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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54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7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台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台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台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鍾台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