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郭盈蘭律師即 被告 之選任辯護人被 告 王紀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王紀程因強盜等案件,前雖經本院認為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案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2429號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5 日確定,由檢察官借提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民國100年1 月13日,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0 年12月17日,此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 年度執助銅字第189 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故被告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鄧雅心法 官 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