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6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聖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度執聲字第3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聖澤所犯如附件所示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澤因犯二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鈞院以一百年度易字第三一五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均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縱其所定之應執行刑已逾六月,仍得易科罰金,為此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第一項前段等規定,另參酌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揭櫫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