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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9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5號

100年度訴字第295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峻欽選任辯護人 郭至卓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峻欽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葉峻欽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犯案係因其現無工作而缺錢花用及支應生活開銷,並先後於民國100 年6 月23、28日、7 月1 日、9 月17日犯下1 件搶奪、2 件加重搶奪、1件加重準強盜等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於100 年12月16日將其收押在案。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搶奪
裁判日期:201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