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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智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德川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代 表 人 呂金園被 告 李文星

廖雅惠共 同選任辯護人 朱秀晴律師

羅明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144號、第9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金園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文星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

廖雅惠無罪。

事 實

一、德川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川公司,原名禾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和公司〕於民國94年7 月22日更名為德川公司)負責人呂金園、實際負責人呂木村(為呂金園之胞弟,本院另行通緝中)、業務經理李文星,均曾任職於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均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美商狄斯卡維利傳播公司(Discovery Communications,LLC)、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Discovery Communications,INC)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光碟片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該等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上;另協和公司與美商狄斯卡維利授權公司簽訂有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雙方約定美商狄斯卡維利授權公司就美商狄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屬「Discovery Channel 」、「Discovery HealthChannel 」、「Discovery Travel & Living 」等節目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於協和公司重製、銷售,授權期間為92年12月31日起至95年12月30日止,授權期間內如協和公司需再授權於第三人,須經授權人美商狄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事前之同意,然呂木村、呂金園竟未經美商狄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事前同意,擅自於93年1 月6 日、同年2 月3 日、同年

3 月15日分別代表協和公司、禾和公司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3 份(惟簽約名義代表人分別為翁俊騰、李明澤),約定將協和公司前揭取得專屬授權之Discovery Channel 系列產品,授權禾和公司獨家總經銷,保證數量分別為50萬片、80萬片、100 萬片,且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業於95年4 月

1 日起將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有之「Discovery Chan

nel 」、「Discovery Home & Health 」、「Discovery Travel & Living 」、「Discovery Real Time 」、「Discov

ery Kid 」等視聽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專屬授權予釆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重製、銷售,未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於光碟,或散布重製之光碟,故至遲於96年1 月間起,協和公司即無上開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詎渠等明知上情,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自96年1 月間起,未經前揭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由呂金園、呂木村指示李文星以德川公司名義,提供上開影音著作之母片,委由不知情之兆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貴公司,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盛公司)壓製成侵害前揭商標權人、著作權人之影音光碟,其後由呂金園將上開侵害他人商標權、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售予不知情之力新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新公司)在市場上公開銷售。嗣因采昌公司員工龔經雄於99年1 月27日在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l 樓之愛買超市、臺北市世貿一館力新公司所設攤位,分別購得上開侵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並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光碟內環識別碼查知係由兆貴公司壓製,先後於99年2 月2 日13時30分、13時40分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12樓之1 力新公司、新北市○○區○○○路○○○○ 號1 、3 、5 樓兆貴公司、於同年月4 日13時、23時許,分別至址設桃園縣龜山鄉○○村0000000號昶捷物流倉儲、址設新北市○○區○○○路○段○○○ 號22樓德川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狄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公司、采昌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被告呂金園、李文星):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證人彭王賜、賴建宏、陳生益、林忠恕、連仁壽、鄭達成、陳杕榕、丁敏凰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所為證述之證據能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言詞陳述,均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在卷,合於法定要件,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證人之權,證人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復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乃屬傳聞證據之例外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二、有關獨家總經銷合約書3份之證據能力:按(一)在外觀上以文書形式存在之證據資料,依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可分為「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如以文書記載內容之意義作為證據方法者,其性質屬於書證,其上所載之內容屬於「供述證據」(例如書面之陳述);至於以文書之物理存在(包括型態、性質)為證據方法時,其性質則屬於物證,為「非供述證據」(例如恐嚇信、偽造之文書等)。前者,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視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決定;後者,因係「物證」而非屬於供述證據,自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祇須合法取得,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據。而作為物證使用之文書影本,因非屬供述證據,自不生依傳聞法則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問題。至於能否藉由該影本證明確有與其具備同一性之原本存在,並作為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則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證物是否經過變造,要屬進一步檢驗之問題,殊不能因影本恐有偽造變造之情形,即預以欠缺證據能力加以排除;關於書面證據,應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並經當事人主張內容為真實者,始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於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時,始具證據能力。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造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件」),或屬文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如表達內心意欲或情感之書信,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通知等之書面,如契約之要約、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信函、律師函等)等,則非屬上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685號、99年度台上字47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7301刑事判決可資參考)。本件卷附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影本3 份,係在兆貴公司為警查扣,並經被告呂金園於偵、審程序中提出欲證明禾和公司與協和公司簽訂有上開合約書之事實,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自身體驗及知識所為之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而上開合約書影本查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自得採為證據,併予敘明。

三、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證據,縱屬傳聞證據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之規定者,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固均坦承被告呂金園於92、93年間曾任協和公司董事、董事長,且為德川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李文星原為協和公司業務部經理,於94年11月30日起轉任德川公司業務協理,並於96年至98年10月間代表德川公司提供Discovery 影音著作之母片,向兆貴公司下單壓製生產本件Discovery 影音光碟;為警查扣之Discovery 影音光碟,部分係德川公司於94年10月28日向協和公司標得的庫存片,部分則係委由兆貴公司、旭盛公司所重製,德川公司將上揭Discovery 影音光碟包裝成套後,販售予力新公司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被告呂金園辯稱:德川公司原名為禾和公司(於94年7 月22日更名為德川公司)係基於93年1 至3月間以禾和公司名義與協和公司間簽訂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取得協和公司所提供之本件影音光碟母片及授權,在一定之授權數量範圍內為重製及銷售,至於協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間經銷契約之內容或授權期間,伊並不知情,亦不受限制云云;被告李文星及其辯護人則為其辯稱:被告李文星僅係德川公司之受僱人,單純聽從被告呂金園之指示向兆貴公司下單,確信在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簽訂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所約定之數量範圍內所為重製及銷售光碟之行為係合法,主觀上並無侵害他人商標權、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且被告李文星原於協和公司任職期間,僅負責錄影帶出租業務,對協和公司與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間經銷契約之內容或授權期間,伊並不知情與云云。惟查: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6、附表三編號1 至17、附表四編號1 至18、30至33所示光碟及其外包裝上有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美商狄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光碟片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之事實,有博仲法律事務所函暨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服資料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三第33頁至第40頁、第58頁至第72頁)。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6、附表三編號1 至17、附表四編號1 至18、30至33所示「Discovery Channel 」、「Discovery Ho

me & Health 」、「Discovery Travel & Living 」、「Discovery Real Time 」、「Discovery Kid 」等視聽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業經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自95年

4 月1 日起,專屬授權予采昌公司重製、銷售之情,亦有家庭視訊經銷合約、第二號修訂協議書及中文譯本、95年

8 月23日探索頻道之授權聲明啟事及中文譯本等件附卷可按(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第106 頁至第131 頁)。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6、附表三編號1 至17、附表四編號1 至18、30至33所示光碟中,部分係被告德川公司於94年10月28日以新臺幣(下同)89萬289 元向協和公司標得之庫存片,部分則係被告德川公司於96年1 月後,委由不知情之兆貴、旭盛等公司壓製後銷售予力新公司等情,為被告等所是認,並經證人即兆貴公司、旭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賴建宏於檢察官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一致證稱:95年11月7 日之後接受被告德川公司下單壓製Discovery 光碟片,至少有3 年,卷附旭盛公司出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係98年出貨之資料,光碟上Discovery 商標是客戶提供圖檔由兆貴公司、旭盛公司印製;兆貴公司接的單就等於是旭盛公司接的單;被告李文星曾告知伊有關之前協和公司是找豐聲公司壓製Discovery 光碟,因豐聲公司壓製品質不良,協和有向豐聲公司索賠,所以才來找伊協助壓片之事;之前已經出貨給德川公司的Discovery 光碟約有十幾萬片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77頁至第80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三第6 頁、第7 頁、本院卷二第166 頁至第171 頁背面)、證人即兆貴公司業務經理陳生益於檢察官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兆貴公司自94年至98年10月間接受被告德川公司委託壓製Discovery 光碟,旭盛公司比兆貴公司早成立,伊所提供旭盛電子應收帳款明細表就是兆貴所接的單;被告德川公司委託壓製的光碟是送至桃園縣龜山鄉○○村0000000號,被告李文星說該處是德川公司存放片子的處所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83頁至第85頁、第105 頁、第106 頁、本院卷三第3 頁背面至第8 頁)、證人即力新公司業務主任連仁壽、業務副理鄭達成、副總經理彭王賜、實際負責人李杕榕於檢察官偵訊時均具結證稱:力新公司自98年3月中起向德川公司進貨Discovery 光碟並銷售等語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61頁至第65頁、第86頁至第89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呂木村於檢察官偵訊時亦結證稱:本件扣案光碟係委由兆貴公司重製、生產,最近一次是於98年11、00月0生產,被告德川公司向協和公司標購的庫存品不能重製,只有協和授權禾和(德川)公司的片數才能重製等語(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80頁至第82頁)、被告即被告李文星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本件扣案之光碟,有些是兆貴公司生產,有些是德川公司於94年10月28日向協和標購的庫存片,至於標購的數量,伊不清楚,兆貴公司最近一次生產時間係在98年9 月至10月,該次交貨約30至40萬片Discovery 系列光碟,約自96年起委託兆貴壓片,迄今約有3 、4 年,卷附旭盛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是被告德川公司向兆貴公司下單的資料等語(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73頁至第77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三第19頁至第21頁)、證人即被告廖雅惠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向兆貴公司下訂單係由伊負責寄發電子郵件給兆貴公司助理,聯絡送貨時間,並由伊或李文星簽收貨品,兆貴公司送貨地點為桃園縣龜山鄉昶捷公司及新台五路的德川公司,最近一次下單係於98年底,賣給力新公司的Discovery 光碟係兆貴於00年生產的等語(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67頁至第70頁)在卷。復經本院於101 年5 月17日在北區大型贓物庫隨機抽取上開扣案光碟進行勘驗光碟內環所顯示之模具編碼無誤(勘驗筆錄見本院卷四第30頁至第39頁),且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 年6 月19日智國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協和公司招標會議紀錄暨公告、經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書函、力新公司向德川公司進貨之資料(含力新公司進〔退〕貨統計分析表、統一發票、德川公司客戶對帳單、力新公司訂貨單、德川公司出貨單)、德川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11紙、兆貴公司送貨單3 紙、力新出貨明細、旭盛付款明細、兆貴光碟產品授權證明文件、兆貴承攬合約書、德川公司發票明細、力新公司與德川公司98年3 月11日簽訂之合作協議書等件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40頁至第57頁、98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第68頁、第69頁、第14 8頁、第382 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三第209 頁至第216 頁),及力新公司出貨單12紙、力新公司進出貨光碟資料1 片、德川公司開立發票明細等件扣案足佐。

(三)有關被告德川公司於96年1 月1 日起係無權重製並銷售德川公司委請兆貴公司、旭盛公司所重製之上開著作物及使用上開商標部分,說明如下:

1、 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將美商狄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

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屬「Discovery Channel 」、「Discovery Health Channel」、「Discovery Travel & Living 」等節目之視聽著作權專屬授權於協和公司,並簽訂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該契約第1.1 條約定:「被授權人即協和公司,如需再授權於第三人,須經授權人美商狄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事前同意」,合約期間自92年12月31日起至95年12月30日止,嗣美商狄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於93年9 月27日以協和公司違約為由,去函協和公司終止與協和公司間之所有授權合約,並經美國馬里蘭州聯邦地方法院於95年11月1 日判決美商狄斯卡維利授權公司勝訴,確認前開「家庭影視經銷契約」業依前開合約之終止條款,於93年9 月27日有效終止,且命協和公司應返還所有美商狄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之格式說明、母帶、母帶拷貝、文案及其他所持有之資料,其後經協和公司提起上訴,復經美國聯邦上訴第四巡迴法院確認馬里蘭州法院前揭判決在案等節,有家庭影視經銷契約、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DC

S 契約、授權契約、ELT 契約之終止條款影本及其中譯文各1 份、美國馬里蘭聯邦地方法院判決影本及其中譯文、美國聯邦上訴第四巡迴法院判決影本(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二第26頁至第56頁)。換言之,縱認協和公司就前揭專屬授權是否於93年9 月27日終止尚有疑義,依上開家庭影視經銷契約所約定之授權期間,至遲亦於95年12月30日即契約期滿日屆滿,從而協和公司自96年1 月1日起已非上開視聽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人,應可認定。

2、被告呂金園另辯稱:其於93年1 月6 日、同年2 月3 日、同年3 月15日代表禾和公司與被告呂木村所代表之協和公司簽訂有獨家總經銷合約書3 份,約定將協和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Discovery Channel 系列產品,授權禾和公司獨家總經銷,保證數量分別為50萬片、80萬片、100 萬片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78 頁正、背面),並提出該等獨家總經銷合約書掃描列印本各1 份為證(惟簽約名義代表人分別為翁俊騰、李明澤,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第13

7 頁至第139 頁)。然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究其立法意旨乃基於現代科技發展及社會分工,著作財產權人親自行使該等權利之可能性較小,授權他人利用,以收取報酬之可能性較大,而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屬私權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著作財產權人原即得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依其欲授權之範圍,包括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事項,自行締結授權契約,爰為上開第1 項之規定,又依「後手之權利不得大於前手」之法律原則,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僅得在被授權範圍內,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再按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其權利內容不同,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係著作財產權之擁有者因之而移轉,原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移屬於受讓人;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則係著作財產權仍屬於原著作財產權人所有,被授權人僅取得利用之權限,而非變成著作財產權人(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被授權人所取得者,僅係在專屬授權期間,於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使用、行使被授權之著作財產權,非謂其得在授權期間內,以再授權之方式,使第三人取得超越原授權期間、範圍之使用權,而該第三人倘基於惡意於原專屬授權範圍外,或原專屬授權期間屆至後,更為著作財產權之行使,自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本件被告呂木村、呂金園未經授權人美商狄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事前同意,即由被告呂木村以協和公司名義再授權第三人(禾和公司)得在總量230 萬片範圍內,不受時間限制重製、銷售原專屬授權於協和公司之視聽著作,不僅已明顯違反前揭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第1.1 條之約定,更係將超越專屬授權範圍之權利再為授權之行為。從而,縱使如被告所辯協和公司與禾和公司確簽有上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為真,因協和公司之專屬授權期間業於95年12月30日屆滿,於此之後,無論協和公司或禾和公司乃至於德川公司,均不得再為上開專屬授權影音著作之重製行為,或就授權期間屆滿後非法重製之著作再為銷售至明。

(四)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就上開非法重製及銷售他人著作物及使用他人商標於同一商品上等犯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情形:

1、被告呂金園部分:被告呂金園於檢察官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均自承:伊自81年禾和公司成立時起即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於93年

1 月27日起擔任協和公司董事、於93年3 月3 日起至同年10月11日間任協和公司董事長,且被告呂木村係伊胞弟,並為協和公司實際負責人,雙方曾於93年1 月6 日、同年

2 月3 日、同年3 月15日分別代表禾和公司、協和公司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3 份,另德川公司於94年10月28日以89萬289 元向協和公司標得庫存片等情無誤(見本院卷四第18頁背面、177 頁背面、第178 頁背面),並有協和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整字第1 號民事裁定影本、協和最近三個月重大訊息查詢資料、聯合知識庫檢索內容各1 份在卷可按(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二第419 頁、第426 頁、第431 頁、第433 頁、本院卷四)。又被告呂金園經營協和公司、禾和公司、德川公司、鄉城公司(見本院卷一第128 頁至第130 頁)等影音著作出版、發行、經銷業務性質企業多年,對於影音著作物之授權、發行、重製及銷售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法律責任之認識、了解程度,應較一般人為深刻,於締結相關契約時,更應對著作財產權、商標授權之有無、範圍、期間投以高度注意,以免侵權或觸法。參以美商狄斯卡維利授權公司與協和公司所簽訂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之授權起始點為92年12月31日,而被告呂金園與呂木村所簽訂上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3 份之時間則為93年1 月至3 月,亦即上開各契約俱於被告呂金園擔任協和公司董事及董事長前後期間所簽立,以被告呂金園當時在禾和公司、協和公司擔任之職務與其前述相關企業經營之經驗,自無可能對於上開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所訂授權起迄時間、授權內容一無所悉,亦未加探究。此外,協和公司於被告呂金園擔任董事長期間,因於93年3 月5 日跳票3 千萬元,且截至93年3 月8 日尚有1 億7,600 餘萬元之應付票據到期,已出現財務困難,且有停業之虞,因而依該公司93年3 月7日之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3年7 月30日以93年度整字第1 號民事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查,另證人即力新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杕榕、副總經理彭王賜於檢察官偵查中均證稱:被告呂金園向證人彭王賜自稱係協和公司老闆,協和公司歇業後,德川公司將權利買下來;被告呂金園於98年2月簽約時,並稱德川公司販售予力新公司之Discovery 光碟是合約時期生產的存貨,都是原版,所以才這麼便宜等語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第61頁至第65頁),可見被告呂金園與力新公司接洽時,均對外宣稱銷售者為協和公司所取得之專屬授權期間壓製,經德川公司標購之庫存光碟,而隱匿德川公司自行於上開專屬授權期間屆滿後重製Discovery 光碟之事實,益可證被告呂金園知悉德川公司於96年1 月1 日後所重製之光碟片均屬未經授權甚明。綜上各節,足證被告呂金園、呂木村於93年1 月6日、同年2 月3 日、同年3 月15日簽訂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分別約定將協和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Discovery Channe

l 系列產品,授權禾和公司獨家總經銷,保證數量為50萬片、80萬片、100 萬片,顯係以「保證數量再授權」之方式,惡意規避美商狄斯卡維利原以「期間授權」方式約定之專屬授權契約,使德川公司於上開專屬授權期限屆至後,仍對外以協和公司之後手或已取得協和公司授權為名,繼續重製並銷售協和公司已無專屬授權之Discovery 系列光碟,渠等侵害他人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至為灼然。被告呂金園一再空言辯稱:伊與協和簽約時,協和公司總經理呂木村僅口頭告知獲Discovery 公司之合法授權,並未出具授權證明,故其對協和公司原先取得之專屬授權期間、內容、限制均無由得知云云,顯與事理常情有違,洵不足採。

2、被告李文星部分:

(1)被告李文星於檢察官偵訊時自承:曾在協和公司工作約6、7 年,擔任業務經理工作,嗣於94年11月30日自協和公司離職後,轉至被告德川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工作,伊在協和公司工作時即知悉美國Discovery 公司在美國對協和公司提起訴訟,並聽說Discovery 公司勝訴,已終止對協和公司之授權;伊於94年10月28日曾主持協和Discov

ery 庫存片招標會議,當時只有德川公司一家公司來標購,並標得該批光碟,依會議紀錄之記載,僅記載「整批」,未註明產品名稱及數量,因此實際標售之Discovery 光碟片數,伊並不清楚;其後伊於同年11月30日轉至德川公司,擔任主管工作,負責提供Discovery 光碟母版及授權證明文件,委託兆貴公司壓製Discovery 光碟;「(問:

德川公司是否就是協和公司,換湯不換藥?)應該是。只不過德川是去買協和的光碟產品。」等情在卷(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73頁至第77頁、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三第19頁至第21頁),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曾任協和公司董事數月,於94年11月間因協和公司已無產品可賣,伊即離開協和公司前往德川公司工作,於94年底代表德川公司與兆貴公司接洽,嗣於95年後委由兆貴公司壓製Discovery 光碟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2頁至第24頁),另於本院審理中並以證人身分證述:伊至德川公司任職時,被告呂金園曾拿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簽訂的合約書給伊看,表示協和公司有授權德川公司壓製光碟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三第85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廖雅惠於檢察官偵訊時亦證稱:被告李文星是協和公司及德川公司之主管等語(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第68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李文星係伊的主管,請款時伊會以電子郵件請示被告李文星,向兆貴公司下單也是被告李文星交代伊等語無誤(見本院卷三第73頁背面至第75頁、第76頁背面、第78頁、第80頁),並有協和公司93年10月8 日第四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98頁、第99頁),足見被告李文星在協和公司擔任主管多年,並知悉美國Discovery 公司於94年間對協和公司提起訴訟勝訴,已終止對協和公司之授權等事宜,並於94年10月28日代表協和公司,主持協和公司庫存片招標會議,其後轉至德川公司任職,負責對外委請兆貴公司重製Discovery 系列光碟,依其在協和、德川2 家公司任職期間、所任職務、經手業務範圍,就協和先前所獲Discovery 系列產品之授權已終止之重大事項,自無不知之理,嗣在德川公司又職司Discovery 系列光碟之對外接洽、委託兆貴公司重製光碟業務,對於德川公司有無該等光碟之重製、銷售權限,更應確認無誤,以免觸法。

(2)然證人賴建宏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具結證稱:被告李文星告訴伊,德川公司就是協和公司,因之前豐聲公司壓製的光碟品質不良,才找兆貴公司協助壓製,伊因為是協和授權德川公司,才接受德川公司的下單;被告李文星尚提供一份授權證明給伊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104 頁、本院卷二第166 頁至第168 頁、第16

9 頁背面、第172 頁)、證人陳生益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德川公司是由被告李文星與伊接洽,德川公司並未提供Discovery 之授權文件,被告李文星僅提供一份協和公司與禾和公司簽訂的獨家經銷合約書,並稱德川公司就是協和公司,他們有著作權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84頁、第105 頁、第106 頁);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李文星係以德川公司協理身分與伊接洽,並向伊稱協和公司收起來,Discovery 的部分轉給德川公司,並提供協和公司與德川公司間之讓渡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光碟產品授權文件及光碟,供兆貴公司壓製,但未提供原始授權文件,被告李文星稱德川公司的前身是協和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 頁至第7 頁)、證人即智軒公司業務人員丁敏凰於檢察官偵訊時亦證稱:之前智軒公司是向協和公司購買Discovery 光碟,後來協和公司沒有經營了,換了名字叫德川公司,被告李文星說可以繼續跟他訂購,伊傳真訂單過去,對方就會送貨過來,2 家公司傳真號碼都一樣,接洽的人也都是被告李文星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8144號偵查卷三第28頁至第30頁)。由此可知,被告李文星乃刻意隱匿協和公司所獲Discovery 專屬授權業已屆期之事實,對外均宣稱德川公司即協和公司之後手,並僅提供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光碟產品授權文件及Discovery 光碟母片,供兆貴公司、旭盛公司壓製光碟。

(3)此外,本件員警執行搜索時,被告李文星立即通知同案被告呂木村,並依呂木村所示,將部分Discovery 光碟搬至貨車等情,業經證人即被告李文星於檢察官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警方到達臺北市○○區○○○路○段○○○ 號22樓德川公司執行搜索前,伊已聽聞力新公司、兆貴公司及桃園龜山倉儲遭搜索之消息,遂撥打電話詢問被告呂木村如何處理,被告呂木村指示將貨放車上,以免遭查扣,因此警方到達德川公司時,伊正在現場搬運光碟上車等語(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74頁至第75頁、本院卷三第82頁、第85頁背面),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呂木村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因被告李文星打電話告知倉庫遭搜索,伊即指示被告李文星將光碟搬至車上,避免東西被檢警查扣,無貨可賣等語一致(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偵查卷第80頁)。倘如被告李文星所辯,一心確信德川公司係經合法授權重製、銷售本件Discovery 光碟,大可出具前述德川公司與協和公司之獨家總經銷合約書及光碟產品授權文件,供檢警調查,何須於受搜索之際,連忙聯繫被告呂木村,大費週章將自信為合法授權產製、銷售之光碟片搬運上車,此舉無非出於心虛,益徵其對於德川公司於協和公司專屬授權期間屆滿後,所為重製生產進而銷售行為並無合法權源一節,了然於心,仍基於侵害他人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犯意為上開重製與銷售行為。

(五)綜上所述,被告呂金園、李文星及辯護人所辯純屬飾卸之詞,俱無可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已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將原商標法第81條移列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並於該條序中增列「為行銷目的」等文字,以限縮該條刑事處罰之對象,不包括單純購買之消費行為,並就第1 款至第3 款酌作文字修正(參照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之修正理由),是前揭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處罰條文之可罰性範圍已有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而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之規定。

三、核被告呂金園、李文星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

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德川公司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之罪,對該法人亦科各條之罰金。被告呂金園、李文星2 人非法重製盜版光碟後,進而為銷售之散布行為,其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重製盜版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尚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 第3 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又被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後持以販賣,其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使用相同商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而販賣罪。被告2 人與被告呂木村間就前揭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呂金園、李文星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空間,持續進行重製光碟並加以販賣散布、及販賣仿冒相同商標商品之營業行為,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各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再按集合犯(包括常業犯)之反覆數行為間,固不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問題,但若其反覆實行之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罪名者,仍非不得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2人意圖銷售,重製多數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及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多數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之行為,既已各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即均無再論以同種想像競合犯之餘地。又被告2 人係為達販賣Discovery 系列光碟之目的,而委由不知情之兆貴公司、旭盛公司重製印有前述商標之光碟再予販賣散布,其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嫌,是被告乃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

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品質控管與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呂金園身為視聽著作物代理商協和公司負責人,竟違反著作財產權授權期間與範圍之約定,利用違約再授權之方式,使其所經營之德川公司擅自於協和公司專屬授權期限屆至後,繼續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之著作販售營利,被告李文星曾任協和公司業務經理及董事,亦知上情,仍於協和公司結束營業後,轉至德川公司,從事前述未經授權著作物之重製犯行,且查獲盜版光碟數量甚鉅,對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損害非輕,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兼衡被告2 人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按,其2 人於上開犯行中之層級地位與分工情形、2 人均自始否認犯行,亦未能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德川公司亦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

1 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罰金刑。

四、按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用。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6、附表三編號1至17、附表四編號1 至18、30至33所示光碟片中內環碼為LT

025 、TAL01 、02、03、05、06、07、08、10、012 、21、

66、83之光碟片及其外包裝,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前揭說明,均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 、10、11、附表二編號1 、2 、17、18、21、附表三編號18至20、附表四編號39、43、47、48所示物品,衡情均係本件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光碟2,425 片、附表一編號

2 光碟母版473 片,均係在兆貴公司查扣之光碟片,而依證人彭王賜於警詢中證述:扣案之光碟母版是英倫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9 頁)、證人林忠恕於偵查中結證稱:上開扣案光碟係英倫公司於98年11月中委託兆貴公司重製生產之光碟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170號偵查卷第107 頁)、證人賴建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兆貴公司扣案光碟2, 425片,係何人所委託壓製一節,伊無法回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1 頁背面),均不足證明該等扣案之光碟片及母版係被告德川公司委託兆貴公司所重製;其餘扣案物品,經查卷,經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均難認與被告呂金園、李文星所為前揭犯行間有何直接關連性,復非違禁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廖雅惠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德川公司職員即被告廖雅惠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美商狄斯卡維利傳播公司、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光碟片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該等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上;另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業於95年4 月1 日起將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有之「Discovery Channel 」、「Discovery Home & Health 」、「Discovery Travel &Living」、「Discovery Real Time 」、「Discovery Kid」等視聽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專屬授權予釆昌公司重製、銷售,未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於光碟,或散布重製之光碟,詎被告廖雅惠竟與被告呂金園、呂木村、李文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自96年1 月間起,未經前揭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接受呂金園、呂木村指示,向不知情之兆貴公司下單,重製侵害前揭商標權人、著作權人之影音光碟,其後由呂金園將上開侵害他人商標權、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售予不知情之力新公司在市場上公開銷售,因認被告廖雅惠亦涉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

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 第3 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廖雅惠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呂金園、呂木村、李文星、廖雅惠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陳絲倩律師及龔經雄之指訴、經濟部智惠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德川公司客戶對帳單、德川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光碟產品授權證明文件、品名數量明細表、兆貴公司送貨單、新竹客運託運單、協和公司招標會議紀錄暨公告、家庭影視經銷契約、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DCS 契約、授權契約、ELT 契約之終止條款影本及其中譯文、美國馬里蘭州聯邦地方法院判決影本及其中譯文、美國聯邦上訴第四巡迴法院判決影本、扣案物品及相關電子郵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廖雅惠固坦承:伊自89年3 月1 日起任職於協和公司員工,於97年5 月轉至德川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工作;查扣之Discovery 影音光碟,部分係德川公司之前向協和標得的庫存片,部分則係德川公司委由兆貴公司壓片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販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犯行,辯稱:伊在德川公司時是兼做幫被告呂木村整理資料及德川公司助理工作,負責依被告呂木村、李文星指示以電子郵件向兆貴公司下壓製光碟之訂單、收貨、請款等職務,伊沒有看過獨家總經銷合約書,亦不知道協和所獲專屬授權之內容、期間等語。

四、經查:被告廖雅惠於警詢時固陳稱:「(問:妳是否知道貴公司所販售之Discovery 系列光碟為未經合法授權之DVD 光碟?)我大約知道,但不是很清楚。」、伊有聽說美國Discovery 公司好像要終止合約,合約起迄時間伊不知道等語在卷(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第15頁背面、第16頁),惟被告廖雅惠於檢察官偵訊時,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在德川公司工作時負責向兆貴公司下訂單,貨送到後,有時由伊簽收,並將訂貨、出貨、請款等事宜,以電子郵件報告被告呂木村簽核,伊一直認為協和公司就是德川公司,兩公司賣的東西都一樣,主管也一樣,協和公司與德川公司的拍賣程序,伊未曾參與等語(見99年度逕搜字第1 號第67頁至第70頁)、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伊於協和公司時係擔任雜誌部助理,協和公司倒閉後,曾幫被告呂木村找傳票資料,提供呂木村所涉證券交易法案件訴訟之用,及依被告呂木村、李文星之指示向兆貴公司下單,並幫忙打出貨單,至於協和公司合約之事,伊不知道,另美國Discovery 公司要終止合約之事,伊只是聽說,對於授權合約之起迄時間、內容及訴訟結果,伊均不知道,被告呂木村也不會告訴伊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三第73頁至第78頁、第80頁)。另證人李文星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德川公司的業務是被告呂金園接洽回來,由伊交待被告廖雅惠以電子郵件聯絡兆貴公司下單,待月底帳單來了,被告廖雅惠填寫帳單交給伊,被告廖雅惠僅處理伊交辦之事項,並無自行向兆貴公司下單之權限(見本院卷三第81頁至第84頁),依前揭證人所述被告廖雅惠在協和公司、德川公司工作之性質及業務內容,尚難認被告廖雅惠就協和公司專屬授權合約內容有所認識。而被告呂木村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扣案電子郵件部分,至多亦僅能證明被告廖雅惠確有將向兆貴公司、旭盛公司下單壓製光碟片、請款、出貨等事宜,以電子郵件方式陳報被告呂木村及李文星之事實,尚乏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廖雅惠就協和公司超越授權範圍,再授權德川公司之事,或再授權之內容等節,有何了解或參與。尚不得僅以被告廖雅惠曾在協和公司工作,嗣於德川公司任職,依主管要求,處理下單重製光碟、簽收貨款、向主管請示批核貨款等事宜,及其於警詢時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即遽認被告廖雅惠就前開犯行,與被告呂金園、呂木村、李文星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據此,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廖雅惠在主觀上知悉德川公司重製之光碟未經合法授權,或其與被告呂金園、呂木村、李文星間具有犯意聯絡,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廖雅惠有公訴人所指之前揭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101 條第1 項、第98條但書,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伯 厚

法 官 張 兆 光法 官 劉 安 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盈 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附表一:

┌───────────────────────────┐│查獲時間:99年2月2日13時40分許 ││查獲地點:新北市○○區○○○路○○○○號1、3、5樓兆貴科 ││ 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見99偵 ││ 9504p.128、p.130)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所在卷頁│ 備 註 │├──┼─────┼───┼────┼─────────┤│ 1 │光碟 │2425片│ │ ││ │ │ │ │ ││ │ │ │ │ ││ │ │ │ │ │├──┼─────┼───┼────┼─────────┤│ 2 │光碟母版 │ 473片│ │ ││ │ │ │ │ ││ │ │ │ │ │├──┼─────┼───┼────┼─────────┤│ 3 │光碟目錄 │ 25張│99偵5170│ ││ │ │ │p.57背 │ ││ │ │ │-70 │ │├──┼─────┼───┼────┼─────────┤│ 4 │英倫唱片有│ 3張│99偵5170│ ││ │限公司光碟│ │p.47-48 │ ││ │產品授權證│ │ │ ││ │明文件 │ │ │ │├──┼─────┼───┼────┼─────────┤│ 5 │英倫唱片有│ 3張│99偵5170│ ││ │限公司承攬│ │p.48背 │ ││ │合約書 │ │-49 │ │├──┼─────┼───┼────┼─────────┤│ 6 │品名數量明│ 13張│99偵5170│英倫唱片所提供,其││ │細表 │ │p.51-57 │上有序號、產編、品││ │ │ │ │名、數量等欄位。 │├──┼─────┼───┼────┼─────────┤│ 7 │德川公司應│ 11張│99偵5170│德川公司(客戶編號││ │收帳款明細│ │p.41背 │A243)委託兆貴公司││ │表 │ │-46 │生產discovery 光碟││ │ │ │ │數量自98年8 月25日││ │ │ │ │至98年12月24日止,││ │ │ │ │共10萬3500片。 │├──┼─────┼───┼────┼─────────┤│ 8 │新竹貨運託│ 3張│99偵5170│兆貴公司將英倫公司││ │運單 │ │p.40背 │(客戶編號A100)委││ │ │ │-41 │託生產之光碟,託新││ │ │ │ │竹貨運送至中和市連││ │ │ │ │城路222巷2弄5號5樓│├──┼─────┼───┼────┼─────────┤│ 9 │兆貴公司送│ 3張│99偵5170│兆貴公司將英倫公司││ │貨單 │ │p.40 │(客戶編號A100)委││ │ │ │ │託生產之光碟,送貨││ │ │ │ │至臺中市北屯區平德││ │ │ │ │路1巷46樓凱勝包裝 │├──┼─────┼───┼────┼─────────┤│ 10 │協和經銷合│ 1張│99偵5170│協和公司與禾和公司││ │約書影本 │ │p.50背 │於93年1月6日簽訂之││ │ │ │ │獨家總經銷合約,就││ │ │ │ │協和公司所擁有 ││ │ │ │ │Discovery Channel ││ │ │ │ │系列產品,授權禾和││ │ │ │ │公司獨家總經銷。其││ │ │ │ │中合約條款4.約定:││ │ │ │ │「乙方(禾和公司)││ │ │ │ │獨家總經銷保證數 ││ │ │ │ │量為五十萬片。」 │├──┼─────┼───┼────┼─────────┤│ 11 │德川公司光│ 1張│99偵5170│95年11月 7日德川公││ │碟產品授權│ │p.50 │司委託兆貴公司生產││ │證明文件影│ │ │光碟出具之證明文件││ │本 │ │ │。 │├──┼─────┼───┼────┼─────────┤│ 12 │光碟片(內│ 2片│ │ ││ │含copy德川│ │ │ ││ │資料) │ │ │ │└──┴─────┴───┴────┴─────────┘附表二:

┌───────────────────────────┐│查獲時間:99年2月2日13時30分許 ││查獲地點:新北市○○區○○路○○○號12樓之1力新國際文化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扣押物品照片,見99偵9504p.13││ 3)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所在卷頁│ 備 註 │├──┼─────┼───┼────┼─────────┤│ 1 │力新公司進│ 1冊│98偵8144│98年3月17日起至 99││ │貨單(98/3│ │p.148- │年2月1日止,力新公││ │/17至99/2/│ │382) │司每月均向德川公司││ │1) │ │ │購買discovery系列 ││ │ │ │ │套裝DVD,共計10258││ │ │ │ │套(每套50片),總││ │ │ │ │計金額15,312,650元││ │ │ │ │之事實。 │├──┼─────┼───┼────┼─────────┤│ 2 │力新公司出│ 12張│ │ ││ │貨單 │ │ │ │├──┼─────┼───┼────┼─────────┤│ 3 │Discovery │ 29套│ │ ││ │視聽百科自│ │ │ ││ │然生態系列│ │ │ ││ │1 │ │ │ │├──┼─────┼───┼────┼─────────┤│ 4 │Discovery │ 29套│ │ ││ │視聽百科科│ │ │ ││ │技新知系列│ │ │ ││ │2 │ │ │ │├──┼─────┼───┼────┼─────────┤│ 5 │Discovery │ 30套│ │ ││ │視聽百科歷│ │ │ ││ │史人文系列│ │ │ ││ │3 │ │ │ │├──┼─────┼───┼────┼─────────┤│ 6 │Discovery │ 30套│ │ ││ │視聽百科歷│ │ │ ││ │史人文系列│ │ │ ││ │4 │ │ │ │├──┼─────┼───┼────┼─────────┤│ 7 │Discovery │ 35套│ │ ││ │視聽百科健│ │ │ ││ │康新知系列│ │ │ ││ │5 │ │ │ │├──┼─────┼───┼────┼─────────┤│ 8 │Discovery │ 29套│ │ ││ │視聽百科旅│ │ │ ││ │遊冒險系列│ │ │ ││ │6 │ │ │ │├──┼─────┼───┼────┼─────────┤│ 9 │Discovery │ 6套│ │ ││ │視聽百科兒│ │ │ ││ │童教育系列│ │ │ ││ │7 │ │ │ │├──┼─────┼───┼────┼─────────┤│ 10 │Discovery │ 39套│ │ ││ │視聽百科科│ │ │ ││ │技新知續篇│ │ │ ││ │8 │ │ │ │├──┼─────┼───┼────┼─────────┤│ 11 │Discovery │ 20片│ │ ││ │黃色系列海│ │ │ ││ │豚世界等 │ │ │ │├──┼─────┼───┼────┼─────────┤│ 12 │Discovery │ 10片│ │ ││ │紅色系列蛇│ │ │ ││ │之眼等 │ │ │ │├──┼─────┼───┼────┼─────────┤│ 13 │Discovery │ 5片│ │ ││ │綠色系列花│ │ │ ││ │豹家族等 │ │ │ │├──┼─────┼───┼────┼─────────┤│ 14 │Discovery │ 15片│ │ ││ │自然生態系│ │ │ ││ │列阿爾卑斯│ │ │ ││ │山等 │ │ │ │├──┼─────┼───┼────┼─────────┤│ 15 │Discovery │ 73片│ │ ││ │尼羅河等裸│ │ │ ││ │片 │ │ │ │├──┼─────┼───┼────┼─────────┤│ 16 │Discovery │ 50片│ │ ││ │健康系列 │ │ │ ││ │ │ │ │ ││ │ │ │ │ │├──┼─────┼───┼────┼─────────┤│ 17 │合作協議書│ 1份│98偵8144│力新公司於99年 3月││ │影本 │ │p.68-69 │11日與德川公司簽訂││ │ │ │ │合作協議書,購買 ││ │ │ │ │Discovery系列DVD │├──┼─────┼───┼────┼─────────┤│ 18 │Discovery │ 19份│ │ ││ │產品目錄 │ │ │ │├──┼─────┼───┼────┼─────────┤│ 19 │力新公司產│ 9張│ │ ││ │品價目表 │ │ │ │├──┼─────┼───┼────┼─────────┤│ 20 │空白領貨單│ 2冊│ │ │├──┼─────┼───┼────┼─────────┤│ 21 │力新公司進│ 1片│ │ ││ │出貨光碟資│ │ │ ││ │料 │ │ │ │└──┴─────┴───┴────┴─────────┘附表三:

┌───────────────────────────┐│查獲時間:99年2月4日13時許 ││查獲地點:桃園縣龜山鄉○○村0000000號昶捷物流倉儲(││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見99偵9504p.128、p.131背)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所在卷頁│ 備 註 │├──┼─────┼───┼────┼─────────┤│ 1 │Discovery │ 49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1 │500片)│ │ │├──┼─────┼───┼────┼─────────┤│ 2 │Discovery │ 40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2 │500片)│ │ │├──┼─────┼───┼────┼─────────┤│ 3 │Discovery │ 43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3+1│500片)│ │ │├──┼─────┼───┼────┼─────────┤│ 4 │Discovery │ 38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4 │500片)│ │ │├──┼─────┼───┼────┼─────────┤│ 5 │Discovery │ 48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5 │500片)│ │ │├──┼─────┼───┼────┼─────────┤│ 6 │Discovery │ 50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6 │500片)│ │ │├──┼─────┼───┼────┼─────────┤│ 7 │Discovery │ 48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A │500片)│ │ │├──┼─────┼───┼────┼─────────┤│ 8 │Discovery │ 48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B │500片)│ │ │├──┼─────┼───┼────┼─────────┤│ 9 │Discovery │ 48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C │500片)│ │ │├──┼─────┼───┼────┼─────────┤│ 10 │Discovery │ 48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D │500片)│ │ │├──┼─────┼───┼────┼─────────┤│ 11 │Discovery │ 33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E │500片)│ │ │├──┼─────┼───┼────┼─────────┤│ 12 │Discovery │ 30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F │500片)│ │ │├──┼─────┼───┼────┼─────────┤│ 13 │Discovery │ 48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G │500片)│ │ │├──┼─────┼───┼────┼─────────┤│ 14 │Discovery │ 40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H │500片)│ │ │├──┼─────┼───┼────┼─────────┤│ 15 │Discovery │ 24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L │500片)│ │ │├──┼─────┼───┼────┼─────────┤│ 16 │Discovery │ 44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D-K │500片)│ │ │├──┼─────┼───┼────┼─────────┤│ 17 │Discovery │ 48箱 │ │ ││ │光碟片貨品│(每箱 │ │ ││ │編號N3-2 │500片)│ │ │├──┼─────┼───┼────┼─────────┤│ 18 │Discovery │160疊 │ │ ││ │海報貨品編│ │ │ ││ │號海報-1 │ │ │ │├──┼─────┼───┼────┼─────────┤│ 19 │Discovery │ 6箱 │ │ ││ │光碟片海報│(每箱 │ │ ││ │貨品編號海│100片)│ │ ││ │報-2 │ │ │ │├──┼─────┼───┼────┼─────────┤│ 20 │Discovery │176疊 │ │ ││ │海報貨品編│ │ │ ││ │號海報-2 │ │ │ │├──┼─────┼───┼────┼─────────┤│ 21 │電腦列印貨│ 1張 │99逕搜1 │上開扣案編號 1至20││ │品進出清單│ │p.51 │之光碟片、海報,係││ │ │ │ │分別於98年12月 8日││ │ │ │ │、99年2月2日、2月3││ │ │ │ │日進貨。 │└──┴─────┴───┴────┴─────────┘附表四:

┌───────────────────────────┐│查獲時間:99年2月4日23時許 ││查獲地點:新北市○○區○○○路○段○○○號22樓德川國際多 ││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見99逕││ 搜1p.28背至29、99偵9504p.128背、133背-134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所在卷頁│ 備 註 │├──┼─────┼───┼────┼─────────┤│ 1 │Discovery │247箱 │ │ ││ │裸片DVD │(每箱 │ │ ││ │ │500片)│ │ │├──┼─────┼───┼────┼─────────┤│ 2 │Discovery │ 57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110片)│ │ │├──┼─────┼───┼────┼─────────┤│ 3 │Discovery │ 35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60片)│ │ │├──┼─────┼───┼────┼─────────┤│ 4 │Discovery │ 21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100片)│ │ │├──┼─────┼───┼────┼─────────┤│ 5 │Discovery │ 7箱 │ │ ││ │單片CD │(每箱 │ │ ││ │ │100片)│ │ │├──┼─────┼───┼────┼─────────┤│ 6 │Discovery │ 6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90片) │ │ │├──┼─────┼───┼────┼─────────┤│ 7 │Discovery │ 2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120片)│ │ │├──┼─────┼───┼────┼─────────┤│ 8 │Discovery │ 2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108片)│ │ │├──┼─────┼───┼────┼─────────┤│ 9 │Discovery │ 2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40片) │ │ │├──┼─────┼───┼────┼─────────┤│ 10 │Discovery │ 1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31片) │ │ │├──┼─────┼───┼────┼─────────┤│ 11 │Discovery │ 1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 78片)│ │ │├──┼─────┼───┼────┼─────────┤│ 12 │Discovery │ 2箱 │ │ ││ │單片CD │(每箱 │ │ ││ │ │98片) │ │ │├──┼─────┼───┼────┼─────────┤│ 13 │Discovery │ 1箱 │ │ ││ │單片CD │(每箱 │ │ ││ │ │52片) │ │ │├──┼─────┼───┼────┼─────────┤│ 14 │Discovery │ 1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70片) │ │ │├──┼─────┼───┼────┼─────────┤│ 15 │Discovery │ 1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140片)│ │ │├──┼─────┼───┼────┼─────────┤│ 16 │Discovery │ 1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230片)│ │ │├──┼─────┼───┼────┼─────────┤│ 17 │Discovery │ 1箱 │ │ ││ │單片DVD │(每箱 │ │ ││ │ │200片)│ │ │├──┼─────┼───┼────┼─────────┤│ 18 │Discovery │ 1箱 │ │ ││ │單片CD │(每箱 │ │ ││ │ │120片)│ │ │├──┼─────┼───┼────┼─────────┤│ 19 │Discovery │ 4箱 │ │ ││ │目錄 │(每箱 │ │ ││ │ │140本)│ │ │├──┼─────┼───┼────┼─────────┤│ 20 │Discovery │ 2箱 │ │ ││ │目錄 │(每箱 │ │ ││ │ │136本)│ │ │├──┼─────┼───┼────┼─────────┤│ 21 │Discovery │ 1箱 │ │ ││ │目錄 │(每箱 │ │ ││ │ │134本)│ │ │├──┼─────┼───┼────┼─────────┤│ 22 │Discovery │ 2箱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150本)│ │ │├──┼─────┼───┼────┼─────────┤│ 23 │Discovery │ 1箱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130本)│ │ │├──┼─────┼───┼────┼─────────┤│ 24 │Discovery │ 1箱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200本)│ │ │├──┼─────┼───┼────┼─────────┤│ 25 │Discovery │ 1箱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100本)│ │ │├──┼─────┼───┼────┼─────────┤│ 26 │Discovery │ 1箱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67本) │ │ │├──┼─────┼───┼────┼─────────┤│ 27 │Discovery │ 1箱 │ │ ││ │學生手冊 │(每箱 │ │ ││ │ │75本) │ │ │├──┼─────┼───┼────┼─────────┤│ 28 │Discovery │ 1箱 │ │ ││ │教學指引 │(每箱 │ │ ││ │ │160本)│ │ │├──┼─────┼───┼────┼─────────┤│ 29 │Discovery │ 1箱 │ │ ││ │教學指引 │(每箱 │ │ ││ │ │175本)│ │ │├──┼─────┼───┼────┼─────────┤│ 30 │Discovery │ 39箱 │ │ ││ │視聽百科 │(每箱 │ │ ││ │ │18套〔│ │ ││ │ │50片裝│ │ ││ │ │〕) │ │ │├──┼─────┼───┼────┼─────────┤│ 31 │Discovery │ 15箱 │ │ ││ │視聽百科 │(每箱 │ │ ││ │ │18套〔│ │ ││ │ │50片裝│ │ ││ │ │〕) │ │ │├──┼─────┼───┼────┼─────────┤│ 32 │Discovery │ 2箱 │ │ ││ │視聽百科 │(每箱 │ │ ││ │ │11套〔│ │ ││ │ │50片裝│ │ ││ │ │〕) │ │ │├──┼─────┼───┼────┼─────────┤│ 33 │Discovery │ 4箱 │ │ ││ │裸片DVD │(每箱 │ │ ││ │ │1000片│ │ ││ │ │) │ │ │├──┼─────┼───┼────┼─────────┤│ 34 │電腦主機 │ 1台 │ │ │├──┼─────┼───┼────┼─────────┤│ 35 │電腦硬碟 │ 2顆 │ │ │├──┼─────┼───┼────┼─────────┤│ 36 │李文星名片│ 1張 │99偵8144│被告李文星為德川公││ │ │ │卷三p.17│司業務協理。 │├──┼─────┼───┼────┼─────────┤│ 37 │Discovery │ 1本 │ │ ││ │三軍總醫院│ │ │ ││ │訂購合約書│ │ │ │├──┼─────┼───┼────┼─────────┤│ 38 │新竹風城公│ 5張 │ │ ││ │文函 │ │ │ │├──┼─────┼───┼────┼─────────┤│ 39 │旭盛付款明│ 24張 │ │ ││ │細(撕毀單│ │ │ ││ │據) │ │ │ │├──┼─────┼───┼────┼─────────┤│ 40 │客戶對帳單│ 35張 │ │ │├──┼─────┼───┼────┼─────────┤│ 41 │客戶連絡單│ 2張 │ │ │├──┼─────┼───┼────┼─────────┤│ 42 │匯款單 │ 1張 │ │ │├──┼─────┼───┼────┼─────────┤│ 43 │德川標協和│ 1本 │ │ ││ │DVD及授權 │ │ │ ││ │資料 │ │ │ │├──┼─────┼───┼────┼─────────┤│ 44 │沙鷗國際多│ 1本 │ │ ││ │媒體往來資│ │ │ ││ │料 │ │ │ │├──┼─────┼───┼────┼─────────┤│ 45 │產品訂購單│ 1本 │ │ │├──┼─────┼───┼────┼─────────┤│ 46 │應付帳款(│ 1本 │ │ ││ │共32張) │ │ │ │├──┼─────┼───┼────┼─────────┤│ 47 │兆貴光碟產│ 3張 │99偵8144│德川公司委託兆貴公││ │品授權證明│ │卷三p209│司生產光碟之事實。││ │文件 │ │-211 │ │├──┼─────┼───┼────┼─────────┤│ 48 │兆貴承攬合│ 2張 │99偵8144│同上欄。 ││ │約書 │ │卷三p212│ ││ │ │ │-213 │ │├──┼─────┼───┼────┼─────────┤│ 49 │德川國際開│ 1本 │ │ ││ │立發票明細│ │ │ │├──┼─────┼───┼────┼─────────┤│ 50 │往來書信 │ 1本 │ │ │├──┼─────┼───┼────┼─────────┤│ 51 │產品進出退│ 1箱 │ │ ││ │統計表 │ │ │ │├──┼─────┼───┼────┼─────────┤│ 52 │德川國際多│ 1張 │ │ ││ │媒體工作聯│ │ │ ││ │絡單 │ │ │ │├──┼─────┼───┼────┼─────────┤│ 53 │現金調節表│ 13張 │ │ ││ │ │ │ │ │├──┼─────┼───┼────┼─────────┤│ 54 │訂貨單 │ 1批 │ │ │├──┼─────┼───┼────┼─────────┤│ 55 │股利憑單 │ 10張 │ │ ││ │ │ │ │ │├──┼─────┼───┼────┼─────────┤│ 56 │洪振裕身分│ 1張 │ │ ││ │證影本 │ │ │ │├──┼─────┼───┼────┼─────────┤│ 57 │德川證明書│ 1張 │ │ ││ │ │ │ │ │├──┼─────┼───┼────┼─────────┤│ 58 │力新國際出│ 3張 │99偵8144│德川公司自98年3月 ││ │貨明細 │ │卷三p214│18日起至98年12月29││ │ │ │-216 │日止出貨Discovery ││ │ │ │ │50片套裝系列光碟至││ │ │ │ │力新公司,共計9030││ │ │ │ │套之事實。 │├──┼─────┼───┼────┼─────────┤│ 59 │Discovery │ 16張 │ │ ││ │數量表 │ │ │ │├──┼─────┼───┼────┼─────────┤│ 60 │退貨單 │ 1張 │ │ │├──┼─────┼───┼────┼─────────┤│ 61 │林晉弘身分│ 1張 │ │ ││ │證影本 │ │ │ │├──┼─────┼───┼────┼─────────┤│ 62 │電子郵件影│ 1張 │ │ ││ │本 │ │ │ │├──┼─────┼───┼────┼─────────┤│ 63 │email請款 │ 7張 │ │ ││ │單 │ │ │ │├──┼─────┼───┼────┼─────────┤│ 64 │德川多媒體│ 7張 │ │ ││ │標籤貼紙(│ │ │ ││ │上亦註記協│ │ │ ││ │和) │ │ │ │├──┼─────┼───┼────┼─────────┤│ 65 │圓丰塑膠客│ 1張 │ │ ││ │戶基本資料│ │ │ │├──┼─────┼───┼────┼─────────┤│ 66 │請款單 │ 39張 │ │ │├──┼─────┼───┼────┼─────────┤│ 67 │銀行匯款單│ 26張 │ │ │├──┼─────┼───┼────┼─────────┤│ 68 │自營廠商扣│ 5份 │ │ ││ │款單 │ │ │ │├──┼─────┼───┼────┼─────────┤│ 69 │大宗掛號存│ 4張 │ │ ││ │根 │ │ │ │├──┼─────┼───┼────┼─────────┤│ 70 │海景世界支│ 1張 │ │ ││ │票簽收單 │ │ │ │├──┼─────┼───┼────┼─────────┤│ 71 │清美紙器送│ 2張 │ │ ││ │貨單 │ │ │ │├──┼─────┼───┼────┼─────────┤│ 72 │運費請款單│ 2張 │ │ │├──┼─────┼───┼────┼─────────┤│ 73 │碎紙 │ 1袋 │ │ │└──┴─────┴───┴────┴─────────┘附表五(諭知沒收之物)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6、附表三編號1 至17、附表四編號

1 至18、30至33所示光碟中內環環碼為LT025 、TAL01 、02、03、05、06、07、08、10、012 、21、66、83之光碟片及其外包裝。

2、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 、10、11、附表二編號1 、2 、17、18、21、附表三編號18至20、附表四編號39、43、47 、48 所示物品。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