡銀行。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鄭國偉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可認定。被告鄭國偉辯稱有在民生汽車工作,有固定的職位、收入,也有付款能力,顯不可信。
⒎被告胡萬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辦理玉山、新光銀行的信用
卡的原因是薪水太少、景氣不好,想說辦個信用卡來用,不知道信用卡怎麼辦,「黑松」說他認識一個朋友,會幫忙辦信用卡,那個朋友就是被告劉紹安,我就請他幫忙辦一下,伊只知道簽名,只是當人頭而已,信用卡不是自己要辦的,被告劉紹安替伊代辦信用卡,信用卡辦下來後,伊沒有刷過,信用卡刷過有無付錢,伊都不知道,也沒有繳過信用卡的錢,「黑松」有打電話給伊說要刷信用卡,但忘記有沒有答應給他用,只知道都是被告劉紹安帶我去辦信用卡,也是被告劉紹安帶我去銀行,從頭到尾帶我去銀行辦理事情的都是被告劉紹安,是「黑松」介紹伊當人頭的,介紹被告劉紹安辦理銀行信用卡、貸款等語(見院卷⑦第26至29頁),觀諸被告胡萬立前開所述可知,其因被告李永富之介紹而擔任人頭,由被告劉紹安以其名義申辦附表三編號7 、8 之信用卡,再由其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被告胡萬立未曾使用過上開之信用卡,核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前述大致相符,堪予採信;且被告李永富、賴盈傑使用被告胡萬立為人頭之信用卡(即附表三編號7 )於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機作刷卡換現金,匯入款項刷卡所換取的現金都是匯入人頭徐德章戶頭內,該帳戶存簿及提款卡都是由被告賴盈傑保管,帳戶內金錢也是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領用支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且有使用被告胡萬立為人頭之信用卡等情,併經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供認在卷,佐以被告胡萬立為人頭申辦如附表三編號
7 之信用卡,其交易明細資料確有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消費明細,亦有附表四之七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參,復參酌前已認定之被告胡萬立無清償借款之能力,因受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誘以金錢而受招攬,遂提供其身分證、健保卡、印章等物予被告劉紹安、李永富,擔任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之人頭,由被告劉紹安、李永富持之辦理信用卡等情,並有附表三編號7 、8 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明知被告胡萬立非任職於立晶企業社、年薪非112 萬元,亦無資力、無清償借款及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能力,竟向被告胡萬立誘以金錢而使其同意出借名義、提供個人證件,並由被告胡萬立於附表三編號
7 、8 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簽名,由被告劉紹安、李永富向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各該金融機構誤認被告胡萬立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為真正持卡消費之人,而有償還債務之資力,為真正持卡消費之人,刷卡後有足以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之利益,而陷於錯誤,遂發給被告胡萬立信用卡,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取得被告胡萬立附表三編號7 、8 之信用卡後,並持以從事附表四之七、八之刷卡消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各該發卡銀行。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胡萬立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屬明確。被告劉紹安辯稱:就被告李永富以被告胡萬立不實之薪資文件辦理信用卡一事,並不知情云云,顯不可信。
⒏被告劉志智於偵查中供稱:姓賴的曾帶伊去中國信託辦過信
用卡,只有這次是伊親自簽名,其他都是簽在白紙上,姓賴的說欠錢沒還他沒關係,叫伊把證件交給他拿去辦卡,就有錢了,說有錢會分給伊,後來也沒有,只有2 萬那一次最多,會欠賴性男子錢是因為當時吸毒、賭博,所以向他借錢,也有拿一些錢要拿回家用,姓賴的沒有提供吃住,伊都在臺中,有需要受理銀行電話或簽名的時候他才會叫我去臺北等語(見偵卷二第36至37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伊只知道中國信託信用卡而已,還有簽過幾張,有幾家核下來,但是我不知道是哪幾家,伊認識字,拿給伊簽名的有空白的文件,伊有問李永富,他說是要申請卡,要把錢給我,(除了空白的文件,還有無其他的申請書?)好幾次了,伊都是從臺中趕著上來簽一簽,他們叫伊簽什麼伊就簽什麼,空白的文件,就是一份印好的資料,要伊寫姓名、身份證等資料,伊不知道卡辦出來交給誰,當時是被告李永富誰帶伊去辦信用卡,有同意被告李永富、謝先生拿伊的信用卡去刷卡,因為那時候他們說辦好有錢,房子賣掉以後,就可以分錢,接到起訴書才知道所辦的房貸、信用卡都有核貸下來,而且都沒有分到錢等語(見院卷⑦第19頁至第21頁反面);被告劉志智於偵查結證時所稱之「賴姓男子」應即為被告賴盈傑等情,被告劉志智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其詞所稱是「謝先生」所為本件出錢、借其名義等相關行為,應均係被告賴盈傑所為等情,前已認定。再觀諸被告劉志智前開所述可知,其因被告賴盈傑誘以金錢而交付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並同意擔任人頭申辦信用卡,再由被告李永富以其名義申辦附表三編號11之信用卡,復由其於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並同意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使用上開信用卡,核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前述渠等有使用、保管上開信用卡等情大致相符,且被告李永富、賴盈傑使用被告劉志智為人頭之信用卡(即附表三編號11)於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機作刷卡換現金,匯入款項刷卡所換取的現金都是匯入人頭戶頭內,該帳戶存簿及提款卡都是由被告賴盈傑保管,帳戶內金錢也是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領用支配等情,業經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供述在卷,且以被告劉志智為人頭申辦如附表三編號11之信用卡,其交易明細資料確有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消費明細,亦有附表四之十一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參,復參酌前已認定之被告劉志智無清償借款之能力,因受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誘以金錢而受招攬,遂提供其身分證、健保卡、印章等物予被告劉紹安、李永富,擔任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之人頭,由被告李永富持之辦理信用卡等情,並有附表三編號11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明知被告劉志智非民生汽車公司經理、年所得亦非124 萬元,顯無資力、無清償借款及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能力,竟向被告劉志智誘以金錢而使其同意出借名義、提供個人證件,並由被告劉志智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簽名,由被告李永富向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各該金融機構誤認被告劉志智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為真正持卡消費之人,而有償還債務之資力,為真正持卡消費之人,刷卡後有足以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之利益,而陷於錯誤,遂發給被告劉志智信用卡。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取得被告劉志智附表三編號
11 之 信用卡後,並持以從事附表四之十一之刷卡消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該發卡銀行。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志智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確。
⒐又林明禮於96年間為遊民,無謀生能力,亦無資力足以購置
房屋或清償借款,竟誘於金錢而提供其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等證件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擔任人頭等情,前已認定,且被告李永富有以林明禮為名義申辦信用卡,信用卡核發之後,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有使用於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機作刷卡換現金,匯入款項刷卡所換取的現金都是匯入人頭戶頭內,該帳戶存簿及提款卡都是由被告賴盈傑保管,帳戶內金錢也是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領用支配,被告賴盈傑亦曾使用該人頭信用卡等情,業經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供述在卷,且以林明禮為人頭申辦如附表三編號9 、10之信用卡,其交易明細資料確有陽光洗衣坊之刷卡消費明細,亦有附表四之九、十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參,此外,並有附表三編號9 、10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稽,足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明知林明禮非任職於高日茂有限公司、年所得亦非124萬元,顯無資力、無清償借款及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能力,竟向林明禮誘以金錢而使其同意出借名義、提供個人證件,被告李永富製作不實之林明禮任職於高日茂有限公司之名片,並由林明禮於附表三編號9 、10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簽名,由被告李永富檢附前開不實財力證明資料,向附表三編號9、10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各該金融機構誤認林明禮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為真正持卡消費之人,而有償還債務之資力,為真正持卡消費之人,刷卡後有足以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之利益,而陷於錯誤,遂發給被告林明禮信用卡,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取得林明禮附表三編號9 、10之信用卡後,並持以從事附表四之九、十之刷卡消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該發卡銀行。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林明禮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確。
⒑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明知附表三之人頭均無申請信
用卡之真意,亦明知該等人頭無清償信用卡消費欠款之能力,竟利用附表三之遊民、亟需金錢之人擔任人頭而申請信用卡,且虛載遊民之服務單位,提供不實之存摺、名片或提供遊民作人頭所購買之不動產所有權狀資料,欲使金融機構誤認附表三之遊民、亟需金錢之人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為真正持卡使用之人,而有償還債務之資力,刷卡後有足以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之利益,係有資力償還刷卡消費之債務,被告賴盈傑等人共同所為,顯係詐術之實施,且該詐術使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發給遊民、亟需金錢而無償債能力及意願之人信用卡,使其等因之取得簽帳消費之利益,構成詐欺得利。被告賴盈傑、鄭國偉辯稱申辦之信用卡是向申請房屋貸款時,銀行主動推銷,非被告賴盈傑、鄭國偉主動要約,申請書亦係經申請人本人同意而填寫,且該信用卡之消費款項,先前每期亦皆有付款,而無不法詐欺之犯意,嗣後無力繳納卡費,僅屬民事糾紛,與刑法上之詐欺罪無涉云云,均不可採。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嗣持所詐欺得利取得之一定授信額度之信用卡去購物或扣款,其等嗣後雖有使店家誤以為係真正持卡人簽帳消費,然該等行為均係詐欺得利取得信用卡之不罰後行為,併此敘明。
⒒附表三之人頭均無申請信用卡之真意,亦明知其等無清償信
用卡簽帳消費欠款之能力,竟誘於金錢而任由被告賴盈傑等人持其等身分證件據以申請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附表三之人頭於附表三所示之申請信用卡期間,且均有行動表意自由,亦均同意以其等名義申辦信用卡供被告賴盈傑等人使用,以圖得溫飽或金錢利益之取得,因之配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等人填寫不實內容之信用卡申請書,附表三之人頭均已參與詐欺得利構成要件之實行,應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或劉紹安論以共同正犯。
⒓綜上所述,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
所辯,均不可採;其等如附表三所示犯行,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⒔另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所謂
之文書,須以文字或符號,定著於有體物,而表示一定之意思、觀念或用意,具有相當之存續性,且屬法律上或社會生活上有關係之事項者,始足當之,如僅單純表示文書製作人之人格,而未表示一定之內容者,即難認係該法條所保護之文書(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3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供本件用以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犯行之載有「徐德章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店長」、「林功明為陽光洗衣坊連鎖店長」、「鄭國偉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彭煥興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王炳宏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林明禮為高日茂有限公司經理」、「胡萬立為立晶企業社行政經理」、「劉志智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財務經理」之名片,僅有徐德章、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胡萬立、劉志智之姓名、職銜、電話號碼,顯僅係單純表示其人之同一性,而未表示一定之內容,自非刑法上偽造文書罪所保護之文書,附此敘明。
三、新舊法比較:按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林功明共同為附表一編號1、2、附表三編號1、2所示行為及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胡萬立共同為附表一編號6 、附表三編號7 所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佈,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此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既與罪刑無關,自應分別就新舊法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以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63 號判決參照);經查:
㈠關於共同正犯: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雖限縮共同正犯之適用範圍,但無礙於實行共同正犯之存在,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胡萬立等人,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0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編各
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
「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有關罰金之最高數額部分,修正刑法
係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刑法分則編有關罰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比例為一比三),且依刑法分則編應處罰金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第5 條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而修正刑法施行後,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對被告而言,並無不利。
㈣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修正前後之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以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規定已經修正刪除,經新舊法比較結
果,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較有利於被告,而應適用修正前該條之規定。
㈥綜合上述規定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
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刑法對被告較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林功明共同為附表一編號1 、2、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行為及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胡萬立共同為附表一編號6 、附表三編號7 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為,而為論科。
㈦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雖亦經修正,然僅係將該
條第1 項第2 款刪除「供」之贅字,及將該條第3 項中之「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顯僅為文字用語之修正,實質內容並未變更,對被告賴盈傑等人亦無有利、不利情形,當非屬法律之變更,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
3 項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四、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被告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明知以其等個人資力,無法獲得金融機構核准附表一編號1 至10不動產之貸款,竟受同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或劉紹安誘以金錢之招攬而自願提供身分證、健保卡等身分證件,並以其等名義申請房屋貸款,虛載任職單位,且提供存摺資料使同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得以製作不實轉帳交易明細,以向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訛稱有收入來源,而同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亦明知償債能力是銀行核貸與否之關鍵,且以被告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徐德章、劉志智、胡萬立之事業、收入自不可能獲得核准上開不動產之貸款,詎被告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與共犯賴盈傑、李永富或劉紹安為取得銀行貸款,竟以虛載任職單位、製作不實薪資轉帳交易資料等詐術,向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訛稱被告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胡萬立、劉志智、徐德章有穩定收入來源云云,其等乃共同施用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而詐取貸款甚明,是核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關於事實欄二㈡㈢即附表一編號1 至10、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為,被告劉紹安關於事實欄二㈡㈢中之附表一編號3 至6 、8 至10、附表二編號1至3 所為,被告林功明關於事實欄二㈡㈢中之附表一編號1、2 、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為,被告鄭國偉關於事實欄二㈢中之附表一編號3 ,被告彭煥興關於事實欄二㈢中之附表一編號5 ,被告王炳宏關於事實欄二㈢中之附表一編號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林功明、鄭國偉、胡萬立、劉志智、林明禮明知其等無資力償還刷卡消費之債務,同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亦明知償債能力是銀行核發信用卡與否之關鍵,被告林功明、鄭國偉、胡萬立、劉志智、林明禮竟受同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或劉紹安誘以金錢之招攬而自願提供身分證、健保卡等身分證件,並以其等之名義申請信用卡,虛載任職單位,或提供存摺使同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得以製作不實轉帳交易明細,以向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訛稱被告林功明、鄭國偉、胡萬立、劉志智、林明禮有收入來源,使金融機構誤認其等有資力償還刷卡消費之債務,被告林功明、鄭國偉、胡萬立、劉志智、林明禮與同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此部分所為,均核係以詐術之實施,使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發給信用卡,其等因而取得簽帳消費之利益,是核被告賴盈傑、李永富關於事實欄三㈠㈡即附表三編號1 至11所為,被告劉紹安關於事實欄三㈠㈡中之附表三編號4 、6 至8 所為,被告林功明關於事實欄三㈠㈡中之附表三編號1 至3 、5 所為,被告鄭國偉關於事實欄三㈡中之附表三編號4 、6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被告李永富或賴盈傑嗣固持所詐欺得利取得之一定授信額度之信用卡去刷卡購物,併使店家誤以為係真正持卡人簽帳消費,然該等行為均係詐欺得利取得信用卡之不罰後行為,附此敘明),檢察官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等人就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為,係犯詐欺取財罪嫌,尚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其起訴法條審理之;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與共犯徐德章間,就其等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暨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就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述犯行,各與如附表一、二、三之參與人員暨人頭姓名欄所述之其餘同案被告或共犯相互間,就該等犯行之實施,彼此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就附表一編號1、2、6 之數次詐欺取財罪及附表三編號1 、2 、7 之數次詐欺得利犯行,被告林功明就附表一編號1 、2 之數次詐欺取財罪及附表三編號1 、2 之數次詐欺得利犯行,時間各均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均構成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連續詐欺取財1 罪、連續詐欺得利罪1 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2 、6 及附表三編號1 、2 、7 各僅論連續詐欺取財1 罪、連續詐欺得利1罪與其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7 至10、附表二編號1至3 之詐欺取財犯行及附表三編號3 至6 、8 至11之詐欺得利犯行間;被告林功明所犯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2 及附表三編號1 、2 各僅論連續詐欺取財1 罪、連續詐欺得利1 罪與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之詐欺取財犯行及附表三編號
3 、5 之詐欺得利犯行間;被告鄭國偉所犯附表一編號3之詐欺取財犯行與其所犯附表三編號4 、6 之詐欺得利犯行間,均各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鄭國偉、彭煥興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其等各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李永富於本件不構成累犯乙節,前已述及。
㈡爰審酌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本應依循正軌賺取財物
,詎不思以正途營生,為牟取暴利,招攬無資力之被告林功明等人(即本件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頭)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印章等物,各該人頭竟受金錢之誘惑提供其等個人身分證件,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並製作不實薪資或其他轉帳資料,或以人頭充當高日茂有限公司、立晶企業社之員工或其等所出資經營之陽光洗衣坊、民生汽車公司之員工,由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或劉紹安檢附上開不實財力證明資料及貸款、信用卡申請書向銀行申辦貸款、信用卡,而共同為本件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利用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被告林功明等人充當人頭申辦房屋、汽車貸款及信用卡,造成附表一至三所示各銀行之權益嚴重受損,所詐取之貸款金額及所詐取之信用卡使用利益非微,所為自屬非是,又被告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王炳宏於本件犯行並非主謀,被告林功明受有數30至40萬元之不法利益,被告彭煥興受有免予清償債務20萬元及50萬元之不法利益,兼衡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經總統公佈,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等如事實欄二㈠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暨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9 、附表三編號
1 至4 、7 、9 所示之犯行,因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犯罪,復核無該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即合於減刑條件,爰就各該被告該等犯行,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各減其等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各依該減刑條例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或刑法第51條第
5 款之規定定其等各自之應執行刑,以示儆懲。
五、沒收:扣案之載有徐德章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店長、林功明為陽光洗衣坊連鎖店長、鄭國偉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彭煥興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王炳宏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胡萬立為立晶企業社行政經理、劉志智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財務經理、林明禮為高日茂有限公司經理之名片各2 盒及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徐德章、王炳宏、胡萬立、劉志智、林明禮之印章各1 顆,及汽車車號0000-00 號、8811-KR 號之行車執照,均為被告李永富所有之物,業經被告李永富坦認在卷(見院卷③第243 頁),又上開徐德章之名片係供本件附表一編號4 犯罪所用之物、林功明之名片係供本件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1 至3 、附表三編號5犯罪所用之物、鄭國偉之名片係供本件附表三編號6 犯罪所用之物、彭煥興之名片係供本件附表一編號5 犯罪所用之物、王炳宏之名片係供本件附表一編號10犯罪所用之物、胡萬立之名片係供本件附表三編號8 犯罪所用之物、劉志智之名片係供本件附表一編號9 、附表三編號11犯罪所用之物、林明禮之名片係供本件附表一編號7 、附表三編號10犯罪所用之物;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徐德章、王炳宏、胡萬立、劉志智、林明禮之印章,分別為供本件附表一至3 犯罪所用之物;及汽車車號0000-00 號、8811-KR 號之行車執照分別為供附表二編號1 、3 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上述沒收之宣告,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應於同屬共同正犯之各罪宣告刑項下均諭知沒收。至扣案之其他物品,均非本件被告等人所有,或與本案無關,或為他案之重要證物,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免訴、無罪、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被告林功明免訴部分
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32848 號、98
年度偵字第2627號起訴書謂:被告林功明明知其無清償能力,仍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等3 人,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附表二標號1 所示之汽車貸款申請書上簽章,由被告賴盈傑等3 人持向銀行申請車輛貸款,該銀行因誤信先前被告賴盈傑等3 人培養林功明信用之表象,遂予以核貸,足生損害於該核貸銀行,詎被告賴盈傑等3 人於核貸後,僅支付數期貸款利息,即停止繳納貸款本金,因認被告林功明此部分涉有與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等3 人共同為詐欺取財犯行等語。
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功明前因明知其無支付能力,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謝」之成年男子(下稱「小謝」),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13日,以購車為由,由被告林功明出面向台新銀行申請汽車貸款
160 萬元,並佯以所購得之BENZ牌、CL500 型、車牌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乙輛設定動產抵押權予台新銀行,作為前開借款之擔保,雙方並以書面約定林功明自96年12月14日起至
100 年12月14日止,分48期,按月償還本息3 萬9061元,致台新銀行陷於錯誤,如數撥付貸款,詎被告林功明自97 年1月14日起僅繳納4 期期付款,即未依約清償,且避不見面,並由「小謝」將上開車輛轉售,台新銀行向被告林功明多次催索未果,始知受騙等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1443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9 月17日以98年度簡字第3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8年10月19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有上開檢察官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足認檢察官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林功明附表二編號1 所示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應與前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241號判決)所認定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為同一案件,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是就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㈡、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蒞追字第3 號、99年
度蒞字第4715號、99年度蒞字第4537號追加起訴書中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就附表一所述向金融機構詐領房屋、信用貸款部分,除涉犯詐欺取財罪外,因尚有同時以不實之薪資證明、不實之房屋信用貸款相關申辦文件等向貸款銀行提出行使之行為,而認前揭被告均尚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69年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亦甚明顯。
③、茲公訴意旨認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
偉、彭煥興就上開①所指持不實之薪資證明等文件向銀行申辦貸款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無非以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之證詞或供述、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物、證人證詞等為其論據;然查:
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明知被告鄭國偉、徐德章、彭
煥興均未任職於民生中古汽車廣場、民生中古汽車商行、民生汽車公司,竟仍於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之房貸申請書上填載其等所任職之公司及不實年薪或年收入,由被告鄭國偉、徐德章、彭煥興簽名後,並檢附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不實薪資轉帳或其他轉帳資料(即中國信託銀行存摺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4 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以被告鄭國偉、徐德章、彭煥興之名義申請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之房屋貸款,及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明知被告林功明未從事販售男裝或任職於陽光洗衣坊,竟仍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貸款申請書上填載其等所從事之職業、任職之公司及不實年所得或年收入,由被告林功明簽名後,並檢附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不實薪資轉帳或其他轉帳資料(即中國信託銀行存摺交易明細),以被告林功明之名義申請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房屋貸款,致各該貸款銀行誤認其等為真正借款之人,有清償借款之能力,各銀行遂均核貸等情,是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共同各與被告鄭國偉、徐德章、彭煥興間(即附表一編號3 至5 之貸款),及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共同與被告林功明間(即附表一編號1 、2 之貸款),均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事實,前已認定。
⒉惟此部分是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應依被告賴盈傑、李永
富、劉紹安提出於銀行之文件內容及製作名義人觀之;查附表一編號1 至5 之貸款申請文件,有關於證明各人頭借款人資力之相關文件,包括附表一編號2 證據清單欄所示之林功明之陽光洗衣坊員工職務證明書、林功明於中國信託銀行帳號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資料(94年5 月24日起至94年8 月7日止)、附表一編號3 證據欄所示之鄭國偉於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資料(94年12月26日96年7 月25日止)、附表一編號4 證據欄所示之徐德章與賴盈傑(莊志福)之房屋租賃契約、中國信託銀行存入憑條,附表一編號1 、5 則無證明該人頭借款人資力之相關文件,此有附表一編號1 至5 證據欄所示之證物在卷可參,除此之外,檢察官亦未明確指出或舉證證明被告賴盈傑等人除上述文件外,尚向銀行提出何種不實之薪資證明文件。
⒊按偽造文書可分為「有形之偽造」及「無形之偽造」,「有
形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無形之偽造」則係指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或行為人向有製作權之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倘以自己名義製作之私文書,縱屬內容不實,除合於同法第215 條規定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外,不發生偽造私文書問題;又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權,縱令其不應制作而制作,或其制作之文書內容不實,祇屬虛妄行為,除其涉及他人權利,而合於同法第215 條之規定,應依該條處罰外,自難論以首開法條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21 號、90年度台上字第161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查附表一編號2 證據清單欄所示之林功明之陽光洗衣坊員工
職務證明書,為被告李永富所製作,此為被告李永富坦認在卷,堪信屬實,然陽光洗衣坊為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合夥出資設立經營,前已認定,被告李永富自屬有權製作員工職務證明書之人,原無假冒他人名義製作陽光洗衣坊員工證明書可言,即與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之構成要件顯有不符,又被告林功明固未於陽光洗衣坊任職、未擔任洗衣坊店長或股東,然被告林功明係被告賴盈傑等之人頭,則被告李永富雖復以製作該內容不實之文書向銀行提出,然此實為被告賴盈傑等人行使詐術之手段,核屬無形之偽造,非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範疇,仍不得以刑法偽造私文書罪相繩。
⒌再者,附表一編號2 證據清單欄所示之林功明於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資料(94年5 月24日起至94年8月7 日止)及附表一編號3 證據欄所示之鄭國偉於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資料(94年12月26日96年7 月25日止),均係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利用上開帳戶將款項匯入轉出,使銀行登載於被告林功明、鄭國偉上開存摺交易明細,因而製作不實之薪資或其他轉帳資料,以此向貸款銀行主張被告林功明、鄭國偉帳戶內有資金流向,顯為有資力、足以清償借款之人,前亦認定,是以,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利用資金向有製作權之人即銀行為虛偽款項匯入轉出之報告或陳述,使銀行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薪資或其他轉帳交易明細,亦僅係無形之偽造,均為被告賴盈傑等人行使詐術之手段,參照前開判決意旨,亦不構成刑法第21
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⒍又附表一編號4 證據清單欄所示之徐德章與賴盈傑之房屋租
賃契約(租賃期間5 年、租金共36萬元)、金額36萬元之中國信託銀行存入憑條,係被告賴盈傑以徐德章之名義購得附表一編號4 之房屋後,復以徐德章名義出租該屋予自己,意在向銀行證明徐德章有租金收入,顯有清償借款之能力,惟徐德章既為被告賴盈傑之人頭,僅係房屋之登記名義人,而無實際管領之能力,自無從將該屋出租而受有租金收益,前已述及,而被告賴盈傑為實際出資購買該屋之人,則有事實上之管領能力,而無將該屋出租於自己之理,徐德章自無受何租金收益可言,惟被告賴盈傑既為該屋之實際管領權人,則為有權製作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人,縱出租之內容為不實,而將所謂「租金」之款項匯入,使中國信託銀行行員登載而有上開存入憑條,參諸前開判決意旨,均僅屬無形之偽造,則被告賴盈傑等人向銀行提出上開房屋租賃契約、中國信託銀行存入憑條,實為被告賴盈傑等人行使詐術之手段,亦非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範疇,而與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有間。
⒎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賴盈傑等
人申辦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貸款,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賴盈傑等人有何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原應均為其等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附表一編號1 至5 之詐欺取財行為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林功明、鄭國偉、彭煥興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並就被告劉紹安就附表一編號3 至5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附表一編號3 至5 之詐欺取財行為間,亦因檢察官認二者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被告劉紹安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另被告劉紹安就附表一編號
1 、2 之詐欺取財行為亦屬不能證明,詳後述,則其附表一編號1 、2 之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爰亦併於後述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㈢、無罪部分:
①、公訴意旨另謂:被告劉紹安涉嫌附表一編號1 、2 、7 及附
表三編號1 、2 、3 、5 、9 、10、11之詐欺犯行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蒞追字第3 號、99年度蒞字第4715號、99年度蒞字第4537號追加起訴書中且認被告劉紹安涉犯附表一編號1 、2 之向銀行詐領房貸、信貸犯嫌部分,除涉犯詐欺取財外,尚同時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嫌)。
②、公訴意旨認被告劉紹安就附表一編號1 、2 、7 所示之以林
功明、林明禮名義申辦房屋、信用貸款部分,及就附表三編號1 、2 、3 、5 、9 、10、11所示之以林功明、林明禮、劉志智名義申辦信用卡部分,均涉犯詐欺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劉紹安、林功明、鄭國偉、林明禮等之證詞或供述、附表一、三證據欄所示之證物、證人證詞等為其論據;然查:
⑴觀諸被告林功明、劉志智前開或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
問、準備、審理時之供述或證詞,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 、2之房屋、信用貸款及附表三編號1 、2 、3 、5 、11之信用卡之辦理過程、受招攬交付個人證件並擔任人頭登記人、借款人、其等個人證件之保管、帳戶內金錢之使用支配等情,均未提及被告劉紹安,而係指述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招攬其等為人頭登記名義人、借款人、保管被告林功明、劉志智之個人證件、帳戶存摺及申辦之信用卡等節,又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坦認有保管人頭之帳戶存摺,該帳戶內之金錢均由該
2 人支配、領用,申辦之信用卡由該2 人保管、使用,前已認定,另被告劉紹安固於警詢時坦認明知被告劉志智為人頭,仍將以之為借款人之房屋貸款向銀行送件,且貸款所需之資料是向被告李永富拿取等語在卷(見偵卷①第21頁、院卷⑥第188 頁反面),惟亦不能逕以此認定被告劉紹安有參與附表三編號11之申辦信用卡過程,而有共同詐欺犯行;況被告賴盈傑、李永富前開供述或證詞,亦均未提及被告劉紹安有何實際參與附表一編號1 、2 、附表三編號1 、2 、3 、
5 之林功明、附表一編號7 、附表二編號9 、10之林明禮為借款人人頭之房貸或信用卡申請過程,或有何招攬林功明、林明禮為人頭之經過,抑或有製作不實之資力證明各情,而上述附表證據清單欄之證據及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林功明、劉志智等人所述,僅足認定被告賴盈傑、李永富明知被告林功明、劉志智、林明禮均無清償借款之能力,於刷卡後亦無足以清償信用卡簽帳消費利益之能力,仍在各該貸款、信用卡申請書填載被告林功明、劉志智、林明禮不實之任職公司及年收入或年所得,檢附不實財力證明文件等,以被告林功明、林明禮名義申辦貸款、信用卡,以被告劉志智名義申請信用卡,致各該銀行誤認借款人均有資力而核貸、核卡,陷於錯誤等事實。
⑵承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諸般事證,均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劉
紹安就附表一編號1 、2 、7 之貸款申請及附表三編號1 、
2 、3 、5 、9 、10、11之信用卡申請,有何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蒞追字第
3 號、99年度蒞字第4715號、99年度蒞字第4537號追加起訴書中認被告劉紹安涉犯附表一編號1 、2 之向銀行詐領房貸、信貸犯嫌部分,除涉犯詐欺取財外,尚同時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嫌)行為,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劉紹安有何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其該等部分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21
4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常智、姜麗君、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詹蕙嘉法 官 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房屋貸款+信貸):
┌─┬──┬──┬───┬──┬──┬──┬───┬────────────────────┐│編│貸放│人頭│不動產│貸放│貸放│是否│參與人│ 證據清單 ││號│時間│姓名│位 置│銀行│金額│清償│員 │ │├─┼──┼──┼───┼──┼──┼──┼───┼────────────────────┤│1 │94年│遊民│蘆洲市│中國│585 │不足│賴盈傑│1.登載林功明之營業項目為賣男裝、年資7 年││ │1 月│林功│光華段│信託│萬(│清償│李永富│ 、年所得100 萬之一般貸款申請書暨客戶基││ │28日│明 │1220地│商業│房貸│ │(檢察│ 本資料表、林功明之身份證影本各1 份(見││ │(申│ │號、同│銀行│)15│ │官認劉│ 板檢98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9 (下稱偵卷⑨││ │請日│ │段1864│(下│萬(│ │紹安亦│ )第27頁、第30頁) ││ │期:│ │4 建號│稱中│信貸│ │屬參與│2.林功明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3││ │94年│ │、門牌│國信│) │ │人員,│ 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2││ │1 月│ │號碼臺│託銀│ │ │然應有│ 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3日│ │北縣蘆│行)│ │ │誤會,│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 │ │洲市長│天母│ │ │理由詳│ 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10月22日北區國稅三重││ │ │ │安街61│分行│ │ │如判決│ 二字第0990001752號函各1 份(見偵卷⑬第││ │ │ │之1 號│ │ │ │書六、│ 104 頁、本院99年度易字第499 號卷二(下││ │ │ │7 樓建│ │ │ │㈤⒊所│ 稱院卷②)第213 頁、第219 至223 頁、第││ │ │ │物 │ │ │ │示) │ 224 頁、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4 4號卷二(││ │ │ │ │ │ │ │ │ 下稱院卷⑦)第186 至196 頁) ││ │ │ │ │ │ │ │ │3.林功明之一般貸款授信申請書、借款申請書││ │ │ │ │ │ │ │ │ 、、房貸產品申請暨同意書、個人授信變更││ │ │ │ │ │ │ │ │ 事項專用簽呈各1 份(見板檢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 2627號卷9 (偵卷⑨第28至29頁、板檢99蒞││ │ │ │ │ │ │ │ │ 年字第4537號、第4715號卷13(下稱偵卷⑬││ │ │ │ │ │ │ │ │ )第23至24頁、第33頁) ││ │ │ │ │ │ │ │ │4.林功明之借據、同意書各2 份、放款帳戶主││ │ │ │ │ │ │ │ │ 檔查詢3 份、對帳單1 份(見偵卷⑨第31至││ │ │ │ │ │ │ │ │ 39頁) ││ │ │ │ │ │ │ │ │5.債務人為林功明之本院97年度執字第52911 ││ │ │ │ │ │ │ │ │ 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1 ││ │ │ │ │ │ │ │ │ 份(見偵卷⑨第185 至189 頁) ││ │ │ │ │ │ │ │ │6.被保險人為林功明之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1 份(見偵││ │ │ │ │ │ │ │ │ 卷⑬第26頁) ││ │ │ │ │ │ │ │ │7.蘆洲市○○段○○○○○○○○○ ○號、蘆洲市光華││ │ │ │ │ │ │ │ │ 段00000-000 建號(所有權人均為林功明)││ │ │ │ │ │ │ │ │ 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臺北││ │ │ │ │ │ │ │ │ 縣三重地政事務所建物、土地所有權狀、建││ │ │ │ │ │ │ │ │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 │ │ │ │ │ │ │ 土地標示部、土地所有權部、土地他項權利││ │ │ │ │ │ │ │ │ 部、建物標示部、建物所有權部、建物他項││ │ │ │ │ │ │ │ │ 權利部查詢資料、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他││ │ │ │ │ │ │ │ │ 項權利證明書(權利種類為抵押權)各1 份││ │ │ │ │ │ │ │ │ (見偵卷⑬28至30頁、板檢98年度偵字第26││ │ │ │ │ │ │ │ │ 27號卷3 (下稱偵卷③)第211 至212 頁 ││ │ │ │ │ │ │ │ │ 、板檢97年度偵字第32848 號卷2 (下稱偵││ │ │ │ │ │ │ │ │ 卷②)第178 至179 頁、板檢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 26 27 號卷4 (下稱偵卷④)第82至87頁)││ │ │ │ │ │ │ │ │8.林功明之房屋貸款迄今仍有欠款,且已於98││ │ │ │ │ │ │ │ │ 年8 月27日拍屋沖帳至本行欠款,最後繳款││ │ │ │ │ │ │ │ │ 日為96年12月28日,之後該客戶並無繳款紀││ │ │ │ │ │ │ │ │ ,本行於核貸當時有辦理鑑價,且有設定足││ │ │ │ │ │ │ │ │ 額之抵押權,本行已踐行追償之法律程序,││ │ │ │ │ │ │ │ │ 迄今本行房屋貸款債權金額為1,767,230 元││ │ │ │ │ │ │ │ │ ,該客於98年1 月21日之帳戶存款餘額為0 ││ │ │ │ │ │ │ │ │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7 ││ │ │ │ │ │ │ │ │ 月7 日刑事陳報狀1 份(見院卷②)第162 ││ │ │ │ │ │ │ │ │ 頁) ││ │ │ │ │ │ │ │ │9.抵押物已經拍賣,但仍不足清償,此有100 ││ │ │ │ │ │ │ │ │ 年8 月4 日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 │ │ │ │ │ │ │ │ 表1份(見院卷18 P.235反面) ││ │ │ │ │ │ │ │ │10.證人洪明瑞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防偽科偽 ││ │ │ │ │ │ │ │ │ 冒調查員證稱:林功明申請房貸時雖有提 ││ │ │ │ │ │ │ │ │ 供擔保品不過通常申請法拍後一定會打折 ││ │ │ │ │ │ │ │ │ 賣出,將來銀行一定會遭受損失(見偵卷 ││ │ │ │ │ │ │ │ │ ⑨第140 頁) │├─┼──┼──┼───┼──┼──┼──┼───┼────────────────────┤│2 │94年│遊民│北投區│華南│840 │已清│賴盈傑│1.登載林功明係陽光洗衣店店長、93年申報所││ │8 月│林功│文林段│商業│萬(│償 │李永富│ 得收入為100 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消費者貸││ │24日│明 │3 小段│銀行│房貸│ │(檢察│ 款申請及調查表(申請借款種類:定儲利率││ │(申│ │93地號│(下│)、│ │官認劉│ 指數房貸、薪仕貸)各1 份、林功明之陽光││ │請日│ │、同段│稱華│10萬│ │紹安亦│ 優質洗衣坊員工職務證明書、林功明中國信││ │期:│ │32935 │南銀│(信│ │屬參與│ 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存簿對帳││ │94年│ │建建號│行)│貸)│ │人員,│ 單、帳號00000-00 00000號存簿交易明細、││ │8 月│ │、門牌│懷生│ │ │然應有│ 林功明之身分證影本1 份(見板檢98年度偵││ │16日│ │號碼臺│分行│ │ │誤會,│ 字第2627號卷4 (下稱偵卷④)第139 頁、││ │) │ │北市北│ │ │ │理由詳│ 第141 至142 頁、第160 頁、第170 至177 ││ │ │ │投區致│ │ │ │如判決│ 頁) ││ │ │ │遠一路│ │ │ │書六、│2.林功明之93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 │ │1段58 │ │ │ │㈤⒊所│ 料清單、92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 │ │巷16號│ │ │ │示) │ 調件明細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 │ │ │2 樓建│ │ │ │ │ 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10月22日北││ │ │ │物 │ │ │ │ │ 區國稅三重二字第0990001752號函各1 份(││ │ │ │ │ │ │ │ │ 見偵卷⑬第104 頁、院卷②第213 頁、第21││ │ │ │ │ │ │ │ │ 9 至223 頁、第224 頁、院卷⑦第186 至 ││ │ │ │ │ │ │ │ │ 196頁 ) ││ │ │ │ │ │ │ │ │2.林功明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 │ │ │ │ │ │ │ 華南銀行新戶、新增貸授信案件覆審表、房││ │ │ │ │ │ │ │ │ 地產鑑定表、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存款││ │ │ │ │ │ │ │ │ 往來明細表、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份 ││ │ │ │ │ │ │ │ │ 業銀行授信核准貸放資料登錄單、授信核准││ │ │ │ │ │ │ │ │ 即轉換資料登錄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 │ │ │ │ │ │ │ │ 單各2 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3 份(見││ │ │ │ │ │ │ │ │ 偵卷④第144 頁、第147 至148 頁、第150 ││ │ │ │ │ │ │ │ │ 至154 頁、第178 至182 頁、板檢98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627號卷5 (下稱偵卷⑤)第321 至 ││ │ │ │ │ │ │ │ │ 323 頁、偵卷⑨第39至41頁、第50至51頁、││ │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499 號卷一(下稱院卷①)第││ │ │ │ │ │ │ │ │ 283 頁) ││ │ │ │ │ │ │ │ │3○○○區○○段○○段○○○○○○○○○○號 、北投││ │ │ │ │ │ ○ ○ ○ 區○○段○○段00000-000 建號(所有權人││ │ │ │ │ │ │ │ │ 均為林功明)、臺北縣士林地政事務所建物││ │ │ │ │ │ │ │ │ 、土地所有權狀、臺北市土地登記第一類、││ │ │ │ │ │ │ │ │ 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第二類謄本││ │ │ │ │ │ │ │ │ 、土地標示部、土地所有權部、土地他項權││ │ │ │ │ │ │ │ │ 利部、建物標示部、建物所有權部、建物他││ │ │ │ │ │ │ │ │ 項權利部查詢資料各1 份(見偵卷④第88至││ │ │ │ │ │ │ │ │ 93 頁、第156 至159 頁、第186 至187頁、││ │ │ │ │ │ │ │ │ 偵卷②第72頁、第182 至183 頁) ││ │ │ │ │ │ │ │ │4.林功明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貸款契││ │ │ │ │ │ │ │ │ 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 │ │ │ │ │ │ │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 ││ │ │ │ │ │ │ │ │ 份(見偵卷⑨第44至48頁、偵卷④第194 至││ │ │ │ │ │ │ │ │ 195 頁) ││ │ │ │ │ │ │ │ │5.林功明之華南銀行同一關係人授信餘額資料││ │ │ │ │ │ │ │ │ 查詢單、定儲利率指數房屋貸款評等表、懷││ │ │ │ │ │ │ │ │ 生分行授信小組會議記錄、97年4 月中新發││ │ │ │ │ │ │ │ │ 生逾期放款調查報告表擔保物(不動產)資││ │ │ │ │ │ │ │ │ 料、97年4 月中新發生逾期放款調查報告表││ │ │ │ │ │ │ │ │ 、催討紀錄各1 份(見偵卷④第164 頁、第││ │ │ │ │ │ │ │ │ 166 至168 頁、第191 頁、第196 至197 頁││ │ │ │ │ │ │ │ │ ) ││ │ │ │ │ │ │ │ │6.林功明與江彩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標││ │ │ │ │ │ │ │ │ 示○○○區○○段○ ○段○○○號、建物改良││ │ │ │ │ │ │ │ │ 物標示○○○區○○○路○ 段○○巷○○號2 樓││ │ │ │ │ │ │ │ │ )(見偵卷④第188 至190 頁) ││ │ │ │ │ │ │ │ │7.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8 月22日板院輔97執星││ │ │ │ │ │ │ │ │ 字第52911 號函、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 │ │ │ │ │ │ │ │ 重訴字第643 號民事判決1 份(見偵卷④第││ │ │ │ │ │ │ │ │ 203 頁至206 頁) ││ │ │ │ │ │ │ │ │8.林功明提供不動產(位於台北市北投區文林││ │ │ │ │ │ │ │ │ 段小段93地號、32935 建號,門牌號碼:致││ │ │ │ │ │ │ │ │ 遠路1 段58巷16號2 樓)向本行辦理房貸款││ │ │ │ │ │ │ │ │ 。94年8 月24日貸放840 萬元及另一筆信用││ │ │ │ │ │ │ │ │ 貸10萬元。惟林君依約繳納本息至96年12月││ │ │ │ │ │ │ │ │ 24止,本行於97年5 月間開始對林君進行法││ │ │ │ │ │ │ │ │ 律追行動,並查封拍賣其名下之不動產,本││ │ │ │ │ │ │ │ │ 行權(含房屋貸款、信用貸款、及信用卡欠││ │ │ │ │ │ │ │ │ 款最終於98年10月獲得全數清償,另帳戶於││ │ │ │ │ │ │ │ │ 98年1 月21日之存款餘額為零,有華南商業││ │ │ │ │ │ │ │ │ 銀行懷生分行99年5月24日(99)懷生字第 ││ │ │ │ │ │ │ │ │ 106 號函1份(見院卷①第281頁) ││ │ │ │ │ │ │ │ │9.證人劉名正即華南銀行懷生分行催收專員證││ │ │ │ │ │ │ │ │ 稱:林功明申請貸款經辦為熊廷浩在本行對││ │ │ │ │ │ │ │ │ 保,當初放款係將款項匯入本行林功明本人││ │ │ │ │ │ │ │ │ 活期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3內,林功明係以台北市北投區石牌里致遠││ │ │ │ │ │ │ │ │ 一路一段五十八巷十六號二樓建物及土地持││ │ │ │ │ │ │ │ │ 分為擔保品(見偵卷④第113頁反面) ││ │ │ │ │ │ │ │ │10.證人陳士強證稱:我們一開始會先與申辦 ││ │ │ │ │ │ │ │ │ 人接洽,請其提出上開身分證件、薪資證 ││ │ │ │ │ │ │ │ │ 明,若本件係房貸,則尚須提出上開房屋 ││ │ │ │ │ │ │ │ │ 買賣契約,因為我們針對買賣案件會查詢 ││ │ │ │ │ │ │ │ │ 申貸人之上開房地權狀以憑辦理設定抵押 ││ │ │ │ │ │ │ │ │ 權;本件係我們銀行代償申貸人於他銀行 ││ │ │ │ │ │ │ │ │ 之債務,故我們會先請申貸人陪同辦理設 ││ │ │ │ │ │ │ │ │ 定次順位抵押權,在代償後並塗銷原抵押 ││ │ │ │ │ │ │ │ │ 權,我們銀行為第一順位抵押全人,才會 ││ │ │ │ │ │ │ │ │ 撥款予申貸人。(見偵卷⑬第6 至8 頁) │├─┼──┼──┼───┼──┼──┼──┼───┼────────────────────┤│3 │95年│鄭國│板橋市│渣打│882 │不足│賴盈傑│1.登載鄭國偉係民生中古汽車廣場經理之新竹││ │8 月│偉 │府中段│國際│萬 │清償│李永富│ 國際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申請書、鄭國偉身分││ │18日│ │1883地│商業│ │ │劉紹安│ 證、健保卡影本、鄭國偉之中國信託帳號48││ │(申│ │號、同│銀行│ │ │ │ 0000000000號存簿明細各1 份(見偵卷⑤第││ │請日│ │段4123│(下│ │ │ │ 146 至147 頁、第150 至157 頁) ││ │期:│ │建號門│稱渣│ │ │ │2.鄭國偉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95年│ │牌、號│打銀│ │ │ │ 、93年至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 月│ │碼臺北│行)│ │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 │7 日│ │縣板橋│ │ │ │ │ 11月10日北區國稅三重二字第0990001632號││ │) │ │市南雅│ │ │ │ │ 函、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94年度未申報核││ │ │ │西路2 │ │ │ │ │ 定書、92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 │ │段2 之│ │ │ │ │ 件明細表各1 份、財產歸屬資料清單5 份(││ │ │ │3號3樓│ │ │ │ │ 見院卷②第227 至236 頁、第241 至242 頁││ │ │ │建物 │ │ │ │ │ 、院卷⑦第197至203頁) ││ │ │ │ │ │ │ │ │⒊鄭國偉與郭美君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 份及相││ │ │ │ │ │ │ │ │ 關文件、板橋市○○段4123建號、3699 建 ││ │ │ │ │ │ │ │ │ 號、板橋市○○段1883、1883之3 、2032之││ │ │ │ │ │ │ │ │ 1 地號之臺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 │ │ │ │ │ │ │ │ 狀、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 │ │ │ │ │ │ │ │ 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各1 份(所有權人均為││ │ │ │ │ │ │ │ │ 鄭國偉)(見本院卷99年度易字第499 號卷││ │ │ │ │ │ │ │ │ 三(下稱院卷③)第66至70頁、第274 至 ││ │ │ │ │ │ │ │ │ 275 頁) ││ │ │ │ │ │ │ │ │4.鄭國偉之渣打銀行存簿明細、抵押貸款約定││ │ │ │ │ │ │ │ │ 書增修同意書、借據、借據【定儲利率指數││ │ │ │ │ │ │ │ │ 專用】(見院卷③第71至72頁、第271 至 ││ │ │ │ │ │ │ │ │ 273 頁) ││ │ │ │ │ │ │ │ │5.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 │ │ │ │ │ │ │ 、分配結果彙總表各1 份(見院卷⑦第115 ││ │ │ │ │ │ │ │ │ 至117 頁) ││ │ │ │ │ │ │ │ │6.證人林明康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處││ │ │ │ │ │ │ │ │ 襄理證稱:鄭國偉在本行對保由另位同事負││ │ │ │ │ │ │ │ │ 責對保;鄭國偉當初放款係將款項匯入本行││ │ │ │ │ │ │ │ │ 內湖分行鄭國偉本人活儲帳戶,帳號;71 ││ │ │ │ │ │ │ │ │ 00000000,鄭國偉係以台北縣板橋市光華里││ │ │ │ │ │ │ │ │ 南雅西路二段二之三號三樓建物及土地持分││ │ │ │ │ │ │ │ │ 為擔保品,鄭國偉向本公司申貸時,申貸資││ │ │ │ │ │ │ │ │ 料顯示鄭國偉係以民生中古汽車廣場、經理││ │ │ │ │ │ │ │ │ 職務、年薪100 萬元。(見偵卷⑤第5 至6 ││ │ │ │ │ │ │ │ │ 頁) │├─┼──┼──┼───┼──┼──┼──┼───┼────────────────────┤│4 │95年│遊民│臺北市│中國│450 │已清│賴盈傑│1.登載徐德章為民生中古汽車商行員工、年所││ │9 月│徐德│內湖區│信託│萬 │償 │李永富│ 得11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一般貸款申 ││ │19日│章 │安康路│銀行│ │ │劉紹安│ 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徐德章身分證影本││ │(申│ │228 巷│天母│ │ │ │ 各1份(見偵卷⑨第55頁、第59頁) ││ │請日│ │15號4 │分行│ │ │ │2.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期:│ │樓建物│ │ │ │ │ 、臺北市政府北市商一字第00000000-0號營││ │95年│ │及所占│ │ │ │ │ 利事業登記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卡││ │8 月│ │土地持│ │ │ │ │ (負責人均為徐德章)各1 份(見板檢97年││ │31日│ │分 │ │ │ │ │ 度偵字第32848 號卷1 (下稱偵卷①)第 ││ │) │ │ │ │ │ │ │ 248 頁、板檢97年度偵字第32848 號卷2 (││ │ │ │ │ │ │ │ │ 下稱偵卷②)第96頁、第98頁) ││ │ │ │ │ │ │ │ │3.徐德章與賴盈傑之房屋租賃契約、公正書證││ │ │ │ │ │ │ │ │ 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各1 份(見││ │ │ │ │ │ │ │ │ 偵卷⑨第129至131頁) ││ │ │ │ │ │ │ │ │4.徐德章93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 │ │ │ │ │ │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2年至98年稅務││ │ │ │ │ │ │ │ │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局││ │ │ │ │ │ │ │ │ 99年5 月31日保承資字第09910209580 號函││ │ │ │ │ │ │ │ │ 各1 份(見偵卷⑬第103 頁、院卷②第207 ││ │ │ │ │ │ │ │ │ 至202 頁、院卷⑦第179至185頁) ││ │ │ │ │ │ │ │ │5.徐德章之一般貸款授信申請書、個人授信變││ │ │ │ │ │ │ │ │ 更事項專用簽呈、房貸產品申請書暨特別約││ │ │ │ │ │ │ │ │ 定條款同意書、借據、貸款條件變更同意書││ │ │ │ │ │ │ │ │ 、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帳務地、拍賣公告、││ │ │ │ │ │ │ │ │ 房屋貸款授信批覆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 │ │ │ │ │ │ │ │ 戶申貸權利義務確認書各1 份、對帳單2 份││ │ │ │ │ │ │ │ │ (見偵卷⑨第38頁、第56至58頁、第60至63││ │ │ │ │ │ │ │ │ 頁、第181 至184 頁、偵卷⑬第37頁、第49││ │ │ │ │ │ │ │ │ 頁) ││ │ │ │ │ │ │ │ │6○○○區○○○○段○○○○○○○○○ ○號、內湖區││ │ │ │ │ │ │ │ │ 潭美一小段00000-000建號(門牌號:臺北 ││ │ │ │ │ │ │ │ │ 市○○區○○路○○○ 巷○○號4樓)之第一產 ││ │ │ │ │ │ │ │ │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火災及地震保險單、臺││ │ │ │ │ │ │ │ │ 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 │ │ │ │ │ │ │ 、建築改良物抵押設定契約書(債務人:徐││ │ │ │ │ │ │ │ │ 德章、權利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各1 份(見偵卷⑬第47頁、第51至53││ │ │ │ │ │ │ │ │ 頁) ││ │ │ │ │ │ │ │ │7.徐德章之房量貸款於97年12月20日開始款不││ │ │ │ │ │ │ │ │ 正常,於98年12月25日結清,本行於核當時││ │ │ │ │ │ │ │ │ 有辦理鑑價,旦有設定足額之抵押權,行於││ │ │ │ │ │ │ │ │ 98年5 月27日聲請強執,該客戶繳款正常後││ │ │ │ │ │ │ │ │ ,本行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撤案,因於98年││ │ │ │ │ │ │ │ │ 12月25日已結清房屋貸款金額,故本行之債││ │ │ │ │ │ │ │ │ 已獲得清償,該客戶於民國98年1 月21日之││ │ │ │ │ │ │ │ │ 戶存款餘額為0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99年7 月7 日刑事陳報狀(見院卷││ │ │ │ │ │ │ │ │ ②第162 頁) ││ │ │ │ │ │ │ │ │8.證人洪明瑞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防偽科偽冒││ │ │ │ │ │ │ │ │ 調查員證稱林功明、徐德章申請房貸時雖有││ │ │ │ │ │ │ │ │ 提供擔保品不過通常申請法拍後一定會打折││ │ │ │ │ │ │ │ │ 賣出,將來銀行一定會遭受損失(見偵卷⑨││ │ │ │ │ │ │ │ │ 第140 頁) │├─┼──┼──┼───┼──┼──┼──┼───┼────────────────────┤│5 │96年│彭煥│淡水鎮│上海│464 │不足│賴盈傑│1.登載彭煥興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8 月│興 │海天段│商業│萬 │清償│李永富│ 平均月收入為10萬元以上之上海銀行信用調││ │21日│ │207 地│儲蓄│ │ │劉紹安│ 查表、個人金融授信申請書、彭煥興身分證││ │(申│ │號、同│銀行│ │ │ │ 、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 份(見偵卷⑤第61││ │請日│ │段743 │(下│ │ │ │ 至62頁、第79頁) ││ │期:│ │建號、│稱上│ │ │ │2.彭煥興之93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96年│ │門牌號│海銀│ │ │ │ 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2年至98年稅││ │8 月│ │碼臺北│行)│ │ │ │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 │10日│ │縣淡水│新莊│ │ │ │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政部臺灣省北││ │) │ │鎮淡金│分行│ │ │ │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10月22日北區國稅││ │ │ │路50號│ │ │ │ │ 三重二字第0990001752號函各1 份(見偵卷││ │ │ │4 樓建│ │ │ │ │ ⑬第106 頁、院卷②第213 至218 頁、第 ││ │ │ │物 │ │ │ │ │ 225 頁、院卷⑦第204至210頁) ││ │ │ │ │ │ │ │ │3.彭煥興與孫敏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彭煥興││ │ │ │ │ │ │ │ │ 之切結書、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環宇不動產││ │ │ │ │ │ │ │ │ 屋價、鑑定書、催收程序表各1 份、 ││ │ │ │ │ │ │ │ │ 上海銀行個人金融(房貸)授信審核表、放││ │ │ │ │ │ │ │ │ 款帳卡明細列印處理、動用申請書各2 份(││ │ │ │ │ │ │ │ │ 見偵卷⑤第59至60頁、第65至66頁、第73至││ │ │ │ │ │ │ │ │ 78頁、第89至92頁、第94至103 頁、偵卷⑨││ │ │ │ │ │ │ │ │ 65至68頁、院卷①第238頁 ) ││ │ │ │ │ │ │ │ │4○○○鎮○○段00000-000 建號、淡水鎮海天││ │ │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建物、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 │ │ │ │ │ │ │ 本、臺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 │ │ │ │ │ │ │ │ 各1 份(見偵卷⑤第70至71頁、第86頁、第││ │ │ │ │ │ │ │ │ 88頁) ││ │ │ │ │ │ │ │ │5.彭煥興於本行申請貸款之相關資料。貸款類││ │ │ │ │ │ │ │ │ 別為不動產抵押之長期擔保放款,96年8 月││ │ │ │ │ │ │ │ │ 21 日 貸放,金額為新台幣464 萬元整,有││ │ │ │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莊分行98年6 月16日上││ │ │ │ │ │ │ │ │ 新字第09800189號函文1 份(見偵卷⑨第64││ │ │ │ │ │ │ │ │ 頁) ││ │ │ │ │ │ │ │ │6.彭煥興房屋貸款相關資料,查該貸款戶自98││ │ │ │ │ │ │ │ │ 年1 月22日起之本金清償及繳息出現異常,││ │ │ │ │ │ │ │ │ 本行並於98年1 月22日將其借款本金轉入催││ │ │ │ │ │ │ │ │ 收款; 本行於96年7 月31日委託環宇不動產││ │ │ │ │ │ │ │ │ 估價師事務所辦理鑑價,該貸款戶放款金額││ │ │ │ │ │ │ │ │ 為464 萬元整,設定抵押金額為557 萬元整││ │ │ │ │ │ │ │ │ ,已有足額設定之抵押權; 本行於98年2 月││ │ │ │ │ │ │ │ │ 5 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於98││ │ │ │ │ │ │ │ │ 年5 月5 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於98年12││ │ │ │ │ │ │ │ │ 月4 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二拍拍定後,本││ │ │ │ │ │ │ │ │ 行分配金額為3,842,554 元整,債權不足額││ │ │ │ │ │ │ │ │ 為830,323 元整。該貸款戶目前尚欠催收款││ │ │ │ │ │ │ │ │ 本金691,711 元整未清償。該戶於98年1 月││ │ │ │ │ │ │ │ │ 21日之存款餘額為新台幣164,635 元整,該││ │ │ │ │ │ │ │ │ 餘額於99年1 月22日沖償放款本息,有上海││ │ │ │ │ │ │ │ │ 銀行新莊分行99年05月13日上新莊字第0990││ │ │ │ │ │ │ │ │ 000128號函1份(見院卷①第237頁) ││ │ │ │ │ │ │ │ │7.證人賴永龍即上海商業銀行三重分行經理證││ │ │ │ │ │ │ │ │ 稱:彭煥興係以台北縣○○鎮○○里○○路││ │ │ │ │ │ │ │ │ 五十號四樓建物及土地持份為擔保;彭煥興││ │ │ │ │ │ │ │ │ 向本公司申貸時,申貸資料顯示彭煥興係以││ │ │ │ │ │ │ │ │ 民生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職務、年薪一││ │ │ │ │ │ │ │ │ 百二十萬元;一般房屋貸款之申請人為無固││ │ │ │ │ │ │ │ │ 定薪資收入之遊民會影響本行授信審查及核││ │ │ │ │ │ │ │ │ 貸利率高低,理由是還款來源比較欠缺;我││ │ │ │ │ │ │ │ │ 們的授信政策是規定不能低於多少,但是如││ │ │ │ │ │ │ │ │ 果是申貸人沒有固定薪資收入,我們會核貸││ │ │ │ │ │ │ │ │ ,但是核貸成數會很低(見偵卷⑤第3 至4 ││ │ │ │ │ │ │ │ │ 頁、偵卷⑬第59至60頁) │├─┼──┼──┼───┼──┼──┼──┼───┼────────────────────┤│6 │94年│胡萬│三重市│玉山│580 │不足│賴盈傑│1.胡萬立之房屋貸款申請書各1 份、玉山銀行││ │10月│立 │永安段│銀行│萬元│清償│李永富│ 房屋借款約定書2 份(貸款金額分別為200 ││ │25日│ │2387地│三重│ │ │劉紹安│ 萬元、380 萬元)(見板檢99年度偵字第 ││ │(申│ │號、同│分行│ │ │ │ 32483 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113 至114 ││ │請日│ │段0720│ │ │ │ │ 頁、第119 頁) ││ │期:│ │4 建號│ │ │ │ │2.胡萬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 │94年│ │、門牌│ │ │ │ │ 簿交易明各1 份、中國信託銀行帳號484540││ │10月│ │號碼臺│ │ │ │ │ 128880號存簿交易明細2 份(見偵卷二第 ││ │7 日│ │北縣三│ │ │ │ │ 111 頁、第11 5至118 頁、板檢98年度偵字││ │) │ │重市永│ │ │ │ │ 第2627號卷4 (下稱偵卷④)第18頁) ││ │ │ │福街17│ │ │ │ │3.永安段0000-0000 地號、三重市○○段0720││ │ │ │7 巷11│ │ │ │ │ 4-000建號之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建物、 ││ │ │ │弄10號│ │ │ │ │ 土地所有權狀各1 份(見偵卷②第70至71頁││ │ │ │ │ │ │ │ │ ) ││ │ │ │ │ │ │ │ │4.胡萬立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各1 份(見院││ │ │ │ │ │ │ │ │ 卷⑦第218 頁) ││ │ │ │ │ │ │ │ │5.胡萬立與陳仁福之房租賃契約書1 份(房屋││ │ │ │ │ │ │ │ │ 座落:臺北縣三重市○○街○○○ 巷○○弄○○號││ │ │ │ │ │ │ │ │ ) ││ │ │ │ │ │ │ │ │6.玉山銀行三重分行100 年6 月10日玉山三重││ │ │ │ │ │ │ │ │ 字第1000610004號函1 份(見本院99年度易││ │ │ │ │ │ │ │ │ 字第499 號卷四(下稱院卷④)第93頁) ││ │ │ │ │ │ │ │ │7.本院97年度執字第66905 號民事執行處強制││ │ │ │ │ │ │ │ │ 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1 份(見院卷④第94││ │ │ │ │ │ │ │ │ 至95頁) ││ │ │ │ │ │ │ │ │8 房屋租賃契約1 份(出租人:胡萬立、承租││ │ │ │ │ │ │ │ │ 人:陳仁福、房屋所在地:臺北縣三重市永││ │ │ │ │ │ │ │ │ 福街177 巷11弄10號、租金:每個月2 萬5 ││ │ │ │ │ │ │ │ │ 千元)(見偵卷②第62至63頁) ││ │ │ │ │ │ │ │ │9.證人江鴻銘證稱:當時胡稱他在市場賣衣服││ │ │ │ │ │ │ │ │ ,所以我們請他提供平日儲蓄主要存摺,看││ │ │ │ │ │ │ │ │ 他三個月以上的餘額大約多少,因為他大約││ │ │ │ │ │ │ │ │ 維持有7 、80萬元的餘額,加上他每月有款││ │ │ │ │ │ │ │ │ 項出入,所以我們判斷他有收入來源。加上││ │ │ │ │ │ │ │ │ 胡的申請書上有說明他的收入來源每月約8 ││ │ │ │ │ │ │ │ │ 萬,所以我們認為他是有收入;對於胡雖有││ │ │ │ │ │ │ │ │ 提供擔保品,但若欠缺還款能力,我們不會││ │ │ │ │ │ │ │ │ 願意核貸,因為還款能力是我們重要的考量││ │ │ │ │ │ │ │ │ 。客戶必須要有固定還款能力,保證他能夠││ │ │ │ │ │ │ │ │ 按月清償利息及本金,銀行不會想要單冒風││ │ │ │ │ │ │ │ │ 險還有進行法拍的流程;顧客若是無還款能││ │ │ │ │ │ │ │ │ 力,借款成數再低,我們也不會想要核貸(││ │ │ │ │ │ │ │ │ 見偵卷一第216 至217 頁) │├─┼──┼──┼───┼──┼──┼──┼───┼────────────────────┤│7 │95年│林明│桃園市│永豐│915 │不足│賴盈傑│1.登載林明禮為高日茂有限公司高階主管(經││ │12月│禮 │春日段│商業│萬元│清償│李永富│ 理級以上)、月收入9 萬元之永豐銀行貸款││ │18日│ │1147地│銀行│ │ │(檢察│ 申請書、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 號交易明細││ │(申│ │號、同│(下│ │ │官認劉│ 、林明禮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 份││ │請日│ │段0182│稱永│ │ │紹安亦│ (見偵卷⑤第296 至300 頁) ││ │期:│ │2 建號│豐銀│ │ │屬參與│2.林明禮之、不動產擔保品個人授信核書、建││ │95年│ │、門牌│行)│ │ │人員,│ 華銀行不動產鑑價報告書、林明禮與方國運││ │11月│ │號碼桃│ │ │ │然應有│ 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林明禮之美國人壽定││ │6 日│ │園縣33│ │ │ │誤會,│ 期壽險專案要保書、房屋壽險理財金專案、││ │) │ │0 桃園│ │ │ │理由詳│ 載有收款人為方國運、匯款金額為820 萬元││ │ │ │市春日│ │ │ │如判決│ 之匯款委託書、房貸撥款文件檢核清單各1 ││ │ │ │路900 │ │ │ │書六、│ 份、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交易││ │ │ │巷7號 │ │ │ │㈤⒊所│ 明細、撥款申請書2 份(見偵卷③第245 至││ │ │ │ │ │ │ │示) │ 247 頁、偵卷⑤第259 至262 頁、第266 至││ │ │ │ │ │ │ │ │ 271 頁、第275 至281 頁、第290 至292 頁││ │ │ │ │ │ │ │ │ 、第294 至295 頁、第311 頁、板檢98年度││ │ │ │ │ │ │ │ │ 偵字第2627號卷8 (下稱偵卷⑧)第109 至││ │ │ │ │ │ │ │ │ 110頁) ││ │ │ │ │ │ │ │ │3.桃園市○○段○○○○○○○○○ ○號、桃園市春日││ │ │ │ │ │ │ │ │ 段00000-000 建號(所有權人均為林明禮)││ │ │ │ │ │ │ │ │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第二類謄本、││ │ │ │ │ │ │ │ │ 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建物、土地所有權狀││ │ │ │ │ │ │ │ │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 │ │ │ │ │ │ │ 他約定事項各1 份(見偵卷②第9 至10頁、││ │ │ │ │ │ │ │ │ 偵卷⑤第282 至289 頁、第304至310頁) ││ │ │ │ │ │ │ │ │4.林明禮與姚蘭萍之房屋租賃契約1 份(出租││ │ │ │ │ │ │ │ │ 人:林明禮、承租人:姚蘭萍、房屋座落:││ │ │ │ │ │ │ │ │ 桃園縣桃園市○○路○○○ 巷○ 號、租金:每││ │ │ │ │ │ │ │ │ 個月3萬5千元)(見偵卷②第64至65頁) ││ │ │ │ │ │ │ │ │5.永豐銀行100 年6 月28日豐催字第000-0000││ │ │ │ │ │ │ │ │ -3號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各1 份(││ │ │ │ │ │ │ │ │ 見院卷⑱第109至113頁) ││ │ │ │ │ │ │ │ │6.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 │ │ │ │ │ │ │ │ 計算書分配表1 份(見院卷⑱第116 至117 ││ │ │ │ │ │ │ │ │ 頁) ││ │ │ │ │ │ │ │ │7.證人李志聰即永豐銀行雙和分行業務經理之││ │ │ │ │ │ │ │ │ 證稱:林明禮係以桃園市○○路○○○ 巷○ 號││ │ │ │ │ │ │ │ │ 地上建物及土地為擔保品,林明禮向本公司││ │ │ │ │ │ │ │ │ 申貸時係以高日茂有限公司(鐘錶買賣)、││ │ │ │ │ │ │ │ │ 經理職務、月薪11萬餘元(見偵卷一第6 至││ │ │ │ │ │ │ │ │ 7頁) ││ │ │ │ │ │ │ │ │8.證人林明堂即林明禮之親弟弟之證述:林明││ │ │ │ │ │ │ │ │ 禮他目前應該沒有工作,林明禮在三重出車││ │ │ │ │ │ │ │ │ 禍後頭腦就有點問題,反應不是很好,我有││ │ │ │ │ │ │ │ │ 聽聞他現為遊民,經常出沒於秀朗橋那一帶││ │ │ │ │ │ │ │ │ ,他現在精神狀況有問題又沒有工作,根本││ │ │ │ │ │ │ │ │ 不可能有能力去買房子,他現在是遊民,一││ │ │ │ │ │ │ │ │ 點謀生能力都沒有(見院卷一第20頁) │├─┼──┼──┼───┼──┼──┼──┼───┼────────────────────┤│8 │96年│劉志│臺北縣│渣打│(房│不足│賴盈傑│1.登載劉志智為寰宇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 │2 月│智 │樹林市│銀行│屋貸│清償│李永富│ 」、年收入「120 萬元」之新竹商業銀行指││ │6 日│ │三興里│ │款)│ │劉紹安│ 數型房貸申請書、劉志智之中國信託存簿交││ │(申│ │龍興街│ │800 │ │ │ 易明細、劉志智之身分證影本各1 份(見偵││ │請日│ │32巷3 │ │萬元│ │ │ 卷⑤第119頁 、第115 至116 頁、第122 至││ │期:│ │號 │ │、(│ │ │ 126 頁、第137頁) ││ │96年│ │ │ │信貸│ │ │2.登載劉志智為寰宇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 │1月1│ │ │ │)19│ │ │ 」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見偵卷⑤第127頁) ││ │5日 │ │ │ │萬元│ │ │3.劉志智之19萬元、800 萬元之借據、新竹國││ │) │ │ │ │ │ │ │ 際商業銀行個人金融北二區駐點不動產鑑價││ │ │ │ │ │ │ │ │ 申請書、本行往來情形彙總等查詢資料、核││ │ │ │ │ │ │ │ │ 貸通知書、授信戶貸放類資料歸戶查詢報表││ │ │ │ │ │ │ │ │ 各1 份、新竹國際銀行個人金融臺北區域駐││ │ │ │ │ │ │ │ │ 點不動產抵押物調查報告表2份(見98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32483 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93之││ │ │ │ │ │ │ │ │ 1 頁、第94之1 頁、第231 至233 頁、第 ││ │ │ │ │ │ │ │ │ 246 頁第256 至264 頁、院卷⑱第100 至 ││ │ │ │ │ │ │ │ │ 103 頁) ││ │ │ │ │ │ │ │ │4.劉志智與葉建興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 │ │ │ │ │ │ │ │ 座落:臺北縣樹林市○○○段○○○○○○○○○ 號││ │ │ │ │ │ │ │ │ ;建物坐落:臺北縣樹林市○○街○○巷○ 號││ │ │ │ │ │ │ │ │ 1 至4 樓)1 份(見偵卷⑤第129 至135 頁││ │ │ │ │ │ │ │ │ ) ││ │ │ │ │ │ │ │ │5.樹林市○○○段○○○○○○○○○ ○號、樹林市三││ │ │ │ │ │ │ │ │ 角埔段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 │ │ │ │ │ │ │ │ 0 、00000-000 建號第二類謄本各1 份(所││ │ │ │ │ │ │ │ │ 有權人均為劉志智)(見偵卷②第167 至 ││ │ │ │ │ │ │ │ │ 171頁 ) ││ │ │ │ │ │ │ │ │6.劉志智92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 │ │ │ │ │ │ │ 件明細表各1 份、96年房屋稅單5 份(見院││ │ │ │ │ │ │ │ │ 卷⑦第225 至231 頁、板檢98年度偵字第26││ │ │ │ │ │ │ │ │ 27號卷7 (下稱偵卷⑦)第287至296頁) ││ │ │ │ │ │ │ │ │7.劉志智於民國96年2 月6 日向本行申辦一筆││ │ │ │ │ │ │ │ │ 房屋貸款,金額為新台幣800 萬元整,有渣││ │ │ │ │ │ │ │ │ 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3日 ││ │ │ │ │ │ │ │ │ 渣打商銀CB-OPS字第09900730號函1 份(見││ │ │ │ │ │ │ │ │ 偵卷一第83頁) ││ │ │ │ │ │ │ │ │8.劉志智部分已於民國99年9 月將債權依法讓││ │ │ │ │ │ │ │ │ 受讓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 │ │ │ │ │ │ │ │ 6 月7 日刑事陳報狀1 份(卷院卷⑱第90頁││ │ │ │ │ │ │ │ │ ) ││ │ │ │ │ │ │ │ │9.劉志智所提供之擔保品已於99年處分掉,未││ │ │ │ │ │ │ │ │ 能足額清償,尚積欠(本金)金額為366萬││ │ │ │ │ │ │ │ │ 23元,有本院100 年7 月29日辦理刑事案件││ │ │ │ │ │ │ │ │ 電話紀錄查詢表1 份(見院卷⑦第113頁) ││ │ │ │ │ │ │ │ │10.證人林明康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理 ││ │ │ │ │ │ │ │ │ 處襄理證稱:劉志智在本行對保由另位同 ││ │ │ │ │ │ │ │ │ 事負責對保;劉志智當初放款係將款項匯 ││ │ │ │ │ │ │ │ │ 入本行蘆洲分行劉志智本人活儲帳戶。帳 ││ │ │ │ │ │ │ │ │ 號;000000000 帳戶內,劉志智係以台北 ││ │ │ │ │ │ │ │ │ 縣樹林市○○里○○街○○○巷○號建物 ││ │ │ │ │ │ │ │ │ 及土地持分為擔保品劉志智向本公司申貸 ││ │ │ │ │ │ │ │ │ 時申貸資料顯示係以寰宇中古汽車廣場、 ││ │ │ │ │ │ │ │ │ 業務經理職務、年薪120 萬元(見偵卷 ││ │ │ │ │ │ │ │ │ ⑤第5 至6 頁) ││ │ │ │ │ │ │ │ │11.證人賴錦萍證稱:劉志智有固定還款能力 ││ │ │ │ │ │ │ │ │ ,是核貸審核重要因素,擔保品僅為最後 ││ │ │ │ │ │ │ │ │ 保障措施,但是這樣成本過大,所以在評 ││ │ │ │ │ │ │ │ │ 估授信時,固定還款能力為十分重要的依 ││ │ │ │ │ │ │ │ │ 據;收入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劉並無收入 ││ │ │ │ │ │ │ │ │ 來源,即便將來可以拍賣足額受償,我們 ││ │ │ │ │ │ │ │ │ 公司是不會核負貸的。(見偵卷一第218 ││ │ │ │ │ │ │ │ │ 頁) │├─┼──┼──┼───┼──┼──┼──┼───┼────────────────────┤│9 │96年│劉志│新北市│日盛│580 │不足│賴盈傑│1.登載劉志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平││ │2 月│智 │板橋區│國際│萬元│清償│李永富│ 均月薪「121,585 元」之日盛銀行房屋貸款││ │15日│ │四川路│商業│ │ │劉紹安│ 申請書、房屋貸款授信批覆書、中國信託 ││ │(申│ │1 段57│銀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交易明細、劉志智││ │請日│ │號2 樓│(下│ │ │ │ 之身分證影本各1 份(板檢98年度偵字第 ││ │期:│ │之1 │稱日│ │ │ │ 2627 號 卷6 (下稱偵卷⑥)第122 至123 ││ │96年│ │ │盛銀│ │ │ │ 頁、偵卷一第326 頁、第333至326頁) ││ │1 月│ │ │行)│ │ │ │2.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1 ││ │15日│ │ │ │ │ │ │ 份(見偵卷一第332頁) ││ │) │ │ │ │ │ │ │3.登載劉志智為發票人、金額580 萬元之本票││ │ │ │ │ │ │ │ │ 、撥款代償暨扣款委託書(房貸專用)、房││ │ │ │ │ │ │ │ │ 屋貸款約定書、臺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網路││ │ │ │ │ │ │ │ │ 申領< 異動索引> 、台幣客戶基本資料等查││ │ │ │ │ │ │ │ │ 詢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房貸徵信報告各││ │ │ │ │ │ │ │ │ 1 份(見偵卷⑥第142 至145 頁、偵卷一第││ │ │ │ │ │ │ │ │ 291 至296 頁、第300 至319 頁、第347 至││ │ │ │ │ │ │ │ │ 356 頁第325 頁) ││ │ │ │ │ │ │ │ │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不動產使用狀況同意書││ │ │ │ │ │ │ │ │ 、不動產鑑估表、房貸壽險專案家加保聲明││ │ │ │ │ │ │ │ │ 書、房貸還款能力驗算表、劉志智之富邦產││ │ │ │ │ │ │ │ │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火災險、50萬元支票各││ │ │ │ │ │ │ │ │ 1 份、臺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 │ │ │ │ │ │ │ │ 圖2 份(見偵卷⑥第124 至127 頁、第141 ││ │ │ │ │ │ │ │ │ 頁、偵卷一第327 頁、第346 頁、第363 至││ │ │ │ │ │ │ │ │ 364 頁) ││ │ │ │ │ │ │ │ │5.板橋市○○段03418-0OOO、00000-000 建號││ │ │ │ │ │ │ │ │ 、板橋市○○段○○○○○○○○○ ○號之臺北縣板││ │ │ │ │ │ │ │ │ 橋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建物、土地登││ │ │ │ │ │ │ │ │ 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人均為劉志智)、臺││ │ │ │ │ │ │ │ │ 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 │ │ │ │ │ │ │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1 份(見││ │ │ │ │ │ │ │ │ 偵卷⑥第128 至132 頁、偵卷⑦第297 至 ││ │ │ │ │ │ │ │ │ 300 頁、第357 至360 頁) ││ │ │ │ │ │ │ │ │6.劉志智與區挺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 份(見││ │ │ │ │ │ │ │ │ 偵卷⑦第135 至139 頁) ││ │ │ │ │ │ │ │ │7.劉志智房貸尚欠款114,269元,有本院100年││ │ │ │ │ │ │ │ │ 7 月28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份 ││ │ │ │ │ │ │ │ │ (見院卷⑦第112頁) ││ │ │ │ │ │ │ │ │8.日盛銀行消費金融房屋貸款作業辦法、徵信││ │ │ │ │ │ │ │ │ 作業準則各1 份(見偵卷一第265至290頁)││ │ │ │ │ │ │ │ │9.證人吳念貞即日盛商業銀行資產管理處法務││ │ │ │ │ │ │ │ │ 催收專員證稱:當初放款係將款項匯入劉志││ │ │ │ │ │ │ │ │ 智本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志智以臺││ │ │ │ │ │ │ │ │ 北縣板橋市○○里○○路○ 段○○號2 樓之1 ││ │ │ │ │ │ │ │ │ 建物及土地持份為擔保品;劉志智向本公司││ │ │ │ │ │ │ │ │ 申貸時,申貸資料顯示劉志智係以民生汽車││ │ │ │ │ │ │ │ │ 公司、經理職務、月薪121,585 元 ││ │ │ │ │ │ │ │ │9.證人王冠立、陳俊年之證稱:若劉志智在民││ │ │ │ │ │ │ │ │ 生汽車公司上班的薪資轉帳為虛偽不實,我││ │ │ │ │ │ │ │ │ 們沒有辦法查核,因為囿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 │ │ │ │ │ │ │ ,我們頂多只能確認帳戶為劉個人所有,此││ │ │ │ │ │ │ │ │ 外也會確認薪資轉帳是來自他上班的公司;││ │ │ │ │ │ │ │ │ 若劉志智未在公司上班,但有提供房屋為擔││ │ │ │ │ │ │ │ │ 保品,不會願意核貸,除非他有提供保證人││ │ │ │ │ │ │ │ │ ,願意擔保,否則我們會要求他有固定財力││ │ │ │ │ │ │ │ │ 收入,我們要求客戶要有固定還款能力是必││ │ │ │ │ │ │ │ │ 須的,不會因為他有提供擔保品我們就必然││ │ │ │ │ │ │ │ │ 核貸,銀行在提供貸款時,也會考慮到客戶││ │ │ │ │ │ │ │ │ 清償的能力,劉志智是否有固定在職收入來││ │ │ │ │ │ │ │ │ 源,是核貸考量重要因素(見偵卷一第215 ││ │ │ │ │ │ │ │ │ 頁) │├─┼──┼──┼───┼──┼──┼──┼───┼────────────────────┤│10│96年│王炳│臺北縣│上海│475 │已清│賴盈傑│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個人金融授信申請書、王││ │9 月│宏 │三重市│銀行│萬元│償 │李永富│ 炳宏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1 份、中國││ │4 日│ │龍濱路│ │ │ │劉紹安│ 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交易明細、上││ │(申│ │199 之│ │ │ │ │ 海商業儲蓄銀行個人金融(房貸)授信審核││ │請日│ │7 號5 │ │ │ │ │ 表各2 份(見偵卷⑤第20至22頁、第30頁、││ │期:│ │樓之1 │ │ │ │ │ 偵卷一第419 至425 頁、偵卷二第84至89頁││ │96年│ │ │ │ │ │ │ ) ││ │8 月│ │ │ │ │ │ │2.登載王炳宏係民生汽車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28日│ │ │ │ │ │ │ 」之富邦產物商業保險要保書1 份(見偵卷││ │) │ │ │ │ │ │ │ ⑤第23頁) ││ │ │ │ │ │ │ │ │3.登載申請人係「王炳宏」、借款金額各為 ││ │ │ │ │ │ │ │ │ 398 萬元、80萬元之上海銀行動用申請書、││ │ │ │ │ │ │ │ │ 信用調查表、(見偵卷⑤第24至25頁、第 ││ │ │ │ │ │ │ │ │ 28頁) ││ │ │ │ │ │ │ │ │4.王炳宏與李永富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 │ │ │ │ │ │ │ │ 座落:臺北縣三重市○○段○○○ ○號;建物││ │ │ │ │ │ │ │ │ 座落:臺北縣三重市○○路199 之7 號5 樓││ │ │ │ │ │ │ │ │ 之1 )、金額為50萬元之支票各1 份(見偵││ │ │ │ │ │ │ │ │ 卷⑤第31至34頁、第58頁) ││ │ │ │ │ │ │ │ │5.環宇不動產估價、鑑定書、王炳宏之個人資││ │ │ │ │ │ │ │ │ 料表、上海銀行切結書、個人房貸借款契約││ │ │ │ │ │ │ │ │ 、放款帳卡、96年8 月28日信用調查表(個││ │ │ │ │ │ │ │ │ 人授信用)、客戶資料明細、徵信客戶收入││ │ │ │ │ │ │ │ │ 資料、行庫授信資料、信用資料、客戶信用││ │ │ │ │ │ │ │ │ 資料明細表、放款明細、保費轉帳授權書暨││ │ │ │ │ │ │ │ │ 異動申請書、切結書、金額475 萬元本票各││ │ │ │ │ │ │ │ │ 1 份(見偵卷⑤第35至37頁、第48頁、第50││ │ │ │ │ │ │ │ │ 至57頁、偵卷一第376 至382 頁、第390 至││ │ │ │ │ │ │ │ │ 392頁、第394至395頁 ) ││ │ │ │ │ │ │ │ │6.三重市○○段○○○○○○○○○ ○號、三重市龍濱││ │ │ │ │ │ │ │ │ 段0000-000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 │ │ │ │ │ │ │ │ (所有權人均為王炳宏)、台北縣三重地政││ │ │ │ │ │ │ │ │ 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 │ │ │ │ │ │ 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 │ │ │ │ │ │ │ │ 定契約書各1 份(見偵卷一第383 至386 頁││ │ │ │ │ │ │ │ │ 、第388至389頁) ││ │ │ │ │ │ │ │ │7.王炳宏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核││ │ │ │ │ │ │ │ │ 定通知書5紙、92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 │ │ │ │ │ │ │ │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見偵卷二第121 ││ │ │ │ │ │ │ │ │ 至126頁、院卷⑦第211至224頁) ││ │ │ │ │ │ │ │ │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莊分行中華民國99年02││ │ │ │ │ │ │ │ │ 月02日上新莊字第0990000028號函、100 年││ │ │ │ │ │ │ │ │ 6 月7 日上新莊字第1000000162號函、王炳││ │ │ │ │ │ │ │ │ 宏房屋貸款繳款情形資料各1 份(見偵卷一││ │ │ │ │ │ │ │ │ 第30頁、院卷④第84至89頁) ││ │ │ │ │ │ │ │ │9.證人賴永龍即上海商業銀行三重分行經理證││ │ │ │ │ │ │ │ │ 稱:王炳宏係以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九九││ │ │ │ │ │ │ │ │ 之七號五樓之一建物及土地持份為擔保品;││ │ │ │ │ │ │ │ │ 王炳宏向本公司申貸時,申貸資料顯示王炳││ │ │ │ │ │ │ │ │ 宏係以民生中古汽車廣場、業務經理職務、││ │ │ │ │ │ │ │ │ 年薪120 萬元;一般房屋貸款之申請人為無││ │ │ │ │ │ │ │ │ 固定薪資收入之遊民會影響本行授信審查及││ │ │ │ │ │ │ │ │ 核貸利率高低,理由是還款來源比較欠缺;││ │ │ │ │ │ │ │ │ 我們的授信政策是規定不能低於多少,但是││ │ │ │ │ │ │ │ │ 如果是申貸人沒有固定薪資收入,我們會核││ │ │ │ │ │ │ │ │ 貸,但是核貸成數會很低(見偵卷⑤第3 至││ │ │ │ │ │ │ │ │ 4 頁、偵卷⑬第59至60頁) │└─┴──┴──┴───┴──┴──┴──┴───┴────────────────────┘附表二(汽車貸款):
┌─┬──┬──┬───┬──┬──┬──┬───┬────────────────────┐│編│貸放│人頭│車號 │貸放│貸放│是否│參與人│ 證據清單 ││號│時間│姓名│ │銀行│金額│清償│員 │ │├─┼──┼──┼───┼──┼──┼──┼───┼────────────────────┤│1 │96年│遊民│4878- │台新│160 │不足│賴盈傑│1.登載林功明係陽光優質洗衣坊「店長」、月││ │12月│林功│QU │國際│萬元│清償│李永富│ 所得「12萬元」之台新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 │14日│明 │ │商業│ │ │劉紹安│ 、林功明之身分證影本、林功明之華南銀行││ │(申│ │ │銀行│ │ │ │ 戶號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 │請日│ │ │(下│ │ │ │ 細、林功明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 │期:│ │ │稱台│ │ │ │ 存簿交易明細各1 份(見偵卷④第107 頁、││ │96年│ │ │新銀│ │ │ │ 第108頁、第117至123頁) ││ │12月│ │ │行)│ │ │ │2.黃克銘與林功明之汽車買賣合約書、汽(機││ │12日│ │ │ │ │ │ │ )車過戶申請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 │ │ │ 各1 份(見偵卷④第109至111頁) ││ │ │ │ │ │ │ │ │3.台新銀行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車輛動產││ │ │ │ │ │ │ │ │ 抵押契約書、汽貸職業住家查證報告書、帳││ │ │ │ │ │ │ │ │ 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登載發票人係「林功││ │ │ │ │ │ │ │ │ 明」、金額「160 萬元」之本票、車牌號碼││ │ │ │ │ │ │ │ │ 4878-QU 之汽車行車執照、汽車車籍查詢資││ │ │ │ │ │ │ │ │ 料各1 份(見偵卷①第246 頁、偵卷④第 ││ │ │ │ │ │ │ │ │ 112 至116 頁、偵卷⑨第23頁) ││ │ │ │ │ │ │ │ │4.林功明之汽車貸款於96年12月14日核撥,惟││ │ │ │ │ │ │ │ │ 自97年4 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至今;本行││ │ │ │ │ │ │ │ │ 於核貸時設定客戶名下汽車(車號:0000-0││ │ │ │ │ │ │ │ │ U 號) 為擔保品;林功明名下不動產台北市││ │ │ │ │ │ │ │ │ 北投區○○○市○街之房地,本行併案執行││ │ │ │ │ │ │ │ │ 並於98年間拍賣分配,本行不足額受償;車││ │ │ │ │ │ │ │ │ 輛至今下落不明,有台新銀行99年5 月14日││ │ │ │ │ │ │ │ │ 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9900008416 號函1 份││ │ │ │ │ │ │ │ │ (見院卷①第235頁) ││ │ │ │ │ │ │ │ │5.林功明名下不動產拍賣分配,本行受償金額││ │ │ │ │ │ │ │ │ 為0 元,債權金額為1,807,374 元(包含本││ │ │ │ │ │ │ │ │ 金1,522,071 元+ 利息216,283 元+違 約金││ │ │ │ │ │ │ │ │ 40,249元+ 法務費28,771元) ,有台新銀行││ │ │ │ │ │ │ │ │ 99年6 月1 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0000000││ │ │ │ │ │ │ │ │ 32號函1份(見院卷①第303頁) ││ │ │ │ │ │ │ │ │6.證人謝育成即台新銀行信用卡事業處授信風││ │ │ │ │ │ │ │ │ 險管理部襄理證稱:林功明係賓士汽車車號││ │ │ │ │ │ │ │ │ 4878- QU為擔保品;林功明向本公司││ │ │ │ │ │ │ │ │ 申貸時,申貸資料顯示林功明係以陽光洗衣││ │ │ │ │ │ │ │ │ 店、店長職務、月薪12餘萬元(見偵卷④第││ │ │ │ │ │ │ │ │ 103至104頁) │├─┼──┼──┼───┼──┼──┼──┼───┼────────────────────┤│2 │96年│遊民│6770- │聯邦│100 │不足│賴盈傑│1.登載林功明係陽光優質洗衣坊「店長」、月││ │12月│林功│KB │商業│萬元│清償│李永富│ 收入「9 萬」之汽車貸款客戶資料表、華南││ │31日│明 │ │銀行│ │ │劉紹安│ 銀行戶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簿存摺││ │(申│ │ │(下│ │ │ │ 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存││ │請日│ │ │稱聯│ │ │ │ 簿交易明細、林功明之身份證、健保卡影本││ │期:│ │ │邦銀│ │ │ │ 、印有林功明係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長」││ │96年│ │ │行)│ │ │ │ 之名片、林功明之汽車行車執照各1 份(見││ │12月│ │ │ │ │ │ │ 偵卷④第132 頁、偵卷⑦第438 頁、第480 ││ │20日│ │ │ │ │ │ │ 至489 頁、第479 頁) ││ │) │ │ │ │ │ │ │2.林功明之陽光優質連鎖洗衣紡之員工在職證││ │ │ │ │ │ │ │ │ 明1份(見偵卷⑦第443頁) ││ │ │ │ │ │ │ │ │3.聯邦銀行汽車貸款借款契約書(汽車貸款專││ │ │ │ │ │ │ │ │ 用)、授信批覆書、汽車貸款申請書、動產││ │ │ │ │ │ │ │ │ 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權設定││ │ │ │ │ │ │ │ │ 登記申請書、匯款通知單、車籍資料異動同││ │ │ │ │ │ │ │ │ 意書、汽車貸款異常案件報告表、分期付款││ │ │ │ │ │ │ │ │ 票據明細表、車貸業務交辦單、授信申請書││ │ │ │ │ │ │ │ │ 附箋(車貸委外專用) 、車輛鑑估表、汽車││ │ │ │ │ │ │ │ │ 領牌登記書、汽機車貸款徵信報告、不動產││ │ │ │ │ │ │ │ │ 資料表、單比授信攤還及利息記錄查詢單、││ │ │ │ │ │ │ │ │ 授信明細查詢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 │ │ │ │ │ │ │ 心查詢資料各1 份(見偵卷④第129 至131 ││ │ │ │ │ │ │ │ │ 頁、偵卷⑦第445 至446 頁、第448 頁、第││ │ │ │ │ │ │ │ │ 453 至454 頁、第458 至459 頁、第463 頁││ │ │ │ │ │ │ │ │ 、第465 頁第471 至475 頁第491 至500 頁││ │ │ │ │ │ │ │ │ 、偵卷⑨第76至77頁) ││ │ │ │ │ │ │ │ │4.林功明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中古││ │ │ │ │ │ │ │ │ 汽車買賣(仲介)合約書、、車牌號碼0000││ │ │ │ │ │ │ │ │ -KB 之汽(機)車過戶申請登記書、汽車車││ │ │ │ │ │ │ │ │ 籍查詢、各1 份、金額均為24,886元之支票││ │ │ │ │ │ │ │ │ 3 張(見偵卷⑦第455 頁、第479 頁、偵卷││ │ │ │ │ │ │ │ │ ⑧第28至29頁) ││ │ │ │ │ │ │ │ │5.本案現欠呆帳本金為978,016 元整,自97年││ │ │ │ │ │ │ │ │ 5 月1 日起繳款不正常,有聯邦商業銀行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99年5 月18日刑事陳報狀1 份(││ │ │ │ │ │ │ │ │ 見院卷①第230頁) ││ │ │ │ │ │ │ │ │6.證人詹昆穎即聯邦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務暨││ │ │ │ │ │ │ │ │ 催收部專員之證稱:當初放款係將款項匯入││ │ │ │ │ │ │ │ │ 林功明指定匯給車行的玉山銀行民權分行活││ │ │ │ │ │ │ │ │ 期帳戶:0000000000000 內;汽車貸款有擔││ │ │ │ │ │ │ │ │ 保品,就是他所購買的汽車6770KΒ為││ │ │ │ │ │ │ │ │ 擔保品,但是因為找不到車子,所以將他名││ │ │ │ │ │ │ │ │ 下位於台北縣蘆洲市○○里○○街六十一之││ │ │ │ │ │ │ │ │ 一號七樓、台北市○○區○○里○○○路一││ │ │ │ │ │ │ │ │ 段五十八巷十六號二樓兩棟建物向法院申請││ │ │ │ │ │ │ │ │ 假扣押(見偵卷④第125至126頁) │├─┼──┼──┼───┼──┼──┼──┼───┼────────────────────┤│3.│96年│遊民│8811- │新光│88萬│未清│賴盈傑│1.登載林功明係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長」、││ │12月│林功│KR │人壽│元 │償 │李永富│ 月薪「10萬元」之新光人壽汽車貸款申請書││ │26日│明 │ │保險│ │ │劉紹安│ 、華南銀行戶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 │(申│ │ │股份│ │ │ │ 簿存摺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 │請日│ │ │有限│ │ │ │ 76 號 存簿交易明細、林功明之身份證影本││ │期:│ │ │公司│ │ │ │ 、印有林功明係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長」││ │96年│ │ │(下│ │ │ │ 之名片、林功明之汽車行車執照各1 份(見││ │12月│ │ │稱新│ │ │ │ 偵卷④第62頁、第67頁、第73頁、第76至 ││ │21日│ │ │光人│ │ │ │ 81頁) ││ │) │ │ │壽)│ │ │ │2.新光人壽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 │ │ │ │ │ │ │ │ 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貸款約定書、客戶││ │ │ │ │ │ │ │ │ 往來明細表、金額為88萬元之本票、指示撥││ │ │ │ │ │ │ │ │ 款同意書各1 份(見偵卷④第63至64頁、第││ │ │ │ │ │ │ │ │ 68 至69 頁、第71頁、院卷①第263 頁) ││ │ │ │ │ │ │ │ │3.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汽車車籍查詢、汽(││ │ │ │ │ │ │ │ │ 機)車過戶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 │ │ │ 林功明與李永富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各1 份(││ │ │ │ │ │ │ │ │ 見偵卷④第65至66頁、第72頁、第75頁) ││ │ │ │ │ │ │ │ │4.新光人壽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買││ │ │ │ │ │ │ │ │ 賣契約書、債權出售通知書各1 份(見院卷││ │ │ │ │ │ │ │ │ ①第264至266頁) ││ │ │ │ │ │ │ │ │5.本公司於96年12月26日核撥汽車貸款新臺幣││ │ │ │ │ │ │ │ │ 88萬元予林功明,並已辦理相關債權保全設││ │ │ │ │ │ │ │ │ 定;2.本公司對林功明之汽車貸款債權已於││ │ │ │ │ │ │ │ │ 97年5 月19日賣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5 月20日││ │ │ │ │ │ │ │ │ 新壽法務字第0990000574號函1 份(見院卷││ │ │ │ │ │ │ │ │ ①第261頁) ││ │ │ │ │ │ │ │ │6.證人戴良勳即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副││ │ │ │ │ │ │ │ │ 理之證稱:林功明在本公司策略聯盟新光人││ │ │ │ │ │ │ │ │ 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汽車貸款,目前帳款轉││ │ │ │ │ │ │ │ │ 催收後是否由新光人壽移轉給本公司;當初││ │ │ │ │ │ │ │ │ 放款林功明指定匯給李永富的玉山銀行蘆洲││ │ │ │ │ │ │ │ │ 分行活期帳戶:0000000000000 內;汽車貸││ │ │ │ │ │ │ │ │ 款有擔保品,就是他所購買的汽車8811││ │ │ │ │ │ │ │ │ KR為擔保品,但是因為找不到車子所以將││ │ │ │ │ │ │ │ │ 他名下位於台北縣蘆洲市○○里○○街六十││ │ │ │ │ │ │ │ │ 一之一號七樓、台北市北投區石牌里致遠一││ │ │ │ │ │ │ │ │ 路一段五十八巷十六號二樓兩棟建物向法院││ │ │ │ │ │ │ │ │ 申請假扣押押;林功明向本公司策略聯盟申││ │ │ │ │ │ │ │ │ 貸時,申貸資料顯示林功明係陽光洗衣店店││ │ │ │ │ │ │ │ │ 長職務,月薪十多萬(見偵卷④第59至60頁││ │ │ │ │ │ │ │ │ ) │└─┴──┴──┴───┴──┴──┴──┴───┴────────────────────┘附表三(信用卡):
┌─┬──┬──┬──┬──┬──┬───┬────────────────────┐│編│申請│人頭│借款│欠款│是否│參與人│ 證據清單 ││號│時間│姓名│銀行│金額│清償│員 │ │├─┼──┼──┼──┼──┼──┼───┼────────────────────┤│1 │94年│遊民│中國│229,│未清│賴盈傑│1.登載林功明係年收入「100 萬元」之中國信││ │1 月│林功│信託│583 │償 │李永富│ 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 份(見院卷②第││ │28日│明 │銀行│元 │ │(檢察│ 87頁) ││ │(核│ │天母│ │ │官認劉│2.林功明之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 │發日│ │分行│ │ │紹安亦│ 30-482號信用卡消費明細1 份(見院卷②第││ │期:│ │ │ │ │屬參與│ 28至84頁) ││ │94年│ │ │ │ │人員,│3.林功明於94年1 月向陳報人辦理房貸,並於││ │2 月│ │ │ │ │然應有│ 同年2 月核發信用卡予該客戶,有中國信託││ │3日 │ │ │ │ │誤會,│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 月18日刑事陳││ │) │ │ │ │ │理由詳│ 報狀1份(見院卷②第26頁) ││ │ │ │ │ │ │如判決│4.林功明信用卡債權金額為265,664 元,該客││ │ │ │ │ │ │書六、│ 戶於98年1 月21日之悵戶存款餘額為0,有 ││ │ │ │ │ │ │㈤⒊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7日││ │ │ │ │ │ │示) │ 刑事陳報狀1份(見院卷②第162頁) ││ │ │ │ │ │ │ │5.林功明積欠本行信用卡本金為238,240 元,││ │ │ │ │ │ │ │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 │ │ │ │ │ │ │ 月28日刑事陳報狀1 份(見院卷③第252 頁││ │ │ │ │ │ │ │ ) │├─┼──┼──┼──┼──┼──┼───┼────────────────────┤│2 │94年│同上│華南│201,│未清│賴盈傑│1.登載林功明係陽光優質洗衣坊「股東」、年││ │9 月│ │銀行│264 │償 │李永富│ 薪「84萬元」之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林││ │7 日│ │懷生│元 │ │(檢察│ 功明之身分證影本各1 份(見院卷①第285 ││ │(核│ │分行│ │ │官認劉│ 至286 頁) ││ │發日│ │ │ │ │紹安亦│2.林功明之華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 │期:│ │ │ │ │屬參與│ 1 號信用卡消費明細1 份(見院卷①第288 ││ │94年│ │ │ │ │人員,│ 至290頁) ││ │9 月│ │ │ │ │然應有│3.華南銀行持卡人帳務內容查詢1 份(見院卷││ │7 日│ │ │ │ │誤會,│ ①第284頁) ││ │) │ │ │ │ │理由詳│4.本行信用卡客戶林功明君於令98年10月前之││ │ │ │ │ │ │如判決│ 本金一案,經查所積欠之消貨款本金為20萬││ │ │ │ │ │ │書六、│ 1,264 元整,有華南商業銀行個金授信管理││ │ │ │ │ │ │㈤⒊所│ 部100 年3 月21日個管催字第1000040 號函││ │ │ │ │ │ │示) │ 1 份(見院卷③第251 頁) │├─┼──┼──┼──┼──┼──┼───┼────────────────────┤│3 │95年│同上│聯邦│24,9│未清│賴盈傑│1.登載林功明係陽光優質洗衣坊「股東」之聯││ │10月│ │銀行│80元│償 │李永富│ 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林功明之身分證││ │18日│ │ │ │ │(檢察│ 影本各1 份(見院卷③第80至81頁) ││ │ │ │ │ │ │官認劉│2.聯邦商業銀行歷史帳單查詢1 份(見院卷①││ │ │ │ │ │ │紹安亦│ 第293至302頁) ││ │ │ │ │ │ │屬參與│3.林功明信用卡消費金額於97年3 月起即全額││ │ │ │ │ │ │人員,│ 未繳款,截至99年5 月24日止欠款總金額為││ │ │ │ │ │ │然應有│ 41,590元,有聯邦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電催││ │ │ │ │ │ │誤會,│ 中心99年5 月24日(99)聯電催行字第172 號││ │ │ │ │ │ │理由詳│ 函1 份(見院卷①第291頁) ││ │ │ │ │ │ │如判決│ ││ │ │ │ │ │ │書六、│ ││ │ │ │ │ │ │㈤⒊所│ ││ │ │ │ │ │ │示) │ │├─┼──┼──┼──┼──┼──┼───┼────────────────────┤│4 │95年│鄭國│渣打│257,│未清│賴盈傑│1.登載鄭國偉係民生汽車中古車行「業務」、││ │11月│偉 │銀行│307 │償 │李永富│ 年收入「110 萬元」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 │14日│ │ │元 │ │劉紹安│ 用卡申請書、鄭國偉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 │ │ │ │ │ │ │ 各1 份(見院卷③第53至54頁) ││ │ │ │ │ │ │ │2.鄭國偉中國信託存簿交易明細2 份(見院卷││ │ │ │ │ │ │ │ ③第56至62頁、第64至65頁) ││ │ │ │ │ │ │ │3.鄭國偉之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 │ │ │ │ │ │ 2406號之消費明細表1 份(見偵卷⑥第250 ││ │ │ │ │ │ │ │ 頁) ││ │ │ │ │ │ │ │4.鄭國偉之信用卡帳款業已滯納多期未能處理││ │ │ │ │ │ │ │ ,已於97年11月25日打呆,目前尚欠本金為││ │ │ │ │ │ │ │ 284,109 元;鄭國偉並非同時辦理里本行房││ │ │ │ │ │ │ │ 貸及信用卡,而係於房貸撥款後始另行申辦││ │ │ │ │ │ │ │ 本行信用卡,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99年5 月19日渣打商銀CB Risk 字第09││ │ │ │ │ │ │ │ 900226號函1 份(見院卷①第259頁) ││ │ │ │ │ │ │ │5.債務人鄭國偉尚欠一筆信用卡呆帳,截至10││ │ │ │ │ │ │ │ 0 年4 月14日止之總金額(含利息、違約金││ │ │ │ │ │ │ │ )為461,456 元,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8日刑事陳報狀1 份(││ │ │ │ │ │ │ │ 見院卷③第269頁) │├─┼──┼──┼──┼──┼──┼───┼────────────────────┤│5 │96年│遊民│玉山│207,│未清│賴盈傑│1.登載林功明係陽光優質洗衣坊「店長」、年││ │6 月│林功│銀行│537 │償 │李永富│ 薪「143 萬元」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12日│明 │ │元 │ │(檢察│ 林功明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林功明之陽││ │ │ │ │ │ │官認劉│ 光優質洗衣連鎖名片、林功明之中國信託帳││ │ │ │ │ │ │紹安亦│ 號000000000000號存款餘額證明書、中國信││ │ │ │ │ │ │屬參與│ 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明細、臺北縣三││ │ │ │ │ │ │人員,│ 重地政事務所建物、土地所有權狀、臺北市││ │ │ │ │ │ │然應有│ 士林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各1 份││ │ │ │ │ │ │誤會,│ (見偵卷③第200 頁、第202 至203 頁、第││ │ │ │ │ │ │理由詳│ 205 至215 頁) ││ │ │ │ │ │ │如判決│2.登載林功明係「民生店長」之陽光優質連鎖││ │ │ │ │ │ │書六、│ 洗衣坊之員工職證明書1 份(見偵卷①第24││ │ │ │ │ │ │㈤⒊所│ 9頁) ││ │ │ │ │ │ │示) │3.林功明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憑單1 份(見││ │ │ │ │ │ │ │ 院卷③第85頁) ││ │ │ │ │ │ │ │4.林功明之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9 號信用卡交易明細表1 份(見偵卷①第 ││ │ │ │ │ │ │ │ 107至108頁、偵卷⑦第362至385頁) ││ │ │ │ │ │ │ │5.林功明先生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本行信用卡││ │ │ │ │ │ │ │ 消費款本金207,537 元,有玉山銀行信用卡││ │ │ │ │ │ │ │ 事業處100 年3 月21日玉山卡(債)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1 份(見院卷③第250頁) ││ │ │ │ │ │ │ │6.證人張剛維即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之││ │ │ │ │ │ │ │ 證述(見偵卷③第147 至148 頁、偵卷⑨第││ │ │ │ │ │ │ │ 141頁 ) │├─┼──┼──┼──┼──┼──┼───┼────────────────────┤│6 │96年│鄭國│中國│139,│已清│賴盈傑│1.登載鄭國偉係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 │7 月│偉 │信託│891 │償 │李永富│ 年收入「127 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3 日│ │銀行│元 │ │劉紹安│ 用卡申請書、鄭國偉之身分證影本各1 份(││ │ │ │天母│ │ │ │ 見院卷 ││ │ │ │分行│ │ │ │ ③第49頁) ││ │ │ │ │ │ │ │2.鄭國偉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 │ │ │ │ │ │ │ 86-283號消費明細表1 份(見院卷②第136 ││ │ │ │ │ │ │ │ 至152頁) ││ │ │ │ │ │ │ │3.鄭國偉積欠本行信用卡本金為144,678 元,││ │ │ │ │ │ │ │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 │ │ │ │ │ │ │ 月28日刑事陳報狀1 份(見院卷③第252 頁││ │ │ │ │ │ │ │ ) ││ │ │ │ │ │ │ │3.鄭國偉之信用卡欠款,已於100 年10月28日││ │ │ │ │ │ │ │ 與中國信託銀行以9 萬元達成和解並清償完││ │ │ │ │ │ │ │ 畢,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0 年11月2 日刑事陳報狀、申請書、中國││ │ │ │ │ │ │ │ 信託銀行代收業務繳款憑證各1 份(見院卷││ │ │ │ │ │ │ │ ④第253-1至253-3 頁) │├─┼──┼──┼──┼──┼──┼───┼────────────────────┤│7 │94年│胡萬│玉山│17,4│未清│賴盈傑│1.胡萬立之玉三銀行勞動保障卡、勞動保障信││ │11月│立 │銀行│34元│償 │李永富│ 用卡申請書、胡萬立之身份證影本各1 份(││ │2 日│ │ │ │ │劉紹安│ 見偵卷二第11頁) ││ │(94│ │ │ │ │ │2.胡萬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年11│ │ │ │ │ │ 00-0107 號消費明細1 份(見院卷③第255 ││ │月23│ │ │ │ │ │ 至256頁) ││ │日核│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100 年4 月1 日玉山││ │發)│ │ │ │ │ │ 卡( 風) 字第1000331003號函1 份(見院卷││ │ │ │ │ │ │ │ ③第254頁) ││ │ │ │ │ │ │ │3.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0 年6 ││ │ │ │ │ │ │ │ 月28日玉山卡(風) 字第1000627008號函1份││ │ │ │ │ │ │ │ (見院卷④第118頁)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4 月16日刑聞││ │ │ │ │ │ │ │ 字第0970054726號鑑驗書1 份(見偵卷③第││ │ │ │ │ │ │ │ 185至188頁) ││ │ │ │ │ │ │ │5.證人邱獻楠證稱:因為胡申辦房貸和信用卡││ │ │ │ │ │ │ │ 的時間很近,約莫一兩個月,所以文件是重││ │ │ │ │ │ │ │ 複的,我們的審查流程也是確認他的收入來││ │ │ │ │ │ │ │ 源和調閱聯徽資料並向本人確認。所以在我││ │ │ │ │ │ │ │ 們確認他有收入後,我們才會核發信用卡;││ │ │ │ │ │ │ │ 對於胡雖有提供擔保品,但若欠缺還款能力││ │ │ │ │ │ │ │ ,不會願意核貸,因為還款能力是我們重要││ │ │ │ │ │ │ │ 的考量;基本上我們還是要求對方需有固定││ │ │ │ │ │ │ │ 收入來源的還款能力,如果對方沒有,即便││ │ │ │ │ │ │ │ 我們核貸,我們的額度也會很低(見偵卷一││ │ │ │ │ │ │ │ 第217 頁) │├─┼──┼──┼──┼──┼──┼───┼────────────────────┤│8 │96年│同上│臺灣│200,│未清│賴盈傑│1.登載胡萬立係立晶企業社「行政經理」、年││ │6 月│ │新光│000 │償 │李永富│ 薪「112 萬」之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胡││ │13日│ │商業│元 │ │劉紹安│ 萬立之身分證影本各1 份(見偵卷⑦第260 ││ │(核│ │銀行│ │ │ │ 頁) ││ │發日│ │(下│ │ │ │2.胡萬立之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期:│ │稱新│ │ │ │ 2408號帳單明細1 份(見偵卷⑦第261 至26││ │96年│ │光銀│ │ │ │ 4頁) ││ │6 月│ │行)│ │ │ │3.新光銀行信用卡徵信審核作業要點1 份(見││ │15日│ │ │ │ │ │ 偵卷一第188至207頁) ││ │) │ │ │ │ │ │4.查胡君曾持有本行萬世達信用卡一張,惟繳││ │ │ │ │ │ │ │ 款記錄不佳,於97年8 月遭本行強制停用,││ │ │ │ │ │ │ │ 截至99年1 月12日關帳日止,帳上積欠未清││ │ │ │ │ │ │ │ 償之金額為新台幣275,702 元,有臺灣新光││ │ │ │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1 日第0410││ │ │ │ │ │ │ │ 號函1 份(見偵卷一第48頁) ││ │ │ │ │ │ │ │5.胡萬立曾持有本行發行之信用卡一張(卡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申請日期為││ │ │ │ │ │ │ │ 96年6 月13日,核發日期為96年6 月15日,││ │ │ │ │ │ │ │ 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 │ │ │ │ │ │ │ 月12日新光銀信卡字第2387號函1 份(見院││ │ │ │ │ │ │ │ 卷③第286 頁) ││ │ │ │ │ │ │ │6.證人曾俊益即新光銀行信用卡部調查專員之││ │ │ │ │ │ │ │ 證述(見偵卷一第8 至9 頁反) │├─┼──┼──┼──┼──┼──┼───┼────────────────────┤│9 │95年│遊民│永豐│298,│未清│賴盈傑│1.林明禮之永豐信用卡申請書、林明禮之身分││ │12月│林明│銀行│775 │償 │李永富│ 證、汽車駕駛執照影本、林明禮之郵政存簿││ │12日│禮 │板新│(是│ │(檢察│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儲金簿交易明細各1 ││ │(核│ │分行│否有│ │官認劉│ 份(見偵卷④第51至52頁、第54至58頁) ││ │發日│ │ │回函│ │紹安亦│2.林明禮之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期:│ │ │) │ │屬參與│ -479-104號交易明細1 份(見偵卷一第110 ││ │96年│ │ │ │ │人員,│ 頁、偵卷④第49頁) ││ │1 月│ │ │ │ │然應有│3.林明禮的本行信用卡申請日為95年12月21日││ │2日 │ │ │ │ │誤會,│ ,96年1 月2 日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 │ │ │ │理由詳│ 00000000;另因客戶消費期間於96年3 月至││ │ │ │ │ │ │如判決│ 97年1 月已逾發卡行調閱期限,故無法提供││ │ │ │ │ │ │書六、│ ,有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控管部100年04月11 ││ │ │ │ │ │ │㈤⒊所│ 日1100) 字第00170 號函1 份(見院卷③第││ │ │ │ │ │ │示) │ 268頁 ) ││ │ │ │ │ │ │ │4.林明禮積欠本金尚有298,775元,此有100 ││ │ │ │ │ │ │ │ 年7 月5 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 │ │ │ │ │ │ │ 份(見院卷④第148頁) ││ │ │ │ │ │ │ │5.證人許明珠即永豐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部調││ │ │ │ │ │ │ │ 查員之證述(見偵卷一第8 頁) ││ │ │ │ │ │ │ │6.證人林明堂即林明禮之親弟弟之證述:林明││ │ │ │ │ │ │ │ 禮他目前應該沒有工作,林明禮在三重出車││ │ │ │ │ │ │ │ 禍後頭腦就有點問題,反應不是很好,我有││ │ │ │ │ │ │ │ 聽聞他現為遊民,經常出沒於秀朗橋那一帶││ │ │ │ │ │ │ │ ,他現在精神狀況有問題又沒有工作,根本││ │ │ │ │ │ │ │ 不可能有能力去買房子,他現在是遊民,一││ │ │ │ │ │ │ │ 點謀生能力都沒有(見院卷一第20頁) │├─┼──┼──┼──┼──┼──┼───┼────────────────────┤│10│96年│同上│玉山│87,5│未清│賴盈傑│1.登載林明禮係高日茂有限公司「經理」、年││ │5月 │ │銀行│64元│償 │李永富│ 薪「124 萬」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林││ │7日 │ │ │ │ │(檢察│ 明禮之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影本││ │(核│ │ │ │ │官認劉│ 、林明禮之高日茂有限公司名片、中國信託││ │發日│ │ │ │ │紹安亦│ 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交易明細、桃園縣││ │期:│ │ │ │ │屬參與│ 桃園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各1 份││ │96年│ │ │ │ │人員,│(見偵卷二第4至10頁、偵卷③第244頁) ││ │5 月│ │ │ │ │然應有│2.林明禮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14日│ │ │ │ │誤會,│ 04-4209 號消費明細1 份(見院卷一第65頁││ │) │ │ │ │ │理由詳│ ) ││ │ │ │ │ │ │如判決│3.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100 年4 月1 日玉山││ │ │ │ │ │ │書六、│ 卡(風)字第1000331003號函、玉山銀行信││ │ │ │ │ │ │㈤⒊所│ 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0 年6 月28日玉山││ │ │ │ │ │ │示) │ 卡(風) 字第1000627008號函各1份(見院卷││ │ │ │ │ │ │ │ ③第254 頁、院卷④第118頁) ││ │ │ │ │ │ │ │4.證人張剛維即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之││ │ │ │ │ │ │ │ 證述(見偵卷③第147 至148 頁、偵卷⑨第││ │ │ │ │ │ │ │ 141 頁) ││ │ │ │ │ │ │ │5.證人林明堂即林明禮之親弟弟之證述:林明││ │ │ │ │ │ │ │ 禮他目前應該沒有工作,林明禮在三重出車││ │ │ │ │ │ │ │ 禍後頭腦就有點問題,反應不是很好,我有││ │ │ │ │ │ │ │ 聽聞他現為遊民,經常出沒於秀朗橋那一帶││ │ │ │ │ │ │ │ ,他現在精神狀況有問題又沒有工作,根本││ │ │ │ │ │ │ │ 不可能有能力去買房子,他現在是遊民,一││ │ │ │ │ │ │ │ 點謀生能力都沒有(見院卷一第20頁) │├─┼──┼──┼──┼──┼──┼───┼────────────────────┤│11│96年│劉志│日盛│99,9│未清│賴盈傑│1.登載劉志智係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 │6 月│智 │銀行│44元│償 │李永富│ 總年所得「124 萬」之日盛銀行信用卡申請││ │12日│ │ │ │ │(檢察│ 書、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明細││ │(核│ │ │ │ │官認劉│ 、劉志智之身分證、健保卡、劉志智之民生││ │發日│ │ │ │ │紹安亦│ 汽車有限公司名片各1 份、臺北縣板橋地政││ │期:│ │ │ │ │屬參與│ 事務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各2 份(見偵卷││ │96年│ │ │ │ │人員,│ ⑦第281 至286 頁、第297至300頁) ││ │6 月│ │ │ │ │然應有│2.登載劉志智係民生汽車有限公司經理之公司││ │27日│ │ │ │ │誤會,│ 在職證明1份(見偵卷⑦第301頁) ││ │) │ │ │ │ │理由詳│3.劉志智之日盛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如判決│ 信用卡消費明細1 份(見院卷③第258 至26││ │ │ │ │ │ │書六、│ 4頁 ) ││ │ │ │ │ │ │㈤⒊所│4.劉志智於本行信用卡尚未清償之金額為111,││ │ │ │ │ │ │示) │ 560 元,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作業處99年1 月29日日銀字第0992E0000000││ │ │ │ │ │ │ │ 0 號函1 份(見偵卷一第68頁) ││ │ │ │ │ │ │ │5.經 查劉志智所持用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係自96年6 月12日申請,本行於││ │ │ │ │ │ │ │ 96年6 月27日核發,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事業處100 年4 月8 日日││ │ │ │ │ │ │ │ 銀字第1002100001550 號函1 份(見院卷③││ │ │ │ │ │ │ │ 第257 頁) ││ │ │ │ │ │ │ │6.證人王中書即日盛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專員之││ │ │ │ │ │ │ │ 證稱:劉志智申請信用卡係以民生汽車公司││ │ │ │ │ │ │ │ 經理、年薪124 萬元向本公司申請信用卡(││ │ │ │ │ │ │ │ 見偵卷一第10至11頁) │└─┴──┴──┴──┴──┴──┴───┴────────────────────┘附表四(即附表三信用卡之消費明細):
┌───────────────────────────────┐│附表四之一 │├───────────────────────────────┤│持卡人:林功明 │├───────────────────────────────┤│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商家 │消費金額│繳款方式、 ││ │ │ │ │日期、金額、│├──┼──────┼─────────┼────┼──────┤│1 │94年2 月15日│中華電信三重服務中│5,190元 │ ││ │ │心 │ │ │├──┼──────┼─────────┼────┼──────┤│2 │94年2 月17日│鮮迴轉壽司- 三重分│930元 │ ││ │ │公司 │ │ │├──┼──────┼─────────┼────┼──────┤│3 │94年2 月2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900元 │ │├──┼──────┼─────────┼────┼──────┤│4 │94年2 月25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00元 │ │├──┼──────┼─────────┼────┼──────┤│5 │94年2 月25日│馥佑有限公司 │30,628元│ │├──┼──────┼─────────┼────┼──────┤│6 │94年3 月4 日│中國石油菜寮站 │700元 │ │├──┼──────┼─────────┼────┼──────┤│7 │ │ │ │語音繳款 ││ │ │ │ │94年3月28日 ││ │ │ │ │39,348元 │├──┼──────┼─────────┼────┼──────┤│8 │94年3 月8 日│三重埔加油站實業有│1,100元 │ ││ │ │限公司 │ │ │├──┼──────┼─────────┼────┼──────┤│9 │94年3 月17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900元 │ │├──┼──────┼─────────┼────┼──────┤│10 │94年3 月18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86元 │ │├──┼──────┼─────────┼────┼──────┤│11 │94年3 月18日│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261元 │ │├──┼──────┼─────────┼────┼──────┤│12 │94年3 月24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00元 │ │├──┼──────┼─────────┼────┼──────┤│13 │94年3 月28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00元 │ │├──┼──────┼─────────┼────┼──────┤│14 │94年3 月28日│馥佑有限公司 │974元 │ │├──┼──────┼─────────┼────┼──────┤│15 │94年4 月1 日│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382元 │ ││ │ │司 │ │ │├──┼──────┼─────────┼────┼──────┤│16 │94年4 月1 日│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1,497元 │ ││ │ │司 │ │ │├──┼──────┼─────────┼────┼──────┤│17 │94年4 月1 日│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239元 │ ││ │ │司 │ │ │├──┼──────┼─────────┼────┼──────┤│18 │94年4 月2 日│全國加油站- 橫溪站│1,060元 │ │├──┼──────┼─────────┼────┼──────┤│19 │94年4 月2 日│鮮迴轉壽司- 三重分│301元 │ ││ │ │公司 │ │ │├──┼──────┼─────────┼────┼──────┤│20 │94年4 月4 日│祥義汽車百貨行 │320元 │ │├──┼──────┼─────────┼────┼──────┤│21 │94年4 月5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00元 │ │├──┼──────┼─────────┼────┼──────┤│22 │ │ │ │ATM繳款 ││ │ │ │ │94年4 月26日││ │ │ │ │100,000元 │├──┼──────┼─────────┼────┼──────┤│23 │94年3 月30日│臺灣永生細胞股份有│30,000元│ ││ │ │限公司 │ │ │├──┼──────┼─────────┼────┼──────┤│24 │94年3 月31日│俊成有限公司 │1,000元 │ │├──┼──────┼─────────┼────┼──────┤│25 │94年4 月8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00元 │ │├──┼──────┼─────────┼────┼──────┤│26 │94年4 月10日│家樂福- 三重倉庫 │1,770元 │ │├──┼──────┼─────────┼────┼──────┤│27 │94年4 月10日│家樂福- 三重倉庫 │1,856元 │ │├──┼──────┼─────────┼────┼──────┤│28 │94年4 月11日│馥佑有限公司 │2,150元 │ │├──┼──────┼─────────┼────┼──────┤│29 │94年4 月13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120元 │ │├──┼──────┼─────────┼────┼──────┤│30 │94年4 月15日│擎峰通訊企業社張世│15,750元│ ││ │ │慈 │ │ │├──┼──────┼─────────┼────┼──────┤│31 │94年4 月16日│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天│660元 │ ││ │ │台門市 │ │ │├──┼──────┼─────────┼────┼──────┤│32 │94年4 月18日│臺灣永生細胞股份有│50,000元│ ││ │ │限公司 │ │ │├──┼──────┼─────────┼────┼──────┤│33 │94年4 月19日│誠品台大醫院店 │270元 │ │├──┼──────┼─────────┼────┼──────┤│34 │94年4 月27日│全國加油站- 五權路│820元 │ ││ │ │口 │ │ │├──┼──────┼─────────┼────┼──────┤│35 │94年4 月29日│三和育樂股份有限公│1,800元 │ ││ │ │司 │ │ │├──┼──────┼─────────┼────┼──────┤│36 │94年4 月29日│仁山加油站股份有限│1,020元 │ ││ │ │公司 │ │ │├──┼──────┼─────────┼────┼──────┤│37 │94年5 月1 日│益洲股份有限公司 │351元 │ │├──┼──────┼─────────┼────┼──────┤│38 │94年5 月2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39 │94年5 月3 日│馥佑有限公司 │1,420元 │ │├──┼──────┼─────────┼────┼──────┤│40 │94年5 月4 日│誠品台大醫院站 │398元 │ │├──┼──────┼─────────┼────┼──────┤│41 │94年5 月5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014元 │ │├──┼──────┼─────────┼────┼──────┤│42 │94年5 月5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4,354元 │ │├──┼──────┼─────────┼────┼──────┤│43 │94年5 月6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100元 │ │├──┼──────┼─────────┼────┼──────┤│44 │ │ │ │本行扣繳 ││ │ │ │ │94年5月31日 ││ │ │ │ │29,473元 │├──┼──────┼─────────┼────┼──────┤│45 │94年5 月8 日│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1,840元 │ ││ │ │公司 │ │ │├──┼──────┼─────────┼────┼──────┤│46 │94年5 月9 日│三和育樂股份有限公│1,800元 │ ││ │ │司 │ │ │├──┼──────┼─────────┼────┼──────┤│47 │94年5 月10日│誠品台大醫院店 │280元 │ │├──┼──────┼─────────┼────┼──────┤│48 │94年5 月10日│遠傳電信費用 │1,548元 │ │├──┼──────┼─────────┼────┼──────┤│49 │94年5 月11日│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500元 │ │├──┼──────┼─────────┼────┼──────┤│50 │94年5 月11日│馥佑有限公司 │565元 │ │├──┼──────┼─────────┼────┼──────┤│51 │94年5 月12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52 │94年5 月13日│山隆中興加油站 │1,000元 │ │├──┼──────┼─────────┼────┼──────┤│53 │94年5 月14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54 │94年5 月15日│馥佑有限公司 │1,550元 │ │├──┼──────┼─────────┼────┼──────┤│55 │94年5 月1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56 │94年5 月16日│誠品台大醫院店 │258元 │ │├──┼──────┼─────────┼────┼──────┤│57 │94年5 月17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58 │94年5 月17日│金油加油站股份有限│1,110元 │ ││ │ │公司 │ │ │├──┼──────┼─────────┼────┼──────┤│59 │94年5 月18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890元 │ │├──┼──────┼─────────┼────┼──────┤│60 │94年5 月20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70元 │ │├──┼──────┼─────────┼────┼──────┤│61 │94年5 月22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960元 │ │├──┼──────┼─────────┼────┼──────┤│62 │94年5 月22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869元 │ │├──┼──────┼─────────┼────┼──────┤│63 │94年5 月23日│馥佑有限公司 │1,045元 │ │├──┼──────┼─────────┼────┼──────┤│64 │94年5 月24日│民族路加油站股份有│950元 │ ││ │ │限公司 │ │ │├──┼──────┼─────────┼────┼──────┤│65 │94年5 月25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66 │94年5 月26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50元 │ │├──┼──────┼─────────┼────┼──────┤│67 │94年5 月27日│客喜康咖啡館永貞店│350元 │ │├──┼──────┼─────────┼────┼──────┤│68 │94年5 月28日│全國加油站- 臺北交│1,050元 │ ││ │ │流道 │ │ │├──┼──────┼─────────┼────┼──────┤│69 │94年5 月30日│馥佑有限公司 │528元 │ │├──┼──────┼─────────┼────┼──────┤│70 │94年5 月31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71 │94年5 月31日│薇風商務旅館 │6,460元 │ │├──┼──────┼─────────┼────┼──────┤│72 │94年6 月1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400元 │ │├──┼──────┼─────────┼────┼──────┤│73 │94年6 月3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74 │94年6 月5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75 │94年6 月5 日│好又多加油站有限公│600元 │ ││ │ │司 │ │ │├──┼──────┼─────────┼────┼──────┤│76 │94年6 月7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77 │94年6 月7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3,228元 │ │├──┼──────┼─────────┼────┼──────┤│78 │94年6 月7 日│寶貝卡好商行 │400元 │ │├──┼──────┼─────────┼────┼──────┤│79 │94年6 月8 日│立晶精品眼鏡 │2,000元 │ │├──┼──────┼─────────┼────┼──────┤│80 │94年6 月8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81 │ │ │ │本行扣款 ││ │ │ │ │94年6月29日 ││ │ │ │ │41,301元 │├──┼──────┼─────────┼────┼──────┤│82 │94年6 月10日│全國加油站- 臺北交│1,150元 │ ││ │ │流道 │ │ │├──┼──────┼─────────┼────┼──────┤│83 │94年6 月11日│挪威森林餐廳 │605元 │ │├──┼──────┼─────────┼────┼──────┤│84 │94年6 月13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00元 │ │├──┼──────┼─────────┼────┼──────┤│85 │94年6 月14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55元 │ │├──┼──────┼─────────┼────┼──────┤│86 │94年6 月15日│臺灣永生細胞股份有│50,000元│ ││ │ │限公司 │ │ │├──┼──────┼─────────┼────┼──────┤│87 │94年6 月1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88 │94年6 月17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550元 │ │├──┼──────┼─────────┼────┼──────┤│89 │94年6 月19日│全國加油站- 五權路│750元 │ ││ │ │站 │ │ │├──┼──────┼─────────┼────┼──────┤│90 │94年6 月20日│樹新加油站 │1,039元 │ │├──┼──────┼─────────┼────┼──────┤│91 │94年6 月24日│車亭加油站 │1,050元 │ │├──┼──────┼─────────┼────┼──────┤│92 │94年6 月25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93 │94年6 月26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400元 │ │├──┼──────┼─────────┼────┼──────┤│94 │94年6 月27日│車亭加油站 │1,000元 │ │├──┼──────┼─────────┼────┼──────┤│95 │94年6 月28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970元 │ │├──┼──────┼─────────┼────┼──────┤│96 │94年6 月28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793元 │ │├──┼──────┼─────────┼────┼──────┤│97 │94年6 月30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670元 │ │├──┼──────┼─────────┼────┼──────┤│98 │94年6 月30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4,577元 │ │├──┼──────┼─────────┼────┼──────┤│99 │94年6 月30日│新光產險- 臺北 │5,250元 │ │├──┼──────┼─────────┼────┼──────┤│100 │94年6 月30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146元 │ │├──┼──────┼─────────┼────┼──────┤│101 │94年7 月1 日│藝術村加油站有限公│887元 │ ││ │ │司 │ │ │├──┼──────┼─────────┼────┼──────┤│102 │94年7 月2 日│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8,272元 │ ││ │ │限公司 │ │ │├──┼──────┼─────────┼────┼──────┤│103 │94年7 月3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50元 │ │├──┼──────┼─────────┼────┼──────┤│104 │94年7 月3 日│松雨汽車旅館 │1,680元 │ │├──┼──────┼─────────┼────┼──────┤│105 │94年7 月4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00元 │ │├──┼──────┼─────────┼────┼──────┤│106 │94年7 月6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107 │ │ │ │本行扣款 ││ │ │ │ │94年7月29日 ││ │ │ │ │88,294元 │├──┼──────┼─────────┼────┼──────┤│108 │94年7 月7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000元 │ │├──┼──────┼─────────┼────┼──────┤│109 │94年7 月7 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433元 │ │├──┼──────┼─────────┼────┼──────┤│110 │94年7 月7 日│馥佑有限公司 │1,285元 │ │├──┼──────┼─────────┼────┼──────┤│111 │94年7 月8 日│紅陽金流- 檸檬樹泰│12,000元│ ││ │ │式推 │ │ │├──┼──────┼─────────┼────┼──────┤│112 │94年7 月9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870元 │ │├──┼──────┼─────────┼────┼──────┤│113 │94年7 月11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114 │94年7 月31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260元 │ │├──┼──────┼─────────┼────┼──────┤│115 │94年8 月3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300元 │ │├──┼──────┼─────────┼────┼──────┤│116 │94年8 月4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3,465元 │ │├──┼──────┼─────────┼────┼──────┤│117 │94年8 月4 日│南屯交流道加油站 │300元 │ │├──┼──────┼─────────┼────┼──────┤│118 │94年8 月4 日│聯華石油三重交流道│1,240元 │ ││ │ │加油 │ │ │├──┼──────┼─────────┼────┼──────┤│119 │94年8 月4 日│馥佑有限公司 │928元 │ │├──┼──────┼─────────┼────┼──────┤│120 │94年8 月7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121 │ │ │ │本行扣款 ││ │ │ │ │94年8月30日 ││ │ │ │ │27,681元 │├──┼──────┼─────────┼────┼──────┤│122 │94年8 月9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500元 │ │├──┼──────┼─────────┼────┼──────┤│123 │94年8 月10日│立晶精品眼鏡 │2,800元 │ │├──┼──────┼─────────┼────┼──────┤│124 │94年8 月11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125 │94年8 月13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126 │94年8 月14日│湯城興業有限公司 │1,980元 │ │├──┼──────┼─────────┼────┼──────┤│127 │94年8 月15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500元 │ │├──┼──────┼─────────┼────┼──────┤│128 │94年8 月1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129 │94年8 月18日│好又多加油站有限公│500元 │ ││ │ │司 │ │ │├──┼──────┼─────────┼────┼──────┤│130 │94年8 月18日│好又多加油站有限公│1,280元 │ ││ │ │司 │ │ │├──┼──────┼─────────┼────┼──────┤│131 │94年8 月19日│客喜康咖啡館- 三重│258元 │ ││ │ │重陽 │ │ │├──┼──────┼─────────┼────┼──────┤│132 │94年8 月20日│青山旅館股份有限公│1,830元 │ ││ │ │司 │ │ │├──┼──────┼─────────┼────┼──────┤│133 │94年8 月21日│馥佑有限公司 │2,247元 │ │├──┼──────┼─────────┼────┼──────┤│134 │94年8 月22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135 │94年8 月22日│誠隆汽車(股)總公│24,044元│ ││ │ │司 │ │ │├──┼──────┼─────────┼────┼──────┤│136 │94年8 月24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137 │94年8 月24日│裕信汽車(股)三重│252元 │ ││ │ │服務 │ │ │├──┼──────┼─────────┼────┼──────┤│138 │94年8 月2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139 │94年8 月26日│遠傳電訊- 線上繳款│777元 │ │├──┼──────┼─────────┼────┼──────┤│140 │94年8 月27日│薇風商務旅館 │3,280元 │ │├──┼──────┼─────────┼────┼──────┤│141 │ │ │ │薇風商務旅館││ │ │ │ │94年8 月28日││ │ │ │ │200元 │├──┼──────┼─────────┼────┼──────┤│142 │94年8 月28日│薇風商務旅館 │3,180元 │ │├──┼──────┼─────────┼────┼──────┤│143 │94年8 月29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330元 │ │├──┼──────┼─────────┼────┼──────┤│144 │94年8 月30日│馥佑有限公司 │300元 │ │├──┼──────┼─────────┼────┼──────┤│145 │94年8 月30日│馥佑有限公司 │300元 │ │├──┼──────┼─────────┼────┼──────┤│146 │94年8 月31日│馥佑有限公司 │1,508元 │ │├──┼──────┼─────────┼────┼──────┤│147 │94年9 月1 日│成蘆加油站 │1,040元 │ │├──┼──────┼─────────┼────┼──────┤│148 │94年9 月2 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78元 │ │├──┼──────┼─────────┼────┼──────┤│149 │94年9 月2 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727元 │ │├──┼──────┼─────────┼────┼──────┤│150 │94年9 月4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210元 │ │├──┼──────┼─────────┼────┼──────┤│151 │94年9 月6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3,122元 │ │├──┼──────┼─────────┼────┼──────┤│152 │94年9 月8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153 │ │ │ │本行扣款 ││ │ │ │ │94年9月29日 ││ │ │ │ │59,543元 │├──┼──────┼─────────┼────┼──────┤│154 │94年9 月10日│優加力- 日隆站 │1,340元 │ │├──┼──────┼─────────┼────┼──────┤│155 │94年9 月12日│南都汽車斗六 │30,000元│ │├──┼──────┼─────────┼────┼──────┤│156 │94年9 月12日│馥佑有限公司 │420元 │ │├──┼──────┼─────────┼────┼──────┤│157 │94年9 月13日│久茂商行 │8,400元 │ │├──┼──────┼─────────┼────┼──────┤│158 │94年9 月19日│馥佑有限公司 │380元 │ │├──┼──────┼─────────┼────┼──────┤│159 │94年9 月22日│馥佑有限公司 │180元 │ │├──┼──────┼─────────┼────┼──────┤│160 │94年9 月22日│馥佑有限公司 │319元 │ │├──┼──────┼─────────┼────┼──────┤│161 │94年9 月26日│宏益加油站有限公司│1,350元 │ │├──┼──────┼─────────┼────┼──────┤│162 │94年9 月28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360元 │ │├──┼──────┼─────────┼────┼──────┤│163 │94年9 月28日│馥佑有限公司 │513元 │ │├──┼──────┼─────────┼────┼──────┤│164 │94年10月4 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205元 │ │├──┼──────┼─────────┼────┼──────┤│165 │94年10月4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166 │ │ │ │本行扣款 ││ │ │ │ │94年10月31日││ │ │ │ │37,797元 │├──┼──────┼─────────┼────┼──────┤│167 │94年10月8 日│薇薇精緻旅館有限公│2,580元 │ ││ │ │司 │ │ │├──┼──────┼─────────┼────┼──────┤│168 │94年10月1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400元 │ │├──┼──────┼─────────┼────┼──────┤│169 │94年10月11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366元 │ │├──┼──────┼─────────┼────┼──────┤│170 │94年10月14日│中國石油慈湖站 │700元 │ │├──┼──────┼─────────┼────┼──────┤│171 │94年10月15日│悅萊汽車旅館有限公│10,220元│ ││ │ │司 │ │ │├──┼──────┼─────────┼────┼──────┤│172 │94年10月16日│陞泰加油站有限公司│1,300元 │ │├──┼──────┼─────────┼────┼──────┤│173 │94年10月18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174 │94年10月19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175 │94年10月20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957元 │ │├──┼──────┼─────────┼────┼──────┤│176 │94年10月20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578元 │ │├──┼──────┼─────────┼────┼──────┤│177 │94年10月20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656元 │ │├──┼──────┼─────────┼────┼──────┤│178 │94年10月23日│馥佑有限公司 │403元 │ │├──┼──────┼─────────┼────┼──────┤│179 │94年10月27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300元 │ ││ │ │司 │ │ │├──┼──────┼─────────┼────┼──────┤│180 │94年10月29日│百視達- 三重忠孝店│98元 │ │├──┼──────┼─────────┼────┼──────┤│181 │94年10月30日│馥佑有限公司 │545元 │ │├──┼──────┼─────────┼────┼──────┤│182 │94年11月3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65元 │ │├──┼──────┼─────────┼────┼──────┤│183 │94年11月7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300元 │ │├──┼──────┼─────────┼────┼──────┤│184 │94年11月8 日│全國加油站- 撫遠街│300元 │ ││ │ │站 │ │ │├──┼──────┼─────────┼────┼──────┤│185 │ │ │ │本行扣款 ││ │ │ │ │94年11月29日││ │ │ │ │35,034元 │├──┼──────┼─────────┼────┼──────┤│186 │94年11月12日│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659元 │ ││ │ │司 │ │ │├──┼──────┼─────────┼────┼──────┤│187 │94年11月12日│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777元 │ │├──┼──────┼─────────┼────┼──────┤│188 │94年11月1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 │ │├──┼──────┼─────────┼────┼──────┤│189 │94年11月21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92元 │ │├──┼──────┼─────────┼────┼──────┤│190 │94年11月21日│馥佑有限公司 │399元 │ │├──┼──────┼─────────┼────┼──────┤│191 │94年11月22日│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天│437元 │ ││ │ │台門市 │ │ │├──┼──────┼─────────┼────┼──────┤│192 │94年11月22日│馥佑有限公司 │439元 │ │├──┼──────┼─────────┼────┼──────┤│193 │94年11月24日│馥佑有限公司 │1,110元 │ │├──┼──────┼─────────┼────┼──────┤│194 │94年11月27日│馥佑有限公司 │399元 │ │├──┼──────┼─────────┼────┼──────┤│195 │94年12月5 日│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天│325元 │ ││ │ │台門市 │ │ │├──┼──────┼─────────┼────┼──────┤│196 │ │ │ │本行扣款 ││ │ │ │ │94年12月29日││ │ │ │ │5,837元 │├──┼──────┼─────────┼────┼──────┤│197 │94年12月9 日│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774元 │ │├──┼──────┼─────────┼────┼──────┤│198 │94年12月11日│堤頂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199 │94年12月14日│馥佑有限公司 │1,365元 │ │├──┼──────┼─────────┼────┼──────┤│200 │94年12月14日│儷閣經典旅館 │6,660元 │ │├──┼──────┼─────────┼────┼──────┤│201 │94年12月15日│全國加油站- 臺北交│700元 │ ││ │ │流道 │ │ │├──┼──────┼─────────┼────┼──────┤│202 │94年12月15日│南屯交流道加油站 │500元 │ │├──┼──────┼─────────┼────┼──────┤│203 │94年12月17日│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天│325元 │ ││ │ │台門市 │ │ │├──┼──────┼─────────┼────┼──────┤│204 │94年12月19日│手機館- 林森店 │2,000元 │ │├──┼──────┼─────────┼────┼──────┤│205 │94年12月20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414元 │ │├──┼──────┼─────────┼────┼──────┤│206 │94年12月22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83元 │ │├──┼──────┼─────────┼────┼──────┤│207 │94年12月22日│馥佑有限公司 │1,770元 │ │├──┼──────┼─────────┼────┼──────┤│208 │94年12月23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700元 │ │├──┼──────┼─────────┼────┼──────┤│209 │94年12月25日│馥佑有限公司 │1,270元 │ │├──┼──────┼─────────┼────┼──────┤│210 │94年12月2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元 │ │├──┼──────┼─────────┼────┼──────┤│211 │94年12月29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元 │ │├──┼──────┼─────────┼────┼──────┤│212 │94年12月3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360元 │ │├──┼──────┼─────────┼────┼──────┤│213 │94年12月30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200元 │ ││ │ │司 │ │ │├──┼──────┼─────────┼────┼──────┤│214 │94年12月30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200元 │ ││ │ │司 │ │ │├──┼──────┼─────────┼────┼──────┤│215 │94年12月30日│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200元 │ ││ │ │司 │ │ │├──┼──────┼─────────┼────┼──────┤│216 │95年1 月2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700元 │ │├──┼──────┼─────────┼────┼──────┤│217 │95年1 月2 日│宏益加油站有限公司│500元 │ │├──┼──────┼─────────┼────┼──────┤│218 │95年1 月2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77元 │ │├──┼──────┼─────────┼────┼──────┤│219 │95年1 月3 日│馥佑有限公司 │2,185元 │ │├──┼──────┼─────────┼────┼──────┤│220 │95年1 月4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840元 │ │├──┼──────┼─────────┼────┼──────┤│221 │95年1 月9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22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2 月6 日││ │ │ │ │5,792元 │├──┼──────┼─────────┼────┼──────┤│223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2月8日 ││ │ │ │ │20,000元 │├──┼──────┼─────────┼────┼──────┤│224 │95年1 月9 日│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602元 │ │├──┼──────┼─────────┼────┼──────┤│225 │95年1 月1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226 │95年1 月10日│豐業生活館股份有限│597元 │ ││ │ │公司 │ │ │├──┼──────┼─────────┼────┼──────┤│227 │95年1 月11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28 │95年1 月11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365元 │ │├──┼──────┼─────────┼────┼──────┤│229 │95年1 月12日│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200元 │ │├──┼──────┼─────────┼────┼──────┤│230 │95年1 月12日│同心加油站 │200元 │ │├──┼──────┼─────────┼────┼──────┤│231 │95年1 月13日│國園加油站 │200元 │ │├──┼──────┼─────────┼────┼──────┤│232 │95年1 月14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33 │95年1 月15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34 │95年1 月15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35 │95年1 月15日│馥佑有限公司 │1,208元 │ │├──┼──────┼─────────┼────┼──────┤│236 │95年1 月16日│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200元 │ │├──┼──────┼─────────┼────┼──────┤│237 │95年1 月21日│馥佑有限公司 │1,291元 │ │├──┼──────┼─────────┼────┼──────┤│238 │95年1 月22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253元 │ │├──┼──────┼─────────┼────┼──────┤│239 │95年1 月23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40 │95年1 月27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元 │ │├──┼──────┼─────────┼────┼──────┤│241 │95年2 月2 日│韓香韓國料理飲食店│396元 │ │├──┼──────┼─────────┼────┼──────┤│242 │95年2 月3 日│馥佑有限公司 │1,608元 │ │├──┼──────┼─────────┼────┼──────┤│243 │95年2 月5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44 │95年2 月5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45 │95年2 月6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246 │95年2 月8 日│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1,732元 │ │├──┼──────┼─────────┼────┼──────┤│247 │95年2 月8 日│中國石油永和永利路│200元 │ ││ │ │站 │ │ │├──┼──────┼─────────┼────┼──────┤│248 │95年2 月8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65元 │ │├──┼──────┼─────────┼────┼──────┤│249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3月2日 ││ │ │ │ │13,148元 │├──┼──────┼─────────┼────┼──────┤│250 │95年2 月1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251 │95年2 月10日│全國加油站- 臺北交│100元 │ ││ │ │流道 │ │ │├──┼──────┼─────────┼────┼──────┤│252 │95年2 月13日│車亭加油站 │500元 │ │├──┼──────┼─────────┼────┼──────┤│253 │95年2 月13日│藝術村加油站股份有│300元 │ ││ │ │限公司 │ │ │├──┼──────┼─────────┼────┼──────┤│254 │95年2 月15日│馥佑有限公司 │2,044元 │ │├──┼──────┼─────────┼────┼──────┤│255 │95年2 月16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864元 │ │├──┼──────┼─────────┼────┼──────┤│256 │95年2 月18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57 │95年2 月18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58 │95年2 月19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59 │95年2 月2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0元 │ │├──┼──────┼─────────┼────┼──────┤│260 │95年2 月20日│南屯交流道加油站 │400元 │ │├──┼──────┼─────────┼────┼──────┤│261 │95年2 月22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62 │95年2 月24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263 │95年2 月24日│國園加油站 │200元 │ │├──┼──────┼─────────┼────┼──────┤│264 │95年2 月25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265 │95年2 月26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1,156元 │ │├──┼──────┼─────────┼────┼──────┤│266 │95年2 月2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元 │ │├──┼──────┼─────────┼────┼──────┤│267 │95年2 月27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825元 │ │├──┼──────┼─────────┼────┼──────┤│268 │95年3 月1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元 │ │├──┼──────┼─────────┼────┼──────┤│269 │95年3 月1 日│馥佑有限公司 │2,047元 │ │├──┼──────┼─────────┼────┼──────┤│270 │95年3 月2 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512元 │ │├──┼──────┼─────────┼────┼──────┤│271 │95年3 月3 日│中國石油菜寮站 │200元 │ │├──┼──────┼─────────┼────┼──────┤│272 │95年3 月5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元 │ │├──┼──────┼─────────┼────┼──────┤│273 │95年3 月5 日│全國加油站- 臺北交│200元 │ ││ │ │流道 │ │ │├──┼──────┼─────────┼────┼──────┤│274 │95年3 月6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275 │95年3 月7 日│全國加油站- 民權站│200元 │ │├──┼──────┼─────────┼────┼──────┤│276 │95年3 月8 日│聯華石油三重交流道│400元 │ ││ │ │加油 │ │ │├──┼──────┼─────────┼────┼──────┤│277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3月29日 ││ │ │ │ │14,148元 │├──┼──────┼─────────┼────┼──────┤│278 │95年3 月9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834元 │ │├──┼──────┼─────────┼────┼──────┤│279 │95年3 月10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329元 │ │├──┼──────┼─────────┼────┼──────┤│280 │95年3 月10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400元 │ │├──┼──────┼─────────┼────┼──────┤│281 │95年3 月10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282 │95年3 月10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283 │95年3 月10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33元 │ │├──┼──────┼─────────┼────┼──────┤│284 │95年3 月11日│大潤發內湖一店 │4,069元 │ │├──┼──────┼─────────┼────┼──────┤│285 │95年3 月1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286 │95年3 月1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287 │95年3 月1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500元 │ ││ │ │公司 │ │ │├──┼──────┼─────────┼────┼──────┤│288 │95年3 月11日│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1,515元 │ │├──┼──────┼─────────┼────┼──────┤│289 │95年3 月12日│全國加油站建國北路│200元 │ ││ │ │站 │ │ │├──┼──────┼─────────┼────┼──────┤│290 │95年3 月12日│好樂迪重陽店 │5,803元 │ │├──┼──────┼─────────┼────┼──────┤│291 │95年3 月12日│頂好Wellcome │580元 │ │├──┼──────┼─────────┼────┼──────┤│292 │95年3 月13日│全國加油站民權西路│100元 │ ││ │ │站 │ │ │├──┼──────┼─────────┼────┼──────┤│293 │95年3 月13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294 │95年3 月13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295 │95年3 月13日│國園加油站 │200元 │ │├──┼──────┼─────────┼────┼──────┤│296 │95年3 月13日│馥佑有限公司 │2,296元 │ │├──┼──────┼─────────┼────┼──────┤│297 │95年3 月14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98 │95年3 月15日│中國石油林口工三站│300元 │ │├──┼──────┼─────────┼────┼──────┤│299 │95年3 月16日│楓林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00 │95年3 月17日│堤頂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01 │95年3 月18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10元 │ ││ │ │公司 │ │ │├──┼──────┼─────────┼────┼──────┤│302 │95年3 月18日│聯華石油三重交流道│100元 │ ││ │ │加油站 │ │ │├──┼──────┼─────────┼────┼──────┤│303 │95年3 月19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200元 │ │├──┼──────┼─────────┼────┼──────┤│304 │95年3 月19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05 │95年3 月20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06 │95年3 月20日│昇泉加油站 │200元 │ │├──┼──────┼─────────┼────┼──────┤│307 │95年3 月21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308 │95年3 月21日│全國加油站- 五股交│200元 │ ││ │ │流道 │ │ │├──┼──────┼─────────┼────┼──────┤│309 │95年3 月21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383元 │ │├──┼──────┼─────────┼────┼──────┤│310 │95年3 月22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311 │95年3 月22日│台亞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12 │95年3 月22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13 │95年3 月23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314 │95年3 月23日│永鉤彭加油站有限公│200元 │ ││ │ │司 │ │ │├──┼──────┼─────────┼────┼──────┤│315 │95年3 月23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317 │95年3 月25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317 │95年3 月2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200元 │ │├──┼──────┼─────────┼────┼──────┤│318 │95年3 月26日│台亞加油站股份有限│294元 │ ││ │ │公司 │ │ │├──┼──────┼─────────┼────┼──────┤│319 │95年3 月26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20 │95年3 月27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200元 │ │├──┼──────┼─────────┼────┼──────┤│321 │95年3 月27日│重陽橋加油站股份有│100元 │ ││ │ │限公司 │ │ │├──┼──────┼─────────┼────┼──────┤│322 │95年3 月27日│重陽橋加油站股份有│300元 │ ││ │ │限公司 │ │ │├──┼──────┼─────────┼────┼──────┤│323 │95年3 月28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91元 │ ││ │ │公司 │ │ │├──┼──────┼─────────┼────┼──────┤│324 │95年3 月29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25 │95年3 月29日│馥佑有限公司 │336元 │ │├──┼──────┼─────────┼────┼──────┤│326 │95年3 月3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327 │95年3 月31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328 │95年3 月31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329 │95年3 月31日│聯華石油三重交流道│200元 │ ││ │ │加油站 │ │ │├──┼──────┼─────────┼────┼──────┤│330 │95年4 月1 日│聯華石油三重交流道│200元 │ ││ │ │加油站 │ │ │├──┼──────┼─────────┼────┼──────┤│331 │95年4 月2 日│中油- 新店中正路站│200元 │ │├──┼──────┼─────────┼────┼──────┤│332 │95年4 月2 日│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300元 │ │├──┼──────┼─────────┼────┼──────┤│333 │95年4 月3 日│馥佑有限公司 │1,150元 │ │├──┼──────┼─────────┼────┼──────┤│334 │95年4 月4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335 │95年4 月8 日│濱江加油站有限公司│500元 │ │├──┼──────┼─────────┼────┼──────┤│336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5 月2 日││ │ │ │ │30,123元 │├──┼──────┼─────────┼────┼──────┤│337 │95年4 月6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38 │95年4 月7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39 │95年4 月9 日│台亞加油站股份有限│500元 │ ││ │ │公司 │ │ │├──┼──────┼─────────┼────┼──────┤│340 │95年4 月10日│台亞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341 │95年4 月10日│明湖加油站 │800元 │ │├──┼──────┼─────────┼────┼──────┤│342 │95年4 月1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343 │95年4 月12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500元 │ ││ │ │公司 │ │ │├──┼──────┼─────────┼────┼──────┤│344 │95年4 月12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500元 │ ││ │ │公司 │ │ │├──┼──────┼─────────┼────┼──────┤│345 │95年4 月12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700元 │ ││ │ │公司 │ │ │├──┼──────┼─────────┼────┼──────┤│346 │95年4 月12日│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905元 │ │├──┼──────┼─────────┼────┼──────┤│347 │95年4 月13日│純安企業股份有限公│500元 │ ││ │ │司 │ │ │├──┼──────┼─────────┼────┼──────┤│348 │95年4 月15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80元 │ ││ │ │公司 │ │ │├──┼──────┼─────────┼────┼──────┤│349 │95年4 月15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513元 │ │├──┼──────┼─────────┼────┼──────┤│350 │95年4 月15日│馥佑有限公司 │897元 │ │├──┼──────┼─────────┼────┼──────┤│351 │95年4 月16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52 │95年4 月17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353 │95年4 月18日│中國石油大直站 │30元 │ │├──┼──────┼─────────┼────┼──────┤│354 │95年4 月18日│台亞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355 │95年4 月2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元 │ │├──┼──────┼─────────┼────┼──────┤│356 │95年4 月20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357 │95年4 月21日│臺灣大哥大加油站股│1,839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358 │95年4 月2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359 │95年4 月22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360 │95年4 月22日│益洲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361 │95年4 月24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246元 │ │├──┼──────┼─────────┼────┼──────┤│362 │95年4 月24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363 │95年4 月24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364 │95年4 月25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365 │95年4 月25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365元 │ │├──┼──────┼─────────┼────┼──────┤│366 │95年4 月25日│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1,800元 │ │├──┼──────┼─────────┼────┼──────┤│367 │95年4 月26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653元 │ │├──┼──────┼─────────┼────┼──────┤│368 │95年4 月27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369 │95年4 月29日│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500元 │ │├──┼──────┼─────────┼────┼──────┤│370 │95年4 月29日│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668元 │ │├──┼──────┼─────────┼────┼──────┤│371 │95年4 月29日│馥佑有限公司 │1,078元 │ │├──┼──────┼─────────┼────┼──────┤│372 │95年4 月3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373 │95年4 月30日│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天│112元 │ ││ │ │台門市 │ │ │├──┼──────┼─────────┼────┼──────┤│374 │95年5 月1 日│溫莎興業有限公司 │1,400元 │ │├──┼──────┼─────────┼────┼──────┤│375 │95年5 月2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376 │95年5 月2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377 │95年5 月3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378 │95年5 月3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130元 │ │├──┼──────┼─────────┼────┼──────┤│379 │95年5 月4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380 │95年5 月5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381 │95年5 月6 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338元 │ │├──┼──────┼─────────┼────┼──────┤│382 │95年5 月6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383 │95年5 月8 日│永錡加油站股份有限│500元 │ ││ │ │公司 │ │ │├──┼──────┼─────────┼────┼──────┤│384 │95年5 月8 日│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100元 │ │├──┼──────┼─────────┼────┼──────┤│385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5月30日 ││ │ │ │ │25,754元 │├──┼──────┼─────────┼────┼──────┤│386 │95年5 月9 日│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1,500元 │ ││ │ │司 │ │ │├──┼──────┼─────────┼────┼──────┤│387 │95年5 月9 日│燦坤3C復北店 │1,302元 │ │├──┼──────┼─────────┼────┼──────┤│388 │95年5 月10日│濱江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389 │95年5 月11日│全國加油站- 百齡四│800元 │ ││ │ │路站 │ │ │├──┼──────┼─────────┼────┼──────┤│390 │95年5 月1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391 │95年5 月11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215元 │ │├──┼──────┼─────────┼────┼──────┤│392 │95年5 月13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393 │95年5 月13日│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1,435元 │ │├──┼──────┼─────────┼────┼──────┤│394 │95年5 月19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500元 │ ││ │ │司 │ │ │├──┼──────┼─────────┼────┼──────┤│395 │95年5 月19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396 │95年5 月2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220元 │ ││ │ │公司 │ │ │├──┼──────┼─────────┼────┼──────┤│397 │95年5 月21日│車亭加油站 │500元 │ │├──┼──────┼─────────┼────┼──────┤│398 │95年5 月23日│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天│39元 │ ││ │ │台門市 │ │ │├──┼──────┼─────────┼────┼──────┤│399 │95年5 月24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250元 │ │├──┼──────┼─────────┼────┼──────┤│400 │95年5 月24日│中國石油文林路站 │100元 │ │├──┼──────┼─────────┼────┼──────┤│401 │95年5 月24日│國園加油站 │100元 │ │├──┼──────┼─────────┼────┼──────┤│402 │95年5 月24日│堤頂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403 │95年5 月24日│馥佑有限公司 │648元 │ │├──┼──────┼─────────┼────┼──────┤│404 │95年5 月25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05 │95年5 月2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406 │95年5 月2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07 │95年5 月27日│中泰加油站實業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408 │95年5 月28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09 │95年5 月28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500元 │ ││ │ │公司 │ │ │├──┼──────┼─────────┼────┼──────┤│410 │95年5 月28日│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500元 │ ││ │ │司 │ │ │├──┼──────┼─────────┼────┼──────┤│411 │95年5 月30日│國園加油站 │300元 │ │├──┼──────┼─────────┼────┼──────┤│412 │95年5 月31日│大潤發內湖一店 │2,638元 │ │├──┼──────┼─────────┼────┼──────┤│413 │95年6 月1 日│全國加油民權西路站│200元 │ │├──┼──────┼─────────┼────┼──────┤│414 │95年6 月1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15 │95年6 月1 日│吉田照相器材有限公│800元 │ ││ │ │司 │ │ │├──┼──────┼─────────┼────┼──────┤│416 │95年6 月1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17 │95年6 月3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18 │95年6 月3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87元 │ │├──┼──────┼─────────┼────┼──────┤│419 │95年6 月6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20 │95年6 月8 日│中國石油蘆洲中山二│500元 │ ││ │ │路站 │ │ │├──┼──────┼─────────┼────┼──────┤│421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6月29日 ││ │ │ │ │20,334元 │├──┼──────┼─────────┼────┼──────┤│422 │95年6 月7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23 │95年6 月8 日│馥佑有限公司 │834元 │ │├──┼──────┼─────────┼────┼──────┤│424 │95年6 月10日│馥佑有限公司 │1,012元 │ │├──┼──────┼─────────┼────┼──────┤│425 │95年6 月1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26 │95年6 月10日│全國加油站- 臺北交│100元 │ ││ │ │流道 │ │ │├──┼──────┼─────────┼────┼──────┤│427 │95年6 月15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428 │95年6 月15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29 │95年6 月1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元 │ │├──┼──────┼─────────┼────┼──────┤│430 │95年6 月16日│全國加油站- 南港站│200元 │ │├──┼──────┼─────────┼────┼──────┤│431 │95年6 月18日│中國石油八里站 │1,000元 │ │├──┼──────┼─────────┼────┼──────┤│432 │95年6 月20日│全國加油站- 南港站│100元 │ │├──┼──────┼─────────┼────┼──────┤│433 │95年6 月22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34 │95年6 月22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35 │95年6 月23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100元 │ │├──┼──────┼─────────┼────┼──────┤│436 │95年6 月23日│中國石油積穗站 │200元 │ │├──┼──────┼─────────┼────┼──────┤│437 │95年6 月23日│新光產險臺北傷害險│5,250元 │ │├──┼──────┼─────────┼────┼──────┤│438 │95年6 月25日│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1,533元 │ │├──┼──────┼─────────┼────┼──────┤│439 │95年6 月27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970元 │ │├──┼──────┼─────────┼────┼──────┤│440 │95年6 月28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78元 │ │├──┼──────┼─────────┼────┼──────┤│441 │95年6 月30日│中國石油撫遠街站 │200元 │ │├──┼──────┼─────────┼────┼──────┤│442 │95年7 月1 日│三皇三家 │1,130元 │ │├──┼──────┼─────────┼────┼──────┤│443 │95年7 月1 日│大潤發內湖一店 │5,247元 │ │├──┼──────┼─────────┼────┼──────┤│444 │95年7 月1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590元 │ │├──┼──────┼─────────┼────┼──────┤│445 │95年7 月2 日│台亞石油站股份有限│1,800元 │ ││ │ │公司 │ │ │├──┼──────┼─────────┼────┼──────┤│446 │95年7 月4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84元 │ │├──┼──────┼─────────┼────┼──────┤│447 │95年7 月5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48 │95年7 月9 日│國園加油站 │50元 │ │├──┼──────┼─────────┼────┼──────┤│449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7月31日 ││ │ │ │ │2,704元 │├──┼──────┼─────────┼────┼──────┤│450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8月1日 ││ │ │ │ │8,000元 │├──┼──────┼─────────┼────┼──────┤│451 │95年7 月7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452 │95年7 月9 日│台亞加油站股份有限│500元 │ ││ │ │公司 │ │ │├──┼──────┼─────────┼────┼──────┤│453 │95年7 月1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200元 │ │├──┼──────┼─────────┼────┼──────┤│454 │95年7 月10日│南屯交流道加油站 │100元 │ │├──┼──────┼─────────┼────┼──────┤│455 │95年7 月10日│南屯交流道加油站 │500元 │ │├──┼──────┼─────────┼────┼──────┤│456 │95年7 月12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57 │95年7 月13日│全國加油站- 臺北交│200元 │ ││ │ │流站 │ │ │├──┼──────┼─────────┼────┼──────┤│458 │95年7 月14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59 │95年7 月17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500元 │ ││ │ │公司 │ │ │├──┼──────┼─────────┼────┼──────┤│460 │95年7 月18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10元 │ ││ │ │公司 │ │ │├──┼──────┼─────────┼────┼──────┤│461 │95年7 月19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62 │95年7 月19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63 │95年7 月2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64 │95年7 月2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500元 │ ││ │ │公司 │ │ │├──┼──────┼─────────┼────┼──────┤│465 │95年7 月22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466 │95年7 月22日│中國石油新莊大漢橋│300元 │ ││ │ │站 │ │ │├──┼──────┼─────────┼────┼──────┤│467 │95年7 月24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68 │95年7 月2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469 │95年7 月27日│中國石油蘆洲中山二│400元 │ ││ │ │路站 │ │ │├──┼──────┼─────────┼────┼──────┤│470 │95年7 月27日│中國石油蘆洲站 │300元 │ │├──┼──────┼─────────┼────┼──────┤│471 │95年7 月28日│中國石油土城廣福路│300元 │ ││ │ │站 │ │ │├──┼──────┼─────────┼────┼──────┤│472 │95年8 月1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473 │95年8 月2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74 │95年8 月3 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300元 │ │├──┼──────┼─────────┼────┼──────┤│475 │95年8 月3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172元 │ │├──┼──────┼─────────┼────┼──────┤│476 │95年8 月4 日│中國石油百齡四路站│130元 │ │├──┼──────┼─────────┼────┼──────┤│477 │95年8 月4 日│中國石油菜寮站 │1,200元 │ │├──┼──────┼─────────┼────┼──────┤│478 │95年8 月4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479 │95年8 月4 日│機一加油站 │100元 │ │├──┼──────┼─────────┼────┼──────┤│480 │95年8 月5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481 │95年8 月6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482 │95年8 月6 日│遠傳電信- 線上繳款│765元 │ │├──┼──────┼─────────┼────┼──────┤│483 │95年8 月7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484 │95年8 月7 日│燦坤3C復北店 │601元 │ │├──┼──────┼─────────┼────┼──────┤│485 │95年8 月8 日│小北百貨- 五權店 │199元 │ │├──┼──────┼─────────┼────┼──────┤│486 │95年8 月8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900元 │ │├──┼──────┼─────────┼────┼──────┤│487 │95年8 月8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元 │ │├──┼──────┼─────────┼────┼──────┤│488 │95年8 月9 日│全國電子02037 三和│760元 │ │├──┼──────┼─────────┼────┼──────┤│489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8月29日 ││ │ │ │ │31,049元 │├──┼──────┼─────────┼────┼──────┤│490 │95年8 月7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91 │95年8 月1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40元 │ │├──┼──────┼─────────┼────┼──────┤│492 │95年8 月10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493 │95年8 月12日│中國石油社子站 │403元 │ │├──┼──────┼─────────┼────┼──────┤│494 │95年8 月14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30元 │ ││ │ │公司 │ │ │├──┼──────┼─────────┼────┼──────┤│495 │95年8 月14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70元 │ ││ │ │公司 │ │ │├──┼──────┼─────────┼────┼──────┤│496 │95年8 月15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129元 │ │├──┼──────┼─────────┼────┼──────┤│497 │95年8 月15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130元 │ │├──┼──────┼─────────┼────┼──────┤│498 │95年8 月17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499 │95年8 月17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40元 │ ││ │ │公司 │ │ │├──┼──────┼─────────┼────┼──────┤│500 │95年8 月18日│中國石油五權西路站│1,350元 │ │├──┼──────┼─────────┼────┼──────┤│501 │95年8 月18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985元 │ │├──┼──────┼─────────┼────┼──────┤│502 │95年8 月20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367元 │ │├──┼──────┼─────────┼────┼──────┤│503 │95年8 月21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0元 │ │├──┼──────┼─────────┼────┼──────┤│504 │95年8 月22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505 │95年8 月22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506 │95年8 月23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4,444元 │ │├──┼──────┼─────────┼────┼──────┤│507 │95年8 月23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5,183元 │ │├──┼──────┼─────────┼────┼──────┤│508 │95年8 月24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509 │95年8 月25日│大潤發內湖一店 │1,999元 │ │├──┼──────┼─────────┼────┼──────┤│510 │95年8 月25日│大潤發內湖一店 │6,884元 │ │├──┼──────┼─────────┼────┼──────┤│511 │95年8 月25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512 │95年8 月26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418元 │ │├──┼──────┼─────────┼────┼──────┤│513 │95年8 月2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60元 │ │├──┼──────┼─────────┼────┼──────┤│514 │95年8 月27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459元 │ │├──┼──────┼─────────┼────┼──────┤│515 │95年8 月27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516 │95年8 月28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517 │95年8 月29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110元 │ │├──┼──────┼─────────┼────┼──────┤│518 │95年8 月30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30元 │ ││ │ │公司 │ │ │├──┼──────┼─────────┼────┼──────┤│519 │95年8 月31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30元 │ ││ │ │公司 │ │ │├──┼──────┼─────────┼────┼──────┤│520 │95年9 月1 日│台亞加油站股份有限│200元 │ ││ │ │公司 │ │ │├──┼──────┼─────────┼────┼──────┤│521 │95年9 月1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522 │95年9 月2 日│中國石油社子站 │1,050元 │ │├──┼──────┼─────────┼────┼──────┤│523 │95年9 月3 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65元 │ │├──┼──────┼─────────┼────┼──────┤│524 │95年9 月4 日│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3,500元 │ ││ │ │發展 │ │ │├──┼──────┼─────────┼────┼──────┤│525 │95年9 月6 日│濱江加油站有限公司│200元 │ │├──┼──────┼─────────┼────┼──────┤│526 │95年9 月6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00元 │ │├──┼──────┼─────────┼────┼──────┤│527 │95年9 月7 日│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3,000元 │ ││ │ │司 │ │ │├──┼──────┼─────────┼────┼──────┤│528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9月29日 ││ │ │ │ │29,314元 │├──┼──────┼─────────┼────┼──────┤│529 │95年9 月7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00元 │ ││ │ │公司 │ │ │├──┼──────┼─────────┼────┼──────┤│530 │95年9 月8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50元 │ │├──┼──────┼─────────┼────┼──────┤│531 │95年9 月9 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50元 │ │├──┼──────┼─────────┼────┼──────┤│532 │95年9 月1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40元 │ │├──┼──────┼─────────┼────┼──────┤│533 │95年9 月11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108元 │ │├──┼──────┼─────────┼────┼──────┤│534 │95年9 月12日│中國石油社子站 │300元 │ │├──┼──────┼─────────┼────┼──────┤│535 │95年9 月14日│中國石油蘆洲中山二│190元 │ ││ │ │路站 │ │ │├──┼──────┼─────────┼────┼──────┤│536 │95年9 月14日│金玉盟股股份有限公│300元 │ ││ │ │司 │ │ │├──┼──────┼─────────┼────┼──────┤│537 │95年9 月15日│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872元 │ ││ │ │公司 │ │ │├──┼──────┼─────────┼────┼──────┤│538 │95年9 月15日│濱江加油站股份有限│1,060元 │ ││ │ │公司 │ │ │├──┼──────┼─────────┼────┼──────┤│539 │95年9 月16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110元 │ │├──┼──────┼─────────┼────┼──────┤│540 │95年9 月16日│重陽橋加油站股份有│80元 │ ││ │ │限公司 │ │ │├──┼──────┼─────────┼────┼──────┤│541 │95年9 月19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70元 │ │├──┼──────┼─────────┼────┼──────┤│542 │95年9 月2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80元 │ │├──┼──────┼─────────┼────┼──────┤│543 │95年9 月23日│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2,346元 │ ││ │ │公司 │ │ │├──┼──────┼─────────┼────┼──────┤│544 │95年9 月24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100元 │ │├──┼──────┼─────────┼────┼──────┤│545 │95年9 月24日│燦坤3C蘆洲店 │999元 │ │├──┼──────┼─────────┼────┼──────┤│546 │95年9 月28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74元 │ ││ │ │公司 │ │ │├──┼──────┼─────────┼────┼──────┤│547 │95年9 月29日│中國石油蘆洲中山二│115元 │ ││ │ │路站 │ │ │├──┼──────┼─────────┼────┼──────┤│548 │95年9 月3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1,040元 │ │├──┼──────┼─────────┼────┼──────┤│549 │95年9 月30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65元 │ │├──┼──────┼─────────┼────┼──────┤│550 │95年10月2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20元 │ ││ │ │公司 │ │ │├──┼──────┼─────────┼────┼──────┤│551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10月31日││ │ │ │ │26,323元 │├──┼──────┼─────────┼────┼──────┤│552 │95年10月11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553 │95年11月4 日│大潤發內湖二店 │2,100元 │ │├──┼──────┼─────────┼────┼──────┤│554 │ │ │ │本行扣繳 ││ │ │ │ │95年11月29日││ │ │ │ │2,300元 │├──┼──────┼─────────┼────┼──────┤│555 │96年4 月4 日│和信家3G電訊 │500元 │ │├──┼──────┼─────────┼────┼──────┤│556 │ │ │ │本行扣繳 ││ │ │ │ │96年5 月2 日││ │ │ │ │500元 │├──┼──────┼─────────┼────┼──────┤│557 │96年4 月6 日│大潤發內湖一店 │512元 │ │├──┼──────┼─────────┼────┼──────┤│558 │96年4 月8 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160元 │ ││ │ │公司 │ │ │├──┼──────┼─────────┼────┼──────┤│559 │96年4 月12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1,210元 │ │├──┼──────┼─────────┼────┼──────┤│560 │96年4 月12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495元 │ │├──┼──────┼─────────┼────┼──────┤│561 │ │ │ │本行扣繳 ││ │ │ │ │96年5月29日 ││ │ │ │ │2,377元 │├──┼──────┼─────────┼────┼──────┤│562 │96年6 月27日│和信家3G電訊 │38,500元│ │├──┼──────┼─────────┼────┼──────┤│563 │96年6 月29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290元 │ │├──┼──────┼─────────┼────┼──────┤│564 │ │ │ │本行扣繳 ││ │ │ │ │93年7月31日 ││ │ │ │ │38,790元 │├──┼──────┼─────────┼────┼──────┤│565 │96年7 月9 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658元 │ │├──┼──────┼─────────┼────┼──────┤│566 │96年7 月13日│芭西商行 │600元 │ │├──┼──────┼─────────┼────┼──────┤│567 │96年7 月21日│和信家3G電訊 │78,450元│ │├──┼──────┼─────────┼────┼──────┤│568 │96年7 月23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1,060元 │ │├──┼──────┼─────────┼────┼──────┤│569 │96年7 月24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773元 │ │├──┼──────┼─────────┼────┼──────┤│570 │96年7 月26日│威保電信股份有限公│1,397元 │ ││ │ │司 │ │ │├──┼──────┼─────────┼────┼──────┤│571 │ │ │ │本行扣繳 ││ │ │ │ │96年8月29日 ││ │ │ │ │82,938元 │├──┼──────┼─────────┼────┼──────┤│572 │96年12月8 日│歐盟租賃股份有限公│15,000元│ ││ │ │司 │ │ │├──┼──────┼─────────┼────┼──────┤│573 │96年12月8 日│歐盟租賃股份有限公│10,000元│ ││ │ │司 │ │ │├──┼──────┼─────────┼────┼──────┤│574 │96年12月22日│韓盧小吃店 │733元 │ │├──┼──────┼─────────┼────┼──────┤│575 │96年12月22日│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30,250元│ ││ │ │國際 │ │ │├──┼──────┼─────────┼────┼──────┤│576 │ │ │ │跨行轉帳 ││ │ │ │ │97年1月29日 ││ │ │ │ │6,000元 │├──┼──────┼─────────┼────┼──────┤│577 │97年1 月16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8,680元 │ ││ │ │司 │ │ │├──┼──────┼─────────┼────┼──────┤│578 │97年1 月18日│群泰國際事業股份有│12,838元│ ││ │ │限公司 │ │ │├──┼──────┼─────────┼────┼──────┤│579 │97年1 月20日│東笙汽車修護 │10,000元│ │├──┼──────┼─────────┼────┼──────┤│580 │97年1 月25日│和信家電訊館 │115,750 │ │├──┼──────┼─────────┼────┼──────┤│581 │97年1 月26日│臺灣中油蘆洲中山二│1,933元 │ ││ │ │路站 │ │ │├──┼──────┼─────────┼────┼──────┤│582 │97年1 月29日│臺灣中油中寮站 │1,800元 │ │├──┼──────┼─────────┼────┼──────┤│583 │97年1 月31日│丁丁藥局- 文心店 │2,545元 │ │├──┼──────┼─────────┼────┼──────┤│584 │97年1 月31日│大潤發內湖一店 │8,243元 │ │├──┼──────┼─────────┼────┼──────┤│585 │97年1 月31日│屈臣氏- 逢甲分店 │1,467元 │ │├──┼──────┼─────────┼────┼──────┤│586 │97年1 月31日│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9,500元 │ ││ │ │國際 │ │ │├──┼──────┼─────────┼────┼──────┤│587 │97年1 月31日│第一藥局 │3,600元 │ │├──┼──────┼─────────┼────┼──────┤│588 │97年1 月31日│新平加油站 │1,500元 │ │├──┼──────┼─────────┼────┼──────┤│589 │97年1 月31日│鴻陞加油站有限公司│455元 │ │├──┼──────┼─────────┼────┼──────┤│590 │97年2 月1 日│屈臣氏- 逢甲分店 │815元 │ │├──┼──────┼─────────┼────┼──────┤│591 │97年1 月31日│東亞藥師藥局 │2,400元 │ │├──┴──────┴─────────┼────┼──────┤│總額 │1,053,68│824,102元 ││ │5元 │ │└───────────────────┴────┴──────┘┌───────────────────────────────┐│附表四之二 │├───────────────────────────────┤│持卡人:林功明 │├───────────────────────────────┤│發卡銀行:華南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商家 │消費金額│繳款方式││ │ │ │ │ │├──┼──────┼───────────┼────┼────┤│1 │94年9 月12日│南部汽車斗六廠 │15,000元│ │├──┼──────┼───────────┼────┼────┤│2 │94年9 月13日│東風懋廳 │20,000元│ │├──┼──────┼───────────┼────┼────┤│3 │94年10月3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967元 │ │├──┼──────┼───────────┼────┼────┤│4 │94年10月4日 │馥佑有限公司 │445元 │ │├──┼──────┼───────────┼────┼────┤│5 │94年10月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1,920元 │ ││ │ │司臺北站前分公司 │ │ │├──┼──────┼───────────┼────┼────┤│6 │94年10月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560元 │ ││ │ │司臺北站前分公司 │ │ │├──┼──────┼───────────┼────┼────┤│7 │94年10月6日 │馥佑有限公司 │1,200元 │ │├──┼──────┼───────────┼────┼────┤│8 │94年10月5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1,809元 │ ││ │ │司臺北站前分公司 │ │ │├──┼──────┼───────────┼────┼────┤│9 │94年10月11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607元 │ │├──┼──────┼───────────┼────┼────┤│10 │94年10月11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447元 │ │├──┼──────┼───────────┼────┼────┤│11 │94年10月11日│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99元 │ │├──┼──────┼───────────┼────┼────┤│12 │94年10月12日│US童裝、童鞋 │590元 │ │├──┼──────┼───────────┼────┼────┤│13 │94年10月13日│屈臣氏- 三和分公司 │210元 │ │├──┼──────┼───────────┼────┼────┤│14 │94年10月13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265元 │ │├──┼──────┼───────────┼────┼────┤│15 │ │ │ │退跨行轉││ │ │ │ │帳手續費││ │ │ │ │94年10月││ │ │ │ │27日17 ││ │ │ │ │元 ││ │ │ │ │ │├──┼──────┼───────────┼────┼────┤│16 │ │ │ │跨行轉帳││ │ │ │ │繳款94年││ │ │ │ │10 月27 ││ │ │ │ │日36,412││ │ │ │ │元 ││ │ │ │ │ │├──┼──────┼───────────┼────┼────┤│17 │94年10月26日│婦嬰百貨- 旗艦店 │397元 │ │├──┼──────┼───────────┼────┼────┤│18 │94年10月28日│宏哲企業 │5,860元 │ │├──┼──────┼───────────┼────┼────┤│19 │94年10月26日│幸運女孩包包行 │750元 │ │├──┼──────┼───────────┼────┼────┤│20 │94年10月27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寶│858元 │ ││ │ │慶分公司 │ │ │├──┼──────┼───────────┼────┼────┤│21 │94年10月28日│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250元 │ │├──┼──────┼───────────┼────┼────┤│22 │94年10月29日│春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970元 │ │├──┼──────┼───────────┼────┼────┤│23 │94年11月1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945元 │ │├──┼──────┼───────────┼────┼────┤│24 │94年11月2日 │特力翠風股份有限公司士│2,388元 │ ││ │ │林分公司 │ │ │├──┼──────┼───────────┼────┼────┤│25 │94年11月6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寶│616元 │ ││ │ │慶分公司 │ │ │├──┼──────┼───────────┼────┼────┤│26 │94年11月13日│馥佑有限公司 │2,850元 │ │├──┼──────┼───────────┼────┼────┤│27 │94年11月12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99元 │ │├──┼──────┼───────────┼────┼────┤│28 │94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29 │ │ │ │退跨行轉││ │ │ │ │帳手續費││ │ │ │ │17元 ││ │ │ │ │ │├──┼──────┼───────────┼────┼────┤│30 │ │ │ │跨行轉帳││ │ │ │ │繳款 ││ │ │ │ │23,108元││ │ │ │ │ │├──┼──────┼───────────┼────┼────┤│31 │94年11月29日│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670元 │ │├──┼──────┼───────────┼────┼────┤│32 │94年11月30日│水都溫泉會館 │3,465元 │ │├──┼──────┼───────────┼────┼────┤│33 │94年12月3日 │薇風馥麗飯店有限公司 │2,780元 │ │├──┼──────┼───────────┼────┼────┤│34 │94年12月5日 │薇風馥麗飯店有限公司 │1,148元 │ │├──┼──────┼───────────┼────┼────┤│35 │94年12月8日 │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368元 │ ││ │ │三重店 │ │ │├──┼──────┼───────────┼────┼────┤│36 │94年12月2日 │每佳皮鞋店 │390元 │ │├──┼──────┼───────────┼────┼────┤│37 │94年12月11日│馥佑有限公司 │910元 │ │├──┼──────┼───────────┼────┼────┤│38 │94年12月9日 │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489元 │ │├──┼──────┼───────────┼────┼────┤│39 │94年12月13日│吸引力牛仔屋 │1,791元 │ │├──┼──────┼───────────┼────┼────┤│40 │94年12月19日│特力翠風股份有限公司士│780元 │ ││ │ │林分公司 │ │ │├──┼──────┼───────────┼────┼────┤│41 │94年12月19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448元 │ │├──┼──────┼───────────┼────┼────┤│42 │94年12月20日│寄瑪百貨有限公司 │437元 │ │├──┼──────┼───────────┼────┼────┤│43 │94年12月21日│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963元 │ ││ │ │三重店 │ │ │├──┼──────┼───────────┼────┼────┤│44 │ │ │ │跨行轉帳││ │ │ │ │繳款94年││ │ │ │ │12 月26 ││ │ │ │ │日10,763││ │ │ │ │元 │├──┼──────┼───────────┼────┼────┤│45 │ │ │ │退跨行轉││ │ │ │ │帳手續費││ │ │ │ │94年12月││ │ │ │ │26日17元│├──┼──────┼───────────┼────┼────┤│46 │94年12月31日│燦坤3C蘆洲店 │3,080元 │ │├──┼──────┼───────────┼────┼────┤│47 │95年1 月10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48 │95年1 月16日│日商被樂思股份有限公司│2,541元 │ ││ │ │臺北分公司 │ │ │├──┼──────┼───────────┼────┼────┤│49 │95年1 月17日│明仁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400元 │ │├──┼──────┼───────────┼────┼────┤│50 │95年1 月18日│台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南│928元 │ ││ │ │崁分行 │ │ │├──┼──────┼───────────┼────┼────┤│51 │95年1 月23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886元 │ │├──┼──────┼───────────┼────┼────┤│52 │ │ │ │臨櫃繳款││ │ │ │ │95 年1月││ │ │ │ │24日 ││ │ │ │ │10,787元│├──┼──────┼───────────┼────┼────┤│53 │95年1 月25日│花旗健康生活家飾 │4,000元 │ │├──┼──────┼───────────┼────┼────┤│54 │95年1 月27日│西堤懋飲股份有限公司 │1,067元 │ │├──┼──────┼───────────┼────┼────┤│55 │95年2 月9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3,715元 │ │├──┼──────┼───────────┼────┼────┤│56 │95年2 月9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3元 │ │├──┼──────┼───────────┼────┼────┤│57 │95年2 月10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947元 │ │├──┼──────┼───────────┼────┼────┤│58 │ │ │ │臨櫃繳款││ │ │ │ │95 年2月││ │ │ │ │24日 ││ │ │ │ │10,022元│├──┼──────┼───────────┼────┼────┤│59 │95年3 月2日 │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328元 │ │├──┼──────┼───────────┼────┼────┤│60 │95年3 月7日 │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199 │ │├──┼──────┼───────────┼────┼────┤│61 │95年3 月14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400元 │ │├──┼──────┼───────────┼────┼────┤│62 │95年3 月15日│中國石油中壢服務區站 │500元 │ │├──┼──────┼───────────┼────┼────┤│63 │95年3 月16日│萬通加油站有限公司 │1,220元 │ │├──┼──────┼───────────┼────┼────┤│64 │ │ │ │臨櫃繳款││ │ │ │ │95 年3月││ │ │ │ │24日 ││ │ │ │ │4,993 元│├──┼──────┼───────────┼────┼────┤│65 │95年4 月7日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2 分公│270元 │ ││ │ │司 │ │ │├──┼──────┼───────────┼────┼────┤│66 │95年4 月10日│馥佑有限公司 │303元 │ │├──┼──────┼───────────┼────┼────┤│67 │95年4 月11日│全國電子三和門市 │399元 │ │├──┼──────┼───────────┼────┼────┤│68 │95年4 月14日│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300元 │ ││ │ │司 │ │ │├──┼──────┼───────────┼────┼────┤│69 │95年4 月17日│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520元 │ │├──┼──────┼───────────┼────┼────┤│70 │ │ │ │臨櫃繳款││ │ │ │ │95 年4月││ │ │ │ │24日 ││ │ │ │ │2,319 元│├──┼──────┼───────────┼────┼────┤│71 │95年5 月9日 │佑皇服飾店 │700元 │ │├──┼──────┼───────────┼────┼────┤│72 │95年5 月9日 │佑皇服飾店 │500元 │ │├──┼──────┼───────────┼────┼────┤│73 │95年5 月9日 │薇薇精緻旅館有限公司 │2,580元 │ │├──┼──────┼───────────┼────┼────┤│74 │95年5 月12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204元 │ │├──┼──────┼───────────┼────┼────┤│75 │95年5 月15日│屈臣氏- 三和分店 │99元 │ │├──┼──────┼───────────┼────┼────┤│76 │95年5 月23日│屈臣氏- 三和分店 │774元 │ │├──┼──────┼───────────┼────┼────┤│77 │ │ │ │臨櫃繳款││ │ │ │ │95 年5月││ │ │ │ │23日 ││ │ │ │ │1,792 元│├──┼──────┼───────────┼────┼────┤│78 │95年5 月30日│親親寶貝童裝百貨 │522元 │ │├──┼──────┼───────────┼────┼────┤│79 │95年6 月6日 │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711元 │ ││ │ │三重店 │ │ │├──┼──────┼───────────┼────┼────┤│80 │95年6 月7日 │屈臣氏- 三和分店 │398元 │ │├──┼──────┼───────────┼────┼────┤│81 │95年6 月8日 │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689元 │ ││ │ │正義分公司 │ │ │├──┼──────┼───────────┼────┼────┤│82 │ │ │ │跨行轉帳││ │ │ │ │繳款95年││ │ │ │ │6 月26日││ │ │ │ │7,090 元│├──┼──────┼───────────┼────┼────┤│83 │95年6 月24日│馥佑有限公司 │199元 │ │├──┼──────┼───────────┼────┼────┤│84 │95年6 月24日│馥佑有限公司 │280元 │ │├──┼──────┼───────────┼────┼────┤│85 │95年6 月26日│屈臣氏- 力行分公司 │388元 │ │├──┼──────┼───────────┼────┼────┤│86 │95年6 月30日│屈臣氏- 力行分公司 │333元 │ │├──┼──────┼───────────┼────┼────┤│87 │95年7 月6日 │尼耀鞋坊 │4,200元 │ │├──┼──────┼───────────┼────┼────┤│88 │95年7 月7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809元 │ │├──┼──────┼───────────┼────┼────┤│89 │95年7 月7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809元 │ │├──┼──────┼───────────┼────┼────┤│90 │95年7 月6日 │尼耀鞋坊 │4,200元 │ │├──┼──────┼───────────┼────┼────┤│91 │ │ │ │萬家福股││ │ │ │ │份有限公││ │ │ │ │司95 年7││ │ │ │ │月7 日 ││ │ │ │ │809 元 │├──┼──────┼───────────┼────┼────┤│92 │ │ │ │尼耀鞋坊││ │ │ │ │95 年7月││ │ │ │ │6 日 ││ │ │ │ │4,200 元│├──┼──────┼───────────┼────┼────┤│93 │95年7 月14日│馥佑有限公司 │278元 │ │├──┼──────┼───────────┼────┼────┤│94 │95年7 月21日│馥佑有限公司 │672元 │ │├──┼──────┼───────────┼────┼────┤│95 │ │ │ │自行臨櫃││ │ │ │ │繳款95年││ │ │ │ │7 月25日││ │ │ │ │2,287 元│├──┼──────┼───────────┼────┼────┤│96 │95年7 月26日│區臣氏- 力行分公司 │437元 │ │├──┼──────┼───────────┼────┼────┤│97 │95年7 月27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559元 │ │├──┼──────┼───────────┼────┼────┤│98 │95年7 月29日│爭鮮迴轉壽司三重2 分公│300元 │ ││ │ │司 │ │ │├──┼──────┼───────────┼────┼────┤│99 │98年7 月31日│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0元 │ ││ │ │蘆洲店 │ │ │├──┼──────┼───────────┼────┼────┤│100 │95年8 月1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857元 │ │├──┼──────┼───────────┼────┼────┤│101 │95年8 月3日 │馥佑有限公司 │799元 │ │├──┼──────┼───────────┼────┼────┤│102 │95年8 月4日 │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248元 │ ││ │ │三重店 │ │ │├──┼──────┼───────────┼────┼────┤│103 │95年8 月5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90元 │ │├──┼──────┼───────────┼────┼────┤│104 │95年8 月7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119元 │ │├──┼──────┼───────────┼────┼────┤│105 │95年8 月10日│馥佑有限公司 │7,329元 │ │├──┼──────┼───────────┼────┼────┤│106 │95年8 月10日│區臣氏- 力行分公司 │239元 │ │├──┼──────┼───────────┼────┼────┤│107 │95年8 月18日│馥佑有限公司 │388元 │ │├──┼──────┼───────────┼────┼────┤│108 │95年8 月19日│京寶港式飲茶 │3046元 │ │├──┼──────┼───────────┼────┼────┤│109 │ │ │ │ATM 跨行││ │ │ │ │轉帳繳款││ │ │ │ │95年8 月││ │ │ │ │23日 ││ │ │ │ │11,001元│├──┼──────┼───────────┼────┼────┤│110 │95年8 月24日│馥佑有限公司 │573元 │ │├──┼──────┼───────────┼────┼────┤│111 │95年8 月28日│燦坤3C蘆洲店 │529元 │ │├──┼──────┼───────────┼────┼────┤│112 │95年9 月3日 │馥佑有限公司 │648元 │ │├──┼──────┼───────────┼────┼────┤│113 │95年9 月11日│馥佑有限公司 │448元 │ │├──┼──────┼───────────┼────┼────┤│114 │95年9 月9日 │神奇寶貝樂園 │912元 │ │├──┼──────┼───────────┼────┼────┤│115 │95年9 月11日│何嘉仁書店 │536元 │ │├──┼──────┼───────────┼────┼────┤│116 │95年9 月16日│何嘉仁書店 │140元 │ │├──┼──────┼───────────┼────┼────┤│117 │95年9 月16日│何嘉仁書店 │330元 │ │├──┼──────┼───────────┼────┼────┤│118 │95年9 月16日│朱宗慶打擊樂教學系統- │8,915元 │ ││ │ │三重門市 │ │ │├──┼──────┼───────────┼────┼────┤│119 │95年9 月18日│比活力運動俱樂部 │2,600元 │ │├──┼──────┼───────────┼────┼────┤│120 │95年9 月19日│馥佑有限公司 │168元 │ │├──┼──────┼───────────┼────┼────┤│121 │ │ │ │ATM 跨行││ │ │ │ │轉帳繳款││ │ │ │ │95年9 月││ │ │ │ │25日 ││ │ │ │ │14,309元│├──┼──────┼───────────┼────┼────┤│122 │95年9 月22日│馥佑有限公司 │648元 │ │├──┼──────┼───────────┼────┼────┤│123 │95年9 月24日│集賢日式燒肉屋 │1,060元 │ │├──┼──────┼───────────┼────┼────┤│124 │95年9 月27日│尹口嬰童用品百貨- 三重│500元 │ ││ │ │店 │ │ │├──┼──────┼───────────┼────┼────┤│125 │95年10月2日 │比活力運動俱樂部 │1,400元 │ │├──┼──────┼───────────┼────┼────┤│126 │ │ │ │ATM 跨行││ │ │ │ │轉帳繳款││ │ │ │ │95年10月││ │ │ │ │27日 ││ │ │ │ │17,657元│├──┼──────┼───────────┼────┼────┤│127 │95年11月18日│屈臣氏- 三和分公司 │158元 │ │├──┼──────┼───────────┼────┼────┤│128 │95年11月21日│金百豐股份有限公司 │279元 │ │├──┼──────┼───────────┼────┼────┤│129 │95年11月21日│金百豐股份有限公司 │119元 │ │├──┼──────┼───────────┼────┼────┤│130 │95年11月27日│燦坤3C蘆洲店 │249元 │ │├──┼──────┼───────────┼────┼────┤│131 │95年11月29日│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679元 │ │├──┼──────┼───────────┼────┼────┤│132 │95年12月1日 │韓香韓國料理飲食店 │660元 │ │├──┼──────┼───────────┼────┼────┤│133 │95年12月3日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分公司│490元 │ │├──┼──────┼───────────┼────┼────┤│134 │ │ │ │超商代收││ │ │ │ │7-11,95││ │ │ │ │年12月25││ │ │ │ │日2,634 ││ │ │ │ │元 │├──┼──────┼───────────┼────┼────┤│135 │96年4 月4日 │和信家3G電訊 │500元 │ │├──┼──────┼───────────┼────┼────┤│136 │96年4 月6日 │大潤發內湖一店 │1,018元 │ │├──┼──────┼───────────┼────┼────┤│137 │ │ │ │全國繳稅││ │ │ │ │費平台96││ │ │ │ │年5 月22││ │ │ │ │日1,518 ││ │ │ │ │元 │├──┼──────┼───────────┼────┼────┤│138 │96年7 月4日 │ │735元 │ │├──┼──────┼───────────┼────┼────┤│139 │ │ │ │利檬企業││ │ │ │ │有限公司││ │ │ │ │- 八德店││ │ │ │ │96年7 月││ │ │ │ │4 日368 ││ │ │ │ │元 │├──┼──────┼───────────┼────┼────┤│140 │96年7 月4日 │利檬企業有限公司- 八德│368元 │ │├──┼──────┼───────────┼────┼────┤│141 │96年7 月14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 │414元 │ │├──┼──────┼───────────┼────┼────┤│142 │ │ │ │全國繳稅││ │ │ │ │費平台96││ │ │ │ │年7 月23││ │ │ │ │日735 元│├──┼──────┼───────────┼────┼────┤│143 │96年7 月21日│諾貝爾圖書城 │209元 │ │├──┼──────┼───────────┼────┼────┤│144 │96年7 月21日│諾貝爾圖書城 │170元 │ │├──┼──────┼───────────┼────┼────┤│145 │96年7 月9日 │和信家3G電訊 │97,900元│ │├──┼──────┼───────────┼────┼────┤│146 │96年7 月25日│祥浩電子 │525元 │ │├──┼──────┼───────────┼────┼────┤│147 │96年7 月28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2,023元 │ ││ │ │店 │ │ │├──┼──────┼───────────┼────┼────┤│148 │96年7 月30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 ││ │ │板橋文化路站 │ │ │├──┼──────┼───────────┼────┼────┤│149 │96年7 月31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店 │290元 │ │├──┼──────┼───────────┼────┼────┤│150 │96年8 月1日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 蘆山│125元 │ ││ │ │門市 │ │ │├──┼──────┼───────────┼────┼────┤│151 │96年8 月6日 │西歐加油站- 大直店 │1,358 │ │├──┼──────┼───────────┼────┼────┤│152 │96年8 月12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 ││ │ │板橋文化路站 │ │ │├──┼──────┼───────────┼────┼────┤│153 │96年8 月18日│頂好Wellcome孔廟店 │120元 │ │├──┼──────┼───────────┼────┼────┤│154 │ │ │ │全國繳稅││ │ │ │ │費平台96││ │ │ │ │年8 月22││ │ │ │ │日101,95││ │ │ │ │6元 │├──┼──────┼───────────┼────┼────┤│155 │96年8 月21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店 │290元 │ │├──┼──────┼───────────┼────┼────┤│156 │96年8 月23日│國園加油站 │300元 │ │├──┼──────┼───────────┼────┼────┤│157 │ │ │ │全國繳稅││ │ │ │ │費平台96││ │ │ │ │年9 月26││ │ │ │ │日2,368 ││ │ │ │ │元 │├──┼──────┼───────────┼────┼────┤│158 │96年12月8日 │內德家俱生活館- 日月光│16,000元│ ││ │ │店 │ │ │├──┼──────┼───────────┼────┼────┤│159 │96年12月22日│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30,250元│ ││ │ │有限公司 │ │ │├──┼──────┼───────────┼────┼────┤│160 │96年12月22日│韓盧小吃店 │733元 │ │├──┼──────┼───────────┼────┼────┤│161 │96年12月22日│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30,250元│ ││ │ │有限公司 │ │ │├──┼──────┼───────────┼────┼────┤│162 │96年12月31日│全國傢飾開發實業有限公│28,650元│ ││ │ │司 │ │ │├──┼──────┼───────────┼────┼────┤│163 │97年1 月9日 │歐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93,500元│ │├──┼──────┼───────────┼────┼────┤│164 │ │ │ │全國繳稅││ │ │ │ │費平台97││ │ │ │ │年1 月21││ │ │ │ │日15,000││ │ │ │ │元 │├──┼──────┼───────────┼────┼────┤│165 │97年1 月25日│和信家電訊館 │15,350元│ │├──┼──────┼───────────┼────┼────┤│166 │97年1 月26日│臺灣中油蘆洲中山二路站│150元 │ │├──┼──────┼───────────┼────┼────┤│167 │97年1 月27日│吉星24HR港式飲茶 │1,381元 │ │├──┴──────┴───────────┼────┼────┤│總計 │483,443 │282,179 ││ │元 │元 │└─────────────────────┴────┴────┘┌─────────────────────────────────┐│附表四之三 │├─────────────────────────────────┤│持卡人:林功明 │├─────────────────────────────────┤│發卡銀行 :聯邦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地點(店家) │消費金額 │繳款方式、日期││ │ │ │ │、金額、 │├──┼──────┼─────────┼─────┼───────┤│1 │96年2 月20日│摩根時尚旅館有限公│55,00元 │ ││ │ │司 │ │ │├──┼──────┼─────────┼─────┼───────┤│2 │96年3 月2 日│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1,234元 │ ││ │ │公司 │ │ │├──┼──────┼─────────┼─────┼───────┤│3 │96年2 月26日│上光眼鏡- 瑞隆店 │1,200元 │ │├──┼──────┼─────────┼─────┼───────┤│4 │ │ │ │F1白金卡現金回││ │ │ │ │饋96年3 月6 日││ │ │ │ │33元 │├──┼──────┼─────────┼─────┼───────┤│5 │96年3 月14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82元 │ │├──┼──────┼─────────┼─────┼───────┤│6 │ │ │ │808 網路轉帳繳││ │ │ │ │款- 全國繳費網││ │ │ │ │96年3 月21日 ││ │ │ │ │6,734 元 │├──┼──────┼─────────┼─────┼───────┤│7 │96年4 月4 日│和信家3G電訊 │500元 │ │├──┼──────┼─────────┼─────┼───────┤│8 │96年4 月4 日│和信家3G電訊 │500元 │ │├──┼──────┼─────────┼─────┼───────┤│9 │96年4 月6 日│大潤發內湖一店 │1,019元 │ │├──┼──────┼─────────┼─────┼───────┤│10 │ │ │ │F1白金卡現金回││ │ │ │ │饋96年4 月6 日││ │ │ │ │9 元 │├──┼──────┼─────────┼─────┼───────┤│11 │96年4 月8 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橋│160元 │ │├──┼──────┼─────────┼─────┼───────┤│12 │ │ │ │臨櫃批次繳款- ││ │ │ │ │聯邦96年4 月23││ │ │ │ │日1,949 元 │├──┼──────┼─────────┼─────┼───────┤│13 │ │ │ │F1白金卡現金回││ │ │ │ │饋96年5 月6 日││ │ │ │ │10元 │├──┼──────┼─────────┼─────┼───────┤│13-1│ │ │ │繳款2170元 │├──┼──────┼─────────┼─────┼───────┤│14 │96年5 月19日│屈臣氏- 三和分公司│339元 │ │├──┼──────┼─────────┼─────┼───────┤│15 │96年5 月19日│屈臣氏- 三和分公司│1,499元 │ │├──┼──────┼─────────┼─────┼───────┤│16 │ │ │ │F1白金卡現金回││ │ │ │ │饋96年6 月6 日││ │ │ │ │9 元 │├──┼──────┼─────────┼─────┼───────┤│17 │ │ │ │臨櫃批次繳款- ││ │ │ │ │聯邦96年6 月23││ │ │ │ │日2,000 元 │├──┼──────┼─────────┼─────┼───────┤│18 │96年7 月10日│全國加油站撫遠站 │500元 │ │├──┼──────┼─────────┼─────┼───────┤│19 │96年7 月11日│和信家3G電信 │125,600 元│ │├──┼──────┼─────────┼─────┼───────┤│20 │96年7 月13日│芭西商行 │670元 │ │├──┼──────┼─────────┼─────┼───────┤│21 │96年7 月16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220元 │ │├──┼──────┼─────────┼─────┼───────┤│22 │96年7 月22日│福客多- 三重重新二│60元 │ ││ │ │門市 │ │ │├──┼──────┼─────────┼─────┼───────┤│23 │96年7 月25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店│676元 │ │├──┼──────┼─────────┼─────┼───────┤│24 │96年8 月18日│頂好Well come 孔廟│557元 │ ││ │ │店 │ │ │├──┼──────┼─────────┼─────┼───────┤│25 │ │ │ │網路轉帳繳款- ││ │ │ │ │全國繳費網96年││ │ │ │ │8 月20日 ││ │ │ │ │127,545 元 │├──┼──────┼─────────┼─────┼───────┤│26 │ │ │ │全國繳費網跨行││ │ │ │ │轉帳手續費回饋││ │ │ │ │- 活動96年8 月││ │ │ │ │20日10 元 │├──┼──────┼─────────┼─────┼───────┤│27 │96年8 月24日│中油頭份站 │800元 │ │├──┼──────┼─────────┼─────┼───────┤│28 │96年8 月27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577元 │ ││ │ │淡水店 │ │ │├──┼──────┼─────────┼─────┼───────┤│29 │96年8 月28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68元 │ │├──┼──────┼─────────┼─────┼───────┤│30 │ │ │ │F1加油卡現金回││ │ │ │ │饋96年9 月6 日││ │ │ │ │638 元 │├──┼──────┼─────────┼─────┼───────┤│31 │ │ │ │網路轉帳繳款- ││ │ │ │ │全國繳費網96年││ │ │ │ │9 月21日2,054 ││ │ │ │ │元 │├──┼──────┼─────────┼─────┼───────┤│32 │ │ │ │全國繳費網跨行││ │ │ │ │轉帳手續費回饋││ │ │ │ │- 活動96年9 月││ │ │ │ │21日10 元 │├──┼──────┼─────────┼─────┼───────┤│33 │96年12月8 日│內德家俱生活館- 日│16,000元 │ ││ │ │月光店 │ │ │├──┼──────┼─────────┼─────┼───────┤│34 │96年12月8 日│內德家俱生活館- 日│16,000元 │ ││ │ │月光店 │ │ │├──┼──────┼─────────┼─────┼───────┤│35 │ │ │ │網路轉帳繳款- ││ │ │ │ │全國繳費網97年││ │ │ │ │1 月22日5,000 ││ │ │ │ │元 │├──┼──────┼─────────┼─────┼───────┤│36 │ │ │ │全國繳費網跨行││ │ │ │ │轉帳手續費回饋││ │ │ │ │- 活動96年1 月││ │ │ │ │22日10 元 │├──┼──────┼─────────┼─────┼───────┤│37 │ │ │ │ATM 轉帳繳款- ││ │ │ │ │跨行97年2 月22││ │ │ │ │日2,000 元 │├──┼──────┼─────────┼─────┼───────┤│38 │97年4 月6 日│LATE CHARGES │600元 │ │├──┼──────┼─────────┼─────┼───────┤│39 │97年5 月6 日│LATE CHARGES │600元 │ │├──┼──────┼─────────┼─────┼───────┤│40 │97年6 月6 日│LATE CHARGES │600元 │ │├──┼──────┼─────────┼─────┼───────┤│41 │ │ │ │繳款1800元 │├──┴──────┴─────────┼─────┼───────┤│總計 │176,961 元│ 151,981元 │└───────────────────┴─────┴───────┘┌──────────────────────────────┐│附表四之四 │├──────────────────────────────┤│持卡人:鄭國偉 │├──────────────────────────────┤│發卡銀行:渣打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商家 │消費金額│繳款方式、 ││ │ │ │ │日期、金額、│├──┼──────┼────────┼────┼──────┤│1 │95年12月30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2,612元 │ ││ │ │款 │ │ │├──┼──────┼────────┼────┼──────┤│2 │96年1 月1日 │亞太三溫暖店 │280元 │ │├──┼──────┼────────┼────┼──────┤│3 │96年1 月2日 │何嘉仁書店 │445元 │ │├──┼──────┼────────┼────┼──────┤│4 │96年1 月7日 │薇薇精品旅館 │2,880元 │ │├──┼──────┼────────┼────┼──────┤│5 │96年1 月17日│全國加油站蘆洲站│200元 │ │├──┼──────┼────────┼────┼──────┤│6 │96年1 月19日│國園加油站 │200元 │ │├──┼──────┼────────┼────┼──────┤│7 │96年1 月20日│娘惹飲食店 │1,000元 │ │├──┼──────┼────────┼────┼──────┤│8 │96年1 月25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300元 │ ││ │ │站 │ │ │├──┼──────┼────────┼────┼──────┤│9 │96年2 月1日 │和信電訊- 線上繳│845元 │ ││ │ │款 │ │ │├──┼──────┼────────┼────┼──────┤│10 │96年2 月4日 │屈臣氏-三 和分店│159元 │ │├──┼──────┼────────┼────┼──────┤│11 │96年2 月6日 │馥佑有限公司 │500元 │ │├──┼──────┼────────┼────┼──────┤│12 │96年2 月10 │和信電訊- 線上繳│2,092元 │ ││ │日 │款 │ │ │├──┼──────┼────────┼────┼──────┤│13 │96年2 月11日│美華泰進口精品生│300元 │ ││ │ │活館 │ │ │├──┼──────┼────────┼────┼──────┤│14 │ │ │ │ATM 轉帳繳款││ │ │ │ │96年2 月14日││ │ │ │ │7,617元 │├──┼──────┼────────┼────┼──────┤│15 │96年2 月13日│河谷意坊 │9,800元 │ │├──┼──────┼────────┼────┼──────┤│16 │96年2 月17日│大潤發內湖一店 │1,107元 │ │├──┼──────┼────────┼────┼──────┤│17 │96年2 月16日│上光眼鏡- 瑞隆店│1,000元 │ │├──┼──────┼────────┼────┼──────┤│18 │ │ │ │ATM 轉帳繳款││ │ │ │ │96年3 月14日││ │ │ │ │13,996元 │├──┼──────┼────────┼────┼──────┤│19 │ │ │ │退還ATM 手續││ │ │ │ │費96年3 月24││ │ │ │ │日 ││ │ │ │ │17元 │├──┼──────┼────────┼────┼──────┤│ │ │ │ │ATM 轉帳繳款││20 │ │ │ │96年4月16日 ││ │ │ │ │2,090元 │├──┼──────┼────────┼────┼──────┤│21 │96年7 月13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400元 │ ││ │ │站 │ │ │├──┼──────┼────────┼────┼──────┤│22 │96年7 月11日│和信家3G電訊 │49,600元│ │├──┼──────┼────────┼────┼──────┤│23 │96年7 月28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044元 │ ││ │ │- 三重店 │ │ │├──┼──────┼────────┼────┼──────┤│24 │ │ │ │櫃臺劃撥繳款││ │ │ │ │400元 │├──┼──────┼────────┼────┼──────┤│25 │ │ │ │扣底現金紅利││ │ │ │ │96年8月24日 ││ │ │ │ │86元 │├──┼──────┼────────┼────┼──────┤│26 │ │ │ │ATM 轉帳繳款││ │ │ │ │96年9月17日 ││ │ │ │ │50,558元 │├──┼──────┼────────┼────┼──────┤│27 │ │ │ │ATM 轉帳繳款││ │ │ │ │96年9月24日 ││ │ │ │ │17元 │├──┼──────┼────────┼────┼──────┤│28 │96年10月15日│陽光優質洗衣坊 │10,850元│ │├──┼──────┼────────┼────┼──────┤│29 │96年10月23 │中太汽車股份有限│38,500元│ ││ │日 │公司 │ │ │├──┼──────┼────────┼────┼──────┤│30 │ │ │ │櫃臺劃撥繳款││ │ │ │ │10,833元 │├──┼──────┼────────┼────┼──────┤│31 │96年11月8日 │7415- ezPay │1元 │ │├──┼──────┼────────┼────┼──────┤│32 │96年11月8日 │ezPay │100元 │ │├──┼──────┼────────┼────┼──────┤│33 │96年11月21日│陽光優質洗衣坊 │6,760元 │ │├──┼──────┼────────┼────┼──────┤│34 │ │ │ │櫃臺劃撥繳款││ │ │ │ │38,601元 │├──┼──────┼────────┼────┼──────┤│35 │ │ │ │ATM 轉帳繳款││ │ │ │ │97年1月14日 ││ │ │ │ │6,760元 │├──┼──────┼────────┼────┼──────┤│36 │97年4 月12日│中油- 板和站 │1,610元 │ │├──┼──────┼────────┼────┼──────┤│37 │97年5 月8日 │和信電信- 線上繳│1,996元 │ ││ │ │款 │ │ │├──┼──────┼────────┼────┼──────┤│38 │97年5 月1日 │和信家電訊館 │48,758元│ │├──┼──────┼────────┼────┼──────┤│39 │97年5 月11日│臺灣中油重陽路站│500元 │ │├──┼──────┼────────┼────┼──────┤│40 │97年5 月10日│臺灣中油重陽路站│614元 │ │├──┼──────┼────────┼────┼──────┤│41 │97年5 月11日│知多家- 士林店 │1,287元 │ │├──┼──────┼────────┼────┼──────┤│42 │ │ │ │ATM 轉帳繳款││ │ │ │ │97年5月14日 ││ │ │ │ │2,000元 │├──┼──────┼────────┼────┼──────┤│43 │97年5 月12日│濱江加油站有限公│614元 │ ││ │ │司 │ │ │├──┼──────┼────────┼────┼──────┤│44 │97年5 月9日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6,017元 │ ││ │ │有限公司 │ │ │├──┼──────┼────────┼────┼──────┤│45 │97年5 月15日│濱江加油站有限公│921元 │ ││ │ │司 │ │ │├──┼──────┼────────┼────┼──────┤│46 │97年5 月22日│臺灣中油重陽路站│1,050元 │ │├──┼──────┼────────┼────┼──────┤│47 │97年5 月24日│薇風馥麗飯店有限│11,420元│ ││ │ │公司 │ │ │├──┼──────┼────────┼────┼──────┤│48 │97年6 月2日 │日新藥局 │950元 │ │├──┼──────┼────────┼────┼──────┤│49 │97年6 月2日 │日新藥局 │1,480元 │ │├──┼──────┼────────┼────┼──────┤│50 │97年6 月2日 │日新藥局 │1,730元 │ │├──┼──────┼────────┼────┼──────┤│51 │97年5 月31日│金莎會館 │32,260元│ │├──┼──────┼────────┼────┼──────┤│52 │97年5 月31日│陽光優質洗衣坊 │58,600元│ │├──┼──────┼────────┼────┼──────┤│53 │97年6 月1日 │威寶電信- 三峽介│89,500元│ ││ │ │壽 │ │ │├──┼──────┴────────┼────┼──────┤│總計│ │390,282 │132,975元 ││ │ │元 │ │└──┴───────────────┴────┴──────┘┌───────────────────────────────┐│附表四之五 │├───────────────────────────────┤│持卡人:林功明 │├───────────────────────────────┤│發卡銀行:玉山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商家 │消費金額│繳款方式、 ││ │ │ │ │日期、金額、│├──┼──────┼─────────┼────┼──────┤│1 │96年9月18日 │小北百貨- 三重店 │118元 │ │├──┼──────┼─────────┼────┼──────┤│2 │96年9月18日 │上光眼鏡- 三重二店│400元 │ │├──┼──────┼─────────┼────┼──────┤│3 │96年9月19日 │西歐加油站- 大直店│830元 │ │├──┼──────┼─────────┼────┼──────┤│4 │96年9月19日 │和信家電訊館 │18,790元│ │├──┼──────┼─────────┼────┼──────┤│5 │96年9月22日 │濱江加油站股份有限│600元 │ ││ │ │公司 │ │ │├──┼──────┼─────────┼────┼──────┤│6 │96年9月23日 │臺灣中油民生陸橋西│300元 │ ││ │ │站 │ │ │├──┼──────┼─────────┼────┼──────┤│7 │96年9月26日 │堤頂加油站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8 │96年9月27日 │永昌資訊有限公司 │640元 │ │├──┼──────┼─────────┼────┼──────┤│9 │96年9月28日 │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1,280元 │ │├──┼──────┼─────────┼────┼──────┤│10 │96年10月19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764元 │ │├──┼──────┼─────────┼────┼──────┤│11 │96年12月4日 │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180元 │ │├──┼──────┼─────────┼────┼──────┤│12 │96年12月8日 │內德家俱生活館- 日│16,000元│ ││ │ │月光店 │ │ │├──┼──────┼─────────┼────┼──────┤│13 │96年12月8日 │內德家俱生活館- 日│18,425元│ ││ │ │月光店 │ │ │├──┼──────┼─────────┼────┼──────┤│14 │96年12月14日│爭鮮迴轉壽司三重二│570元 │ ││ │ │店 │ │ │├──┼──────┼─────────┼────┼──────┤│15 │96年12月22日│燦坤3C內湖旗艦店 │3,888元 │ │├──┼──────┼─────────┼────┼──────┤│16 │96年12月21日│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3,569元 │ ││ │ │司 │ │ │├──┼──────┼─────────┼────┼──────┤│17 │96年12月25日│臺灣石油重陽路站 │161元 │ │├──┼──────┼─────────┼────┼──────┤│18 │96年12月26日│台隆賓士汽車股份有│2,079元 │ ││ │ │限公司 │ │ │├──┼──────┼─────────┼────┼──────┤│19 │96年12月31日│全國傢飾開發實業有│27,000元│ ││ │ │限公司 │ │ │├──┼──────┼─────────┼────┼──────┤│20 │97年1月6日 │內德家俱生活館- 日│120,000 │ ││ │ │月光店 │元 │ │├──┼──────┼─────────┼────┼──────┤│21 │97年1月8日 │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614元 │ │├──┼──────┼─────────┼────┼──────┤│22 │97年1月9日 │西盟租賃股份有限公│13,500元│ ││ │ │司 │ │ │├──┼──────┼─────────┼────┼──────┤│23 │97年1月9日 │薇薇精緻旅館有限公│2,880元 │ ││ │ │司 │ │ │├──┴──────┴─────────┼────┼──────┤│總計 │232,888 │0元 ││ │元 │ │└───────────────────┴────┴──────┘┌─────────────────────────────────┐│附表四之六 │├─────────────────────────────────┤│持卡人:鄭國偉 │├─────────────────────────────────┤│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地點(店家) │消費金額│繳款方式、 ││ │ │ │ │日期、金額、│├──┼──────┼───────────┼────┼──────┤│1 │96年8月30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942元 │ │├──┼──────┼───────────┼────┼──────┤│2 │96年9月3日 │和信家3G電訊 │52,870元│ │├──┼──────┼───────────┼────┼──────┤│3 │ │ │ │本行扣繳 ││ │ │ │ │96年10月2日 ││ │ │ │ │53,812元 │├──┼──────┼───────────┼────┼──────┤│4 │96年9月16日 │中信錢加值7-11金銘 │500元 │ │├──┼──────┼───────────┼────┼──────┤│5 │96年9月16日 │中信錢加值手續費 │5元 │ │├──┼──────┼───────────┼────┼──────┤│6 │96年9月23日 │台亞華江橋站 │300元 │ │├──┼──────┼───────────┼────┼──────┤│7 │96年9月26日 │中信錢加值7-11園林 │500元 │ │├──┼──────┼───────────┼────┼──────┤│8 │96年9月26日 │中信錢加值手續費 │5元 │ │├──┼──────┼───────────┼────┼──────┤│9 │96年9月27日 │宏威圖書有限公司- 八德│375元 │ │├──┼──────┼───────────┼────┼──────┤│10 │96年10月1日 │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 │1,000元 │ │├──┼──────┼───────────┼────┼──────┤│11 │96年10月3日 │中信錢加值手續費 │5元 │ │├──┼──────┼───────────┼────┼──────┤│12 │96年10月3日 │中信錢加值7-11國邦 │500元 │ │├──┼──────┼───────────┼────┼──────┤│13 │96年10月5日 │陽光優質洗衣坊 │13,860元│ │├──┼──────┼───────────┼────┼──────┤│14 │96年10月6日 │7-11辰興 │722元 │ │├──┼──────┼───────────┼────┼──────┤│15 │ │ │ │本行扣繳 ││ │ │ │ │96年11月2日 ││ │ │ │ │17,772元 │├──┼──────┼───────────┼────┼──────┤│16 │96年10月15日│臺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80元 │ │├──┼──────┼───────────┼────┼──────┤│17 │96年10月16日│臺灣中油板橋民族路站 │300元 │ │├──┼──────┼───────────┼────┼──────┤│18 │96年10月18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169元 │ │├──┼──────┼───────────┼────┼──────┤│19 │96年10月20日│臺灣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20 │96年10月20日│好師傅股份有限公司 │285元 │ │├──┼──────┼───────────┼────┼──────┤│21 │96年10月22日│中信錢加值手續費 │5元 │ │├──┼──────┼───────────┼────┼──────┤│22 │96年10月22日│中信錢加值7-11長壽 │500元 │ │├──┼──────┼───────────┼────┼──────┤│23 │96年10月23日│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58,500元│ │├──┼──────┼───────────┼────┼──────┤│24 │96年11月3日 │陽光優質洗衣坊 │6,680元 │ │├──┼──────┼───────────┼────┼──────┤│25 │ │ │ │本行扣繳 ││ │ │ │ │96年12月4日 ││ │ │ │ │66,819元 │├──┼──────┼───────────┼────┼──────┤│26 │96年11月11日│中信錢加值7-11豫鋒 │500元 │ │├──┼──────┼───────────┼────┼──────┤│27 │96年11月11日│中信錢加值手續費 │5元 │ │├──┼──────┼───────────┼────┼──────┤│28 │96年11月16日│中信錢加值7-11三安 │500元 │ │├──┼──────┼───────────┼────┼──────┤│29 │96年11月16日│中信錢加值手續費 │5元 │ │├──┼──────┼───────────┼────┼──────┤│30 │96年11月25日│中信錢加值手續費 │5元 │ │├──┼──────┼───────────┼────┼──────┤│31 │96年11月25日│中信錢加值7-11板聖 │500元 │ │├──┼──────┼───────────┼────┼──────┤│32 │96年12月2日 │台亞三重自強路站 │1,228元 │ │├──┼──────┼───────────┼────┼──────┤│33 │96年12月3日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1,172元 │ │├──┼──────┼───────────┼────┼──────┤│34 │ │ │ │本行扣繳 ││ │ │ │ │97年1月3日 ││ │ │ │ │3,915元 │├──┼──────┼───────────┼────┼──────┤│35 │96年12月18日│文中加油站有限公司 │600元 │ │├──┼──────┼───────────┼────┼──────┤│36 │96年12月19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232元 │ │├──┼──────┼───────────┼────┼──────┤│37 │96年12月20日│興化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300元 │ ││ │ │公司 │ │ │├──┼──────┼───────────┼────┼──────┤│38 │96年12月21日│臺灣石油蘆洲中山二路站│300元 │ │├──┼──────┼───────────┼────┼──────┤│39 │96年12月23日│馥佑有限公司 │498元 │ │├──┼──────┼───────────┼────┼──────┤│40 │96年12月24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 │300元 │ │├──┼──────┼───────────┼────┼──────┤│41 │96年12月25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 │300元 │ │├──┼──────┼───────────┼────┼──────┤│42 │96年12月25日│陽光優質洗衣坊 │11,650元│ │├──┼──────┼───────────┼────┼──────┤│43 │96年12月27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 │300元 │ │├──┼──────┼───────────┼────┼──────┤│44 │ │ │ │中信錢加值手││ │ │ │ │續費調減 ││ │ │ │ │96年12月29日││ │ │ │ │5元 │├──┼──────┼───────────┼────┼──────┤│45 │96年12月29日│中信錢加值7-11蘆順 │500元 │ │├──┼──────┼───────────┼────┼──────┤│46 │96年12月29日│中信錢加值手續費 │5元 │ │├──┼──────┼───────────┼────┼──────┤│47 │ │ │ │本行扣繳 ││ │ │ │ │97年2月4日 ││ │ │ │ │14,980元 │├──┼──────┼───────────┼────┼──────┤│48 │97年1月13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614元 │ │├──┼──────┼───────────┼────┼──────┤│49 │97年1月24日 │臺灣石油重陽路站 │185元 │ │├──┼──────┼───────────┼────┼──────┤│50 │ │ │ │中信錢加值手││ │ │ │ │續費遞減 ││ │ │ │ │97年1 月25日││ │ │ │ │5元 │├──┼──────┼───────────┼────┼──────┤│51 │97年1月25日 │中信錢加值7-11欣旺 │500元 │ │├──┼──────┼───────────┼────┼──────┤│52 │97年1月25日 │中信錢加值手續費 │5元 │ │├──┼──────┼───────────┼────┼──────┤│53 │97年2月4日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1,322元 │ │├──┼──────┼───────────┼────┼──────┤│54 │97年2月10日 │國園加油站 │610元 │ │├──┼──────┼───────────┼────┼──────┤│55 │ │ │ │本行扣繳 ││ │ │ │ │97年3月4日 ││ │ │ │ │3,231元 │├──┼──────┼───────────┼────┼──────┤│56 │97年4月11日 │中華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14,648元│ │├──┼──────┼───────────┼────┼──────┤│57 │97年4月12日 │順光加油站 │500元 │ │├──┼──────┼───────────┼────┼──────┤│58 │97年4月13日 │臺灣石油社子站 │500元 │ │├──┼──────┼───────────┼────┼──────┤│59 │97年4月13日 │濱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060元 │ │├──┼──────┼───────────┼────┼──────┤│60 │97年4月14日 │濱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61 │97年4月15日 │小北百貨- 三重店 │198元 │ │├──┼──────┼───────────┼────┼──────┤│62 │97年4月15日 │濱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63 │97年4月16日 │臺灣石油北投中央北路站│500元 │ │├──┼──────┼───────────┼────┼──────┤│64 │97年4月17日 │臺灣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65 │97年4月18日 │臺灣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66 │97年4月21日 │濱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500元 │ │├──┼──────┼───────────┼────┼──────┤│67 │97年4月23日 │臺灣石油重陽路站 │300元 │ │├──┼──────┼───────────┼────┼──────┤│68 │97年4月23日 │執宇企業社 │688元 │ │├──┼──────┼───────────┼────┼──────┤│69 │97年4月26日 │臺灣石油重陽路站 │307元 │ │├──┼──────┼───────────┼────┼──────┤│70 │97年4月27日 │濱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380元 │ │├──┼──────┼───────────┼────┼──────┤│71 │97年4月30日 │陽光優質洗衣坊 │36,750元│ │├──┼──────┼───────────┼────┼──────┤│72 │97年4月30日 │鴻益輪胎有限公司 │8,600元 │ │├──┼──────┼───────────┼────┼──────┤│73 │97年5月1日 │金莎會館 │48,390元│ │├──┼──────┼───────────┼────┼──────┤│74 │97年5月2日 │台隆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1,229元 │ │├──┼──────┼───────────┼────┼──────┤│75 │97年5月3日 │和信家電訊館 │20,350元│ │├──┼──────┼───────────┼────┼──────┤│76 │97年5月10日 │探索精緻旅館企業社 │2,580元 │ │├──┼──────┼───────────┼────┼──────┤│77 │ │ │ │ATM繳款 ││ │ │ │ │97年5月30日 ││ │ │ │ │30,000元 │├──┼──────┼───────────┼────┼──────┤│78 │ │ │ │本行扣繳 ││ │ │ │ │97年6月3日 ││ │ │ │ │200元 │├──┼──────┼───────────┼────┼──────┤│79 │97年5月14日 │石牌加油站 │891元 │ │├──┼──────┼───────────┼────┼──────┤│80 │97年6月1日 │吉星24HR港式茶飲 │1,000元 │ │├──┼──────┼───────────┼────┼──────┤│81 │97年6月7日 │濱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150元 │ │├──┼──────┼───────────┼────┼──────┤│82 │ │ │ │跨行轉帳 ││ │ │ │ │97年6月30日 ││ │ │ │ │5,000元 │├──┼──────┼───────────┼────┼──────┤│83 │97年6月16日 │臺灣中油北投中央北路站│600元 │ │├──┼──────┼───────────┼────┼──────┤│84 │97年6月22日 │吉星港式茶飲 │540元 │ │├──┼──────┼───────────┼────┼──────┤│85 │97年7月6日 │蘿曼仕 │1,000元 │ │├──┼──────┼───────────┼────┼──────┤│86 │97年7月13日 │臺灣石油重陽路站 │850元 │ │├──┼──────┼───────────┼────┼──────┤│87 │97年7月14日 │陽光優質洗衣坊 │29,580元│ │├──┴──────┴───────────┼────┼──────┤│總計 │335,630 │195,739元 ││ │元 │ │└─────────────────────┴────┴──────┘┌───────────────────────────────────┐│附表四之7 │├───────────────────────────────────┤│持卡人:胡萬立 │├───────────────────────────────────┤│發卡銀行:玉山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商家 │消費金額 │繳款方式、 ││ │ │ │ │日期、金額、│├──┼──────┼────────────┼─────┼──────┤│1 │94年11月23日│臺灣中油重陽路站 │700元 │ │├──┼──────┼────────────┼─────┼──────┤│2 │94年11月23日│中油好又多加油站 │500元 │ │├──┼──────┼────────────┼─────┼──────┤│3 │94年12月4日 │薇風商務旅館 │2,980元 │ │├──┼──────┼────────────┼─────┼──────┤│4 │94年12月4日 │京寶港式飲茶 │1,276元 │ │├──┼──────┼────────────┼─────┼──────┤│5 │94年12月6日 │金城加油站有限公司 │200元 │ │├──┼──────┼────────────┼─────┼──────┤│6 │94年12月14日│歡樂聯盟KTV │3,926元 │ │├──┼──────┼────────────┼─────┼──────┤│7 │94年12月19日│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200元 │ │├──┼──────┼────────────┼─────┼──────┤│8 │94年12月23日│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9 │95年1月7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581元 │ │├──┼──────┼────────────┼─────┼──────┤│10 │95年1月15日 │TANG CHENG CO.LTD │2,280元 │ │├──┼──────┼────────────┼─────┼──────┤│11 │95年1月27日 │FU YOU │1,033元 │ │├──┼──────┼────────────┼─────┼──────┤│12 │95年2月4日 │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500元 │ │├──┼──────┼────────────┼─────┼──────┤│13 │95年2月12日 │CAESAR WORLD REST │5,220元 │ │├──┼──────┼────────────┼─────┼──────┤│14 │95年2月24日 │堤頂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 │├──┼──────┼────────────┼─────┼──────┤│15 │95年3月4日 │HSIAO PEI STORE- SANT │570元 │ │├──┼──────┼────────────┼─────┼──────┤│16 │95年3月10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545元 │ │├──┼──────┼────────────┼─────┼──────┤│17 │95年3月16日 │FU YOU │852元 │ │├──┼──────┼────────────┼─────┼──────┤│18 │95年3月24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 │├──┼──────┼────────────┼─────┼──────┤│19 │95年3月24日 │HSIAO PEI STORE- SANT │800元 │ │├──┼──────┼────────────┼─────┼──────┤│20 │95年3月25日 │大潤發內湖一店 │4,987元 │ │├──┼──────┼────────────┼─────┼──────┤│21 │95年3月27日 │濱江加油站有限公司 │300元 │ │├──┼──────┼────────────┼─────┼──────┤│22 │95年4月2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214元 │ │├──┼──────┼────────────┼─────┼──────┤│23 │95年4月3日 │長安加油站有限公司 │300元 │ │├──┼──────┼────────────┼─────┼──────┤│24 │95年4月4日 │四海加油站 │300元 │ │├──┼──────┼────────────┼─────┼──────┤│25 │95年4月6日 │全國加油站- 臺北交流道卷│300元 │ │├──┼──────┼────────────┼─────┼──────┤│26 │95年4月7日 │美秀銀樓 │3,370元 │ │├──┼──────┼────────────┼─────┼──────┤│27 │95年4月4日 │伯爵加油站 │300元 │ │├──┼──────┼────────────┼─────┼──────┤│28 │95年4月7日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300元 │ │├──┼──────┼────────────┼─────┼──────┤│29 │95年4月9日 │濱江加油站有限公司 │300元 │ │├──┼──────┼────────────┼─────┼──────┤│30 │95年4月11日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1,290元 │ │├──┼──────┼────────────┼─────┼──────┤│31 │95年4月15日 │政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32 │95年4月17日 │中國加油站內湖站 │300元 │ │├──┼──────┼────────────┼─────┼──────┤│33 │95年4月21日 │濱江加油站有限公司 │500元 │ │├──┼──────┼────────────┼─────┼──────┤│34 │95年4月26日 │大潤發內湖二店 │4,845元 │ │├──┼──────┼────────────┼─────┼──────┤│35 │95年4月30日 │香奈爾汽車旅館 │2,080元 │ │├──┼──────┼────────────┼─────┼──────┤│36 │95年5月13日 │馥佑有限公司 │6,044元 │ │├──┼──────┼────────────┼─────┼──────┤│37 │95年5月23日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天台店 │135元 │ │├──┼──────┼────────────┼─────┼──────┤│38 │95年6月12日 │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800元 │ │├──┼──────┼────────────┼─────┼──────┤│39 │95年6月16日 │重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40 │95年7月10日 │中央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40,761元 │ │├──┼──────┼────────────┼─────┼──────┤│41 │95年7月10日 │新城加油站 │850元 │ │├──┼──────┼────────────┼─────┼──────┤│42 │95年7月11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870元 │ │├──┼──────┼────────────┼─────┼──────┤│43 │95年7月14日 │台亞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 │├──┼──────┼────────────┼─────┼──────┤│44 │95年7月17日 │士香加油站 │750元 │ │├──┼──────┼────────────┼─────┼──────┤│45 │95年7月30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915元 │ │├──┼──────┼────────────┼─────┼──────┤│46 │95年7月31日 │優加力- 遠東站 │980元 │ │├──┼──────┼────────────┼─────┼──────┤│47 │95年8月3日 │三鶯加油站 │640元 │ │├──┼──────┼────────────┼─────┼──────┤│48 │95年8月7日 │亞柏樹林加油站 │580元 │ │├──┼──────┼────────────┼─────┼──────┤│49 │95年8月9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3,744元 │ │├──┼──────┼────────────┼─────┼──────┤│50 │95年8月21日 │亞柏土城加油站 │905元 │ │├──┼──────┼────────────┼─────┼──────┤│51 │95年8月26日 │冬瓜山加油站有限公司 │850元 │ │├──┼──────┼────────────┼─────┼──────┤│52 │95年8月30日 │埔頂加油站有限公司 │916元 │ │├──┼──────┼────────────┼─────┼──────┤│53 │95年9月4日 │中國石油新店北新路站 │922元 │ │├──┼──────┼────────────┼─────┼──────┤│54 │95年9月11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4,269元 │ │├──┼──────┼────────────┼─────┼──────┤│55 │95年9月12日 │新城加油站 │950元 │ │├──┼──────┼────────────┼─────┼──────┤│56 │95年9月18日 │南聖湖加油站 │700元 │ │├──┼──────┼────────────┼─────┼──────┤│57 │95年9月19日 │同步流行- 民生店 │800元 │ │├──┼──────┼────────────┼─────┼──────┤│58 │95年9月19日 │金莎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1,480元 │ │├──┼──────┼────────────┼─────┼──────┤│59 │95年10月13日│長流加油站 │500元 │ │├──┼──────┼────────────┼─────┼──────┤│60 │95年11月3日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921元 │ │├──┼──────┼────────────┼─────┼──────┤│61 │96年4月3日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789元 │ │├──┼──────┼────────────┼─────┼──────┤│62 │96年4月4日 │和信家3C 電 訊 │500元 │ │├──┼──────┼────────────┼─────┼──────┤│63 │96年4月6日 │大潤發內湖一店 │1,004元 │ │├──┼──────┼────────────┼─────┼──────┤│64 │96年6月29日 │和信家3C電訊 │65,300元 │ │├──┼──────┼────────────┼─────┼──────┤│65 │96年7月12日 │燦坤3C蘆洲店 │290元 │ │├──┼──────┼────────────┼─────┼──────┤│66 │96年7月16日 │燦坤3C蘆洲店 │1,789元 │ │├──┼──────┼────────────┼─────┼──────┤│67 │96年7月19日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539元 │ │├──┼──────┼────────────┼─────┼──────┤│68 │96年7月19日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539元 │ │├──┼──────┼────────────┼─────┼──────┤│69 │96年7月21日 │和信家3C電訊 │80,850元 │ │├──┼──────┼────────────┼─────┼──────┤│70 │96年7月21日 │馥佑有限公司 │200元 │ │├──┼──────┼────────────┼─────┼──────┤│71 │96年7月22日 │福客多- 三重重新店 │60元 │ │├──┼──────┼────────────┼─────┼──────┤│72 │96年7月24日 │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 │400元 │ │├──┼──────┼────────────┼─────┼──────┤│73 │96年9月15日 │臺灣中油梅溪站 │1,000元 │ │├──┼──────┼────────────┼─────┼──────┤│74 │96年9月18日 │佳瑪進口精品生活館 │865元 │ │├──┼──────┼────────────┼─────┼──────┤│75 │96年10月31日│中華電信- 蘆洲服務中心 │4,990元 │ │├──┼──────┼────────────┼─────┼──────┤│76 │96年11月3日 │聯華石油三重交流道加油站│1,000元 │ │├──┼──────┼────────────┼─────┼──────┤│77 │96年11月7日 │臺灣中油蘆洲站 │1,000元 │ │├──┼──────┼────────────┼─────┼──────┤│78 │96年11月12日│三鶯加油站 │1,000元 │ │├──┼──────┼────────────┼─────┼──────┤│79 │96年11月21日│屈臣氏- 石牌分公司 │893元 │ │├──┼──────┼────────────┼─────┼──────┤│80 │96年11月25日│臺灣中油- 蘆洲站 │1,000元 │ │├──┼──────┼────────────┼─────┼──────┤│81 │96年11月30日│臺灣中油- 梅溪站 │1,000元 │ │├──┼──────┼────────────┼─────┼──────┤│82 │96年12月2日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翠運站 │2,458元 │ │├──┼──────┼────────────┼─────┼──────┤│83 │96年12月7日 │JO GO YA │1,158元 │ │├──┼──────┼────────────┼─────┼──────┤│84 │96年12月10日│摩曼頓- 大東店 │1,920元 │ │├──┼──────┼────────────┼─────┼──────┤│85 │96年12月12日│臺灣中油林口工三站 │1,000元 │ │├──┼──────┼────────────┼─────┼──────┤│86 │96年12月15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792元 │ │├──┼──────┼────────────┼─────┼──────┤│87 │96年12月17日│臺灣中油梅溪站 │1,000元 │ │├──┼──────┼────────────┼─────┼──────┤│88 │96年12月23日│全國加油站- 蘆洲站 │750元 │ │├──┼──────┼────────────┼─────┼──────┤│89 │96年12月27日│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900元 │ │├──┼──────┼────────────┼─────┼──────┤│90 │96年12月29日│吉星24HR港式飲茶 │1,485元 │ │├──┼──────┼────────────┼─────┼──────┤│91 │97年1月1日 │名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300元 │ │├──┼──────┼────────────┼─────┼──────┤│92 │97年1月2日 │家扶基金會 │1,500元 │ │├──┼──────┼────────────┼─────┼──────┤│93 │97年1月7日 │臺灣中油梅溪站 │1,000元 │ │├──┼──────┼────────────┼─────┼──────┤│94 │97年1月15日 │展舜汽車有限公司 │3,500元 │ │├──┼──────┼────────────┼─────┼──────┤│95 │97年1月16日 │群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380元 │ │├──┼──────┴────────────┼─────┼──────┤│總計│ │327,882 元│0元 │└──┴───────────────────┴─────┴──────┘┌──────────────────────────────────┐│附表四之八 │├──────────────────────────────────┤│持卡人:胡萬立 │├──────────────────────────────────┤│發卡銀行:新光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消費日期 │消費商家 │消費金額 │繳款方式、││號│ │ │ │日期、金額│├─┼──────┼─────────────┼─────┼─────┤│1 │96年9 月4日 │全國加油站臺北交流道站 │300元 │ │├─┼──────┼─────────────┼─────┼─────┤│2 │96年9 月6日 │OK便利商店-0130 三重福利旺│80元 │ │├─┼──────┼─────────────┼─────┼─────┤│3 │96年9 月6日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407元 │ │├─┼──────┼─────────────┼─────┼─────┤│4 │96年9 月8日 │全國加油站蘆洲站 │500元 │ │├─┼──────┼─────────────┼─────┼─────┤│5 │96年9 月9日 │小北百貨- 三重店 │240元 │ │├─┼──────┼─────────────┼─────┼─────┤│6 │ │ │ │e-Bill全國││ │ │ │ │繳費網轉帳││ │ │ │ │96年9 月28││ │ │ │ │日1,527 元│├─┼──────┼─────────────┼─────┼─────┤│7 │96年9 月18日│上光眼鏡- 二重二店 │500元 │ │├─┼──────┼─────────────┼─────┼─────┤│8 │96年9 月23日│燦坤3C蘆洲店 │299元 │ │├─┼──────┼─────────────┼─────┼─────┤│9 │96年9 月27日│新學友書局蘆洲品文門市 │803元 │ │├─┼──────┼─────────────┼─────┼─────┤│10│96年9 月29日│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1,062元 │ ││ │ │公司 │ │ │├─┼──────┼─────────────┼─────┼─────┤│11│96年10月9日 │陽光優質洗衣坊 │11,550元 │ │├─┼──────┼─────────────┼─────┼─────┤│12│ │ │ │e-Bill全國││ │ │ │ │繳費網轉帳││ │ │ │ │96年10 月 ││ │ │ │ │29日14,300││ │ │ │ │元 │├─┼──────┼─────────────┼─────┼─────┤│13│96年10月24日│臺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300元 │ ││ │ │業處 │ │ │├─┼──────┼─────────────┼─────┼─────┤│14│96年10月24日│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天台門市 │112元 │ │├─┼──────┼─────────────┼─────┼─────┤│15│96年10月25日│西歐加油站-大直站 │290元 │ │├─┼──────┼─────────────┼─────┼─────┤│16│96年10月28日│臺灣中油重陽路站 │200元 │ │├─┼──────┼─────────────┼─────┼─────┤│17│96年10月29日│臺灣中油民權西路站 │300元 │ │├─┼──────┼─────────────┼─────┼─────┤│18│96年10月30日│全國加油站蘆洲站 │300元 │ │├─┼──────┼─────────────┼─────┼─────┤│19│96年11月2日 │馥佑有限公司 │498元 │ │├─┼──────┼─────────────┼─────┼─────┤│20│96年11月8日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412元 │ │├─┼──────┼─────────────┼─────┼─────┤│21│ │ │ │e-Bill全國││ │ │ │ │繳費網轉帳││ │ │ │ │96年11 月 ││ │ │ │ │28日2,326 ││ │ │ │ │元 │├─┼──────┼─────────────┼─────┼─────┤│22│96年11月10日│得意假髮 │500元 │ │├─┼──────┼─────────────┼─────┼─────┤│23│96年11月11日│臺灣中油重陽路站 │300元 │ │├─┼──────┼─────────────┼─────┼─────┤│24│96年11月14日│宏威圖書有限公司- 八德門市│475元 │ │├─┼──────┼─────────────┼─────┼─────┤│25│ │ │ │e-Bill全國││ │ │ │ │繳費網轉帳││ │ │ │ │96年12 月 ││ │ │ │ │31日1,275 ││ │ │ │ │元 │├─┼──────┼─────────────┼─────┼─────┤│26│96年12月11日│小北百貨- 三重店 │600元 │ │├─┼──────┼─────────────┼─────┼─────┤│27│96年12月11日│陽光優質洗衣坊 │9,360元 │ │├─┼──────┼─────────────┼─────┼─────┤│28│ │ │ │e-Bill全國││ │ │ │ │繳費網轉帳││ │ │ │ │97年1 月28││ │ │ │ │日9,960 元│├─┼──────┼─────────────┼─────┼─────┤│29│97年4 月24日│陽光優質洗衣坊 │27,850元 │ │├─┼──────┼─────────────┼─────┼─────┤│30│97年4 月26日│臺灣中油重陽路站 │307元 │ │├─┼──────┼─────────────┼─────┼─────┤│31│97年4 月27日│臺灣中油重陽路站 │500元 │ │├─┼──────┼─────────────┼─────┼─────┤│32│97年4 月27日│濱江加油站有限公司 │614元 │ │├─┼──────┼─────────────┼─────┼─────┤│33│97年4 月28日│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關│1,819元 │ ││ │ │渡分公司 │ │ │├─┼──────┼─────────────┼─────┼─────┤│34│97年4 月29日│濱江加油站有限公司 │1,000元 │ │├─┼──────┼─────────────┼─────┼─────┤│35│97年4 月30日│美育奧福兒童音樂舞蹈國際教│24,965元 │ ││ │ │育機構三重分校 │ │ │├─┼──────┼─────────────┼─────┼─────┤│36│97年4 月30日│陽光優質洗衣坊 │38,650元 │ │├─┼──────┼─────────────┼─────┼─────┤│37│97年5 月1日 │和信家電訊館 │18,650元 │ │├─┼──────┼─────────────┼─────┼─────┤│38│97年5 月3日 │台隆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濱│3,062元 │ ││ │ │江分公司 │ │ │├─┼──────┼─────────────┼─────┼─────┤│39│97年5 月3日 │台灣中油社子站 │2,201元 │ │├─┼──────┼─────────────┼─────┼─────┤│40│97年5 月4日 │臺灣中油重陽路站 │614元 │ │├─┼──────┼─────────────┼─────┼─────┤│41│97年5 月7日 │和信家電訊館 │38,350元 │ │├─┼──────┼─────────────┼─────┼─────┤│42│97年5 月9日 │小北百貨- 三重店 │485元 │ │├─┼──────┼─────────────┼─────┼─────┤│43│97年5 月9日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關│7,324元 │ ││ │ │渡分公司 │ │ │├─┼──────┼─────────────┼─────┼─────┤│44│97年5 月9日 │百仕達輪胎有限公司 │1,900元 │ │├─┼──────┼─────────────┼─────┼─────┤│45│97年5 月12日│威寶電信- 三峽介壽 │29,750元 │ │├─┼──────┼─────────────┼─────┼─────┤│46│97年5 月25日│爭鮮迴轉壽司三重二 │810元 │ │├─┼──────┼─────────────┼─────┼─────┤│47│97年5 月26日│台灣中油寶橋站 │1,149元 │ │├─┼──────┴─────────────┼─────┼─────┤│總│ │229,388 元│29,388元 ││計│ │ │ │└─┴────────────────────┴─────┴─────┘┌──────────────────────────────────┐│附表四之九 │├──────────────────────────────────┤│持卡人:林明禮 │├──────────────────────────────────┤│發卡銀行:永豐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商家 │消費金額 │繳款方式、 ││ │ │ │ │日期、金額、│├──┼──────┼───────────┼─────┼──────┤│1 │96年2月10日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944元 │ │├──┼──────┼───────────┼─────┼──────┤│2 │96年2月11日 │上閤屋餐廳有限公司 │6,908元 │ │├──┼──────┼───────────┼─────┼──────┤│3 │96年2月17日 │大潤發內湖一店 │5,013元 │ │├──┼──────┼───────────┼─────┼──────┤│4 │96年2月26日 │上光眼鏡- 瑞隆店 │1,300元 │ │├──┼──────┼───────────┼─────┼──────┤│5 │96年3月1日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420元 │ │├──┼──────┼───────────┼─────┼──────┤│6 │96年3月10日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422元 │ │├──┼──────┼───────────┼─────┼──────┤│7 │96年3月13日 │小北百貨- 三重店 │234元 │ │├──┼──────┼───────────┼─────┼──────┤│8 │96年4月4日 │和信家3G 電 訊 │500元 │ │├──┼──────┼───────────┼─────┼──────┤│9 │96年4月7日 │馥佑有限公司 │324元 │ │├──┼──────┼───────────┼─────┼──────┤│10 │96年4月13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641元 │ │├──┼──────┼───────────┼─────┼──────┤│11 │96年5月4日 │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780元 │ │├──┼──────┼───────────┼─────┼──────┤│12 │96年5月29日 │爭鮮回轉壽司三重分公司│420元 │ │├──┼──────┼───────────┼─────┼──────┤│13 │96年6月2日 │傑優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4,200元 │ │├──┼──────┼───────────┼─────┼──────┤│14 │96年6月5日 │燦坤3C蘆洲店 │699元 │ │├──┼──────┼───────────┼─────┼──────┤│15 │96年7月13日 │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 │773元 │ │├──┼──────┼───────────┼─────┼──────┤│16 │96年7月15日 │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 │406元 │ │├──┼──────┼───────────┼─────┼──────┤│17 │96年7月15日 │和信家3G電訊 │98,700元 │ │├──┼──────┼───────────┼─────┼──────┤│18 │96年7月22日 │福客多0435三重重新二門│40元 │ ││ │ │市 │ │ │├──┼──────┼───────────┼─────┼──────┤│19 │96年10月9日 │陽光優質洗衣坊 │10,570元 │ │├──┼──────┼───────────┼─────┼──────┤│20 │96年10月26日│威寶電信- 三峽介壽 │66,850元 │ │├──┼──────┼───────────┼─────┼──────┤│21 │96年11月8日 │4478- ezPay │1元 │ │├──┼──────┼───────────┼─────┼──────┤│22 │96年11月8日 │ezPay │100元 │ │├──┼──────┼───────────┼─────┼──────┤│23 │96年11月8日 │ezPay │1,500元 │ │├──┼──────┼───────────┼─────┼──────┤│24 │96年11月9日 │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 │300元 │ │├──┼──────┼───────────┼─────┼──────┤│25 │96年11月10日│得意假髮 │500元 │ │├──┼──────┼───────────┼─────┼──────┤│26 │96年11月15日│陽光優質洗衣坊 │11,750元 │ │├──┼──────┼───────────┼─────┼──────┤│27 │96年11月16日│內德家俱生活館- 日月光│110,000 元│ ││ │ │店 │ │ │├──┼──────┼───────────┼─────┼──────┤│28 │96年11月20日│藏愛旅店有限公司 │1,780元 │ │├──┼──────┼───────────┼─────┼──────┤│29 │96年11月25日│內德家俱生活館- 日月光│95,000元 │ ││ │ │店 │ │ │├──┼──────┼───────────┼─────┼──────┤│30 │96年12月4日 │美兆生活- 臺北 │10,000元 │ │├──┼──────┼───────────┼─────┼──────┤│31 │96年12月7日 │小北百貨- 三重店 │483元 │ │├──┼──────┴───────────┼─────┼──────┤│總計│ │434,558 元│0元 │└──┴──────────────────┴─────┴──────┘┌────────────────────────────────┐│附表四之十 │├────────────────────────────────┤│持卡人:林明禮 │├────────────────────────────────┤│發卡銀行:玉山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商家 │消費金額│繳款方式、 ││ │ │ │ │日期、金額、│├──┼──────┼──────────┼────┼──────┤│1 │96年5月27日 │芭達雅泰式按摩 │13,000元│ │├──┼──────┼──────────┼────┼──────┤│2 │96年5月27日 │屈臣氏- 三和分公司 │738元 │ │├──┼──────┼──────────┼────┼──────┤│3 │96年6月2日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2,295元 │ │├──┼──────┼──────────┼────┼──────┤│4 │96年8月14日 │ezPay │100元 │ │├──┼──────┼──────────┼────┼──────┤│5 │96年8月21日 │全國電子三和門市 │999元 │ │├──┼──────┼──────────┼────┼──────┤│6 │96年9月7日 │燦坤3C蘆洲店 │1,999元 │ │├──┼──────┼──────────┼────┼──────┤│7 │96年9月20日 │鼎業旅行社 │6,900元 │ │├──┼──────┼──────────┼────┼──────┤│8 │96年10月9日 │陽光優質洗衣坊 │12,580元│ │├──┼──────┼──────────┼────┼──────┤│9 │96年10月26日│威寶電信- 三峽介壽 │59,560元│ │├──┼──────┼──────────┼────┼──────┤│10 │96年10月31日│和信電訊- 線上繳款 │771元 │ │├──┼──────┼──────────┼────┼──────┤│11 │96年11月3日 │頂好WELLCOME │135元 │ │├──┼──────┼──────────┼────┼──────┤│12 │96年11月23日│西歐加油站- 大直站 │600元 │ │├──┼──────┼──────────┼────┼──────┤│13 │96年11月25日│台亞板橋文化路站 │900元 │ │├──┼──────┼──────────┼────┼──────┤│14 │96年11月25日│內德傢俱生活館- 日月│35,000元│ ││ │ │光 │ │ │├──┼──────┼──────────┼────┼──────┤│15 │96年11月29日│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598元 │ ││ │ │司 │ │ │├──┼──────┴──────────┼────┼──────┤│總計│ │136,175 │0元 ││ │ │元 │ │└──┴─────────────────┴────┴──────┘┌─────────────────────────────────┐│附表四之十一 │├─────────────────────────────────┤│持卡人:劉志智 │├─────────────────────────────────┤│發卡銀行:日盛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消費日期 │消費商家 │消費金額 │繳款方式、││號│ │ │ │日期、金額│├─┼──────┼────────────┼─────┼─────┤│1 │96年8 月19日│ezPay │990元 │ │├─┼──────┼────────────┼─────┼─────┤│2 │96年9 月4日 │和信家3G電訊 │48,570元 │ │├─┼──────┼────────────┼─────┼─────┤│3 │ │ │ │日盛銀行繳││ │ │ │ │款、96年10││ │ │ │ │月2 日、49││ │ │ │ │,560元 │├─┼──────┼────────────┼─────┼─────┤│4 │96年9 月20日│鼎業旅行社 │4,600元 │ │├─┼──────┼────────────┼─────┼─────┤│5 │96年10月14日│陽光優質洗衣坊 │12,460元 │ │├─┼──────┼────────────┼─────┼─────┤│6 │ │ │ │日盛銀行繳││ │ │ │ │款、96年11││ │ │ │ │月6 日、 ││ │ │ │ │17,060元 │├─┼──────┼────────────┼─────┼─────┤│7 │97年6 月20日│濱江加油站有限公司 │527元 │ │├─┼──────┼────────────┼─────┼─────┤│8 │97年6 月22日│關渡加油站 │500元 │ │├─┼──────┼────────────┼─────┼─────┤│9 │97年6 月26日│石牌加油站 │588元 │ │├─┼──────┼────────────┼─────┼─────┤│10│97年7 月8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一內│919元 │ ││ │ │湖分公司 │ │ │├─┼──────┼────────────┼─────┼─────┤│11│97年7 月9日 │宜家家居- 新莊 │4,800元 │ │├─┼──────┼────────────┼─────┼─────┤│12│97年7 月9日 │和信家電訊館 │56,850元 │ │├─┼──────┼────────────┼─────┼─────┤│13│97年7 月9日 │陽光優質洗衣坊 │6,100元 │ │├─┼──────┼────────────┼─────┼─────┤│22│97年7 月9日 │和信家電訊館 │29,660元 │ │├─┼──────┴────────────┼─────┼─────┤│總│ │166,564 元│66,620元 ││額│ │ │ │└─┴───────────────────┴─────┴─────┘附表五:
┌─┬───────┬──────┬────────────────────┐│編│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法條│宣告刑 ││號│ │ │ │├─┼───────┼──────┼────────────────────┤│1 │ 附表一編號1、│刑法第339 條│賴盈傑、李永富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2 、6(人頭:│第1 項 │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林功明、胡萬 │ │,扣案之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長││ │ 立) │ │之名片貳盒及刻有「林功明」、「胡萬立」字││ │ │ │樣之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2 │ 附表一編號1、│同上 │林功明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2(人頭:林功│ │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前揭載有││ │ 明) │ │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長之名片貳盒及││ │ │ │前揭刻有「林功明」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劉紹安均無罪。 │├─┼───────┼──────┼────────────────────┤│3 │ 附表一編號3(│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人頭:鄭國偉 │ │徒刑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刻有││ │ ) │ │「鄭國偉」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 │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前揭刻有「││ │ │ │鄭國偉」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 │ │ │鄭國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前揭刻││ │ │ │有「鄭國偉」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4 │ 附表一編號4(│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人頭:徐德章 │ │徒刑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載有││ │ ) │ │徐德章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店長之名片貳盒及││ │ │ │刻有「徐德章」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 │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前揭載有徐││ │ │ │德章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店長之名片貳盒及前││ │ │ │揭刻有「徐德章」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5 │ 附表一編號5(│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人頭:彭煥興 │ │徒刑貳年,扣案之載有彭煥興為民生汽車有限││ │ ) │ │公司銷售經理及刻有「彭煥興」字樣之印章壹││ │ │ │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 │月,扣案之前揭載有彭煥興為民生汽車有限公││ │ │ │司銷售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彭煥興」││ │ │ │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彭煥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扣案之前揭載有彭煥興為民生汽車││ │ │ │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彭││ │ │ │煥興」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6 │ 附表一編號6、│同上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人頭:胡萬 │ │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刻有「胡萬立」字樣││ │ 立) │ │之印章壹顆沒收。 │├─┼───────┼──────┼────────────────────┤│7 │ 附表一編號7(│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人頭:林明禮 │ │徒刑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載有││ │ ) │ │林明禮為高日茂有限公司行政經理之名片貳盒││ │ │ │及刻有「林明禮」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無罪。 │├─┼───────┼──────┼────────────────────┤│8 │ 附表一編號8(│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人頭:劉志智 │ │徒刑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刻有「││ │ ) │ │劉志智」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 │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前揭刻有「││ │ │ │劉志智」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9 │ 附表一編號9(│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人頭:劉志智 │ │徒刑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載有││ │ ) │ │劉志智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財務經理之名片貳││ │ │ │盒及刻有「劉志智」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 │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前揭載有劉││ │ │ │志智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財務經理之名片貳盒││ │ │ │及前揭刻有「劉志智」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10│ 附表一編號10 │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人頭:王炳 │ │徒刑貳年,扣案之載有王炳宏為民生汽車有限││ │ 宏) │ │公司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刻有「王炳宏」字樣之││ │ │ │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 │月,扣案之前揭載有王炳宏為民生汽車有限公││ │ │ │司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王炳宏」字樣││ │ │ │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王炳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月,扣案之前揭載有王炳宏為民生汽車有限公││ │ │ │司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王炳宏」字樣││ │ │ │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11│ 附表二編號1(│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人頭:林功明 │ │徒刑玖月,扣案之前揭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 │ ) │ │洗衣連鎖店長之名片、車號0000-00號之汽車 ││ │ │ │行車執照壹張及前揭刻有「林功明」字樣之印││ │ │ │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之前揭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 │ │ │長之名片貳盒、前揭車號0000-00號之汽車行 ││ │ │ │車執照壹張及前揭刻有「林功明」字樣之印章││ │ │ │壹顆均沒收。 ││ │ │ │林功明免訴。 │├─┼───────┼──────┼────────────────────┤│12│ 附表二編號2(│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人頭:林功明 │ │徒刑玖月,扣案之前揭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 │ ) │ │洗衣連鎖店長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林功明││ │ │ │」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之前揭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 │ │ │長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林功明」字樣之印││ │ │ │章壹顆均沒收。 ││ │ │ │林功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之前揭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 │ │ │長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林功明」字樣之印││ │ │ │章壹顆均沒收。 │├─┼───────┼──────┼────────────────────┤│13│ 附表二編號3(│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人頭:林功明 │ │徒刑玖月,扣案之前揭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 │ ) │ │洗衣連鎖店長之名片貳盒、車號0000-00號之 ││ │ │ │汽車行車執照壹張及前揭刻有「林功明」字樣││ │ │ │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之前揭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 │ │ │長之名片貳盒、前揭車號0000-00號之汽車行 ││ │ │ │車執照壹張及前揭刻有「林功明」字樣之印章││ │ │ │壹顆均沒收。 ││ │ │ │林功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之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長之││ │ │ │名片貳盒、車號0000-00 號之汽車行車執照壹││ │ │ │張及刻有「林功明」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14│附表三編號1、 │刑法第339 條│賴盈傑、李永富共同連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 │2、7(人頭:林│第2項 │有期徒刑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 │功明、胡萬立)│ │前揭刻有「林功明」、「胡萬立」字樣之印章││ │ │ │各壹顆均沒收。 │├─┼───────┼──────┼────────────────────┤│15│附表三編號1、2│同上 │林功明共同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 │(人頭:林功明│ │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前揭刻有││ │ ) │ │「林功明」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 │ │ │劉紹安均無罪。 │├─┼───────┼──────┼────────────────────┤│16│ 附表三編號3(│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 │ 人頭:林功明 │ │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前揭刻││ │ ) │ │有「林功明」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 │ │ │劉紹安無罪。 ││ │ │ │林功明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前揭刻有「林功明」││ │ │ │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17│ 附表三編號4(│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 │ 人頭:鄭國偉 │ │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前揭││ │ ) │ │刻有「鄭國偉」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前揭刻有「鄭國偉││ │ │ │」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 │ │ │鄭國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前揭刻有「││ │ │ │鄭國偉」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18│ 附表三編號5(│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 │ 人頭:林功明 │ │徒刑捌月,扣案之前揭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 │ ) │ │洗衣連鎖店長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林功明││ │ │ │」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無罪。 ││ │ │ │林功明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扣案之前揭載有林功明為陽光優質洗衣連鎖店││ │ │ │長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林功明」字樣之印││ │ │ │章壹顆均沒收。 │├─┼───────┼──────┼────────────────────┤│19│ 附表三編號6(│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 │ 人頭:鄭國偉 │ │徒刑陸月,扣案之前揭載有鄭國偉為民生汽車││ │ ) │ │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鄭││ │ │ │國偉」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扣案之前揭載有鄭國偉為民生汽車有限公司銷││ │ │ │售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鄭國偉」字樣││ │ │ │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鄭國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伍月,扣案之前揭載有鄭國偉為民生汽車有限││ │ │ │公司銷售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鄭國偉││ │ │ │」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20│附表三編號7( │同上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人頭:胡萬立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之前揭刻有「胡萬立││ │) │ │」字樣之印章壹顆沒收。 │├─┼───────┼──────┼────────────────────┤│21│ 附表三編號8(│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 │ 人頭:胡萬立 │ │徒刑捌月,扣案之載有胡萬立為立晶企業社行││ │ ) │ │政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胡萬立」字樣││ │ │ │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之前揭載有胡萬立為立晶企業社行政經理││ │ │ │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胡萬立」字樣之印章││ │ │ │壹顆均沒收。 │├─┼───────┼──────┼────────────────────┤│22│ 附表三編號9(│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 │ 人頭:林明禮 │ │徒刑壹年拾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 │ ) │ │之前揭刻有「林明禮」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 │ │ │劉紹安無罪。 │├─┼───────┼──────┼────────────────────┤│23│ 附表三編號10 │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 │ (人頭:林明 │ │徒刑肆月,扣案之前揭載有林明禮為高日茂有││ │ 禮) │ │限公司經理之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林明禮」││ │ │ │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無罪。 │├─┼───────┼──────┼────────────────────┤│24│ 附表三編號11 │同上 │賴盈傑、李永富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有期││ │ (人頭:劉志 │ │徒刑肆月,扣案之前揭載有劉志智為民生汽車││ │ 智) │ │有限公司財務經理名片貳盒及前揭刻有「劉志││ │ │ │智」字樣之印章壹顆均沒收。 ││ │ │ │劉紹安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