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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8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7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馬炳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5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炳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馬炳信前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淑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