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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5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3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陳俊霖被 告 王宏睿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犯石油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項規定,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前項受刑人,得依第76條第

1 款及第2 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84條之規定通緝之。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違犯石油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98年4 月

9 日刑保字第98001728號),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該署100 年度執字第4631號案件執行中,經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被告經傳拘未到,此有卷附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法務部戶政役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拘提機關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附卷可稽,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福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