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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0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監護處分人 黃如惠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施以監護處分,聲請人聲請停止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100 年度執聲字第1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處分人黃如惠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傳喚到案,受刑人自稱:「其自假釋出獄後,即定期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診接受治療,請求檢察官准予聲請所餘監護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並庭呈診斷證明書一件;嗣經該醫院認為受刑人病情經治療確已改善,並可接受門診追蹤及藥物治療,爰依刑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聲請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按因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又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監護處分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而其入監執行後於一百年一月五日假釋出監,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監護而於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到署陳明假釋後有定期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診,請求聲請法院裁定以保護管束代監護等語,有該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查,並有其提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診斷證明書(病名:精神官能性憂鬱症、醫師囑言:患者因上述診斷,仍應接受門診追蹤及藥物治療)一件附卷為憑。然查本院前述刑事判決書既已詳述「被告《受監護處分人》經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聯合醫院)施以精神鑑定後,鑑定結果略以:黃女(即被告)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於性格衡鑑(柯氏性格量表)上,黃女具有神經質傾向,有憂鬱、焦慮等情緒症狀,整體情緒狀態不甚穩定、起伏明顯,對於人際關係態度是厭倦、疏遠,而對問題的態度傾向逃避不理,其於本案行為時處於極大壓力,併呈現憂鬱情緒及自殺意念與自殺企圖,並確實著手進行自殺行為,證諸其門診診察記錄,亦顯示其於行為前數日有明顯而持續之憂鬱情緒而未緩解,可證黃女於行為當時確有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一般人顯著降低之情形等語。此有該院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附卷可參」、「被告《受監護處分人》雖自三十五歲(九十二年)起即因憂鬱症至聯合醫院門診治療,尚能規則門診追蹤及服藥治療,但因長期處於經濟負債、前夫、婆家及家人相處壓力下,門診追蹤期間仍情緒不穩,也未能有完全復原緩解時期,其本案行為與其性格之衝動性與情緒自控欠佳有關,依其目前病情、配合治療程度、犯罪情節等情形綜合觀之,為避免其再度犯罪,本院認有令其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接受持續治療之必要,聯合醫院所為精神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此有前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併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等理由,判決受監護處分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表示法院認為確實有請檢察官於執行時,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等規定,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對受監護處分人進行治療及監視其行動之必要。再者,依據受監護處分人所提出之前揭診斷證明書上僅載明「病名:精神官能性憂鬱症、醫師囑言:患者因上述診斷,仍應接受門診追蹤及藥物治療」,固有上開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查,惟受監護處分人之病情是否經治療確已改善,而無住院接受持續治療之必要,則尚屬有疑,自應經由相關醫療院所評估以求慎重。另若受監護處分人確實僅需門診治療,是否應由檢察官指定其最近親屬確實監督受監護處分人接受治療,亦有再予斟酌之餘地。本案刑事判決既已確定,受監護處分人有期徒刑部分經執行後已假釋出監,惟刑後之監護處分尚未開始實際執行,尚難僅因受監護處分人之片面陳述及提出前揭診斷證明書,逕認已無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或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尚非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