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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冠傑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冠傑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冠傑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強盜未遂、強盜未遂等罪嫌,犯嫌重大,所犯均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均屬重罪而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一00年二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一00年五月十日依法訊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以書狀陳述對被告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確為加重強盜未遂、強盜未遂等罪行,犯嫌確屬重大,所犯均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均屬重罪而有逃亡之虞,仍存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之羈押原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0年五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明偉法 官 鄧雅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許清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