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9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道林選任辯護人 邱英豪律師
賴彌鼎律師被 告 顏婕羚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722 號、100 年度偵字第7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蕭道林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顏婕羚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蕭道林、顏婕羚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4 月間,相互約定由蕭道林負責提供製毒原料及製成毒品之銷售,顏婕羚則負責購買製毒器具及實際製造毒品,蕭道林並自行聯繫年籍不詳、綽號「大阿姨」、「小阿姨」等成年女子提供資金;年籍不詳、綽號「阿興」、「卓仔」之成年男子自感冒藥錠中提煉毒品先驅原料事宜,而謀議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蕭道林自「小阿姨」處先行取得新臺幣(下同)20餘萬元,由蕭道林交由顏婕羚透過不知情友人承租位在臺北縣三峽鎮(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下同)介壽路2 段138 巷62之1 號鐵皮屋,並進行隔間、安裝水電、抽風機以作為製毒場所,並由顏婕羚購買製毒設備。再由「小阿姨」等人購得約27萬5 千顆感冒藥錠,交由「卓仔」、「阿興」等人在上揭鐵皮屋內,由該批感冒藥錠中提煉出數量約5.8 公斤麻黃素原料(即毒品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下同)後,再由蕭道林將該批假麻黃原料交由顏婕羚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顏婕羚將該批假麻黃原料加熱摻入相關藥劑及水,反覆加熱過濾後,濾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即鹵水),但因所使用之假麻黃原料中含有雜質而無法順利結晶,蕭道林遂與「卓仔」等人心生嫌隙。於99年9月間,蕭道林因而出資,將上開製毒地點遷移至由顏婕羚經由不知情友人所承租位在臺北縣樹林市(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區○○○街111 之68號鐵皮屋內,並設置管線及加裝抽風設備、隔間,由顏婕羚在該址,接續以上述方法,將先前已製成含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鹵水提煉甲基安非他命,並因而產生甲基安非他命結晶2 次,惟均因蕭道林認為品質不佳遂溶回鹵水重製。嗣於99年11月18日凌晨4 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經顏婕羚同意,由警至顏婕羚位在臺北縣汐止市(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汐止區,下同)青山路19巷10號3 樓305 室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含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之溶液,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先驅原料,以及附表三、四所示之製造器具、製毒筆記本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及(改制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證據,被告蕭道林、顏婕羚及渠等選任辯護人自本院準備程序中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且被告蕭道林、顏婕羚及渠等選任辯護人並均同意做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8頁背面、9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各就認定被告蕭道林、顏婕羚犯罪事實部分,分別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蕭道林部分:⒈訊據被告蕭道林坦承綽號「大阿姨」、「小阿姨」之女子
確曾出資購買並送交感冒藥錠至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鐵皮屋內,該批感冒藥錠數量經顏婕羚計算約為27萬5 千顆,但顏婕羚無法提煉出假麻黃,綽號「大阿姨」、「小阿姨」之女子等人便將剩餘感冒藥錠取回;並經由綽號「阿興」之人至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鐵皮屋內提煉出假麻黃,並交由顏婕羚繼續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惟無法結晶;因卓仔等人要求賠償該感冒藥錠損失,伊與顏婕羚因而將工廠搬遷到上揭新北市樹林區等情不諱(見本院卷第98頁背面)。核與被告蕭道林於偵查中供述:是「小阿姨」拿給伊20餘萬元承租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鐵皮屋、並隔間、安裝水電、抽風機,另由顏婕羚購買製毒設備;「小阿姨」告知伊他們購買30萬顆感冒藥錠,經伊載送至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鐵皮屋,由顏婕羚計算約27萬5 千顆,顏婕羚嘗試提煉麻黃素失敗;嗣後由「阿興」至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鐵皮屋提煉麻黃素;因為「卓仔」購買一批感冒藥錠,再由「阿興「提煉之麻黃素,結果提煉之麻黃素不純,顏婕羚無法製作(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出來,伊因而與「卓仔」爭吵;伊遂將工廠搬遷到上揭遭查獲位在新北市樹林區鐵皮屋;由伊出錢承租並由顏婕羚找人改裝水電、抽風機、塑膠布隔間,並將位在上揭新北市三峽區鐵皮屋中製毒設備、鹵水搬至上揭查獲地點鐵皮屋等情前後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30722 號卷(下稱偵卷)第
102 至104 頁】。⒉又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婕羚於偵查中證述:伊於99年3 、4
月間向蕭道林提及兩人可備妥製毒工具,由蕭道林提供麻黃素,成品由蕭道林負責或找人銷售;之後由伊找人承租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之鐵皮屋,原料由大阿姨等人合資購買感冒藥錠,蕭道林給伊時稱感冒藥錠有30萬顆,伊在上揭鐵皮屋內估算大約有27萬5 千顆,之後該感冒藥錠由蕭道林交給「卓仔」之人;之後「卓仔」等人借用上揭鐵皮屋製造麻黃素5.8 公斤,交給伊就開始製造安非他命,隨後伊發現無法結晶;係因「卓仔」等人用以提煉麻黃素之感冒藥錠成分不純,所以伊才製作不出成品;蕭道林因而與「卓仔」爭吵,伊與蕭道林因而覺得上揭位在三峽鐵皮屋地點不安全,故於99年9 月間搬遷至上揭位在新北市樹林區查獲地等情(見偵卷第112 至113 頁)而言,就由「大阿姨」等人購買感冒藥錠,再由「卓仔」、「阿興」等人於上揭位在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鐵皮屋內提煉麻黃素,復由被告蕭道林將該麻黃素交由被告顏婕羚進行製造安非他命,惟被告顏婕羚所製造之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之鹵水無法順利結晶,被告蕭道林因而與「卓仔」等爭吵,被告蕭道林、顏婕羚因此將製毒地點搬遷至上揭位在新北市樹林區之鐵皮屋情節,與上揭被告蕭道林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均相符合。
⒊經警於99年11月18日,由被告蕭道林、顏婕羚同意,分別
至上揭位在新北市○○區○○街111 之68號及被告顏婕羚當時位在新北市○○區○○路○○巷○○號3 樓305 室進行搜索,分別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濾紙上之白色殘渣、液體、如附表二所示之結晶、粉末及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等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報告1 件(含現場勘察照片共193 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2 至231 頁)。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白色殘渣、液體,經檢驗分別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結晶、粉末經檢出麻黃成分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 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45 至150 頁)。又上揭位在新北市樹林區鐵皮屋之查獲現場查扣之感冒藥錠空盒(證物編號10)含有P-seudoephedrine HCI,為萃取法製造麻黃素之重要原料來源(見偵卷第159 頁勘察採證報告第13頁);且該現場所查扣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濾紙上之白色殘渣、液體均為分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而為尚未經結晶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含有毒品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麻黃成分之成品;該現場並發現二苯甲係用以溶解藥錠之溶劑;丙酮及乙醚係用以洗滌用之化學試劑;氫氧化鈉、鹽酸及氯化鈉等係用以調整酸鹼度及協助結晶之化學試劑;而現場查扣如附表三所示紅磷及碘等亦係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必需要之試劑。另現場發現之濾紙、漏斗、錐形瓶、攪拌棒、馬達及分液漏斗等濾用設備;現場之
1 個加熱設備、電磁爐、瓦斯爐;加熱器及燒杯等加熱設備;冰箱、鐵盤等結晶設備,另有PH值測量器、PH試紙、甲基紅(酸鹼指示劑)、冷凝管、塑膠桶、電風扇、電子秤、溫度計及塑膠容器等前處理及後續純化之設備等情,亦有上揭勘察採證報告、鑑定書在卷可稽。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婕羚於偵查中證述:伊前於98年間曾至位在桃園縣龜山鄉之製毒工廠學習製毒過程等技術(見偵卷第11
1 至112 頁),並有扣案之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婕羚所有經扣案之製毒技術筆記本共9 本(詳如附表三編號48、54所示),可見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婕羚確實有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之知識。
⒋又被告蕭道林於偵查中自白:在查獲地點並未製造出安非
他命成品,因為都是液態;但有2 次製出一點點粉末狀細晶,伊認為不好,所以均再次融入鹵水中等情(見偵卷第
104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婕羚於偵查中所證述:由於在三峽工廠內的原料均已煮成鹵水,但無法結晶,所以伊自99年10月初開始試驗如何(將該鹵水)製成成品;所製成之鹵水,伊有做2 次,有像粉末狀帶點小細結晶,顏色是白色,2 次加起來重量不超過10公克,但蕭道林認為這賣相不佳不算成品,所以伊將該成品溶回鹵水,打算以相同方法再試驗等情(見偵卷第113 、114 頁)相合。
足徵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婕羚就該次由「卓仔」、「阿興」等人由感冒藥錠中所提煉之含有假麻黃等成分之原料,已製造完成甲基安非他命成品,至於其品質如何,是否達到被告蕭道林要求,是否再將之倒回鹵水中,均無礙已製成成品之事實,已該當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無誤。是被告蕭道林選任辯護人以本件因共同被告顏婕羚技術所限,始終未製成可供吸食之成品,是否構成既遂容有異見云云置辯,容有誤會,並非可採。
⒌至於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婕羚曾於偵查中證述:99年6 月間
,被告蕭道林與「大阿姨」、「小阿姨」合資購買大量感冒藥丸;(見偵卷第111 頁),惟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婕羚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自99年4 月起至11月間,其從來沒有與大阿姨等人接觸聯繫,沒有講過電話,也沒有見過面;其只認識蕭道林,其聯繫接洽的只有蕭道林;原料是大阿姨買的,是其聽蕭道林說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62 頁)而被告蕭道林於本院審理時則堅詞否認有與「大阿姨」、「小阿姨」合資購買感冒藥丸之情節(見本院卷第98頁),既然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婕羚未曾與「大阿姨」等人接觸聯繫,則證人即共同被告顏婕羚上揭偵查中所證被告被告蕭道林與「大阿姨」、「小阿姨」合資購買大量感冒藥丸云云,顯然可疑,在無其他佐證下,尚難認定被告蕭道林有合資購買該批感冒藥錠,惟此並不影響被告蕭道林確與「大阿姨」、「小阿姨」等人共同製造毒品之認定,至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有關此部分記載,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⒍綜上所述,上揭被告蕭道林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蕭道林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顏婕羚部分:訊據被告顏婕羚坦承:伊於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鐵皮屋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但因綽號「卓仔」之人交給伊之原料雜質過多,已經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無法結晶販售,蕭道林因而與綽號「卓仔」之人發生爭執,所以才將該半成品搬遷到上揭位在新北樹林區鐵皮屋繼續製作等情不諱(見本院卷第88頁),核與其於偵查中所供述如上揭理由欄二(一)⒉所載內容之情節(見偵卷第112 至113 頁)前後相合。又證人即共同被告蕭道林於偵查中證述如上揭理由欄二(一)⒈所載內容之情節(見偵卷第102 至104 頁),就由「大阿姨」等人購買感冒藥錠,再由「卓仔」、「阿興」等人於上揭位在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鐵皮屋內提煉麻黃素,復由被告蕭道林將該麻黃素交由被告顏婕羚進行製造安非他命,惟被告顏婕羚所製造之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之鹵水無法結晶,被告蕭道林因而與「卓仔」等爭吵,被告蕭道林、顏婕羚因此將製毒地點搬遷至上揭位在新北市樹林區之鐵皮屋情節相合。復有如上揭理由欄二(一)⒊所載之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及勘察採證報告、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52至231 、145 至150 頁),且查獲現場所查扣之具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之半成品、含有毒品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麻黃成分之成品、感冒藥錠之包裝、化學藥劑、濾用、加熱、純化設備(見上揭勘察採證報告、鑑定書所載)以及被告顏婕羚所自承曾學習製毒技術(見偵卷第111 至112 頁)與扣案被告顏婕羚之製毒筆記共9 本(詳如附表三編號
25 之1、62、71所示),足徵該查獲現場確實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處所。另被告顏婕羚於偵查中所供述:曾經由該鹵水中2 次製出像粉末狀帶點小細結晶,顏色是白色,
2 次加起來重量不超過10公克,但蕭道林認為賣相不佳不算成品,所以重新溶回鹵水中之情節(見偵卷第113 、11
4 頁),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蕭道林於偵查中所證述如上揭理由欄二(一)⒋所載內容之情節(見偵卷第104 頁)相合。足徵被告顏婕羚就該次由「卓仔」、「阿興」等人由感冒藥錠中所提煉之含有假麻黃等成分之原料,已製造完成具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品,至於其品質如何,是否達到被告蕭道林要求,是否再將之倒回鹵水中,均無礙已製成成品之事實,已該當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無誤。是被告顏婕羚選任辯護人以本件最後並未有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是否已達既遂云云置辯,容有誤會。綜上所述,上揭被告顏婕羚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顏婕羚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蕭道林、顏婕羚所為上揭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
(二)吸收關係:被告蕭道林、顏婕羚在與「大阿姨」、「小阿姨」、「卓仔」、「阿興」等人之犯意聯絡下,由「卓仔」、「阿興」等人於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鐵皮屋中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行為,係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之階段所為,為其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所吸收;另被告蕭道林、顏婕羚上揭為其因製造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持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原料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麻黃、甲基麻黃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即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等低度行為,均應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共同正犯: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次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查本件被告蕭道林、顏婕羚共同謀議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由被告蕭道林提供製毒原料及製成毒品之銷售,被告顏婕羚則負責承租製毒地點、購買製毒器具及實際製造毒品,各自已有分工,而被告蕭道林並聯絡「大、阿姨」提供資金及購買感冒藥錠,由「卓仔」、「阿興」等人負責自該感冒藥錠中提煉毒品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並由被告蕭道林將資金及原料交付給被告顏婕羚承租鐵皮屋、購買製毒工具,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節,足認被告蕭道林、顏婕羚、「大、小阿姨」等成年女子、「卓仔」、「阿興」等成年男子均已分擔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且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被告顏婕羚雖未直接與「大、小阿姨」等成年女子、「卓仔」、「阿興」等成年男子間有直接意思聯絡,惟透過被告蕭道林為間接聯絡,而達成本件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依上揭法律意旨,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接續犯:再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純一罪,是被告蕭道林、顏婕羚在上揭位在新北市三峽區、樹林區之鐵皮屋中以同一批原料,持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中產生2 次結晶成品,然其等之持續製造行為,時空環境間均甚為緊密,所侵害者復為同一法益,各次舉措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均應僅論以一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罪。
(五)減輕其刑:⒈被告蕭道林、顏婕羚均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製造第二級
毒品之犯行(分見上揭理由欄二(一)⒈、(二)所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顏婕羚之選任辯護人雖以被告顏婕羚行為當時一時失
慮觸犯重典,但犯後態度良好,已有悔意,且家境清貧、父母親均為身心障礙人士、為低收入戶、經濟狀況不佳,行為雖可議,其有引起同情之處,求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云云。惟刑法第59條之規定,必須被告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製造毒品乃毒品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尤為法所嚴禁,被告顏婕羚難諉為不知,竟甘冒重典,製造圖謀獲利,並已產出成品,縱其品質非佳,而再次投入鹵水中而欲重行製造,已不無流通之可能,難認有何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酌減特殊事由,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六)量刑:爰審酌被告2 人均正值青壯,不思正途,為牟私利即率爾傳授製毒技術而與他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若製成之毒品流入市面,將嚴重殘害社會大眾身心健康,且由扣案製毒器具、原料及半成品數量以觀,其規模非微,併衡諸被告蕭道林基於主導本案製造毒品之地位聯繫其他共犯取得資金、原料,再交由被告顏婕羚實際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手段情節,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惟被告2 人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應均有悔意之犯後態度,另該批提煉之假麻黃所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因品質不佳,尚未流入市面販售,犯罪所生危害尚未擴大,尚無犯罪所得,以及公訴人具體求刑12年併科罰金300 萬元實嫌過重而非相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沒收: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至25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
基安非他命及附表一編號26之吸食器內白色殘渣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濾紙,雖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惟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殘留,且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全部視為亦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依被告蕭道林、顏婕羚上揭供述內容,可知該查獲地點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原料之假麻黃,應為共犯「卓仔」、「阿興」等人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自感冒藥錠中所提煉而出,而該感冒藥錠為共犯大、小阿姨等人出資購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盛裝如附表一、二所示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等物品,且均於查獲地點所查扣;且附表四編號1 、6 至8 、10、12至33、35、36、38至40、42至48、
51 至59 、61、63、64、67、68、70、72至74等物品,均為被告顏婕羚所購買之製毒工具,業據被告顏婕羚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63 頁背面、164 頁背面),另自查獲現場查扣如附表四編號2 至5 、9 、11、34、
37、41、49、50、60、69等均物自查獲製毒地點所查扣之液體、提煉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感冒藥錠包裝盒、化學藥品(含空瓶)、粉末、溫度計外盒、水等物,應為本件共犯所有係提供製毒使用無疑;至於附表四編號25之1 、62之筆記本共4 本,均係記載、有關製毒過程等相關化學反應之事項,有現場查扣物品照片可稽(見偵卷第177 之1 至182 頁、198 頁背面至206 頁),依記載內容當為被告顏婕羚所有供製毒所用;又附表四編號71所示之自被告顏婕羚居所所查扣之製毒筆記本共5 本,亦為被告顏婕羚所有供製毒所用;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5、66所示之行動電話(均含sim 卡1 枚)共5 支、附表四編號75所示之行動電話(均含sim 卡1 枚)共1 支,係分別為被告蕭道林、顏婕羚所有,分別供渠等共犯間相互聯絡製毒事宜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蕭道林、顏婕羚於本院審理時所供明(見本院卷第164 頁)。綜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蕭道林、顏婕羚或其他在逃共犯所有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本於共同正犯間責任共同之原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尚無證據顯示係供被告2 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或所得之物,既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怡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現場│扣押物│扣押物品目│數量│鑑定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勘察│品目錄│錄表之品名│ │警察局100年2月14日刑鑑字第││ │報告│表編號│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證物│ │ │ │ ││ │清單│ │ │ │ ││ │編號│ │ │ │ │├──┼──┼───┼─────┼──┼─────────────┤│ 一 │1-2 │1-2 │濾紙 │微量│濾紙上檢出無法有效秤重之白││ │ │ │ │ │色殘渣,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 │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 │ │ │ │料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 │ │ │ │ │。 │├──┼──┼───┼─────┼──┼─────────────┤│ 二 │2-10│2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14.11 公克鑑定用罄,驗││ │ │ │(經檢視為│淨重│餘淨重26300.89公克,經檢出││ │ │ │黃色液體)│2630│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89 │成分。 ││ │ │ │ │公克│ │├──┼──┼───┼─────┼──┼─────────────┤│ 三 │2-11│2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16.02 公克鑑定用罄,驗││ │ │ │(經檢視為│淨重│餘淨重13811.89公克,經檢出││ │ │ │透明液體)│1381│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1.89│、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公克│ │├──┼──┼───┼─────┼──┼─────────────┤│ 四 │3-2 │3-2 │不明液體 │驗於│取樣12.70 公克鑑定用罄,驗││ │ │ │(經檢視為│淨重│餘淨重457.93公克,經檢出微││ │ │ │淡白色液體│457.│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93公│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克 │ │├──┼──┼───┼─────┼──┼─────────────┤│ 五 │4 │4 │不明液體 │驗於│取樣13.04 公克鑑定用罄,驗││ │ │ │(經檢視為│淨重│餘淨重984.32公克,經檢出微││ │ │ │淡黃色液體│984.│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32公│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 │ │ │ │克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甲基麻黃成分(假麻黃驗││ │ │ │ │ │前純質淨重418.89公克,甲基││ │ │ │ │ │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9.97公克││ │ │ │ │ │)。 │├──┼──┼───┼─────┼──┼─────────────┤│ 六 │6-1 │6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12.20 公克鑑定用罄,驗││ │ │ │(經檢視為│淨重│餘淨重78.23 公克,經檢出第││ │ │ │淡黃色液體│78.2│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 │ │ │) │3 公│二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 │ │ │ │克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及││ │ │ │ │ │甲基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 │ │ │ │ │命驗前純質淨重5.42公克,N,││ │ │ │ │ │N-二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 │ │ │ │ │重28 .03公克,甲基假麻黃││ │ │ │ │ │驗前純質淨重9.04公克)。 │├──┼──┼───┼─────┼──┼─────────────┤│ 七 │6-2 │6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10.77 公克鑑定用罄,驗││ │ │ │(經檢視為│淨重│餘淨重52.99 公克,經檢出第││ │ │ │淡透明液體│52.9│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 │ │ │) │9 公│二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 │ │ │ │克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及││ │ │ │ │ │甲基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 │ │ │ │ │命驗前純質淨重1.27公克,N,││ │ │ │ │ │N-二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 │ │ │ │ │重15.94 公克,甲基假麻黃││ │ │ │ │ │驗前純質淨重1.27公克)。 ││ │ │ │ │ │ │├──┼──┼───┼─────┼──┼─────────────┤│ 八 │6-3 │6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5.3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6.82公克,經檢出第二級││ │ │ │淡黃色液體│6.82│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 │ │ │) │公克│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及甲基││ │ │ │ │ │麻黃。(甲基安非他命驗前││ │ │ │ │ │純質淨重0.60公克,N,N-二甲││ │ │ │ │ │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3.75││ │ │ │ │ │公克,甲基假麻黃驗前純質││ │ │ │ │ │淨重1.21公克)。 │├──┼──┼───┼─────┼──┼─────────────┤│ 九 │6-4 │6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6.6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68.66 公克,經檢出第二││ │ │ │淡黃色液體│68.6│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 │ │ │) │6 公│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克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及微量甲││ │ │ │ │ │基麻黃(甲基安非他命驗前││ │ │ │ │ │純質淨重7.52公克,麻黃驗││ │ │ │ │ │前純質淨重4.51公克,假麻黃││ │ │ │ │ │驗前純質淨重12.04 公克)││ │ │ │ │ │。 │├──┼──┼───┼─────┼──┼─────────────┤│ 十 │6-5 │6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5.6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92.97 公克,經檢出第二││ │ │ │淡黃色液體│92.9│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 │ │ │) │7 公│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克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及微量甲││ │ │ │ │ │基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 │ │ │ │驗前純質淨重20.70 公克,N,││ │ │ │ │ │N-二甲基安非他命6.90公克,││ │ │ │ │ │麻黃驗前純質淨重7.88公克││ │ │ │ │ │,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17.7││ │ │ │ │ │4 公克)。 │├──┼──┼───┼─────┼──┼─────────────┤│十一│13-1│13-1 │疑似丙酮 │驗餘│取樣7.8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1981.11 公克,經檢出第││ │ │ │黃色液體)│1981│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11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17││ │ │ │ │公克│9 公克) │├──┼──┼───┼─────┼──┼─────────────┤│十二│13-2│13-2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6.9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52.85 公克,經檢出第二││ │ │ │棕色液體)│52.8│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 │ │ │ │5 公│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26.9││ │ │ │ │克 │1 公克)。 │├──┼──┼───┼─────┼──┼─────────────┤│十三│17-1│17-1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4.5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330.50公克,經檢出第二││ │ │ │棕色液體)│330.│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 │ │ │ │50公│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60.3││ │ │ │ │克 │0 公克) │├──┼──┼───┼─────┼──┼─────────────┤│十四│32-1│32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7.3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502.62公克,經檢出第二││ │ │ │透明液體)│50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 │ │ │ │62公│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克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及甲基麻││ │ │ │ │ │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驗前││ │ │ │ │ │純質淨重20.40 公克,N,N-二││ │ │ │ │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5.10公││ │ │ │ │ │克,麻黃驗前純質淨重5.10││ │ │ │ │ │公克,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 │ │ │ │ │10.20 公克)。 │├──┼──┼───┼─────┼──┼─────────────┤│十五│32-2│32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7.7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632.28公克,經檢出微量││ │ │ │透明液體)│63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 │ │ │ │28公│N- 二 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 │ │ │ │克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 │ │ │ │ │黃成分(N,N-二甲基安非他││ │ │ │ │ │命驗前純質淨重12.80 公克)││ │ │ │ │ │。 │├──┼──┼───┼─────┼──┼─────────────┤│十六│73-1│73-1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5.6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216.98公克,經檢出第二││ │ │ │淡黃色液體│216.│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 │ │ │) │98公│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 │ │ │ │克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 │ │ │ │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8.││ │ │ │ │ │90公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 │71.23 公克,甲基麻黃驗前││ │ │ │ │ │純質淨重31.16 公克) │├──┼──┼───┼─────┼──┼─────────────┤│十七│73-2│73-2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9.5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261.18公克,經檢出第二││ │ │ │淡黃色液體│261.│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 │ │ │) │18公│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 │ │ │ │克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 │ │ │ │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81││ │ │ │ │ │.21 公克,N,N-二甲基安非他││ │ │ │ │ │命驗前純質淨重18.95 公克,││ │ │ │ │ │甲基麻黃驗前純質淨重29.7││ │ │ │ │ │8 公克) │├──┼──┼───┼─────┼──┼─────────────┤│十八│73-3│73-3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4.6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271.60公克,經檢出第二││ │ │ │淡黃色液體│271.│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 │ │ │) │60公│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 │ │ │ │克 │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 │ │ │ │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16││ │ │ │ │ │.57 公克,N,N-二甲基安非他││ │ │ │ │ │命驗前純質淨重91.29 公克,││ │ │ │ │ │甲基麻黃驗前純質淨重30.3││ │ │ │ │ │8 公克)。 │├──┼──┼───┼─────┼──┼─────────────┤│十九│73-4│73-4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4.8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161.01公克,經檢出第二││ │ │ │淡黃色液體│161.│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 │ │ │) │01公│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甲基││ │ │ │ │克 │麻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驗││ │ │ │ │ │前純質淨重11.60 公克,N,N-││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 │ │ │ │ │61.35 公克,甲基麻黃驗前││ │ │ │ │ │純質淨重19.89 公克)。 │├──┼──┼───┼─────┼──┼─────────────┤│二十│73-5│73-5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7.6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182.42公克,經檢出第二││ │ │ │淡黃色液體│18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 │ │ │) │42公│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 │ │ │ │克 │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 │ │ │ │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 │ │ │ │ │淨重39.90 公克,N,N-二甲基││ │ │ │ │ │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11.40 ││ │ │ │ │ │公克,麻黃驗前純質淨重15││ │ │ │ │ │.20 公克,假麻黃驗前純質││ │ │ │ │ │淨重34.20 公克)。 │├──┼──┼───┼─────┼──┼─────────────┤│二一│73-6│73-6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7.9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230.63公克,檢出第二級││ │ │ │淡黃色液體│230.│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 │ │ │) │63公│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 │ │ │ │克 │黃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驗前││ │ │ │ │ │純質淨重23.85 公克,麻黃││ │ │ │ │ │驗前純質淨重14.31 公克,假││ │ │ │ │ │麻黃驗前純質淨重35.78 公││ │ │ │ │ │克)。 │├──┼──┼───┼─────┼──┼─────────────┤│二二│73-7│73-7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7.1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83.9 9公克,檢出第二級││ │ │ │透明液體)│83.9│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 │ │ │ │9 公│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 │ │ │ │克 │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甲││ │ │ │ │ │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1.82││ │ │ │ │ │公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驗││ │ │ │ │ │前純質淨重27 .34公克,甲基││ │ │ │ │ │麻黃驗前純質淨重1.82公克││ │ │ │ │ │) │├──┼──┼───┼─────┼──┼─────────────┤│二三│73-8│73-8 │不明液體 │驗餘│取樣5.9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8.8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 │ │淡黃色液體│8.82│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 │ │ │) │公克│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甲基││ │ │ │ │ │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0.88公││ │ │ │ │ │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驗前││ │ │ │ │ │純質淨重4.57公克,甲基麻黃││ │ │ │ │ │驗前純質淨重1.47公克)。│├──┼──┼───┼─────┼──┼─────────────┤│二四│A1 │8(顏 │500CC玻璃 │驗餘│取樣4.4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婕羚之│燒杯內黑色│淨重│淨重83.2 7公克,檢出第二級││ │ │扣押物│液體(經檢│83.2│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 │ │品目錄│視為棕紅色│7 公│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驗││ │ │表) │液體) │克 │前純質淨重23.67 公克,N,N-││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 │ │ │ │ │5.26公克)。 │├──┼──┼───┼─────┼──┼─────────────┤│二五│A2 │9(顏 │1000CC玻璃│驗餘│取樣8.0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婕羚之│燒杯內黑色│淨重│淨重316.40公克,檢出第二級││ │ │扣押物│液體(經檢│316.│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 │ │品目錄│視為透明液│40公│N-二甲基安非他命驗前質淨重││ │ │表) │體) │克 │197.93公克)。 │├──┼──┼───┼─────┼──┼─────────────┤│二六│46-1│46-1 │吸食器內白│殘渣│吸食器內白色殘渣,經檢出第││ │ │ │色殘渣 │無法│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 │ │ │ │有效│二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 │ │ │ │秤重│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附表二
┌──┬──┬───┬─────┬──┬─────────────┐│編號│現場│扣押物│扣押物品目│數量│鑑定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勘察│品目錄│錄表之品名│ │警察局100年2月14日刑鑑字第││ │報告│表編號│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證物│ │ │ │ ││ │清單│ │ │ │ ││ │編號│ │ │ │ │├──┼──┼───┼─────┼──┼─────────────┤│ 一 │1-1 │1-1 │結晶物(透│驗餘│取樣0.1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明晶體) │淨重│淨重6.46公克,經檢出第四級││ │ │ │ │6.46│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 │ │ │ │公克│分(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6.││ │ │ │ │ │49公克)。 │├──┼──┼───┼─────┼──┼─────────────┤│ 二 │71-1│71-1 │不明粉末 │驗餘│取樣0.1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 │ │ │(經檢視為│淨重│淨重0.26公克,經檢出第四級││ │ │ │透明結晶體│0.26│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 │ │ │) │公克│分(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0.││ │ │ │ │ │33公克) │└──┴──┴───┴─────┴──┴─────────────┘附表三
┌──┬──┬───┬─────┬──┐│編號│現場│扣押物│扣押物品目│數量││ │勘察│品目錄│錄表之品名│ ││ │報告│表編號│ │ ││ │證物│ │ │ ││ │清單│ │ │ ││ │編號│ │ │ │├──┼──┼───┼─────┼──┤│ 一 │1-1 │1-1 │結晶物(透│1 個││ │ │ │明晶體)之│ ││ │ │ │塑膠包裝袋│ ││ │ │ │ │ │├──┼──┼───┼─────┼──┤│ 二 │2-10│2 │盛裝微量第│2 個││ │2-11│ │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液體之│ ││ │ │ │塑膠桶。 │ │├──┼──┼───┼─────┼──┤│ 三 │3-2 │3-2 │盛裝含有微│1 個││ │ │ │量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 ││ │ │ │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不明│ ││ │ │ │液體之瓶子│ │├──┼──┼───┼─────┼──┤│ 四 │4 │4 │盛裝含有微│1 個││ │ │ │量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N,N-│ ││ │ │ │甲基安非他│ ││ │ │ │命及第四級│ ││ │ │ │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假麻│ ││ │ │ │黃、甲基│ ││ │ │ │麻黃成分│ ││ │ │ │不明液體之│ ││ │ │ │瓶子 │ │├──┼──┼───┼─────┼──┤│ 五 │6-1 │ 6 │盛裝含有微│5 個││ │6-2 │ │量第二級毒│ ││ │6-3 │ │品甲基安非│ ││ │6-4 │ │他命、N,N-│ ││ │6-5 │ │甲基安非他│ ││ │ │ │命及微量第│ ││ │ │ │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 ││ │ │ │甲基麻黃│ ││ │ │ │成分不明液│ ││ │ │ │體之盒子 │ │├──┼──┼───┼─────┼──┤│ 六 │13-1│13-1 │盛裝含有第│3 個││ │13-2│13-2 │二級毒品甲│ ││ │17-1│17-1 │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液體之│ ││ │ │ │瓶子 │ │├──┼──┼───┼─────┼──┤│ 七 │32-1│32 │盛裝含有第│1 個││ │ │ │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 ││ │ │ │、N,N-甲基│ ││ │ │ │安非他命及│ ││ │ │ │第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 ││ │ │ │料假麻黃│ ││ │ │ │、甲基麻黃│ ││ │ │ │成分液體│ ││ │ │ │之杯子 │ │├──┼──┼───┼─────┼──┤│ 八 │32-2│32 │盛裝含有第│1 個││ │ │ │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 ││ │ │ │、N,N-甲基│ ││ │ │ │安非他命及│ ││ │ │ │微量第四級│ ││ │ │ │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甲基│ ││ │ │ │麻黃成分│ ││ │ │ │液體之杯子│ │├──┼──┼───┼─────┼──┤│ 九 │73-1│73-1 │盛裝含有第│3 個││ │73-2│73-2 │二級毒品甲│ ││ │73-3│73-3 │基安非他命│ ││ │73-4│73-4 │、N,N-甲基│ ││ │ │ │安非他命及│ ││ │ │ │第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 ││ │ │ │料甲基麻黃│ ││ │ │ │成分液體│ ││ │ │ │之杯子 │ │├──┼──┼───┼─────┼──┤│ 十 │73-5│73-5 │盛裝含有第│1 個││ │ │ │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 ││ │ │ │、N,N-甲基│ ││ │ │ │安非他命及│ ││ │ │ │第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 ││ │ │ │料假麻黃│ ││ │ │ │、甲基麻黃│ ││ │ │ │成分液體│ ││ │ │ │之杯子 │ │├──┼──┼───┼─────┼──┤│十一│73-6│73-6 │盛裝含有第│1 個││ │ │ │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 ││ │ │ │、第四級毒│ ││ │ │ │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麻黃│ ││ │ │ │、假麻黃│ ││ │ │ │成分液體之│ ││ │ │ │杯子 │ │├──┼──┼───┼─────┼──┤│十二│73-7│73-7 │盛裝含有第│2 個││ │73-8│73-8 │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 ││ │ │ │、N,N-甲基│ ││ │ │ │安非他命及│ ││ │ │ │第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 ││ │ │ │料甲基麻黃│ ││ │ │ │成分液體│ ││ │ │ │之杯子 │ │├──┼──┼───┼─────┼──┤│十三│46-1│46-1 │吸食器 │1 組│├──┼──┼───┼─────┼──┤│十四│71-1│71-1 │包裝具有第│1 個││ │ │ │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成│ ││ │ │ │分之粉末之│ ││ │ │ │塑膠包裝袋│ │└──┴──┴───┴─────┴──┘附表四
┌──┬──┬──────────┬────┐│編號│扣押│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 │數量 ││ │物品│ │ ││ │目錄│ │ ││ │表編│ │ ││ │號 │ │ │├──┼──┼──────────┼────┤│ 一 │2( │不明液體 │1 桶(驗││ │2-7 │ │後含二甲││ │) │ │苯成分)│├──┼──┼──────────┼────┤│ 二 │2 (│盛裝不明液體之塑膠桶│2 桶 ││ │2-8 │(含液體在內) │ ││ │2-9 │ │ ││ │) │ │ │├──┼──┼──────────┼────┤│ 三 │2 (│盛裝不明液體之塑膠桶│6 桶 ││ │2-1 │(含液體在內) │ ││ │至 │ │ ││ │2-6 │ │ ││ │) │ │ │├──┼──┼──────────┼────┤│ 四 │3-1 │不明液體 │1 桶 │├──┼──┼──────────┼────┤│ 五 │5-1 │不明液體 │2 桶 ││ │、 │ │ ││ │5-2 │ │ │├──┼──┼──────────┼────┤│ 六 │7 │風扇 │1 臺 │├──┼──┼──────────┼────┤│ 七 │8 │二甲苯 │11桶 │├──┼──┼──────────┼────┤│ 八 │9 │小蘇打 │1 包 │├──┼──┼──────────┼────┤│ 九 │10(│鼻舒寧空包裝 │2 包 ││ │10-1│ │ ││ │、10│ │ ││ │-2)│ │ │├──┼──┼──────────┼────┤│ 十 │11 │活性炭 │1 包 │├──┼──┼──────────┼────┤│十一│12-1│氫氧化鈉空瓶34瓶、碘│1 箱 ││ │ │瓶11瓶、紅磷5瓶 │ │├──┼──┼──────────┼────┤│十二│12-2│疑似乙醚9瓶、甘油2瓶│1 箱 ││ │ │、硫酸鈉1 瓶、乙酸乙│ ││ │ │酯1 瓶、HOL 空瓶1 瓶│ ││ │ │、丙酮1 瓶、典1 瓶、│ ││ │ │【(CH3 )2NC6H4N:NC│ ││ │ │6H 4COOH】1 瓶等 │ │├──┼──┼──────────┼────┤│十三│14 │器具(含加熱器) │1 批 │├──┼──┼──────────┼────┤│十四│15 │冷凝管 │2 支 │├──┼──┼──────────┼────┤│十五│16 │燒杯及盤子 │1 組 │├──┼──┼──────────┼────┤│十六│17 │加熱器具 │1 組 │├──┼──┼──────────┼────┤│十七│18 │水桶 │1 個 │├──┼──┼──────────┼────┤│十八│19 │立扇 │1 臺 │├──┼──┼──────────┼────┤│十九│20 │抽水馬達 │1 臺 │├──┼──┼──────────┼────┤│二十│21 │純水 │1 桶 │├──┼──┼──────────┼────┤│二一│22~│盛裝器皿 │4 批 ││ │25(│ │ ││ │起訴│ │ ││ │書附│ │ ││ │表二│ │ ││ │誤載│ │ ││ │為22│ │ ││ │~24│ │ ││ │) │ │ │├──┼──┼──────────┼────┤│二二│27 │HCL │18瓶 │├──┼──┼──────────┼────┤│二三│28 │燒杯器具 │1 批 │├──┼──┼──────────┼────┤│二四│29 │HCL │20瓶 │├──┼──┼──────────┼────┤│二五│30 │溫度計(含試紙2盒) │4 支 │├──┼──┼──────────┼────┤│二五│31 │記事本 │2 本 ││之一│ │ │ │├──┼──┼──────────┼────┤│二六│33 │HCL │2 瓶 │├──┼──┼──────────┼────┤│二七│34 │氫溴酸 │1 瓶 │├──┼──┼──────────┼────┤│二八│35 │電磁爐及PH值測試器 │1 組 │├──┼──┼──────────┼────┤│二九│36 │二甲苯 │1 桶 │├──┼──┼──────────┼────┤│三十│37 │分裝器皿 │1 批 │├──┼──┼──────────┼────┤│三一│38 │冰箱 │1 臺 │├──┼──┼──────────┼────┤│三二│39 │容器 │10個 │├──┼──┼──────────┼────┤│三三│40 │海鹽 │1 包 │├──┼──┼──────────┼────┤│三四│41 │不明液體 │2 瓶 │├──┼──┼──────────┼────┤│三五│42-1│醋酸 │1 瓶 │├──┼──┼──────────┼────┤│三六│42-2│鹽 │1 包 │├──┼──┼──────────┼────┤│三七│43 │不明液體 │2 杯 │├──┼──┼──────────┼────┤│三八│44 │瓦斯桶 │1 桶 │├──┼──┼──────────┼────┤│三九│45 │加熱器 │1 臺 │├──┼──┼──────────┼────┤│四十│46 │冰箱 │1 臺 │├──┼──┼──────────┼────┤│四一│47-1│不明粉末 │1 臺 │├──┼──┼──────────┼────┤│四二│47-2│燒杯 │1 箱 │├──┼──┼──────────┼────┤│四三│48 │風扇 │1 臺 │├──┼──┼──────────┼────┤│四四│49 │冰箱 │1 臺 │├──┼──┼──────────┼────┤│四五│50 │瓦斯爐 │2 臺 │├──┼──┼──────────┼────┤│四六│51 │立扇 │2 臺 │├──┼──┼──────────┼────┤│四七│52 │加熱器 │3 臺 │├──┼──┼──────────┼────┤│四八│53 │工具組 │1 組 │├──┼──┼──────────┼────┤│四九│54 │溫度計空盒 │1 盒 │├──┼──┼──────────┼────┤│五十│55 │氫氧化鈉空瓶 │1 包 │├──┼──┼──────────┼────┤│五一│56 │氫氧化鈉 │2 箱(其││ │ │ │中1 箱為││ │ │ │空瓶) │├──┼──┼──────────┼────┤│五二│57 │二甲苯 │8 桶 │├──┼──┼──────────┼────┤│五三│58 │電熱水器 │1 臺 │├──┼──┼──────────┼────┤│五四│59-1│氫氧化鈉 │7 瓶 │├──┼──┼──────────┼────┤│五五│59-2│紅磷 │4 瓶(其││ │ │ │中1 瓶為││ │ │ │空瓶) │├──┼──┼──────────┼────┤│五六│59-3│碘 │9 瓶 │├──┼──┼──────────┼────┤│五七│60、│工具 │1 批 ││ │61 │ │ │├──┼──┼──────────┼────┤│五八│62 │燒杯 │1 箱 │├──┼──┼──────────┼────┤│五九│63 │微粒 │1 包 │├──┼──┼──────────┼────┤│六十│64 │水 │1 包 │├──┼──┼──────────┼────┤│六一│65 │磅秤及分裝袋 │1 包 │├──┼──┼──────────┼────┤│六二│66-1│製毒筆記本 │2 本 │├──┼──┼──────────┼────┤│六三│67-1│過濾紙 │1 盒 │├──┼──┼──────────┼────┤│六四│67-2│塞子 │7 個 │├──┼──┼──────────┼────┤│六五│68-1│NOKIA 手機(IMEI:35│4 支 ││ │至 │0000000000000,含行 │ ││ │68-4│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1 張)、 │ ││ │ │NOKIA 手機(IMEI:35│ ││ │ │0000000000000 ,含行│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1 張)、 │ ││ │ │NOKIA 手機(IMEI:35│ ││ │ │0000000000000 ,含行│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 卡1 張) │ ││ │ │NOKIA 手機(IMEI:35│ ││ │ │000000000000000 ,含│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 │37 號SIM卡1 張) │ │├──┼──┼──────────┼────┤│六六│扣押│FAREASTTONE 手機(IM│1 支 ││ │物品│EI:000000000000000 │ ││ │目錄│,含行動電話門號0917│ ││ │表漏│113333號SIM 卡1 張)│ ││ │未記│ │ ││ │載(│ │ ││ │99年│ │ ││ │度保│ │ ││ │字第│ │ ││ │7898│ │ ││ │號扣│ │ ││ │押物│ │ ││ │品清│ │ ││ │單編│ │ ││ │號5 │ │ ││ │,見│ │ ││ │偵卷│ │ ││ │第13│ │ ││ │2 頁│ │ ││ │) │ │ │├──┼──┼──────────┼────┤│六七│69 │分液漏斗 │1 個 │├──┼──┼──────────┼────┤│六八│70 │馬達 │1 臺 │├──┼──┼──────────┼────┤│六九│71-2│檢出苯甲酸成分之白色│驗餘淨重││ │ │晶體(含包裝袋1 個)│1.56公克│├──┼──┼──────────┼────┤│七十│72 │冰箱 │1 臺 │├──┼──┼──────────┼────┤│七一│(顏│製毒筆記本 │5 本 ││ │婕羚│ │ ││ │之扣│ │ ││ │押物│ │ ││ │品目│ │ ││ │錄表│ │ ││ │2 至│ │ ││ │6 )│ │ │├──┼──┼──────────┼────┤│七二│顏婕│溫度計 │1 支 ││ │羚之│ │ ││ │扣押│ │ ││ │物品│ │ ││ │目錄│ │ ││ │表7 │ │ │├──┼──┼──────────┼────┤│七三│顏婕│500cc玻璃燒杯 │1 個 ││ │羚之│ │ ││ │扣押│ │ ││ │物品│ │ ││ │目錄│ │ ││ │表8 │ │ │├──┼──┼──────────┼────┤│七四│顏婕│1000cc玻璃燒杯 │1 個 ││ │羚之│ │ ││ │扣押│ │ ││ │物品│ │ ││ │目錄│ │ ││ │表9 │ │ │├──┼──┼──────────┼────┤│七五│顏婕│Sony-Ericsson 手機(│1 支 ││ │羚之│IMEI:00000000000000│ ││ │扣押│5 ,含行動電話門號09│ ││ │物品│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目錄│) │ ││ │表10│ │ │└──┴──┴──────────┴────┘附表五
┌──┬──┬──────────┬────┐│編號│扣押│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 │數量 ││ │物品│ │ ││ │目錄│ │ ││ │表編│ │ ││ │號 │ │ │├──┼──┼──────────┼────┤│ 一 │66-2│Nokia 手機(IMEI:26│1 支 ││ │ │0000000000000000,含│(被告顏││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婕羚所有││ │ │51 號SIM 卡1 張) │) │├──┼──┼──────────┼────┤│ 二 │68-1│電子產品Sony行動碟 │1 個 ││ │ │ │(被告蕭││ │ │ │道林所有││ │ │ │) │├──┼──┼──────────┼────┤│ 三 │71-3│現金新臺幣151,913元 │(被告蕭││ │71-4│(含皮夾內現金1,000 │道林所有││ │ │元) │) │├──┼──┼──────────┼────┤│ 四 │71-4│皮夾1 個【內含車牌號│1 個(被││ │(扣│碼7879-YB 號自用小客│告蕭道林││ │押物│車行車執照、汽車保險│所有) ││ │品清│卡、普通重型機車駕照│ ││ │單編│、職業大貨車駕照、健│ ││ │號29│保卡各1 張(以上證件│ ││ │至43│共5 張,業經本院100 │ ││ │,見│年度聲字第1864號刑事│ ││ │偵卷│裁定發還被告蕭道林,│ ││ │第第│附此敘明)、中國信託│ ││ │134 │金融卡(含現金卡)2 │ ││ │至13│張、交通銀行金融卡(│ ││ │6 頁│含現金卡)1 張、HSBC│ ││ │) │金融卡(含現金卡)1 │ ││ │ │張、會員卡7 張、匯款│ ││ │ │單1 張、存提款交易憑│ ││ │ │證1 張、抵用券3 張、│ ││ │ │名片15張、紙條3 張】│ │├──┼──┼──────────┼────┤│ 五 │扣押│代收票據明細表 │1 張 ││ │物品│匯款單 │1 張 ││ │目錄│收據 │1 張 ││ │表漏│互助會名冊 │2 張 ││ │未記│ │(被告蕭││ │載,│ │道林所有││ │見扣│ │) ││ │押物│ │ ││ │品清│ │ ││ │單編│ │ ││ │號1 │ │ ││ │至4 │ │ ││ │(見│ │ ││ │偵卷│ │ ││ │第13│ │ ││ │1 頁│ │ ││ │) │ │ │├──┼──┼──────────┼────┤│ 六 │扣押│相關單據 │1 包 ││ │物品│ │(被告蕭││ │目錄│ │道林所有││ │表漏│ │) ││ │未記│ │ ││ │載,│ │ ││ │見扣│ │ ││ │押物│ │ ││ │品清│ │ ││ │單編│ │ ││ │號9 │ │ ││ │(見│ │ ││ │偵卷│ │ ││ │第13│ │ ││ │2 頁│ │ ││ │) │ │ │├──┼──┼──────────┼────┤│ 七 │顏婕│房屋租賃契約書 │1 本(被││ │羚之│ │告顏婕羚││ │扣押│ │所有) ││ │物品│ │ ││ │目錄│ │ ││ │表1 │ │ │├──┼──┼──────────┼────┤│ 八 │扣押│飲料瓶子 │2 瓶(被││ │物品│ │告蕭道林││ │目錄│ │、顏婕羚││ │表漏│ │所有) ││ │載,│ │ ││ │扣押│ │ ││ │物品│ │ ││ │清單│ │ ││ │編號│ │ ││ │28(│ │ ││ │見偵│ │ ││ │卷第│ │ ││ │134 │ │ ││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