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8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沛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4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有「TOUGH 」商標圖樣之仿冒布製背包捌件、皮夾叁拾玖件、帆布腰帶陸拾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沛錞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以99年度偵字第67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期滿。扣案有「TOUGH 」商標圖樣之仿冒布製背包8 件、皮夾39件、帆布腰帶64件,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2 字)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其所販賣、陳列或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 月30日以99年度偵字第679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9年5 月3 日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有「TOUGH 」商標圖樣之仿冒布製背包8 件、皮夾39件、帆布腰帶64件,均為被告所有及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在卷(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799號卷第
4 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114 號卷第
7 頁反面),並有扣押物品清單、提貨單、PACKING LIST、進口報單、鑑定報告書、商標授權書、中華民國服務標章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金義誠陳情書各1 份、海運提單、送貨單各2 紙、扣押物照片8 張在卷可佐。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扣案有「TOUGH 」商標圖樣之仿冒布製背包8 件、皮夾39件、帆布腰帶64件,自均應沒收;則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