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24號自 訴 人 張恩瑞被 告 廖芳羚原名廖芳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恩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9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張恩瑞提起本件自訴,雖曾委任王上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惟嗣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具狀陳報已與王上律師合意解除委任關係,為符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