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9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雅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5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IC板肆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佰陸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625 號被告陳雅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95年6 月9 日期滿。扣案之IC板4 片、新臺幣(下同)160 元等物,為供犯罪所用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962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5年6 月9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IC板4 片及現金160 元,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此據其供陳在卷,並有贓證物品清單1 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