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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50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29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俊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得前因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9 月27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陳俊得前因竊盜、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毀棄損害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10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

9 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

101 年5 月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4 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20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2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