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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6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輝煌選任辯護人 游勝韃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337號、第2945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王輝煌毀壞他人建築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王輝煌於民國99年2 月間,受坐落臺北縣三重市(臺北縣已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原轄下鄉鎮市均改制為區,下同)仁愛段0000-0000 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余阿坤所託,出面向建於前開土地上之臺北縣三重市○○段00000-000 建號,門牌號碼臺北縣三重市○○街臨151 號,登記屬莊何雪、蔡彩貞、歐陽建安、蔡張紅玉共有,實際則歸陳家賢、陳許淑讓管理經營之建物相關權利人,及承租該建物內部集中市場(下稱溪美市場)攤位之各攤商協調搬移事宜,詎王輝煌未先等待拆遷與後續安置、容納相關事項產生共識,為能儘快完成溪美市場之拆除動作,藉以取得將來原地新建工程之承包利益,竟基於毀壞他人建築物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99年3 月1 日5 時40分許,僱用不知情之另4 名成年工人到場,並駕駛兩臺挖土機毀壞溪美市場之建物本體,及如附表所示市場內除已撤回告訴者外各攤商承租攤位及所有器具等物,足以生損害於前揭攤商。

二、案經如附表告訴人即被害人欄所載(扣除已撤回告訴者部分)眾人、陳家賢、陳許淑讓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輝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與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內各尚未撤告者及陳家賢、陳許淑讓之指訴內容不存二致,更有溪美市場拆除前後對照照片、告訴人等受損清單相關資料存卷可供佐據,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足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3 條第1 項之毀壞建築物及第35

4 條之毀損器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其他工人將溪美市場建物完全推倒拆除,並造成相關人等之財產損失,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及損及前揭眾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毀壞建築物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毀損他人建物與營業器具等物品,造成告訴人等不小之危害,迄今尚未與大部分提出告訴者達成和解共識,及賠償彼等所受損害,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知識程度,及其至少仍能於犯罪後立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前開時地所為以上犯行,另有致如附表編號1 、4 、6 、11、12、13、27、37、51、67、78之告訴人即被害人欄所示攤商受有相關財物損害,且前經上列被害人提出告訴,是認被告就此亦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經查: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如附表編號1 、4 、6 、11、12、13、27、37、51、67、78所載之各溪美市場攤商,其等財物經被告僱工毀損後,起訴書認被告就此皆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上開攤商業已於本案辯論終結前,陸續以書狀方式向本院表明撤回告訴之意旨,有各該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就此原應諭知被告不受理,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應與前載被告經論處罪刑部分成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作公訴不受理之判決,附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353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 │ 承租攤位 │ 毀損物品 │ 備註 ││ │即被害人│ │ │ │├──┼────┼─────┼───────────────────────┼────┤│ 1 │吳廖昭麗│6排11號 │冰箱、魚刀、魚貨、生魚片料、旗魚、鮭魚、白鯧魚│撤回告訴││ │ │ │、迦納魚、黃花魚 │ │├──┼────┼─────┼───────────────────────┼────┤│ 2 │李玉文 │6排17號 │冰箱、鐵盤7 個、盒子、電風扇、鐵盤子、菜刀、菜│ ││ │ │ │板、電子秤、全雞、鵝肉、油雞腿、丸子、小菜、醬│ ││ │ │ │料、瓦斯桶、沙拉脫、鐵桶、電燈、桌子、袋子 │ │├──┼────┼─────┼───────────────────────┼────┤│ 3 │沈傳祥 │10排151號 │鴿子、手錶、現金、飼料 │ │├──┼────┼─────┼───────────────────────┼────┤│ 4 │姚淑如 │9排3號 │電話傳真機、辦公桌椅、辦公文具 │撤回告訴│├──┼────┼─────┼───────────────────────┼────┤│ 5 │柯靖 │10排1號 │電鍋2 台、電冰箱、快煮鍋、爐10台、鐵餐盤80個、│ ││ │ │10排2號 │麵車、鐵餐檯、抽油機、電子鍋、瓷餐盤、湯鍋、桌│ ││ │ │ │子、椅子、流理台 │ │├──┼────┼─────┼───────────────────────┼────┤│ 6 │張秋二 │6排2號 │冰箱、瓦斯爐2台、菜刀4支、果汁機、充電機、電瓶│撤回告訴│├──┼────┼─────┼───────────────────────┼────┤│ 7 │許聰仁 │5排1號 │鐵門1座 │ │├──┼────┼─────┼───────────────────────┼────┤│ 8 │陳芬惠 │9排5號 │設備、電動捲門 │ │├──┼────┼─────┼───────────────────────┼────┤│ 9 │陳裕文 │9排8號 │冰箱1台、推車2台、鐵櫃3個 │ │├──┼────┼─────┼───────────────────────┼────┤│ 10 │黃邦雄 │5排12號 │除霜冰箱、攤位砧板、絞肉機、肉鉤、圓厚大砧板、│ ││ │林高月女│ │電子秤、傳統秤、塑膠袋、保溫杯、電茶壺、香腸原│ ││ │ │ │料、豬腸膜、高粱酒、糖、胡椒、臉盆、椅子、面紙│ ││ │ │ │、西德肉刀、骨刀3 支、台灣肉刀2 支、切油刀3 支│ ││ │ │ │、片肉刀3 支、茶葉、延長線、燈泡2 個、維他命、│ ││ │ │ │蔘仔片、阿華田、電扇 │ │├──┼────┼─────┼───────────────────────┼────┤│ 11 │黃花 │9排2號 │進口衣服200件、電視、冷氣機、化妝品 │撤回告訴│├──┼────┼─────┼───────────────────────┼────┤│ 12 │黃素鑾 │9排4號 │平車、布邊車、蒸氣熨斗、展示櫃、服裝若干、鏡子│撤回告訴││ │ │ │、工作台、隱形拉鍊、夾克拉鍊、一般拉鍊、蕾絲、│ ││ │ │ │線針 │ │├──┼────┼─────┼───────────────────────┼────┤│ 13 │楊天賜 │10排4號 │冰箱、青草藥頭、神桌 │撤回告訴││ │ │10排5號 │ │ │├──┼────┼─────┼───────────────────────┼────┤│ 14 │楊景雲 │9排17號 │固定訂製攤位、水電配備、電器 │ │├──┼────┼─────┼───────────────────────┼────┤│ 15 │劉仁男 │7排14號 │電子秤、冰箱、水果、菜 │ ││ │ │7排15號 │ │ │├──┼────┼─────┼───────────────────────┼────┤│ 16 │劉禎棊 │10排5號 │室內裝潢、櫥櫃生財器具 │ │├──┼────┼─────┼───────────────────────┼────┤│ 17 │潘秀蘭 │8排1號 │鮮花、花器、盆栽 │ ││ │ │9排1號 │ │ │├──┼────┼─────┼───────────────────────┼────┤│ 18 │鄭美玲 │10排4號 │攤架、冷氣、青草藥 │ │├──┼────┼─────┼───────────────────────┼────┤│ 19 │闕春梅 │5排1號 │打麵機2 台、麵粉、芝麻、黃豆、烤箱、脫水機、缸│ ││ │ │ │爐、白板、吸管、牛皮袋、塑膠袋、電燈20盞、櫃子│ ││ │ │ │5 個、植物油、沙拉油、冰箱2 台、脫漿機、磨豆機│ ││ │ │ │、工作台2 個、桌子3 張、杯子3 箱、糖3 箱、芝麻│ ││ │ │ │粉、雜物、椅子、保溫桶、鐵桶、塑膠桶、瓦斯5 桶│ ││ │ │ │、快速爐、餐盒 │ │├──┼────┼─────┼───────────────────────┼────┤│ 20 │王清爽 │3排14號 │電子秤、水泥磚攤位、手推車、水果刀、西瓜刀、鳳│ ││ │ │ │梨刀、水果禮盒 │ │├──┼────┼─────┼───────────────────────┼────┤│ 21 │李宗仁 │3排12號 │攤位、電子磅、剁雞刀、烤雞盤、白鐵盤 │ │├──┼────┼─────┼───────────────────────┼────┤│ 22 │洪國樂 │6排13號 │電子磅秤、殺魚工作檯、工作砧、塑膠桶、漁貨、電│ ││ │ │ │風扇、魚刀、手推車 │ │├──┼────┼─────┼───────────────────────┼────┤│ 23 │莊碧珠 │5排16號 │攤架、天花板 │ │├──┼────┼─────┼───────────────────────┼────┤│ 24 │許清源 │4排8號 │麵攤、冰箱、桌子、椅子、生財器具 │ │├──┼────┼─────┼───────────────────────┼────┤│ 25 │陳李花治│3排8號 │冰箱、攤架、刀子、電子磅秤 │ ││ │ │7排13號 │ │ │├──┼────┼─────┼───────────────────────┼────┤│ 26 │陳秀枝 │5排15號 │電動捲門、裝潢 │ │├──┼────┼─────┼───────────────────────┼────┤│ 27 │陳燦雄 │8排20號 │冰箱、攤架、香腸料、腸衣、豬刀 │撤回告訴│├──┼────┼─────┼───────────────────────┼────┤│ 28 │陳鎮國 │10排13號 │機器設備 (切麵機、製麵機等)、 裝潢 (室內裝潢、│ ││ │ │ │、電動鐵捲門)、 工具 (工作桌檯、製麵器具等)、 │ ││ │ │ │原料(麵粉、太白粉、鹽等) │ │├──┼────┼─────┼───────────────────────┼────┤│ 29 │曾勝雄 │7排4號 │鐵門、天花板 │ │├──┼────┼─────┼───────────────────────┼────┤│ 30 │黃全清 │9排13號 │就承租攤位經毀損部分提出告訴 │ │├──┼────┼─────┼───────────────────────┼────┤│ 31 │黃隆鵬 │5排17號 │電子磅、攤架、白鐵桶、快速爐 │ │├──┼────┼─────┼───────────────────────┼────┤│ 32 │詹弘雅 │8排1號 │就承租攤位經毀損部分提出告訴 │ ││ │ │9排1號 │ │ │├──┼────┼─────┼───────────────────────┼────┤│ 33 │詹陳秋雲│7排3號 │就承租攤位經毀損部分提出告訴 │ │├──┼────┼─────┼───────────────────────┼────┤│ 34 │劉麗雲 │5排18號 │天花板、豬肉攤、鐵架 │ │├──┼────┼─────┼───────────────────────┼────┤│ 35 │蔡忠民 │10排15號 │水箱、加壓馬達、刀具、白鐵攤位 │ │├──┼────┼─────┼───────────────────────┼────┤│ 36 │鄭咖鈺 │7排18號 │攤架、冷氣、青草藥、壓克力招牌 │ │├──┼────┼─────┼───────────────────────┼────┤│ 37 │賴進忠 │6排6號 │裝潢天花板 │撤回告訴│├──┼────┼─────┼───────────────────────┼────┤│ 38 │余双妹 │9排19號 │冰箱、蔬菜類、磅秤、刀具、電風扇、山藥、菇類 │ │├──┼────┼─────┼───────────────────────┼────┤│ 39 │吳德福 │7排12號 │攤架、鐵鉤、白鐵桶盤、秤、菜刀 │ │├──┼────┼─────┼───────────────────────┼────┤│ 40 │呂秋月 │9排17號 │攤位、冰箱、工具 (不鏽鋼裝麵器具、磅秤)、 原料│ ││ │ │ │ (麵類、香油、裝麵用具) │ │├──┼────┼─────┼───────────────────────┼────┤│ 41 │李秀月 │5排10號 │攤子、炸機台、電子磅秤 │ │├──┼────┼─────┼───────────────────────┼────┤│ 42 │李秀卿 │4排10號 │冰箱、攤架、電子磅、水果刀、西瓜刀、水果袋、水│ ││ │ │ │果禮盒、袋子、遮雨棚 │ │├──┼────┼─────┼───────────────────────┼────┤│ 43 │李偉民 │7排10號 │現金3800元、電子磅秤、麵條、工作櫃台、電扇、鐵│ ││ │ │ │椅 │ │├──┼────┼─────┼───────────────────────┼────┤│ 44 │李陳秀蓮│5排15號 │冰箱、攤架、鍋、瓦斯、菜籃、冬瓜刀、磅秤2 台、│ ││ │ │ │菜、瓜 │ │├──┼────┼─────┼───────────────────────┼────┤│ 45 │李碧秋 │6排19號 │冰箱及內容物、切片( 絲) 機台、絞肉機、磨刀機、│ ││ │ │ │刀組、鐵勾、塑膠袋、瓦斯去毛器具、攤位 │ │├──┼────┼─────┼───────────────────────┼────┤│ 46 │李潘色霞│5排11號 │訂製冷凍櫃、不鏽鋼桌、磅秤 │ │├──┼────┼─────┼───────────────────────┼────┤│ 47 │汪謝南施│5排2號 │縫紉機、烤克機、冰箱、鐵捲門、熨斗、剪刀、顧客│ ││ │ │ │交付修改之衣物、腳踏車 │ │├──┼────┼─────┼───────────────────────┼────┤│ 48 │林萬根 │10排12號 │自動鐵捲門、雨鞋、拖鞋、男皮鞋、女鞋、鞋擺飾櫃│ ││ │ │ │、塑膠袋 │ │├──┼────┼─────┼───────────────────────┼────┤│ 49 │林裕隆 │10排11號 │電動捲門、燈管、裝潢 │ │├──┼────┼─────┼───────────────────────┼────┤│ 50 │林盧秀鳳│4排13號 │就承租攤位經毀損部分提出告訴 │ │├──┼────┼─────┼───────────────────────┼────┤│ 51 │姚献謀 │10排1號 │鐵捲門、報攤剩報、傳真機、電話、桌椅、文具 │撤回告訴│├──┼────┼─────┼───────────────────────┼────┤│ 52 │洪鈴翔 │6排12號 │白鐵冰箱、L 型白鐵冰箱、攤面白鐵工具、打氣馬達│ ││ │ │ │、氧氣錶、電子磅、日本火鍋料80斤、火鍋料肉片、│ ││ │ │ │海產類 │ │├──┼────┼─────┼───────────────────────┼────┤│ 53 │徐再壽 │4排11號 │就承租攤位經毀損部分提出告訴(受損物品則未經其│ ││ │ │ │呈報相關明細) │ │├──┼────┼─────┼───────────────────────┼────┤│ 54 │張仟又 │7排18號 │高級服裝、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衣櫃、電風扇 │ │├──┼────┼─────┼───────────────────────┼────┤│ 55 │張國文 │8排12號 │攤架、磅秤、實用工具 │ ││ │ ├─────┼───────────────────────┤ ││ │ │7排14號 │電冰箱、拖車、電子秤、水果、水菜、攤架 │ ││ │ │7排15號 │ │ │├──┼────┼─────┼───────────────────────┼────┤│ 56 │張清水 │6排14號 │攤架 │ │├──┼────┼─────┼───────────────────────┼────┤│ 57 │張簡柔妙│2排12號 │攤位、電子秤、蒜頭、手推車、香菇 │ │├──┼────┼─────┼───────────────────────┼────┤│ 58 │張蘇美月│1排6號 │櫻花牌熱水器、冷氣、電風扇、電話、飲水機、活動│ ││ │ │ │置物櫃、收音機、裝潢、折疊椅、玻璃鋁門 │ │├──┼────┼─────┼───────────────────────┼────┤│ 59 │莊水溝 │4排12號 │衣櫃、鐵皮屋頂、內衣內褲 │ │├──┼────┼─────┼───────────────────────┼────┤│ 60 │陳宏彬 │3排3號 │電動鐵門、縫衣機、展示架、鐵架、剪刀、桌子、收│ ││ │ │ │音機、象印熱水瓶、電扇、椅子、全新男裝、熨斗、│ ││ │ │ │展示燈具 │ │├──┼────┼─────┼───────────────────────┼────┤│ 61 │陳清涼 │8排7號 │冰箱、推車、風扇、燈管、攤架、進口水果、本土水│ ││ │ │10排8號 │果、電子秤、電動捲門 │ │├──┼────┼─────┼───────────────────────┼────┤│ 62 │陳淑美 │8排14號 │鐵櫃、線路配置、白鐵管、裝潢、冰箱 │ │├──┼────┼─────┼───────────────────────┼────┤│ 63 │陳進興 │5排14號 │冰箱、攤位桌子、電子磅秤、日光燈組及燈泡2 組、│ ││ │ │ │方形桶、圓桶、內外塑膠袋、粗鹽、瓢子、蛤及蜆分│ ││ │ │ │類工具、蛤、蜆、蚵、薑、辣椒、九層塔 │ │├──┼────┼─────┼───────────────────────┼────┤│ 64 │陳黃玉鳳│9排16號 │電動鐵捲門、拉門、鐵樓梯、鐵窗、設備工具 (電風│ ││ │ │ │扇、燈管、鐵櫃)、 雜糧貨物 (米粉、冬粉、糖、鹽│ ││ │ │ │等) │ │├──┼────┼─────┼───────────────────────┼────┤│ 65 │陳裕日 │8排8號 │鐵製攤架、鐵製風扇、工作燈、燈管 │ ││ │ │9排9號 │ │ │├──┼────┼─────┼───────────────────────┼────┤│ 66 │陳錫坐 │9排7號 │冰箱、鐵櫃、推車 │ │├──┼────┼─────┼───────────────────────┼────┤│ 67 │程日順 │5排6號 │攤位展示櫃、水錶、電錶、電燈 │撤回告訴│├──┼────┼─────┼───────────────────────┼────┤│ 68 │黃稜茱 │8排3號 │裝潢 │ │├──┼────┼─────┼───────────────────────┼────┤│ 69 │葉金鎊 │5排13號 │冰箱、攤架、切肉機、絞肉機、切肉刀、牛肉180 斤│ ││ │ │ │、醬包、魯包、塑膠袋、鐵鉤 │ │├──┼────┼─────┼───────────────────────┼────┤│ 70 │董清萬 │7排11號 │大型冰箱、殺魚刀一套、白鐵殺魚台、電子磅、圓秤│ ││ │ │ │、水桶、零錢、結冰用水盤白鐵、塑膠袋、雜物 │ │├──┼────┼─────┼───────────────────────┼────┤│ 71 │劉婉玲 │5排19號 │鐵箱、K 金項鍊、墜子、耳環、日本保養品、化妝品│ ││ │ │ │、紫寶車藥品、專櫃服飾 │ │├──┼────┼─────┼───────────────────────┼────┤│ 72 │蔣春惠 │6排17號 │冰箱、盒子、鐵盤、電風扇、鐵盤子、菜刀、菜板、│ ││ │ │6排18號 │電子秤、鐵桶、桌子、全雞、鵝肉、油雞腿、丸子、│ ││ │ │ │小菜、醬料、瓦斯桶、沙拉脫、電燈、袋子、展示銷│ ││ │ │ │售攤櫃、三面鐵門 │ │├──┼────┼─────┼───────────────────────┼────┤│ 73 │蔣財發 │4排2號 │自動鐵捲門、鐵架、裝潢 │ │├──┼────┼─────┼───────────────────────┼────┤│ 74 │蔣財榮 │4排3號 │自動鐵捲門、鐵架、吊扇 │ │├──┼────┼─────┼───────────────────────┼────┤│ 75 │鄭清忠 │5排6號 │打麵機、缸爐、麵粉、白板、芝麻、吸管、黃豆、牛│ ││ │ │ │皮袋、烤箱、脫水機、鐵捲門、電燈、糖、櫃子、植│ ││ │ │ │物油、沙拉油、冰箱、脫漿機、磨豆機、工作台、桌│ ││ │ │ │子、杯子、芝麻粉、雜物、椅子、保溫桶、鐵桶、塑│ ││ │ │ │膠桶、瓦斯、快速爐、杯蓋、餐盒 │ │├──┼────┼─────┼───────────────────────┼────┤│ 76 │鄭進隆 │8排10號 │貸櫃冰箱、自動鐵捲門、電子磅秤、攤位桌子及鐵架│ ││ │ │8排11號 │、高級菸酒、商品、五穀雜糧、飲料、餅乾、罐頭、│ ││ │ │ │南北雜貨 │ │├──┼────┼─────┼───────────────────────┼────┤│ 77 │蕭福元 │4排14號 │冷凍櫃、遮雨棚、電子秤、磅秤、刀具、磨刀石、砧│ ││ │ │ │、水錶、電錶、生財器具 │ │├──┼────┼─────┼───────────────────────┼────┤│ 78 │謝汶融 │6排6號 │桌椅、冰箱、電扇、鍋子器具及煮麵檯、瓦斯爐、快│撤回告訴││ │ │6排7號 │速爐、冼菜台、素料、特製鐵櫃、招牌、免洗餐具、│ ││ │ │6排8號 │裝潢 │ │├──┼────┼─────┼───────────────────────┼────┤│ 79 │簡益 │5排7號 │8 尺不鏽鋼攤位、電風扇2 台、冰箱、電子秤2 台、│ ││ │ │ │刀子、大湯勺、塑膠袋、椅子、電茶壺、花生粉、糖│ ││ │ │ │、香油、醬油、沙拉脫、衛生紙、木箱子、鳳梨刀、│ ││ │ │ │電燈、電線、不鏽鋼臉盆 │ │└──┴────┴─────┴───────────────────────┴────┘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