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原 告 陳嘉音被 告 鄭富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原告陳嘉音於民國98年10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被告鄭富榮出售建得、松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經多次商議,以新臺幣215 萬元成交,並簽訂合約書,當場交付現金,但被告在收取現金後並未移轉建得、松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權,亦未退還價金,被告實有意圖以不法詐術使自訴人交付現金,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自字第37號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傅明華法 官 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