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慶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大聯盟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塊)、賭資新台幣壹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003號被告林慶隆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大聯盟小瑪莉」1台(含IC板1塊)、賭資新台幣(下同)14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次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003號被告林慶隆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大聯盟小瑪莉」1台(含IC板1塊)、賭資新台幣14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賭檯內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旭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