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5號
100年度訴字第295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峻欽選任辯護人 郭至卓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峻欽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陸日起羈押。
理 由上列被告葉峻欽因強盜、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坦承犯行,核與被害人阮惠玲、陳韻安、陳苑雯及告訴人廖健佑於警詢時指訴、證人郭小陣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證,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重罪,而被告犯案係因其現無工作而缺錢花用及支應生活開銷,此據被告供述明確,並先後於100 年6 月23、28日、7 月1 日、 9月17日犯下1 件搶奪、2 件加重搶奪、1 件加重準強盜等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項第3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12月16日起羈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