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7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秀美選任辯護人 劉國斯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損害債權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告訴人梁金山、李雪花分別於民國98及99年間,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出被告黃秀美應給付合會金訴訟,經雙方於98年11月3 日、99年2 月9 日各自成立調解(案號:98年度司板簡調字第568 號、99年度司板簡調字第28號),被告依此等執行名義內容,應均於99年4 月3 日前,分別給付告訴人梁金山新臺幣(下同)367,000 元及李雪花410,000 元。而被告於99年1 月間,已將其所有永和市○○段○○○○○○○○○ ○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即門牌號碼永和市○○路○段○○○ 巷○ 號之建物出售予陳清標(移轉登記日期:99年3月19日),並取得買賣價款10,800,000元,且即便扣除清償以前述房地為抵押標的,向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所申貸5,000,000 元之債務後(清償日期:99年3 月22日),仍有相當資力足以履行前揭債務,豈料被告明知此時不得任意處分財產,惟因不滿告訴人梁金山、李雪花拒絕將前述數額減半收取,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基於損害其等債權之意圖,先於99年3 月26日償還無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張婥琴3,000,00
0 元;復於同年月29日清償無執行名義、惟答應將受償金額減半之其他活會會員即盧青香、盧素絹、施陳春欗、蔡梨花、徐玉梅(因當時已歿,係由該人配偶李逢州出面領取)等人總計1,000,000 元,以及於不詳時日向其他亦無執行名義包含其妹在內之債權人為債務清償,致使自己陷於無資力之狀態,並藉實施此等處分行為,達到損害告訴人梁金山、李雪花業經法律確認債權之目的,造成其等債權迄今仍未獲得滿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等語(所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均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梁金山、李雪花均於100 年4 月29日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23頁反面),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