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348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周可軒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可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可軒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7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周可軒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㈠97年度易字第42
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5罪),其中12罪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㈡97年度易字第2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7 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又因犯偽造文書、故買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㈢97年度訴字第5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又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㈣98年度易字第1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3 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582號裁定就前揭㈠至㈣案件各罪名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 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10月11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 年12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1 年11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7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09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31日3 月31日97年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